我国大陆法系背景下“知识产权法”案例教学法的探索


  摘 要:基于我国大陆法系立法背景和知识产权法课程的特点,着重对理论解析教学法与案例分析教学法的性质、特征及法律渊源进行了比较分析,由此认为:英美法系的案例分析教学法虽然对我们有所启示,但无法全盘照搬,只能是从我国法制的特点出发有分析地借鉴、吸收。由此提出有别于英美法系案例分析教学法,适应在以大陆法系特征为背景的理论解析教学法的基础上,探索和创立与中国法制相适应的“司法案例解析教学法”。进而指出,从知识产权课程教学出发,在探索和创建“司法案例解析教学法”的过程中,应注意澄清认识,明确功能,找准“司法案例解析教学法”的定位;应注意比较分析方法在案例解析教学法中的应用。其中,特别是注意本国法案例与外国法案例、国内法案例与国际法案例、实体法案例与诉讼法案例及知识产权法内不同部门法案例等的比较分析方法。把“司法案例解析教学法”引入知识产权法的教学,将会对知识产权教学内容的丰富和深化、对教学方法的创新和开拓产生积极的影响。
  关键词:知识产权; 案例; 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42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000-0129/K(2017)01-0065-07
  一、东西方法律与知识产权案例教学方法的背景差异
  近年来案例教学在法学教学中得到普遍重视,正确认识和借鉴为英美法系所特有的判例分析教学法,成为当前法学教学法改革中应予重视的问题。就世界范围而言,包括“知识产权法”在内的各种法学课堂教学方法,基本上可概括为两种形式,一是以成文法的立法体系为对象,以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理论为内容的理论解析教学法;二是以对判例分析为中心的判例分析教学法。具体说,所谓判例分析教学法,是指以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律体系为对象,以典型或经典的法院判例为内容,通过对这些具体判例的分析,从具体到抽象地阐明相关法学理论和具体法律制度的教学方法。随着我国法律教学改革的兴起,判例分析教学法逐步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并日益显示出了其有别于单纯的理论教学法的直观、具体、灵活的特色。虽然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实践中注意到了判例教学法的特点,并积极尝试了两种法学教学方法在实际教学过程中的融合和运用,但由于两大法系在法律形态、立法体例以及法律适用上的根本性的不同,导致了长期以来的探索和试验并未取得有效的成果和明显的进展。
  在英美法系国家,其法学教育方式是与其法律制度的渊源形式紧密联系的。由于其在立法上突出的是以判例法为主,所以其法学教育的方式也主要是采用案例分析教学法。即使是对成文法的教学,由于受习惯的影响,也往往是通过引用大量典型判例来解说法律条文和在此基础上归纳与抽象出法学理论。所以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明显地表现出其重视司法实务、突出判例应用的倾向,而且其法学理论的进步也是紧密地同实务中的司法判决制度的发展相联系的。反观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教学则恰与英美法系国家相反。由于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特征是以成文法为主,即把一系列抽象的法律概念、法律规则通过严密的逻辑关系把它们联结成具体的法律规范,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成文的法律条文、抽象的法律概念,高度概括的法律原则和逻辑缜密的法学理论成为了大陆法系法学教学的主要对象和内容。由此,在法学教学方式上自然也就形成了以对法律概念的严谨定义、对法律规范的具体解说、对法律原则的深入阐发和对法学理论的系统论证与分析为核心和基本特征的理论解析教学法。
  从理论上看,判例教学法是一个从特殊到一般的过程,旨在进行归纳。这与它发源于英美法系相关,英美法系有“遵循先例”的原则,为此,必须将先例所产生的所有问题归纳整理出来,与本案对比,以突破灰色地带,寻求对本案的合理判决。所以,这种判例教学法的功能就在于训练学生的归纳整理能力。 而我国法制建设起步较晚,立法上又主要是吸收了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的有用资料和成功经验,司法上又并不实行所谓的“遵循先例”原则,所以在法学教学上自然就接受和形成了与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理论解析教学法相同的方法。当然,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也正是由于我国法制建设和法学教育起步较晚,这种后发状态使我们在法学教学方法上接受理论解析教学法的同时也关注到了判例分析教学法的独特作用。所以,多年以来,许多法学专家、学者和教师都试图在大陆法系的理论解析教学法和英美法系的判例分析教学法中寻求一条创新的道路,或者用判例解析教学法取代现有的理论分析教学法,或者在二者基础上构造一种融合或折中,形成一种超脱两大法系差别的独立的第三种教学方法。本文作者作为法学教师、知识产权教学队伍中的一个成员,同样也对案例教学方法在实践教学中的应用有所探索和思考。本人认为: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是必然的,对案例教学法的关注也是必要的,但我们必须注意到,教学方法是要服从于教学内容的,法学的教学内容是要以立法形态和法律体系为根据和基础的,所以探索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一定不能脱离本国特定的法律制度,否则,只能是无谓的空想和徒劳。
  二、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律教学实践中的冲突与问题
  就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教学法应用的情况来看,应该说总体上还仍然是处在以理论解析法为主的状态。虽然实务中多有案例分析的运用,但其主要还是用于对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学理论的解析起辅助性的解释、说明的补充作用,并未成为一种有别于理論解析法的独立的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为什么在这样推进教学方法改革,甚至某些声音极力鼓吹搬用英美案例分析教学法的情况下,英美法系的案例分析教学法并没有在我们的法学教学过程中被直接应用呢?我们认为这恰恰是值得我们深思和认真研究的问题,显然事情绝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教学和研究者的个人偏好,而是应该从两大法系的法律制度、法律体系之间的无法回避的差别去考察。
  (一)立法体制、体系差别的影响
  大陆法的立法体制强调法律规范的外在统一性和内在的协调性,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是明确而刚性的,法律制度自身要求一以贯之,原则上排除法外的特殊性和独立性。与这种立法体制相适应,大陆法系国家均无例外地形成了结构完整、分工明确、规范严谨的成文法体系。由此自然就决定了对法律的学习、宣传、解释和说明不能脱离成文的法律规范本身,这些要求,首当其冲就会集中体现在法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中。显然那种为英美法热衷的、通过对典型判例分析,上升为原则性规范,再以之解析实际案件的案例解析教学方式无法适应这一要求。所以,我们无法回避不同法系立法体制、体系上的差别对法律教育乃至教学方法的这种直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