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服刑人员的执行问题研究


  摘 要:未成年服刑人员是一个特殊群体。近年来,未成年犯罪的现象日益严重且不断呈现低龄化趋势,同时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问题也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未成年服刑人员,更需建立不同于一般服刑人员的特别权利体系,所以在对未成年人的刑罚执行过程中要区别于一般的成年犯罪人,最大限度的减少未成年人罪犯回归社会后重新犯罪的目的,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怎样体现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关键词:未成年;服刑人员;执行制度;权利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273-01
  作者简介:张亚,男,汉族,河南许昌人,湘潭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一、未成年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
  (一)未成年服刑人员改造的特殊性
  1.“国家之父”的理念提出
  未成年服刑人员是一个“孩子”,其次他们才是一个“罪犯”。未成年心智不够健全而犯罪,社会、国家和家庭都有很大一部分责任。“国家之父”理念正是由此而生,其理念为,国家代替父母行使对于触犯刑法的未成年的监护权,对其进行监管和保护,同时未成年服刑人员是社会的受害者。
  2.未成年服刑人员本性考虑
  未成年服刑人员正处于生长发育期,其心理、生理、智力等方面还未健全,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差,犯罪的行为带有很大盲目性和随意性,大部分的犯罪行为都是因为一时冲动,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较大的接受教育改造的可能性和可塑性。在人的成长过程中,主体的年龄小,其主观能动性相对的也就越小,同时其接受客观影响可能性就越大,可塑性越大。反之,随着主体年龄的日益增长,发展成型并且趋于稳定,相对的可塑性就越来越小。
  二、我国未成年刑罚执行制度的现状
  (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思想的确立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直接影响国家的兴衰和民族的兴亡,国际社会一直以来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提倡非监禁化、非刑事化和轻刑化的理念,实践中也是采用许多的刑罚替代措施——行刑社会化,来削减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的监禁。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在借鉴国际社会理念的基础上,实行的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指导思想。
  (二)未成年刑罚执行措施具体体现
  1.缓刑、减刑与假释制度。法律规定扩大了未成年人缓刑的适用范围,其作用是:对其重返社会以及预防再次犯罪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能有效防止交叉感染;减刑、假释方面,其幅度放宽,假释要求执行的减刑间隔的时间,以及原判的刑罚时间相应缩短。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未成年罪犯在刑罚执行方面的“特殊照顾”,是对未成年罪犯权益的保护。
  2.免除刑事处罚。在司法解释中指出“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有可能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果有悔罪表现,并具有一下6种情形之一的,要依照刑法第37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3.非刑罚处置措施。非刑罚处置措施是指针对免于刑事处分、情节较轻以及根据其犯罪行为虽可免除刑罚,但人身危险性较小,从体恤宽大,立足感化、教育、挽救的方针,放弃刑罚干预而采取相对宽松的处分方式。
  三、我国未成年刑罚执行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完善与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的各种措施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但在时间中,许多地方直到现在还没有按要求制定配套的工作制度,法律所规定的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没能得到有效执行。所以首先,我们要更加完善慎逮制度建议除符合《规定》第13条规定的情形不予逮捕外,对于判处三年以下徒刑的、并且有悔罪态度、有保证人对其进行担保的未成年人犯罪等均不予逮捕。其次,还要充分发挥暂缓起诉制度的作用,从预防、教育、感化、挽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出发,由检察机关设置一定的考察期,待考察期满后根据悔改情况再决定是否起诉的一项刑事政策。第三,未成年人缓刑制度的重构。
  (二)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理念的一种重要体现,既能达到实现使罪犯复归社会的目标,同时还具备应有的矫正功能。社区矫正制度不仅适用成年犯罪人,同时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是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制度,它对探索未成年犯的改造与回归有重要意义,其提供了一个新思路,是未成年罪犯刑罚执行制度的优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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