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时期的法律维权】 战争时期

  中资企业从利比亚安全撤出后,人们开始关注在利中资企业的索赔和补偿问题。据中国商务部统计,中国在利比亚开展投资合作的企业共有75家,开展项目50个。随着局势的恶化,75家中国企业价值数百亿的合同项目均已停工。这些项目何时复工,是否能够在战乱平息后重新启动都是个未知数。
  那么,中国在利企业因这次政治动乱遭受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呢?如果能得到赔偿,应该选择什么途径进行索赔?
  
  通过多边条约和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根据国际惯例,外国法人在东道国享有对其财产的所有权、企业控制权等,利比亚的政局动荡使中国在利企业无法正常经营并蒙受重大损失,侵犯了中国在利企业的合法权益。东道国应履行保护外国投资者权益并赋予其“公正、合理待遇”的国际义务。
  但利比亚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对因战乱给外国投资者造成损失给予赔偿。所以,中国企业很难依据利比亚现行法律提出索赔,而只能通过多边条约和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如与利政府签订的协议中包括战乱风险等条款,可据此向利比亚政府提出索赔。
  中国企业与利比亚签订的协议有两种:一种是与利比亚政府签订的,另一种是与利比亚商人(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签订的。如果第一种合同中有关于战乱赔偿的条款,可以直接使用。如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与利比亚铁路总机构签订的《的黎波里加迪尔角铁路项目共同合同实施协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与利比亚国家石油公司签订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与利比亚国家石油公司开展合作的协议》中都有类似的赔偿条款。
  然而,很多中国企业在利比亚主要是与当地商人签订的协议,包括中国企业与当地股东和其他商人签订的有关贸易、融资等协议。在第二种协议中,涉及到战乱条款的,一般是不可抗力条款,即因战争、内乱或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履约的,双方互不赔偿。
  所以,一方面因利比亚这次战乱受到损失的企业可以向利比亚政府提出赔偿,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注意防范对方商人向中国企业提出违约赔偿。如果按原协议应该履行,而现在因战乱无法履行,企业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提出不可抗力免责。
  
  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申请理赔
  
  1985年世界银行通过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条约》(也称《汉城公约》),并于1988年6月成立了MIGA(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的宗旨是,通过向外国私人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担保,并通过向会员国政府提供投资促进服务,加强会员国吸引外资的能力,从而推动外商直接投资流入发展中国家。
  中国是MIGA的创始会员国,利比亚也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缔约国。两国间的投资政治风险可以通过MIGA解决。
  《汉城公约》规定,MIGA承保的是非商业性风险,其中第四条款为战争和内乱险,即指因公约适用的东道国境内任何地区的任何军事行动或内乱给投保人造成损失的风险。这里所说的军事行动既包括不同国家之间的军事行动,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政府、党派之间的军事行动,既包括经过宣战的战争,也包括未经宣战的军事行动,内乱则指针对政府的有组织的暴力行为。
  由此可见,利比亚此次战乱属于非商业险的第四种险,即战争与内乱险,属于MIGA的赔偿范围。而且,利比亚作为东道国也完全符合MIGA规定的三个条件:必须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必须是一个同意机构承保特定投资的特定风险的国家;必须是一个对担保的投资给予公正、平等待遇和法律保护的国家。
  基于上述分析,中国在利比亚投资的公司如果在MIGA投了保,就可以向MIGA申请索赔。
  
  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是中国惟一承办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成立于2001年12月。中国信保的主要任务是积极配合中国外交、外贸、产业、财政和金融等政策,通过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支持中国企业向海外投资,为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提供收汇风险保障。
  中国信保投资保险承保风险中的第三条,便是战争及政治暴乱。战争指投资所在国发生的战争、革命、暴动、内战、恐怖行为以及其他类似战争的行为。战争项下的保障范围,包括因战争造成的项目企业有形财产的损失和因战争行为导致项目企业不能正常经营的损失。
  去海外投资的中国企业,应更多关注资本输出的风险防范,完善法律程序。但也不应对目前北非地区出现的风险因噎废食,不敢迈出“走出去”的步子。风险发生后,企业要与保险公司积极联系,并上报国家,让中国政府通过外交渠道向出现风险国家索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