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学术权力需要游戏规则

  

  我在这里所谈的学术权力不是指国家进行科技、教育的行政管理权,而是指不具备行政权力的机构和个人所具有的不属于国家行政权力的学术评价、管理的权力。因为国家对科技与教育的管理权是属于政府权力,它属于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研究的范围。我在这里所谈学术生产权力的范围包括:学术单位内部就学术资源分配的决定权、学术评价权。学术权力的机构包括学位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各教学科研机构的重点学科、研究基地、教研室。掌握学术权力的人员包括上述机构的负责人及其成员。

  

  我们一般谈到需要控制的权力往往指政治权力,如政府权力、司法权力等,政治权力容易受人关注,所以形成了一套自卢梭、洛克、孟德斯鸠以来不断探索并走向成熟的权力监督与控制理论,形成了存在于各国的不同模式的民主制度。但是,学术权力由于其自身要求宽松自由的性质,以及牵涉的人员数量较少,远离普通人的生活,其控制往往被人们忽视。

  

  但问题是,在当今中国,学术权力的行使,牵涉到国家对学术进行的投资的合理使用;
也牵涉到以政府行为对学术界从事学术的人员的评价、资助、奖励、提拔。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的学术管理具有计划经济的特点,学术资源的分配从经济意义上来说,是一种国有资本的分配。另外,一个人的学术地位又能在很大的程度上决定一个人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所以学术资源又是一种政治资源、经济资源。因而在中国,学术问题与国家对社会资源的分配有关,这种分配是否公平,是社会公平、文明与否的重要标志。

  

  学术权力本身虽然不是行政权力,但是它是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基础,与国家权力紧密相联。如对公民授予毕业证书是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但它须以答辩委员会这一非行政机构的学术结论为基础;
各省级人事部门确定学术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的行为是行政行为,但是它要以各教学科研单位学术委员会的评价为基础;
政府对科研项目的资助和奖励是政府的行政行为,但是它要以政府所聘请的专家委员会的评审为基础;
政府授予学术职务、学术职称的行为是行政行为,但它要以非政府的学术机构的评审为基础。

  

  现在的问题是,政治权力有宪法、行政法规加以规范,因为其敏感性,也有党的领导和全社会的监督,但是对学术权力却缺少一套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机制。学术权力不能公正行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学术职务的终身职,二是各学术机构的产生没有经过民主选举,由行政机构任命,三是学术权力行为的程序没有合理的标准,往往由行政机构制定,而不是学术机构根据学术的自身规律制定,四是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不分,五是学术权力行为无责任。学术权力也同样应验了权力哲学的基本规律: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

  

  学术权力腐败的具体表现是形成了学术霸权和学术滥权。少数掌握学术权力的人垄断了大量的学术资源,以权谋取个人和小集团的利益。有的学术权威占有了自己不可能完成的大量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然后以恩赐者姿态在自己的小圈子里进行分配;
有的学术带头人几乎控制了一个小单位所有人的学术命运,把学术职务职称控制在自己人的手里;
有的身兼二任的人利用自己的行政领导的优势地位分配学术职务和学术经费。于是学术科研机构这个这常人看来的清静之地比任何地方都不平静:争权夺利,尔虞我诈,大打出手。君不见,每到申报博士点或科研项目时,有关单位领导满天飞拜访评委;
学术本来是非常私人化的事情,但古代的私人书院在今天是没有地位的,因为它没有政府项目。现在各地不是以争取项目作为衡量学术水平和评定职称的依据吗?最关键的是,因为没有游戏规则,没有是非可以判断,往往老老实实做学问者,成了牺牲品,善于投机钻营者成了学术的受益人。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潘国和是一个没有受过法学教育的中学化学教师,四十多岁改行进入法学界,短短十年,居然出版“专著近10本,论文一大批……著述的文字有113万”,而且治学横跨了法学几大领域。他刑事方面也搞,金融证券也研究,又是国际法学专家,国际关系博士。后来终因剽窃东窗事发而离开了学术界。(《南方周末》99.11.5.)

  

  要改变学术权力的无序状态,最终应当从学术作为权力的内在规律入手。首先,象政企要分开一样,行政与学术也要分开。企业的经济管理权力的规范运行应当是可资借鉴的模式,因为经济管理权力也是一种独立于政治权力的权力类型。因此,要尽量避免审批学术、等级学术,学术权力的规范化首先要使学术权力独立于其他权力,就象投资大学的人不能直接干预大学的学术评价;
企业的老板不能鉴定自己的产品。另外,在教学科研单位内部,其行政权力也要与学术权力分开。现在有的大学不经过学术委员会评议,由校长一人决定聘请某人当教授或者博士导师,实质上是将学校的行政权力凌驾于学术权力之上。有的单位把政府科研项目和政府奖作为衡量学术成绩的第一重要的标准,实质是为审批学术助阵。使学者不能自己独立进行个性的学术活动,而必须受制于这种行政与学术不分的体制。对于现在不少单位以引进急需人才为名由党委常委直接聘任教授的做法应当改变,应当由单位的学术委员会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的基础上聘请。第二,学术权力的主体应当有科学的产生机制。现在产生学术权力主体的方法一般是由学术单位的党政领导指定,因此一个单位的党政领导往往是主要的学术领导,而不论他们是否具有水学术水平,因此才有机会让没有学术水平的领导自己利用职权把自己树立成单位的学术权威。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单位本不是从事学术研究的党委书记和主管行政的领导,也会利用自己的学术兼行政的职权,以常人不所不能及的速度谋取一个德育或者政治思想教育专业的教授职称,而这对真正从事德育或思想教育专业的教师来说可能是一生才能谋得的。(实际上大多数担任德育或思想教育公共课有教师往往以讲师或者副教授退休)为此,我们应当设立一种类似于法官产生机制的办法选任学术权力的行使者。第三,在进行学术评判时应当遵循裁判权如司法权力的一般规律:自己不能当自己的裁判,也不能当自己利害关系人的裁判;
裁判者本人不能分享裁判结果带来的利益;
裁判独立,裁判者不得受到不当干涉和利诱;
因为学术标准和司法中事实认定标准一样,在一定数量前提下,只能对其实质内容进行自由心证,因而要特别重视学术评价的形式正义或程序正义。自己给自己当评委、老师给学生当评委的情况,进一步促长了学术霸权和评价不公,也形成了学术单位深不可测的裙带关系,学术不正之风已象难以割除的毒瘤。

  

  我们看到,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有立法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司法监督,经济权力有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监督,也有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监督,但学术权力谁来监督?违反政治权力的游戏规则轻者丢官,重者锒铛入狱;
违反经济权力游戏规则者轻者罚款,重者构成经济犯罪(企业管理也不是政府行为,但经理人员经营同类营业者可以构成违法或者犯罪)。那么,对学术权力当然也可以进行规范,只要我们按照权力哲学的一般规律,形成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机制,学术无序的状态一定会有所改善。(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法学博士)

  

  2005.3.3于美国丹佛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