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立案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不仅可以减少有有罪不究、有案不立的现象,对以罚代刑的行为也有一定的遏制作用,同时也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了一道保险。本文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立案监督问题进行了归纳和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行之有效的对策。
  关键词:立案监督;司法实践;问题;策略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156-02
  作者简介:蓝瑶(1982-),女,汉族,江苏扬州人,硕士研究生,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
  立案监督是新版《刑事诉讼法》赋予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职能,它是人民检察院在法律框架下监督侦察机关行使立案活动一种行为,它是依法治国内在要求的反映,是追求现代民主法制的最高境界。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立案监督还存在诸多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这一职能必将成为一种摆设。
  一、立案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案件线索的来源亟待进一步拓宽
  目前,在立案监督中案件线索的来源还十分有限,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对顺利开展监督工作的一种阻碍。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主要采用两种途径来获取立案监督的线索:一是通过对公安机关的案卷进行检查,从中发现线索;二是通过被害人呈交给检察院申诉部门的申诉或控告材料来找到线索。其中,通过当事人或被害人的申诉或控告材料得到的并非案发的原始资料,同时,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知情的缺失,让监察机关无从掌握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另一方面,由于欠缺法律意识,多数被害人唯一知道的就是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自己的权益无从保障的时候,对其享有的向检察机关进行控告的权利一无所知。因此通过审查公安机关的案卷发现线索的途径和充满了荆棘。线索来源缺乏,现有渠道也不够畅通,这是制约当前立案监督工作发展的一个瓶颈。
  (二)执法不严
  公安机关在执法时不够严格,这让检察机关的监督效果大打折扣。近年来,公安机关将检察机关开展的立法监督工作纳入了执法责任考核的范畴。当检察机关就立案监督案件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的通知后,部分公安机关就会顾及考核结果而刻意篡改立案日期,使之提前。更为严重的是,有些公安机关在立案后不积极进行案件的侦破工作,对立案监督采用消极应对甚至采用拖延的战术进行对抗:表面上看起来做出来立案的决定,而实质上则将其限制起来,久而不破,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不力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履行立案监督职能的时间还不长,所以有些内部结构还没有健全起来,导致监督工作的力度还存在不到位的情形。“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分别由侦查监督部门和控告申诉部门行使。”(《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2条和373条)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控告申诉部门和侦察监督部门的监督界限模糊,这就需要花过多的经历区确定和协调部门之间的管辖范围,这样一来监督成本大大增加,监督的效果和质量受到严重影响。因为专门立案监督案件办理人员和专门立案监督部门的缺失,所以不能有效监督没有被告人控告且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即便是应该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被发现,检察机关也往往只采取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对公安机关的立案进行督促的方式,而不做进一步的监督工作。而对于那些公安机关久侦不结或立而不侦的案件,却不能进行跟踪监督,立案监督在客观上很不到位。
  二、立案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拓展线索渠道
  要解决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问题,首先要千方百计拓展线索渠道。具体措施如下:
  首先要进一步极大立案监督工作宣传的力度。各级检察机关应该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将检务公开紧密结合起来,对法律赋予监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为广大人民群众和相关部门创造了解、熟悉检察机关这一职能的机会,让普通百姓怎样充分利用法律的利刃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伤害时知道怎么去告状,同时做一名勇敢的控告者和检举者,为立案监督工作提供更多、更广、更有力的线索。在侦察机关受理报案现场,尤其要注意张贴与立案监督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向当事人宣布不予立案的时候,要求侦查人员向将当事人拥有向监察机关申诉权利的这个事实告知当事人,同时将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
  其次,对公安机关发案情况、受案情况以及立案情况的了解和掌握要及时。检察机关的侦察部门将深入公安机关开展工作作为一种常态,定期对发案登记、立案登记以及立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旦发现以罚代刑、不破不立、徇私舞弊的行为要及时上报,尽快做出处理。对于那些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重点案件的审查也要定期进行。有些发案情形较为复杂、疑难,对于这类案件,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探讨和交流要主动、要加强,杜绝疑而不决现象的发生。
  再次,加大同本院起诉、控申以及自侦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力度,一旦发现线索,与之相关的部门要在第一时间与侦监部门取得联系,便于检察院及时掌握案件情况并及时做出反应。同时,与司法、税务、工商、法院等部门的联系也要加强,建立和完善“外单位移送立案监督线索网络”,进一步拓宽监督案件的线索,将法律监督职责履行好。
  第四,要学会从新闻热点中去发掘案件的线索。监察机关对于电视台、电台、杂志、报刊、自媒体以及工商、纪检、工商等单位的信息要特别关注,一旦从中发现有价值的线索要迅速跟进及进行调查。新闻热点和单位信息是一种广泛的信息资源,对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绝对是一个好帮手。
  (二)进一步强化跟踪监督工作
  首先,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时间进行了解,要求将不立案的时间和理由说清楚,要求公安机关将立案的时间和理由、采用的强制措施情况、诉讼各阶段的情况以及相关的处理结果说清楚。根据上述材料,检察机关对原因进行综合分析,督促公安机关对那些亟待侦查的案件及时进行侦查,如果通过侦查认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检察机关要建议公安机关进行撤案。
  其次,对于普遍存在的久拖不决、立而不侦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采用发放检察建议书为公安机关的侦察提出建议,或者通过其上级机关进行督促,也可以相应的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督促公安机关侦查还没有进行侦查但已经立案的案件。对于部分难度大、影响大的重案,检察机关必须以适当地方方式介入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中去。
  再次,对公安机关是否存在久侦不结、立而不侦的现象进行审查,并对其侦查行为进行跟踪,直至法院判决。
  (三)健全监督机制
  在不悖于法律本意的前提下,应赋予检察机关三项权利,即知情权、侦查参与权和侦查人员更换建议权。
  (四)完善内部机制
  检察机关应设立一个立案监督机构(这个机构必须与侦查监督部门相对独立)来专门负责监督检测工作,以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系统化、科学化和全面化。对于条件不成熟的检察机关,可以在侦查部门内部成立由专人负责的专案组,这样可以很好的解决因兼职过多而造成的精力分散、任务过程、监督乏力的问题。
  三、结语
  立案监督是新《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种新的、神圣的职责,也是保护被害人合法权利的一种有力手段。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立案监督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和不足,但是只要检察机关积极作为、集思广益、认真工作,这些问题都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人民的合法权利就能得到更好的保障,我国的法治进程就会跨上一个新的台阶。
  [ 参 考 文 献 ]
  [1]李斌.立案监督困境之破解[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9).
  [2]李发儒.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缺陷及对策研究[D].兰州大学,2015(04).
  [3]张文译.我国刑事立案监督的困境与出路[D].中央民族大学,20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