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尊贵人生

新华保险尊贵人生篇一:新华保险 尊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

?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第2.5条

? 您有选择保单转换条款的权利?????????????????第3.5条

? 您有减保的权利???????????????????????第3.6条

?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第3.7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您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1.5条

?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第3.2条

?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3条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1条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 6 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1.您与我们的合同 3.3 合同效力中止

5.4 地址变更1.1 合同构成 3.4 合同效力恢复

5.5 失踪处理 1.2 投保范围3.5 转换条款

5.6 争议处理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3.6 减保

6.释义 1.4 合同内容变更 3.7 保单贷款

6.1 周岁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 3.8 累积生息账户

6.2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的手续及风险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3 现金价值1.6 合同终止4.1 保险金受益人

6.4 保单生效对应日 2.我们提供的保障 的指定和变更

2.1 保险金额4.2 保险事故通知 6.5 身体全残

6.6 意外伤害2.2 保险期间 4.3 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

6.7 毒品 2.3 保险责任 申请

6.8 酒后驾驶 2.4 责任免除 4.4 保险金的给付

2.5 保单分红 4.5 欠交保险费、未还款项及 6.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您的权利和义务 多给付保险金的扣除 6.10 无有效行驶证

6.11 机动车 3.1 保险费的交纳 5.基本条款

3.2 续期保险费的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12 自然年度

6.13 指定鉴定机构 交纳、宽限期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尊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009年10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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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您与我们的合同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

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

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以上、55周岁(详见释义)以下,身体健康者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合同成立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

与生效 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

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

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合同内容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

变更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投保人解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除合同的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手续及风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险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1.2 1.3 1.4 1.5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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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2.2 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的保险金额均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基本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保单生效

2.3保险责任

2.3.1 基本责任

关爱年金

生存保险

身故或身

体全残保

险金

投保人意

外伤害身

故或意外

伤害身体

全残豁免

保险费

2.3.2 可选责任

祝寿金

对应日(详见释义)零时终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的次日、每年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首次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的1%给付关爱年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每满两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的105%; 2.基本责任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基本责任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在投保时或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选择“祝寿金”作为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并与本公司约定该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可选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本合同可选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领取祝寿金之前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与可选责任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可选责任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可选责任的保险费;

2.4责任免除

2.5 保单分红

2.5.1年

度分红

2.5.2终

了分红

2.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您选择可选责任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前申请; 2.约定的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符合本公司规定; 3.应交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均已交纳。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还可以申请增加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但须符合上述规定。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的次日零时起,可选责任(或新增加的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 被保险人可申请变更祝寿金的生存领取日,但须符合本公司相关规定。变更后的可选责任的保险金额相应调整,具体金额您可以向本公司查询。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以及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本合同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按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分红水平并进行红利分配。本公司将在前一保单生效对应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 本公司每年将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载明当次分红的相关信息,您也可以向本公司查询。 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与满

期时的关爱年金和生存保险金一并给付。 如您与本公司约定有可选责任且生存至祝寿金约定领取日,本合同可选责任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与祝寿金一并给付。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或身体全残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一并给付。 3.其他终了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的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其他终了红利的形式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一并退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单特性(包括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保单经过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本合同分红具有波动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并非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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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您的权利和义务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基本责任的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您选择

可选责任,则可选责任的保险费在您选择可选责任时一次性交纳;如您申请增加可

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的,需在申请时一次性交纳。

续期保险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该在所费的交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纳、宽限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期 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

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合同效力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中止 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且中止保单分红。

合同效力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恢复 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

同,并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转换条款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的,在宽限

期满前可申请将本保险转换为本公司认可的保险。本公司将根据宽限期开始前一日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其他终了红利之和,在扣除各项欠款后转换本保

险。 3.2 3.3 3.4 3.5

新华保险尊贵人生篇二:尊贵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尊贵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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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 十分关爱快速体验 “十分关爱”一语双关。一是指关爱的程度;二是指尊贵人生首期10%的高额返还,让客户充满快感和体验

九九见利人生无忧

“九九见利”是指60岁前后两个9%的生存保险金返还。客户可以根据阶段的不同,运用返还金去规划自己的美好生活,让一生无忧。

月月复利二次增值

进入累积生息账户的返还金,按月复利累积,实现资金的二次增值。不仅可以让客户的利益得到保障,还能有效的缓解通货膨胀,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

随时追加按需理财

可选责任可以随时追加,灵活性比较强。60周岁的祝寿金可以满足客户养老等需求。若不领取,还可进入累积生息账户,进行二次增值。

全面保障称心如意

在投保规定范围内八种附加险可任意选择,涵盖身故、全残、重疾、意外、住院医疗、住院补贴等多方面,满足客户的差异化需求,实现以“客户需求”为中心的产品体系。

保费豁免呵护一生

保费豁免是产品的又一重要保障功能。投保人遭遇风险时,免交续期保费,被保险人仍可享受全部利益,体现产品保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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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基本信息

?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55周岁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80周岁

交费期间:一次交清、5年、10年、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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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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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演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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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贵人生丽人计划 张女士,30周岁,是一家外企公司的高级经理,收入丰厚, 有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障 。为了提高生活品质,

她能享受的主要保险利益如下:

关爱有加:保单生效后的第十一天,张女士收到第一笔关爱年金2540元(首期基本责任保险费的10%),她用这笔钱去海岛度假放松了一周。此后,60周岁前,每年她都会收到关爱年金254元(首期基本责任保险费的1%),她把这笔钱专门作为结婚纪念金,和先生去听音乐会,或者去郊外踏青。

持家有方:60周岁前,每满两年,张女士可以领取生存保险金9000元+分红,即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9%。她把这笔钱作为一家人外出度假的旅游资金,一同欣赏世界各地的美妙风光。

生财有道:60周岁时,张女士可以领取祝寿金10万元+分红。她想用这笔钱买一架钢琴,有时间学一学,圆自己多年的音乐梦想。

老有所养:从60周岁开始,张女士每年都可以领取生存保险金9000元+分红,即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9%,作为养老金补充。

长寿安康:80周岁满期时,张女士可以一次性领取终了红利,让晚年生活更有尊严。

此外,张女士还享有累积生息、身故保障、保费豁免和保单贷款等利益。

尊贵人生--让生活多姿多彩,惬意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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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演示2

? 尊贵人生少儿计划

王小先生的主要保险利益如下:

关爱有加:保单生效后的第十一天,宝宝就收到第一笔关爱年金1450元(首期基本责任保险费的10%),家人用这笔钱给他办了“百天酒”;此后的每一年,家人都会用关爱年金145元(首期基本责任保险费的1%),给宝宝买个生日蛋糕,一起祝福他的成长,直到60周岁。

成长有力:60周岁前,每满两年,他可以领取到生存保险金9000元+分红,即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9%。这笔钱小时候可以让他学习英语、钢琴等兴趣课程;等他上了高中,就可以作为暑假外出旅游金;等到成家立业以后,还可以把家庭活动安排得有声有色。

老有所养:从60周岁开始,他每年可以领取到生存保险金9000元+分红,即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9%,让他在自己的老年时光里,仍可享受父母带给他的关爱。

长寿安康:80周岁满期时,他会一次性领取终了红利,让晚年生活更有尊严。

此外,他还享有累积生息、身故保障、保费豁免和保单贷款等利益。

尊贵人生--让父母的爱相伴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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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被保险人因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其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

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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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风险提示

尊贵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本产品采用增额红利方式进行分红。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或保险期间届满等情形导致的合同终止或可选责任终止时给付。

新华保险尊贵人生篇三:新华保险尊逸人生养老年金保险

新华保险尊逸人生养老年金保险

产品特色

保证终身保障伴随终身,活得越长,领得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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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至上每年领取保额的10%,至少20年,让品质生活伴您左右。 自主灵活4种领取年龄,5种交费方式,什么时候退休自己决定。 乐享安心保费豁免,关爱延续,让您更安心。

保险责任

养老年金

自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起,被保险人每年生存,可领取保险金额×10%,直至终身。 其中,首次(含)

新华保险尊贵人生

至第20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含)期间为保证领取期间,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身故,本公司将向保证领取年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应领未领的保证领取年金(不计利息),合同终止。

注:暂不领取的养老年金,将自动转入累积生息账户以月复利方式进行累积生息。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前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费与现金价值较大者,合同终止。

豁免保费

投保人于18至60周岁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情景案例

易先生,30岁,虽然收入不菲,但要供养孩子、房子、车子,加上日常消费,他表示压力山大,担心退休后光靠社保,不足以维持生活品质。于是他选择了“尊逸人生”基本保额

10万元,年交保费5300元,交20年,他可以从60周岁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作为养老金的补充,让希望晚年过得更安心。

他能享受的保单利益如下:

情景一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易先生每年可领取1万元养老金,直至终身。

情景二若易先生不幸在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公司将向保证领取养老年金受益人将一次性给付剩余应领未领的养老年金。假设易先生身故时已领取10次(10万元),则其保证领取养老年金受益人可领取剩余10万元,是易先生对家人爱的延续。

此外,该保单还具有身故保障、保费豁免、累积生息等功能。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之前,因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其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