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宁:从道德自觉到制度约束——反腐方式应有的转变

  

  另一种防止腐败的方法是对权力加以制度的约束,即消灭腐败只能借助有效的权力,以一种权力约束另一种权力,并把这种以权力约束权力的作法用制度固定下来。

  腐败是一种特殊性质的犯罪,一种以权力为依托的犯罪,是有权者的专利。腐败与权力的占有量成正比。换句话说,权力越大,腐败的可能性越大;
权力越大,腐败所造成危害的后果也越大。从所曝光的腐败案件来看,腐败无一不与滥用公共权力有关。另一方面,权力又是联结人类社会的纽带。没有权力,人类的社会就有可能解体,因而,我们不能靠取消权力来消除腐败。消除腐败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靠道德自觉,即或靠掌权者的道德自觉来防止腐败,靠掌权者的洁身自好来以身作则、廉洁自律;
或靠对掌权者提倡廉洁来反对腐败。这无异是寄希望于可遇而不可求之人、之事。若以此作为防止腐败的主要手段,腐败不仅不可能得到有效地防止,反而可能更加泛滥。因为良心在与私欲的每一次较量中并不总能占上风。当良心必输的时候,若没有外在的手段来制止这种局面,那么我们所得到的只能是遍地的腐败。所以,我们不能指望有权腐败的人用自己的权力来消灭自己的腐败,就象我们不能指望一个正常的人用他自己的右手去砍掉自己的左手一样。

  另一种防止腐败的方法是对权力加以制度的约束,即消灭腐败只能借助有效的权力,以一种权力约束另一种权力,并把这种以权力约束权力的作法用制度固定下来。用制度的手段来规定权力的用途,防止权力被滥用,以避免腐败,这是被历史证明的唯一有效的办法。这样才能确保掌权者的私欲永远占不了上风,或在稍占上风之后,立即得到有效的制止。

  在我国目前最应实施的办法就是加强对公共权力的制度监督,尤其是要加强各级人大对各级政府及其官员行为的监督,其中特别重要的是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支出的监督。可以想象,若是北京市人大对陈希同王宝森的权力稍有节制,那么他们二人作歹的时间就不会如此之久,挥霍鲸吞的公款也不致如此之巨。从目前对反腐败的讨论来看,这种制度的反腐方法目前似乎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以此看来,我们有必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对各级政府的监督权,把超越法律之上的权力变成在法律监控之下的权力,让各级人大切切实实地行使调查权、质询权、听证权和弹劾权,尤其是财政监督权。用外在的权力制止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把道德自觉、倡导廉洁当作辅助性反腐手段。甚至有必要考虑让纪检部门退出对腐败案件的调查,实行党纪与国法的分离,以确保司法部门在惩治腐败上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进行相应的政治体制改革。这才是制止腐败的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