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思想政治课中培养学生用法的能力①


  摘要:高中思想政治教材中渗透并蕴藏着大量的法学资源,通过为学生提供“法律义诊”,分析“法律案例”,模拟“法律情境”,训练“法律实务”,拓展“法律视野”等途径,能培养学生区分违法行为、评价法律事实、遵循法律程序、依法维护权益、获取法律规范的能力,进而提高学生的“用法”能力。
  关键词:思想政治课;法律教育;用法;法治意识;公民意识
  中图分类号:G41文献编码:A文章编号:2095-1183(2014)07-0034-04
  在现代社会,生活的每个领域都面临不同程度的法律问题,法律现象开始不同程度地成为学生茶余饭后津津乐道的话题,体现法治思维的“法治话语”正在成为现代高中生的公共话语。与此同时,高中思想政治教材中蕴藏着大量的法学资源,如《政治生活》《国家和国际组织》主要涉及宪法、行政法和国际法等“公法”资源,《经济生活》主要涉及价格法、产品质量法、劳动法、公司法等“私法”资源。这些法学资源在教材中的出现不是偶然的,而是“为了渗透和普及相关的法律教育”[1]。
  在这一背景下,法律显然已不只是知识学习的对象,而更是学生应掌握的一种应用工具。笔者主张,在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应培养学生运用简单的、基本的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即“用法”能力。
  一、提供“法律义诊”——培养学生分辨违法行为的能力
  分辨违法行为的能力是指学生对社会生活中常见的违法行为的性质与类型的认知能力,包括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能力。分辨违法行为的能力,体现了学生对犯罪的预见水平,是学生自我预防犯罪的前提条件。只有具备这种能力,才能防患于未然,有效抑制自身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提醒自己悬崖勒马。毕竟,青少年犯罪是“个体周围的外在不良因素和个体自身的内在的不良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2]。教师只有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深厚的法学素养,才能在教学中适时为学生提供“法律义诊”,解答学生的疑惑,提高学生分辨违法行为的能力。
  1.帮助学生认知罪与非罪
  在《生活与哲学》教学中,可以融入刑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基本观点,教育学生学会认知罪与非罪。
  例如,在教学“量变与质变辩证关系”时,可让学生讨论谚语“从小偷针,到大偷金;从小偷壶油,到大偷头牛”的合理性。以此让学生理解犯罪分子不是天生的,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都有一个积小成大,积恶成疾的蜕变过程。因此,我们要提醒学生,随时“照镜子,正衣冠”,了解相关法律,去除身上业已存在的“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
  又如,结合“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的教学,笔者向学生阐述这样一个刑法道理:一般违法转化为严重违法,其界限在于“触犯了《刑法》”,而一些“严重行为”却不负刑事责任,则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如此,法理与哲理交融,顺利解开学生心中的疑惑。
  2.帮学生区分此罪与彼罪
  《经济生活》在“货币的基本职能”中链接了我国刑法第170条的规定。教学中,学生们联系生活中假币难以识别的问题提出:“伪造”和“变造”如何区分?对此疑惑,笔者用幻灯片投影了“教你几招识假币”,展示假币与真币的图片。通过直观比较,学生领悟到,“变造”是在原货币基础上加工处理使其虚假增值,“伪造”则是无中生有,将非货币物质加工为货币,从而区分了“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在犯罪手段上的差异。
  又如,《经济生活》在“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中链接了我国刑法关于“偷税罪”“漏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抗税罪”的规定。由于四种行为在特征描述上有相似之处,学生在学习中有不少疑惑,极易混同。例如,“偷税”与“漏税”都“没有交税”,该如何区分?“偷税”与“骗税”都会有“欺骗”表征,又该如何区分?对此,笔者主要从“犯罪的主观方面”帮助学生加以区分:偷税是故意的行为,漏税则是过失的行为;偷税的意图在于“少缴或不缴应纳税款”,而骗税的意图在于“获得国家的税收优惠”。
  提供“法律义诊”,有效激发了学生的学法热情,他们成为课程资源的搜集者,自觉进入国内知名网站搜集经典案例。如此,不断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为学生提升用法能力提供了直接指导。
  二、分析“法律案例”——培养学生评价法律事实的能力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的总和。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与法律事件。评价法律事实的能力要求学生能够分析法律案例,指出案件在性质上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证人存在与否,证据是否有效;是否需要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特别是原被告是谁;提出哪些合理的诉求,等等。教师可充分利用教材资源,引导学生自主搜集、整理有关案例,提高学生的用法能力。
  例如,《政治生活》在“依法行政”中设置了两则市政府违法行政的典型案例。教师以此设置探究情境,让学生运用“依法行政的要求”点评市政府的行为。学生指出,“要求各单位在接待工作中使用当地酒厂生产的酒……”是违法行政,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竞争要求;强调“奖励纳税大户……免于追究责任”的做法有失公平,因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原则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学生对法律事实作出了比较全面综合的评价,说明其已经初步形成了法律思维,具有了用法的潜在能力。
  在教学“市场配置资源”时,笔者引导学生搜集了一些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典型案例:
  案例1:某村决定把河滩及杨树承包给村民,该村张某及其他5位村民报名参加竞标。张某为中标,找到其他五人,让他们放弃竞标,并给予每人1万元的补偿,其他五人得到张某的钱,均同意放弃竞标。结果张某以较低的价格中标。
  案例2:某盐业公司在销售精制碘盐时,强制食品经营户按照一定比例购买该公司附带提供的钙强化营养盐及低钠盐。如不购买,经营户就不能从盐业公司购买普通精制碘盐。
  事实就是教育,案例服务教学。通过讨论案例,抽象的经济原理得以具体化、形象化,学生明确了市场竞争法是市场主体的竞争规则,深化对《经济生活》基本原理的理解,同时,也增强了评价法律事实的能力。
  三、模拟“法律情境”——培养学生遵循法律程序的能力
  法律程序是公民或法人遵循法定的时序和方式进行法律行为。遵循法律程序的能力是增强学生参与公共生活能力的重要内容。高中思想政治课程,尤其是《政治生活》中蕴藏着丰富的学习资源。在教学中,笔者主要采用“模拟法律情境”的方法,引发学生的体验,激发学生兴趣,提高其遵循法律程序的能力。
  1.模拟举报
  作为法治时代的公民,有“冤”向谁喊,如何喊“冤”,怎样让主管机关迅速介入……这些都要求学生要敢于和善于同各类违法行为作斗争,具有行使揭发检举权的胆识与能力。学生首先要明确国家机关的分工与职能,如检察院、公安机关、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政府下属各主管局的职能,纪检监察部门的职权等。
  在教学《政治生活》“负责任地行使监督权”时,笔者“虚设”了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事实,要求学生当堂写“举报信”,并当众宣读。这一模拟情境激发了课堂活力,学生的学习热情空前高涨。“举报”过程,正是训练学生用法能力,形成程序意识的过程,有利于培育学生的公民素养,形成必要的政治参与能力。
  2.模拟法庭
  思想政治课教学中有诸多研究性学习主题,其中,模拟法庭是重要的活动方式。“模拟法庭的组织,除了锻炼学生的抽象思维能力、分析概括能力、搜集调查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集体协调能力,还培养了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和人际交往的能力。”[3]模拟法庭是培养学生用法能力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培养学生遵循法律程序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