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英洪: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农民权益保护

  

  摘 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当前,农民的权利意识空前觉醒,农民的维权抗争进入了当代中国政治视野,农民沦落为弱势群体有其重要的根源。在解决"三农"问题中,应当着眼于构建和谐社会,全方位保护农民正当合法的权益。

  关键词:和谐社会 农民问题 权益保护

  

  农民占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是我国最大的社会群体,为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
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整个国家的现代化;
没有农民的和谐生活,就没有全社会的生活和谐。当前,党中央明确把解决好"三农"问题列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并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进而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在解决"三农"问题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保护农民的各项正当合法的权益。

    

  一、农民维权抗争进入当代视野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大农民的权利意识明显增强。但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一系列旧观念、旧体制、旧做法尚未得到全面的清理和改变,农民的权益也常常遭到这样或那样的侵害。如何切实保护农民正当合法的权益,已成为当今引人注目的重大社会问题。

    

  1、孙志刚事件:收容制度的终结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广大农村富余劳力涌入城市寻求新的职业和工作机会,形成了举世瞩目的"民工潮"。但囿于二元社会结构的影响,进城务工的农民长期以来没有城市市民的身份,也享受不到与市民平等的权利。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和其他外来人成为城市的边缘人和弱势群体。

    

  据报道,2003年1月24日晚,湖南籍5名农民工因无"暂住证"被广州市白云区庆斗居委会治保队关进收容车后没多久,便一个一个地从高速行驶的收容车上"掉下来",1名轻伤者像脱离魔窟一样当场"夺命逃跑",另2人摔下车后因脑颅积血死亡。

    

  不少城市的收容遣送部门在运作过程中实质上将收容遣送制度异化权力寻租的工具,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成为城市收容遣送部门敲诈勒索的主要对象。据民政部统计,全国700多个收遣送站每年要收容遣送100多万人,1999年北京市共收容遣送14.9万人次,2000年广东省共收容遣送58万人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但收容权力的人为异化和肆意扩张,导致农民正当的人身自由权遭到了严重的侵害。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被非法收容遣送,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激化了大量的社会矛盾。这种主要针对进城农民工的收容遣送制度,直到孙志刚事件的爆发才最后走向终结。

    

  据《南方都市报》2003年4月25日报道,出身于农民之家、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的孙志刚在广州一家公司打工,3月17日晚10点,他像往常一样出门上网,因没有"暂住证"而被警察带至黄村街派出所,3月18日被派出所送至广州收容遣送中转站,后又被送往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3月20日救治站宣布孙志刚"不治身亡"。4月18日尸检结果表明,事主死前72小时曾遭殴打。孙志刚在广州被收容遣送惨遭殴打致死的事件发生后,引起了全国对收容遣送制度的质疑和反思。1982年5月国务院颁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规定收容遣送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致力于社会救助和维护"城市形象"。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将收容遣送对象扩大到"三证"(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不全的人员;
1992年公安部发布《关于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不得实行收容审查和劳动教养的通知》,这就使进城务工的农民和城市外来人员成为收容遣送的主要对象。

    

  由此可见,收容遣送制度是一种在实行过程中被异化了的明显违背《宪法》精神的城市"特权制度",它只针对中国人而不是外国人,只针对大陆人而不是港澳台同胞,只针对农民而不是市民,只针对城市外来人而不是城市本地人。

    

  孙志刚事件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2003年6月18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废止了实行21年之久的收容遣送制度,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6月20日温总理签署第381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施行。中央政府以超乎人们想象的快捷速度,回应了孙志刚事件引发的有关收容遣送的讨论。这标志着本届中央政府对民意的异乎寻常的关注和尊重。

    

  2、嘉禾事件:权益保护新标志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长期以来城乡隔离的樊篱被冲破,大量的农村人口进入城市,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这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但在城市化进程中,一些地方以加快发展为由,强制性征地拆迁,引发了比较普遍的征地拆迁问题,造成了被征地拆迁的农民无地可耕、无家可归的现象,极大地侵害了农民的正当权益。广大失地无屋的农民纷纷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震惊高层的2004年嘉禾拆迁事件,成为建国以来征地拆迁中最富有标志性意义的重大事件。

    

  湖南嘉禾县曾因2000年的高考舞弊事件吸引过国人的眼球。时隔四年,嘉禾再次以强制拆迁事件"震惊全国"。

    

  2002年5月,嘉禾县成立珠泉商贸城项目办公室进行前期准备工作。2003年1月10日,嘉禾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加快建设珠泉商贸城的决议。8月7日,嘉禾县印发《关于党员干部职工做好珠泉商贸城被拆迁对象亲属拆迁"四包"工作的通知》。此后,又印发了《关于对急、难、险、重事项中工作不力者实施组织处理的暂行规定》等文件,决定用"四包"、"两停"推进拆迁工作。"四包"的内容为:公职人员必须做好拆迁亲属的工作,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补偿评估;
包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包在规定期限内腾房并交付各种证件;
包协助做好妥善安置工作,不得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不得参与集体上访和联名告状。对未按规定完成任务者实施"两停"(暂停原工作单位或调离工作单位,停发工资)。

    

  就珠泉商贸城拆迁中损害被拆迁户利益问题和县委、县政府的做法,被拆迁户陆水德等人不断上访。其间,湖南省委书记杨正午曾就此作出批示和指示,但嘉禾县委、县政府未予改正。2003年10月28日,建设部批请湖南省建设厅调查处理嘉禾群众上访问题。12月14日,嘉禾县委、县政府召开大会,挂出了"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就影响他一辈子","谁不顾嘉禾面子,就摘他帽子","谁工作迈不开步子,就换他位子"等标语。

    

  2004年4月26日,嘉禾县组织人员对珠泉商贸城部分被拆迁户实施强拆,并拘捕了陆水德、李公明、李爱珍等三人。5月,嘉禾强制拆迁已经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但以县委书记周余武为代表的嘉禾县领导层不仅没有顺从民意,相反却在滥用权力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惊动中央高层,致使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亲自出面,才制止了这一飞速驶行的权力车轮对群众利益的践踏和侵害。

    

  2004年6月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有关问题,同意湖南省对嘉禾县珠泉商贸城建设中违法违规有关责任人所作出的严肃处理。会议认为这是一起"集体滥用行政权力、违法违规、损害群众利益并造成极坏影响的事件"。

    

  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听取一个县的问题调查汇报,并公布全国,明确要求举一反三,警示干部,这在执政党的历史上是罕见的。

    

  嘉禾事件的实质是公权力的滥用而导致公民个人权利的损害。当嘉禾县在拆迁中遇到阻力时,县领导曾专门到湖南数县进行考察,"取经"归来后的嘉禾县在对待拆迁户时"出招"更狠。嘉禾县领导在新闻媒体暴光后,不但没有深刻反省,反而形成了"三不怕"认识(即不怕新闻曝光、不怕少数人闹事、不怕有人上访)。嘉禾县领导之所以在侵害群众利益、遭到群众反抗时却一意孤行、滥施权力,关键在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传统思维逻辑,即认为"只要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可以对极少数实行"暴力打击"。这种强调目的正当性(实质主义)而不顾程序正义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极易滑向托克维尔警惕的"多数人的暴政"的陷阱之中。

    

  嘉禾事件中的权力主角、县委书记周余武在事后的反思材料中袒露了心迹:"我一直认为,只要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必须竭尽全力办好,再大的困难也要克服"。在这里,周余武明显地把群众维权抗争与他所说的工作困难划上等号了。所以,周余武虽然认识到自己"错了",但并未认识到自己错在没有"尊重和保障人权"上。但嘉禾的老百姓不这么认为了。他们在遭到政府权力侵害时,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抗争。拆迁户李爱珍在家门口贴了一幅大对联:"当守法公民,做维权人家"。拆迁户李会明说:"他们(指政府干部)这是比拿着枪逼着还历害,……我说了,我要以自己的鲜血和生命捍卫法律的尊严和自己的权利。"[1]

    

  在嘉禾拆迁中,有的是农民,有的是城镇居民。但不管如何,一个共同的特点是不受制约的公共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居民也好,农民也罢,总之,经过几十年的宣传教育和普法学习,民众的法律意识已经显著增强。面对基层政府对权利的侵害,农民的维权活动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一个十分引人注目的现象。

    

  3、依法抗争:农民权利大觉醒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不顾中央三令五申,任意加重农民负担,侵害农民的正当权益,诱发了一系列重大涉农群体性事件。湖南宁乡、衡阳、安仁、湘阴、涟源、安化、溆浦等地接连爆发了农民要求减负的群体性事件。农村许多地区出现的农民以政策为依据的抗争活动,被有的学者称之为"依法抗争"。[2] 依法抗争是农民积极运用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维护其正当的权利不受地方政府和官员侵害的活动。依法抗争的特点是,农民在抵制各种各样的"土政策"和农村干部的独断专制和腐败行为时,援引有关的政策或法律条文,并经常有组织地向上级直至中央政府施加压力,以促进政府官员遵守有关的中央政策或法律。依法抗争的典型例子包括:拒绝缴纳违犯中央政策和法规的地方政府收费,抵制或冲击不符合《村委会组织法》的村委会选举,迫使乡镇政府执行受农民欢迎的法律和政策,废止"土政策"和罢免违法犯纪的村干部。依法抗争所依的法是中央政府制定的法律和政策,抗争的目标则是地方政府制定的不符合中央法律、政策或中央精神的种种"土政策"和其他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的学者则进一步指出,在1992年以前,农民的多数维权抗争可以大体归纳为西方学者所谓的"弱者的武器"的"日常抵抗"形式,自1992-1998年,农民的维权抗争可归结为"依法抗争",自1998年以后,农民的维权抗争实际上已进入了有组织抗争或以法抗争阶段。[3]农民以法抗争的主要方式有上访、宣传、阻收、诉讼和逼退、静坐和示威等。以法抗争的宗旨是维护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赋予农民的种种合法权益,其基本目标具有十分明确的政治性,已经从资源性权益抗争向政治性权利抗争方向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抗争的内容具有公共性。目前抗争的主要问题有"减轻农民负担,反对贪官污吏"、"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等。由于这些问题在目前的农村普遍存在并较为严重,同时均有中央文件和国家的法律及政策规定,因此,很容易确定抗争精英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其二,由于上述问题一般都是公共权力机关施政行为造成的,因此,以法抗争的主要对象是乡镇一级基层党政机关以及村级组织。这种用国家法律来抵制国家最基层政权来达到农民维权目标的活动,是一种政治行为。因此,政治性是目前农民以法抗争的一个显著特征。在社会转型时期,农民的正当合法权益的不保,使他们沦落为备受关注的弱势群体。

    

  研究弱势群体的张敏杰认为,弱势群体的成因受各种因素的制约,既可能是客观的或自然的,有明显的生理性特征;
也可能是主观的或人为的,可以从文化和社会性角度进行界定。从弱势群体形成的深层原因看,(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无论是老弱病残还是社会的贫困群众,他们之所以陷入弱势困境,是由于他们失去或被剥夺了发展的能力或机会。因此,"能力的弱势"或"机会的贫困"是他们处于弱势地位的本质。

    

  在农民权利受损后,无论是日常抵抗,还是依法抗争或以法抗争,都是对农民在合法权益受到基层政权侵害时的事实描述和行为概括。我们提出和强调"给农民以宪法关怀"[4] ,其核心是限制和约束公共权力,尊重和保障农民正当合法的权益。几千年来,中国农民始终在"兴亡百姓苦"的历史怪圈中循环,要么逆来顺受,要么揭竿而起。这种对立的二元性思维使中国历史成为不断重复上演农民起义的"武侠剧",它只是以暴易暴地更改国号和主人,缺乏对社会文明进步的实质性推动。宪法关怀的意义在于既超越了历史上农民暴力颠覆政权的反体制诉求惯性,又超越了执政者暴力镇压农民反抗的传统统治观念,它使农民坚守着维权抗争的生存底线,也使执政者认识到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全新的执政理念。

    

  二、农民为什么成了弱势群体?

    

  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农民大国,农民占总人口的70%,是我国最大的弱势群体。农民沦为弱势群体,有其多方面的综合因素。其中关键因素是二元社会结构对农民的制度性歧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职能的越位、错位和缺位。

    

  1、弱势群体:概念的提出和界定

    

  弱势群体是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弱势群体成为社会学、社会工作专业领域的一个专业术语,只有不长的时间,在中国更是近年来才成为在媒体上出现频率较高的一个词汇。党和国家领导人曾在不同场合的讲话、指示中不同角度地使用了"弱势群体"的提法[5] 。2002年3月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的《政治工作报告》中专门提到了保护"弱势群体"这一概念,这是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到弱势群体的概念,充分表明弱势群体已经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

    

  在欧美社会政策和社会福利文献中,则使用弱势群体和劣势群体概念。从界定角度和衡量弱势或劣势群体的指标看,弱势群体主要指那些丧失或缺乏劳动能力的群体,劣势群体主要是指那些在劳动市场和生活机会分配中竞争力较弱,或是综合性能力较低而受到不平等对待的群体。"一般来说,欧美社会政策文献中已经形成的学术传统是,弱势群体的概念可以包含劣势群体的涵义,但是,劣势群体的概念通常不包含弱势群体的涵义。"[6]

    

  中国学者对弱势群体的概念有不同的界定,张敏杰在研究中认为,[7] 弱势群体应该是指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去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导致其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在传统意义上,弱势群体主要指老弱病残者或无劳动能力的依赖人群。但是随着农村改革和城市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弱势群体还包括那些在劳动市场和生活机会分配中竞争力较弱、综合性能力较低而受到不平等对待的群体。

    

  1998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在《贫困与饥荒》一书认为,出现饥荒、产生贫困的最重要的原因未必是粮食的大幅度减少,一个重要的方面在于,社会上不同群体的许多人,由于能力或机会的缺乏,以至于他们在获得实际机会中不包括获得足够粮食的途径,于是饥饿便产生了,他们也就陷入了贫困的境。因此,一个人创造收入的能力、机会的失去或被剥夺是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根本原因。

    

  弱势群体的形成并不是由于他们自身不努力,而是因为社会没有提供一个公平的舞台。比如,与城里人相比,农村户口的人在出生、入学、就业、医疗、养老等各方面都处于不平等的起点。从表面上看,这是一种起点的不平等(贫富差距),而实质上是"游戏规则"的不平等(准入限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弱势群众有意无意地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相对于其他正常群体而言,弱势群体在社会中的应有权利和占有份额未能得到公平的体现,其公正待遇也未能得到制度的有效保障。

    

  2、制度歧视:农民是二等公民?

    

  农民成为弱势群体,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因为社会没有提供公平的舞台。建国以后,在苏联模式的影响下,我国逐步建立了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使农民处于极其不利的二等公民地位。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农民大国,城乡之间的差别历来就存在。不过,当前我国城乡之间的差别不只是体现了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二元经济结构,更关键的在于建国后通过一系列城乡分割的制度安排而形成的人为的二元社会结构。二元社会结构是当代中国不同于任何发展中国家的显著标志,是有中国特色的"三农"问题的要害和根源。

    

  所谓二元社会结构,是指我国建国后通过一系列歧视农民的制度安排而在城乡之间人为构建的城乡隔离的社会结构[8]。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从此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二元户籍制度。此后,以二元户籍制度为支点,一系列对农民不公平的政策制度不断建立起来,使农民处在完全不平等的制度环境中。20世纪80年代后期,一些学者就研究出农村人口和城镇人口在国民待遇方面有14个不一样。著名社会学家陆学艺称之为"城乡分治,一国两策"。这种"城乡分治,一国两策",实质上是一种治国上的"双重标准",对农村和农民是一种歧视性的标准,对城市和市民是一种特权式的标准。在户籍制度、就业制度、教育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各个方面,农民丧失了宪法赋予的平等的公民权利。[9]

    

  在这种二元社会结构中,农民的不利地位是多方面的。我们仅从城乡差距日益拉大上就可见一斑。1980年,中国大陆包括农村居民在内的基尼系数为0.3左右,到1988年已上升到0.382,1994年为0.434,超过了0.4的国际警戒线,1998年又上升到0.45。国家统计局副局长邱晓华指出,2001年中国城市居民收入为6860元,农民收入2366元,表面差距是3:1,但实际上,农民收入中实物性占40%,每个农民每月真正能用做商品性消费的货币收入只有120元,而城市居民的货币收入平均每月600元,城乡差距为5:1;
如加上城市居民中各种的隐性福利、住宅、教育、卫生等没有纳入统计范围,全面考虑这些因素,中国城乡差距可能达6:1。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城乡增收入比率为1.5:1,超过2:1的极为罕见。建国50多年来,我国城乡差距不是缩小了,而是人为拉大了。[10]

    

  3、政府失灵:农民流汗又流泪

    

  改革开放以来,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使农民在歧视性制度的束缚下走向市场经济的大海。市场经济是优胜劣汰的竞争性经济,它要求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自主权,可中国农民却在歧视性制度之绳捆绑住手脚的情势下去与市场中的强势主体进行不平等的竞争,其不利因素是显而易见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农民从人民公社的体制下解决出来,农民有了更多的自主权。但农民并未完全成为市场经济中独立的市场主体,农民的生产自主权就常遭到基层政府的干预,乡镇政府可以打着农业结构调整的旗号强制农民种植指令性作物。在种田无利乃至亏本时,农民也没有休耕的权利,乡镇政府对那些休耕的农民强制收取"撂荒费"。在温铁军看来,中国农村最基本的土地、劳动和资金三要素现在还没有条件被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自发调节,[11]农民面临市场失灵的困惑。

    

  在市场失灵的同时,政府失灵则使农民面临流汗又流泪的更大困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提供公共物品,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在社会转型时期,我国政府职能比较普遍地呈现出"越位"、"错位"和"缺位"倾向。一方面,政府"越位",热衷于"积极行政",侵害了农民的消极权利。政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行政可分为"积极行政"和"消极行政"。基层政府的"积极行政"就可能侵害农民的"消极权利"。比如发展集体经济、调整农业结构、大兴政绩工程等这种"以权谋公"式的"积极行政"在当前比较盛行,它严重干预了农民的生产生活,侵害了农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农民作为共和国公民应当享有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权以及生命权等基本权利和自由,政府不去干预,农民自然享有。农民享有的这种"消极权利",只有在遭到政府干预时才会遭受损害。政府的这种"积极行政",就是"越位",做了不该做的事。

    

  另一方面,政府又不能"缺位",不能无法作为"消极行政"。面对市场经济的竞争,政府要在提供公共物品和社会福利上"积极行政""有所为"。当前,高额收费的义务教育和产业化的医疗卫生事业,使农民一怕上学二怕生病。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一系列旧政策旧体制,使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在就业上遭受不平等的待遇,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成为一大社会问题。政府"积极行政"的范围,主要包括为农民提供公共设施,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
为农民在公共生活和公共活动提供保障和创造条件。

    

  三、农民权益保护与构建和谐社会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追求。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将执政党的这一主张纳入国家的根本大法,成为宪法的正式条款。尊重、保障和实现农民的各项权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1、权利扫描:现在就做个公民

    

  人的权利即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它最初是英国在反对中世纪神权和封建特权的斗争中提出的革命口号。格老秀斯、洛克、卢梭、伏尔泰等思想先哲对近代人权概念和人权理论的形成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开始从国内走向国际。

    

  中国共产党根据"人民主权"原则建立了新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中国又是联合国创始成员国和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从未讳避对人权的尊重。早在1955年,周恩来总理就指出:"尊重基本人权,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尊重正义和国际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原则,这些都是中国人民的一贯主张,也是中国一贯尊重的原则"。中国作为当今世界负责任的大国,已经签署了《国际人权公约》,这对于从权利入手解决中国农民问题富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1945年《联合国宪章》将"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之信念"作为主要宗旨之一,并载入了7条保护人权的条款。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比较系统、全面地提出了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具体内容,是第一个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关于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件。12月10日也由此成为"国际人权日",全世界许多国家和人民都会在这一天欢庆"国际人权日"。196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这是人类文明进步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国际人权理论将权利分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两大类,前一类权利可称为"消极权利",后一类权利可称为"积极权利"。根据国际人权宪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主要包括民族自决权,生命权,免于酷刑权,免于奴役权,人身自由与安全权,人格尊严权,免于因债务而被监禁权,迁徙和居住自由权,平等权,隐私权,思想、良心、宗教和信仰自由权,言论自由权,集会自由权,结社自由权,家庭与缔婚自由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公共事务权,担任公职权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主要有:工作权(劳动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休息权、同工同酬权、社会保障权、获得相当生活水准权、免于饥饿权、身心健康权、受教育权、参加和享受科学技术文化生活权,以及家庭、婚姻、妇女、儿童享受特殊保障权等。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于1975年1月3日开始生效,我国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了该公约。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7月该公约开始在我国生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该公约,(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正式批准该公约,不过根据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该公约在不久的将来肯定会得到批准。

    

  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和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在总体上是一致的。随着中国的和平崛起,中国将承担起更大的国际责任;
同时,随着执政党和国家依法治国、以人为本以及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崭新理论的确立,中国农民的正当权益将越来越得到执政党和政府的重视和保障,同时广大农民也应该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个维权守法的现代公民。

    

  2、依法行政:政府面临大转型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正案,历史性地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这为农民权利的保障提供了宪法依据。但现实生活中农民的各项权利要得到充分地尊重和保障,关键在于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建设法治政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其载入宪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也取得了明显进展。1999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国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又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把建设法治政府作为基本目标。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

    

  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但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依法行政还存在不少差距,主要是:行政管理体制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适应,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
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不够,难以全面、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
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不够健全,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制止或者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救济;
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解决这些问题,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12]。建设法治政府,是中国政府职能实现大转型的新起点。

    

  建设法治政府,就是要求行政机关自觉运用体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

    

  法治政府的具体目标是建设守法政府、廉价政府、诚信政府、透明政府和责任政府。[13]守法政府是法治政府的首要目标。在法治社会,善意不等于合法。执政为民,体现了目标的正当性,但其实现还必须谋求手段和程序的合法性。政府守法,要求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必须养成尊重法律、崇尚法律的观念和习惯,改变过去那种"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服成领导人说的话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着改变"的观念和习惯。政府守法,要求政府坚持无法律即无行政和法无明文禁止即公民自由的法治原则。政府机关只能基于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并在其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对宪法和法律没有赋予的权力不得自行创制、行使或规制公众的行为。法无明文禁止即公民自由,是一个基本的人权原则。它意味着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公民就可以自由地作为或不作为,不受政府机关的任意干涉。法治政府还要求政府是厉行节约、降低行政成本的廉价政府、诚实守信的政府、阳光下的透明政府和权责统一可向责的责任政府。

    

  3、和谐社会:执政能力新考量

    

  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第一次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论断,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实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和谐社会的建设是多方面的,但勿庸置疑,保障农民(包括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构建社会安全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有的学者认为,和谐社会至少应当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和谐社会是社会资源兼容共生的社会。和谐社会应当给各类人谋取一定的物质利益,提供生存与发展的条件,从而把各类社会资源联合起来,形成合力。二是和谐社会是社会结构合理的社会。社会结构是社会的框架,社会结构合理是社会和谐的前提。社会结构不合理,必须会把社会距离和社会矛盾拉大,与此相应的是社会张力也大。三是和谐社会是行为规范的社会。规范的内容很广泛,风俗、道德、法律、纪律、宗教都属于社会规范。社会规范是社会控制的防火墙,是社会发展的支撑点。四是和谐社会是社会运筹得当的社会。就是在调节社会中不同群体的利益时,运筹得当,兼顾各方,兼容并包,各得其所。[14]

    

  笔者要补充和强调的是,和谐社会是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的社会。2004年人权入宪,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党和国家一贯方针在宪法上的明确化,是中国对社会主义和人权问题再认识的重要成果,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执政理念上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的一个重要表现。[15]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提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6]列宁也说:"一切"民主制"就在于宣布和实现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只能实现得很少和附带条件很多的"权利"。不宣布这些权利,不为立即实现这些权利而斗争,不用这种斗争精神教育群众,社会主义是不可能实现的。"[17]

    

  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农民处于弱势的地位,构建保障农民这一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社会安全网,是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现实要求。构建社会安全网,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重视,体现了公民正当权益高于一切利益的原则,也体现了人权与福利之间彼此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民主化的过程,就是人权得到尊重、保障和实现的过程。保护中国农民正当合法的权益当然是多方面的。我们仅从构建社会安全网来说,确立和保护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就富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世界范围来看,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就是现代国家为解除或者预防贫困以及某些经济和社会灾害对社会成员造成的威胁,维护人格尊严,通过立法和一系列公共措施,为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安全提供保护。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等福利权是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这种权利来自人类存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自身生存和人格尊严的正当性[18]。

    

  在当前,保护农民的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执政能力提出了新要求。这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和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参考文献:

  [1]参见于磊焰、段羡菊、谭剑《关于"嘉禾事件"的反思》,载《新华文摘》2004年第17期。本文关于嘉禾事件的资料得到了段羡菊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2]参见李连江、欧博文:《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载吴国光编《九七效益:香港与太平洋》,1997,(香港)太平洋世纪研究所,第141-170页

  [3]参见于建嵘:《当前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载《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2期

  [4]参见张英洪著《给农民以宪法关怀》,北京:长征出版社2003年版,第208-229页

  [5][6][7][18]参见了张敏杰著:《中国弱势群体研究》,长春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3-4、13、21、250-251页

  [8][10]参见周作翰、张英洪:《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破除二元社会结构》,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4年第3期

  [9][12]参见周作翰、张英洪:《农民自由发展与乡镇体制改革》,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第4期

  [11]温铁军:《"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双重困境下的"三农"问题》,载《读书》2001年第10期

  [12]参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13]本节内容参见叶必丰:《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载《光明日报》2004年10月19日

  [14]参见邓伟志:《论"和谐社会"》,载《学习时报》,2005年1月3日

  [15]参见董云虎《全面准确地领会把握和贯彻实施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载《人民日报》2004年5月11日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3页

  [17]列宁著《列宁全集》第二十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