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建设军民融合发展浅议


  摘 要 本文阐述了军民融合发展军队信息化建设的作用,分析了民用企业参与军队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推进军民融合发展军队信息化建设的相应建议。
  关键词 军民融合;信息技术;军队信息化建设
  1 军民融合发展军队信息化建设的作用
  军民融合发展军队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鼓励民用企业参与,利用民用优质资源来推进军队信息化建设。军队信息化建设需要依托信息网络、装备、技术、人才等多种资源,其中民用信息技术、产品以及网络的基础作用举足轻重。
  现代战争战场空间广、战局变化快、作战形式多,对信息保障的移动性、宽带化、可靠性、抗毁性等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使得性能先进、自主可控的宽带装备成为国防安全与军队信息化建设的亟须。随着我国民用信息技术和装备的飞速发展,涌现出一批国际领先水平的信息技术和产品。引入这些成熟的高新民用信息技术和优质性能产品,在降低军队信息装备研发投入、加快军队信息装备更新速度以及提高军队信息装备水平等方面具有十分突出的功效[1]。
  2 军民融合发展军队信息化建设现存问题
  近十多年来,主营先进信息技术的民用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参与军队信息化建设的热情不断高涨,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领域的企业也不断增多,在各军兵种信息化装备领域发挥的也作用越来越大。但由于国家在法律法规政策、运行机制、军民信息交流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目前高新技术民用企业参与的深度和广度还比较有限。主要体现在:
  2.1 军民融合法律缺失、政策法规不健全
  大力发展军民融合,推动民用企业参与军队信息化建设,必须重视法制建设,做到立法先行。美国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军队信息化进程發展较快,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加强军民融合立法工作。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一部确保军民融合健康发展的法律,与我国走军民融合发展路子国家战略方针的地位不相称,也不利于推进军队信息化建设的进程。由于国家缺乏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与约束,导致一些部门、单位开展军民融合工作无法可依,推进难度较大。军民融合发展军队信息化建设涉及体制、机制、规划、投资、技术、人才等诸多方面因素,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军民融合法制不健全。
  在政策法规方面,国家虽然已出台部分政策和法规鼓励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向民用企业开放,如:《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 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但这些政策法规在内容上覆盖面不够,仍待细化,在实施上缺少相关实施细则和办法等配套措施,特别是对于民用企业参与国防建设的具体保护和扶持规定的缺失,导致难以切实有效推进军民融合进程。
  2.2 民用企业缺乏必要的资金引导和支持
  由于军方专用市场的特殊性,决定了民用信息技术军事化应用的二次开发以及产业化困难较大,需要政府和军队必要的资金支持,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民用信息技术军事化研发投入大。相对民用设备,军用装备更加强调设备可靠性。设备研制中需历经三防性能、电磁兼容性能和环境适应性能等严格的试验检验程序,航空产品还需进行载机搭载试飞试验,以验证设备可靠性和适用性。另外,民用信息技术在军事领域应用和推广时,由于保密和安全需要,必须针对专用需求配置军用安全保密系统,或对已有安全保密系统进行重新设计。上述因素导致在形成规模产业前,对于民用企业来说,系统研发投入很大,十分需要政府和军队必要的资金支持。
  二是自主创新技术研究难度大费用高。我国信息技术自主产权率较很低,由于存在安全隐患,不能广泛直接应用于军队,大大影响我军信息化建设进程,因此,要切实提高我军信息化水平,必须大力支持自主创新技术的军事化应用。
  三是产业规模小周期长资金缺口大。军方用户的装备需求比较特殊,装备的订货量是根据其作战任务来规划的,从而造成军方市场相对民用市场规模较小;军用装备需经历需求调研、立项论证、系统研发、试验试用等阶段才具备批量生产的条件,时间跨度大。因此,期间若缺少充分资金支持,民用企业难以维持。
  除此以外,还有民用企业进入军方市场的门槛高,保密和质量要求高等诸多原因,都加大了民用企业的资金投入,对于本来财力较为薄弱的民用企业来讲,资金困难较大,需要进行专门的支持,以更快更好将高新民用技术为军所用,服务军队信息化建设[2]。
  3 军民融合发展军队信息化建设建议措施
  针对现存问题,建议优化军民融合环境,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和支撑服务体系;建立军民融合供需信息服务平台,打破军、民用科技工业体系分割格局,以充分利用民用资源;加大政府资金引导和军队支持力度。
  3.1 完善军民融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现阶段应抓紧研究制定军民融合相关法律,尽快出台《军民融合促进法》和其他专门性法律。明确军民融合工作政府主导的法律地位,以及相关的职责与义务;明确界定政府、军队、企业、市场的关系;明确国家财政投入的形成机制、政策保障的贯彻机制、政府调控的手段措施等相关重大问题,把推进军民融合发展军队信息化建设工作建立在坚实的法制化、规范化基础上。
  为推动军民良性互动,加快推动军队信息化建设进程,应尽快完善军民结合政策法规并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细则和办法。相关细则办法应切实拓宽军民供需信息交流渠道;大力推行军民两用技术,促进军民用技术相互转化;有关军品投资、价格、税收等政策应面向所有参与的企业单位实现公平化;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要尽量借鉴吸纳民用标准;建立完善的军品市场进入退出机制,形成有效的竞争、激励、约束机制;在相关装备采购条例中应规定:在政府和军队的采购项目中,合同尽可能的面向社会,采用竞标机制,优先考虑采购军民两用产品,明确采用民用技术产品的比例,并逐步提高民用高新技术产品的采购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