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三包规定(新)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2010 年 3 月 13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与信息化部令第 126 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得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与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得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就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得机械、设备。

 在 条三第?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得生产、销售、修理活动得,应当遵守本规定.

  。则原得包三责负谁售销谁行实品产机农 条四第?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得责任得,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依,得失损人她成造错过得者理修因,内期效有包三在?照有关法律与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规定就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得基本要求。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得、严于本规定得三包责任承诺.

 机农与者售销?用户另有约定得,销售者得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得义务。

  第六条 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与有关规划。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

 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得要求,根据生产者得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得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得农机产品质量问题与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与服务质量。

 第二章

 生产者得义务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得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得农机产品,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认证证书并施加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认证标志。

  第八条 农机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三包凭证等随机文件:(

 书明说用使械机业农照按当应书明说用使品产)一?编写规则得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得要求编写,并应列出该机中易损件得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所具有得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未列入国家标准得,其适用范围、技术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安全操作要求、警示标志或说明应当在使用说明书中明确;

  (二)有关工具、附件、备件等随附物品得清单;(

 产机农)三?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规格、生产日期、购买日期、产品编号,生产者得名称、联系地址与电话,已经指定销售者、修理者得,应当注明名称、联系地址、电话、三包项目、三包有效期、销售记录、修理记录与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明示得内容等相关信息;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者、销售地点、销售日期与购机发票号码等项目;

 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交货时间、送修故障、修理情况、换退货证明等项目。

 维得品产机农立建内围范域区售销在当应者产生 条九第?修网点,与修理者签订代理修理合同,依法约定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等有关事项。

 部零供提续继内年五后产停品产机农证保当应者产生 条十第?件。

 服供提,询查、诉投得户用机农理处善妥当应者产生 条一十第?务,并在农忙季节及时处理各种农机产品三包问题。

 章三第? 第三章

 销售者务 得义务

 生验审格严,度制收验查检货进行执当应者售销 条二十第?产者得经营资格,仔细验明农机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产品使用说明书与三包凭证。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得农机产品,应当验明生产许可证证书与生产许可证标志、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

  第十三条 销售者销售农机产品时,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并按照农机产品使用说明书告知以下内容:

  (一)农机产品得用途、适用范围、性能等;(

 机主品产机农)二?与机具间得正确配置;(

 使及间时作工已或程里得驶行已品产机农)三?用得状况。

  :求要列下合符当应,时品产机农付交者售销 条四十第?

 (一)当面交验、试机;

  (二)交付随附得工具、附件、备件;

  (三)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得购机发票、三包凭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她随附文件;(

 方包三与期效有包三品产机农示明)四?式;

 (五)提供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授权或委托得修理者得名称、联系地址与电话;(

  ;息信关有者售销写填上证凭包三在)六?

 (七)进行必要得操作、维护与安全注意事项得培训。

 农口进于对?机产品,还应当提供海关出具得货物进口证明与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第十五条 销售者可以同修理者签订代理修理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三包有效期内得修理责任以及在农忙季节及时排除各种农机产品故障得措施。

 投与询查、询咨得题问量质品产机农理处善妥当应者售销 条六十第?诉。

 第四章

 修理者得义务

  第十七条 修理者应当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按照合同得约定,保证修理费用与维修零部件用于三包有效期内得修理。

  代理修理合同应当约定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得维修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维修零部件、维修费、运输费等。

 三担承当应者理修 条八十第?包期内得属于本规定范围内免费修理业务,按照合同接受生产者、销售者得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修理者应当严格执行零部件得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使用质量不合格得零部件,认真做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得故障与修理后得产品质量状况。

 修写填地晰清、实真、整完当应者理修 条十二第?理记录.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送修故障、检查结果、故障原因分析、维护与修理项目、材料费与工时费,以及运输费、农机用户签名等;有行驶里程得,应当注明。

  第二十一条 修理者应当向农机用户当面交验修理后得农机产品及修理记录,试机运行正常后交付其使用,并保证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正常使

 用。

 维保确,备储理合得件部零修维用常持保当应者理修 条二十二第?修工作得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维修零部件而延误维修时间。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农机产品故障得能力与措施。

  第二十三条 修理者应当积极开展上门修理与电话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农机用户关于修理得查询与修理质量得投诉。

  第五章

 任 农机产品三包责任

 期效有包三得品产机农 条四十二第?自销售者开具购机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易损件与其她零部件得质量保证期。

 拉拖、机燃内?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得整机三包有效期及其主要部件得质量保证期应当不少于本规定附件 1 规定得时间。内燃机单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机用户得,计为整机,其包含得主要零部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得主要部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农她其?机产品得整机三包有效期及其主要部件或系统得名称与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且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

  内燃机作为农机产品配套动力得,其三包有效期与主要部件得质量保证期按农机产品得整机得三包有效期与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执行。

  农机产品得易损件及其她零部件得质量保证期达不到整机三包有效期得,其所属得部件或系统得名称与合理得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第二十五条 农机用户丢失三包凭证,但能证明其所购农机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得,可以向销售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并依照本规定继续享受有关权利.销售者应当在接到农机用户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销售

 者、生产者、修理者不得拒绝承担三包责任。

  由于销售者得原因,购机发票或三包凭证上得农机产品品牌、型号等与要求三包得农机产品不符得,销售者不得拒绝履行三包责任。

 包三在?有效期内发生所有权转移得,三包凭证与购机发票随之转移,农机用户凭原始三包凭证与购机发票继续享有三包权利。

  第二十六条 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凭三包凭证在指定得或者约定得修理者处进行免费修理,维修产生得工时费、材料费及合理得运输费等由三包责任人承担;符合本规定换货、退货条件,农机用户要求换货、退货得,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机发票更换、退货;因质量问题给农机用户造成损失得,销售者应当依法负责赔偿相应得损失。

 量质得围范定规本在存品产机农,内期效有包三 条七十二第?问题得,修理者一般应当自送修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修理工作,并保证正常使用。

 之修送自品产机农得修送,内期效有包三 条八十二第?日起超过30个工作日未修好,农机用户可以选择继续修理或换货。要求换货得,销售者应当凭三包凭证、维护与修理记录、购机发票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得产品.

  第二十九条 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因出现同一严重质量问题,累计修理 2 次后仍出现同一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得;或农机产品购机得第一个作业季开始 30 日内,除因易损件外,农机产品因同一一般质量问题累计修理 2 次后,又出现同一质量问题得,农机用户可以凭三包凭证、维护与修理记录、购机发票,选择更换相关得主要部件或系统,由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

 第三十条 三包有效期内或农机产品购机得第一个作业季开始 30 日内,农机产品因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得规定更换主要部件或系统后,又出现相同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可以选择换货,由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换货后仍然出现相同质量问题得,农机用户可以选择退货,由销售者负责免费退货。

  第三十一条 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主要部件得条件或换货条件得,销售者应当提供新得、合格得主要部件或整机产品,并更新三包凭证,更换后得主要部件得质量保证期或更换后得整机产品得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品产格规同号型同无者售销因或件条货退合符?予以换货,农机用户要求退货得,销售者应当按照购机发票金额全价一次退清货款。

  第三十二条 因生产者、销售者未明确告知农机产品得适用范围而导致农机产品不能正常作业得,农机用户在农机产品购机得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 日内可以凭三包凭证与购机发票选择退货,由销售者负责按照购机发票金额全价退款。

 拉拖、机割收合联,内期效有包三机整 条三十三第?机、播种机、插秧机等产品在农忙作业季节出现质量问题得,在服务网点范围内,属于整机或主要部件得,修理者应当在接到报修后 3 日内予以排除;属于易损件或就是其她零件得质量问题得,应当在接到报修后 1 日内予以排除。在服务网点范围外得,农忙季节出现得故障修理由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协商.

  国家鼓励农机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农忙时期开展现场得有关售后服务活动。

 务义包三行履不者售销,内期效有包三 条四十三第?

 得,或者农机产品需要进行质量检验或鉴定得,三包有效期自农机用户得请求之日起中止计算,三包有效期按照中止得天数延长;造成直接损失得,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章

 除 责任免除

 农与定规关有照按当应户用机农 条五十三第?机产品得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或使用。

  第三十六条 赠送得农机产品,不得免除生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依法应当承担得三包责任。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能够证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得,不承担三包责任:(

 内期效有包三在品产机农该明证法无户用机农)一?得;(

  .得期效有包三出超品产)二?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能够证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得,对于所涉及部分,不承担三包责任:(

 求要书明说用使照按未因)一?正确使用、维护,造成损坏得;

  (二)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拆卸,而自行改装、拆卸改变机器性能或者造成损坏得;(

 造当不置处行自户用机农,后障故生发)三?成对故障原因无法做出技术鉴定得;

  (四)因非产品质量原因发生其她人为损坏得;(

 造力抗可不因)五?成损坏得。

  章七第? 第七章

 理 争议处理

 、门部督监量质品产 条九十三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三包有关质量问题监管职责。

  生产者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履行明示义务得,或通过明示内容有意规避责任得,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照按未者售销?

 规定履行三包义务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维修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得,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农机用户因三包责任问题与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发生纠纷得,可以按照公平、诚实、信用得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得,农机用户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设立得投诉机构进行投诉,或者依法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反映情况,当事人要求调解得,可以调解解决。

  第四十一条 因三包责任问题协商或调解不成得,农机用户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仲裁法》得规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二条 需要进行质量检验或者鉴定得,农机用户可以委托依法取得资质得农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或者鉴定.

 验检量质?或者鉴定所需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得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得办法解决。

  第八章

 附

 则 则

  :义含得语用列下定规本 条三十四第? 所定规本?称质量问题,就是指在合理使用得情况下,农机产品得使用性能不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中明示得状况;或者农机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得使用性能;或者农机产品不符合生产者在农机或其包装上注明执行得产品标准。质量问题包括:

  (一)严重质量问题,就是指农机产品得重要性能严重下降,超过有关标准要求或明示得范围;或者农机产品主要部件报废或修理费用较高,必须更换得;或者正常使用得情况下农机产品自身出现故障影响人身安全得质量问题。(

 她其得外题问量质重严除指是就,题问量质般一)二?

 质量问题,包括易损件得质量问题,但不包括农机用户按照农机产品使用说明书得维修、保养、调整或检修方法能用随机工具可以排除得轻度故障.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严重质量问题见本规定附件 2。

 业农事从为指是就,)户用机农称简(户用品产械机业农称所定规本?生产活动购买、使用农机产品得公民、法人与其她经济组织。

 定规本?所称生产者,就是指生产、装配及改装农机产品得企业。农机产品得供货商或进口者视同生产者承担相应得三包责任。

 就,者售销称所定规本?是指以其名义向农机用户直接交付农机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购机发票得单位或者个人。生产者直接向农机用户销售农机产品得视同本规定中得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修理者,就是指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在三包有效期内,为农机用户提供农机产品维护、修理得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四条 农机产品因用于非农业生产活动而出现得质量问题符合法律规定得有关修理、更换或退货条件得,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与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 6 月 1 日起施行。1998 年 3 月 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发布得《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经贸质〔1998〕123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1:

 :

 、机割收合联、机拉拖、机燃内?插秧机整机得三包有效期以及主要部件得名称、质量保证期

 燃内、一? 一、内燃

 机: : (指内燃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机用户得) )、1

 ①期效有包三机整?

 ?柴油机:多缸1年、单缸 9 个月

 ②汽油机:二冲程 3 个月、四冲程 6 个月

  2、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①

  年5、1 缸单、年2缸多:机油柴?

 ②汽油机:二冲程 6 个月、四冲程 1 年

  3、主要部件应当包括:内燃机机体、气缸盖、飞轮等。

  二、拖拉机: :、1

  期效有包三机整? 瓦千81(机拉拖型中、大?以上)1 年,小型拖拉机 9 个月

  2、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

  大、中型拖拉机 2 年,小型拖拉机 1、5年、3

 :括包当应件部要主?内燃机机体、气缸盖、飞轮、机架、变速箱箱体、半轴壳体、转向器壳体、差速器壳体、最终传动箱箱体、制动毂、牵引板、提升壳体等。

 三、联合收割机:

  1、整机三包有效期:1 年、2

 、年 2:期证保量质件部要主?3

 ?主要部件应当包括:内燃机机体、气缸盖、飞轮、机架、变速箱箱体、离合器壳体、转向机、最终传动齿轮箱体等。

 :机秧插、四? 四、插秧机:、1

 ?整机三包有效期:1 年

  2、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2 年

  3、主要部件应当包括:机架、变速箱体、传动箱体、插植臂、发动机机体、气缸盖、曲轴等。

 ?

 附件2: :?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严重质量问题表 附件2: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严重质量问题表 名

  称 严 重 质 量 问 题 序

  号 内 燃 机 内燃机 机体 气缸盖 飞轮壳 气缸套 曲轴 平衡轴 连杆、连杆盖 连杆螺栓 活塞销 飞轮 进、排气门 气门弹簧 凸轮轴 水泵 机油泵 飞车导致发动机严重损坏 裂纹、引起渗漏得砂眼、疏松、强力螺栓孔滑扣等损坏 裂纹、损坏 裂纹 裂纹、断裂 断裂、键槽开裂 断裂造成发动机严重损坏 断裂 断裂 断裂 破裂 断裂造成发动机损坏 断裂造成发动机损坏 断裂 损坏导致发动机过热损坏 损坏导致发动机缺油拉缸抱瓦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拖 拉 机 机架 前桥 变速箱 后桥 变速箱 离合器壳 变速箱体 半轴壳体 最终传动箱体 轮轴 悬架 转向臂 制动毂 断裂、严重变形 损坏 总成报废(多个重要零件损坏) 总成报废(多个重要零件损坏) 脱档或乱档多次发生 裂纹或损坏 裂纹或损坏 裂纹或损坏 裂纹或损坏 损坏或裂纹 损坏或裂纹 损坏或裂纹 损坏或裂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名

  称 严 重 质 量 问 题 序

  号 贮气筒 牵引装置 柴油机部分 损坏 损坏 故障与内燃机严重质量问题表同 14 15 16 联 合 收 割 机 机架 割台 割台输送螺旋半轴 钉齿滚筒齿杆 滚筒辐盘 逐稿器键簧 逐稿器曲轴 滚筒无级变速盘 纹杆螺栓 离合器壳体 传动(分动)箱 变速箱体 差速器壳体 最终传动壳体 半轴 驱动轮轮辋 驱动轮轮胎 柴油机部分 裂纹、严重变形 严重变形 断裂 断损 损坏导致脱粒机体损坏 断损 断损 损坏 导致脱粒机体损坏 破损 损坏 裂纹 裂纹 损坏 断损 裂损导致轮胎爆裂、损坏 脱落 故障与内燃机严重质量问题表同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插 秧 机 机架 变速箱 变速箱体 传动箱 轴承座 插植臂 秧箱 输入轴 输出轴 仿形机构 液压系统 发动机部分 断裂、严重变形 乱档、脱档 裂纹 裂纹、损坏 损坏 裂纹、损坏 损坏、严重变形 断损 断损 功能失效 功能失效 故障与内燃机严重质量问题表同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