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特种设备安全
“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 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兵把口、齐抓共管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格局,促进全区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局长是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监管工作全面负责。局分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是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具体负责人,对辖区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局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局党委书记、局长全面领导本局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负总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要会议、文件,把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党组、机关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2、组织研究制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计划、目标、预案,
部署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督促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3、经常了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情况,分析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形势,有针对性地开展重大特种设备安全活动和重点检查指导工作,定期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调查研究。
4、研究并解决有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事项及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整改,增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条件。
5、每季度至少要组织召开 1 次特种设备专题会议,听取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汇报,重点部署安全工作,研究解决特种设备安全中的突出问题。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分管领导和班子成员抓好分管工作中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7、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以上等级安全事故,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施救,并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
第五条 局分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是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具体负责人,对辖区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1、及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上级部门有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会议、文件、批示,把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放在首位,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努力营造社会安全氛围,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2、组织召开有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形势,
通报情况,研究处理或上报解决影响特种设备安全的重大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或危险源,及时落实必要的监控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3、每季度召开一次特种设备工作会议,并定期组织专题学习特种设备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典型事故案例等。
4、结合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对所辖区域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整治,积极配合支持各部门搞好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整治活动;排查各类隐患,纠正各类违章、违法,跟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把特种设备各类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努力减少事故,避免伤亡。
5、负责组织特种设备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及时组织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亲自部署和参与重要活动、重大节假日的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工作和特种设备安全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
6、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和重大事件时,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施救,并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单位做好调查和善后处理,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和追究责任者。
第六条 局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条例、文件、批示和局有关特种设备的决策、部署、指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把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抓好宣传教育和工作落
实。
2、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督促检查。
3、督促分管分局、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生产监管职责,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督促检查、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4、分管工作范围内特种设备事故和重大事件时,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