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超市员工聘用规定

 商场超市员工聘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商场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商场员工的基本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商场所有员工分为两类:固定期限员工和无固定期限员工。

 无固定期限员工是本商场员工队伍的主体,享受商场制度中所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固定期限员工指具有明确聘用期的员工,其享受待遇在聘用合同书中规定。固定期限聘用员工聘期满后,若愿意继续受聘,经双方同意后可与本商场续签劳动合同。所有员工均应与本商场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 本商场各级管理人员不得将自己亲属介绍、安排到本人所分管的商场超市里工作,属特殊情况的,必须由董事长批准。

 第四条 本商场各部门和各下属必须制定人员编制,各部门用人应控制在编制范围内。

 第五条 本商场需增聘员工时,提倡公开从社会上求职人员中择优录用,也可由内部员工引荐。

 第六条 从事管理和业务工作的无固定期限员工一般必须满足下述条件:

 1.不低于中等文化程度。

 2.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3.年龄一般在 35 岁以下,特殊情况不超过 45 岁。

 4.外贸人员至少精通一门外语。

 5.无不良行为记录。

 特殊情况人员,经董事长批准后可适当放宽有关条件,应届毕业生及复员转业军人必须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考虑聘用。

 第七条 所有应聘人员除董事长特批可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外,一般都必须经过 3~6 个月的试用期后,才可考虑签劳动合同书。第八条 试用人员必须呈交下述材料:

 1.由商场统一发招聘表格,并按要求填写。

 2.学历、职称证明。

 3.个人简历。

 4.相片 2 张(近期)。

 5.身份证复印件。

 6.体检表。

 7.面试或笔试记录。

 8.导师推荐信。

 第九条 试用人员一般不宜担任经济要害部门的工作,也不宜安排具有重要经济责任的工作。

 第十条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待遇规定如下:

 1.基本工资待遇:

 高中以下毕业:一等 高中或中专毕业:二等 大专毕业:三等

 本科毕业:四等 硕士研究生毕业(含获初级技术职称者):五等 博士研究生毕业(含获中级技术职称者):六等 2.试用人员享受一半浮动工资和劳保用品待遇。

 第十一条 试用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可转为正式员工,并根据其工作能力和岗位重新确定职级,享受正式员工的各种待遇;员工转正后,试用期计入工龄。试用不合格者,可延长其试用期或决定不予聘用;对于不予聘用者,不发任何补偿费,试用人员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十二条 商场正式员工可根据其工作业绩、表现以及年限,由商场给予办理户口调动。

 第十三条 商场各类人员的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全部材料汇总保存于商场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