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市级政府指定培训事项目录

 安丘市市级政府指定培训事项目录

 序号

 部门单位

 培训名称

 关联权力事项或公共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设定层级

 培训对象

 培训时间

 培训周期

 收费依据及标准

 备注

 1 财政局 会 计 人 员继续教育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 号)第十六条,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规章 取 得 会计 从 业资 格 的人员 不确定 1 年 1培训 按规定时限完成继续教育人员不收费

 2 农机局 拖拉机、联合 收 割 机农业机械( 拖 拉《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9 年第 563 号)第二十二条,拖拉法规 申 领 拖拉机、联 H:理论证前培训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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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时间

 培训周期

 收费依据及标准

 备注

 驾驶培训 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增驾 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合 收 割机 驾 驶证 的 人员 30 学时;实 习 50学时;G:理 论 42学时;实习 64 学时;R:理论 48 学时;实习66 学时。

 训 实 行 社 会化,培训费由取得培训许可资格的机构收取)H(小拖):400 元、G(大拖):700 元、R(联合):800元。(鲁价费函〔2015〕44号)

 3 畜牧局 奶 畜 养 殖者培训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6 号)第十一条,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 2.《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 15 号)第二章第九条,地方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结合当地奶畜发展需要,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奶畜品种登记、奶牛生产性能测定、青粗饲料生产与利用、标准化养殖、奶畜疫病防治、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服务,并开展相关技术培训。

 法规 奶 畜 养殖者 1 天 1 年 1次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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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畜牧局 执 业 兽 医培训 兽医师执业注册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3年第 5 号)第六条,执业兽医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和兽药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执业。

 执业兽医应当定期参加兽医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规章 执 业 兽医 师 或执 业 助理 兽 医师 1 天 1 年 1次 不收费

 5 畜牧局 检 疫 员 培训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02 年农业部令第 14 号)第二十六条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动物检疫员应当加强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任免、奖惩机制。

 规章 检疫员 2 天 1 年 2次 不收费

 6 公安局 易 制 毒 化学 品 企 业专 管 员 培训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 2006 年第 87 号)第十四条,购买、销售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登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岗位责任分工以及企业从业人员的易制毒化学品知识培训等方面建立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规章 易 制 毒化 学 品企 业 专管员 1 天 1 年 1次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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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公安局

  实 习 期 结束 后 教 育考试

 机动车驾驶证初次申领、增驾申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 2016 年第 139 号)第七十四条,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安全警示教育。

 规章 机 动 车驾 驶 证初 次 申领、增驾申请人 申 请 人考 试 合格后,应当 接 受不 少 于半 小 时的 交 通安 全 文明 驾 驶常 识 和交 通 事故 案 例警 示 教育。

 实 习期 结束后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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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及标准

 备注

 8 公安局 驾 驶 证 满分学习 驾驶证满分学习 1.《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 2003 年第 8号)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 2016 年第 139 号)第六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 12 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 12 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 24 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法律 在 一 个记 分 周期 内 记满 12 分以 上 的驾驶人。

 7 天 一 个记 分周期 1.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 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函〔2016〕94 号),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记满 12 分的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由 3 天增加为 7 天,培训费相应调整为每人每期 190 元。2.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改革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5〕51 号),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一)考试为每人次 80 元;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科目三)中,道路驾驶技能项目考试为每人次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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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及标准

 备注

 9 公安局

  机 动 车 驾驶 人 审 验教育

  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 2016 年第 139 号令)第七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二)身体条件情况;(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 12 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规章 1.AB 类驾 驶 证在 一 个记 分 周期 记 分不满 12分 的 驾驶人; 2.AB 类以 外 准驾 车 型驾 驶 证的 驾 驶人,发生交 通 事故 造 成人 员 死亡 承 担同 等 以上 责 任未 被 吊销 机 动车 驾 驶证 的 驾驶人。

 不少于 3小 时 的道 路 交通 安 全法 律 法规、交通安 全 文明驾驶、应 急 处置 等 知识学习,并 接 受交 通 事故 案 例警 示 教育。

 根 据实 际情 况确定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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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权力事项或公共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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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及标准

 备注

 10 公安局

  建(构)筑物 消 防 员职 业 技 能培训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 年10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 号修订公布,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山东省消防条例》(1998 年 11 月 21日山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 5 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单位的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职业技能培训(一)防火检查、巡查人员;(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三)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人员;(四)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消防员;(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

 法律 自 动 消防 系 统的 操 作人员 8 小时/7天 初级职业资格培训课时不 得 少 于400 学时;中级职业资格培训课时不 得 少 于600 学时;高级职业资格培训课时不 得 少 于800 学时;技师职业资格培训课时不 得 少 于600 学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培训课时不得少于 800 学时。

 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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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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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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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11 文广新局 出 版 物 发行员培训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 2011 年第 52 号)第二十四条,出版物发行从业人员应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出版物发行单位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积极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依法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的发行员职业技能鉴定。

 规章 出 版 物发 行 人员 3-5 天 不 定期 不收费

 12 文广新局 印 刷 法 规培训 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2001 年 11 月 9 日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经营出版物印刷业务、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规章 印 刷 业经营者 3-5 天 不 定期 不收费

 13 粮食局 应 急 管 理培训 粮食应急体系建设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07〕113 号)5.5 培训演练,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规范性文件 相 关 的管 理 人员 和 专业 救 援人员等 1 天 1 年 1培训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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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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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对象

 培训时间

 培训周期

 收费依据及标准

 备注

 14 旅游局 旅 游 行 业教育培训

 开展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旅游法》(2013 年中华人共和国主席令第 3 号)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法律 导游员、讲解员、服务员、景 区 管理 人 员等 3-5 天 1 年 1培训

 不收费

 15 卫计局 放 射 工 作人员培训 《放射工作 人 员证》办理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2007 年第 55 号)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 4 天;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 2 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 2 天。

 规章 放 射 工作人员 岗 前 培训 不 少于 4 天,年 度 培训 不 少于 2 天 岗 前培训、2 年 1培训 不收费

 16 卫计局 母 婴 保 健技 术 服 务人员培训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 2001 年第 308 号)第三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

 法规 具有《母婴 保 健技 术 考核 合 格证书》的人员 1 天 1 年 1培训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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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名称

 关联权力事项或公共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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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对象

 培训时间

 培训周期

 收费依据及标准

 备注

 17 卫计局 放 射 工 作人员培训 《放射工作 人 员证》办理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2007 年第 55 号)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 2 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 2 天。第十条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规章 放 射 工作人员 2 天 2 年 1培训 不收费

 18 卫计局 医师培训 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1998 年第 5 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法律 执 业 医师 1 天 1 季度1 培训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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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单位

 培训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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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对象

 培训时间

 培训周期

 收费依据及标准

 备注

 19 卫计局 直 接 从 事供、管水人员 卫 生 知识培训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 31 号)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规章 供、管水人员 3 天 1 年 1次 不收费

 20 卫计局

 公 共 场 所卫 生 知 识培训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 年 4月 1 日国务院发布)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法规 公 共 场所 从 业人员 4 天 1 年 1培训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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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单位

 培训名称

 关联权力事项或公共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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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对象

 培训时间

 培训周期

 收费依据及标准

 备注

 21 住建局 燃 气 经 营企 业 从 业人 员 专 业技能培训 《燃气经营 许 可证》核发 《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 号)(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规范性文件 燃 气 经营 企 业从 业 人员 《 燃 气经 营 企业 从 业人 员 专业 培 训考 核 合格证书》专 业 培训 考 核合 格 证书 每 五年 由 省级 人 民政 府 燃气 管 理部 门 开展 一 次复检,在复 检 日期前,应参 加 不少 于 三十 学 时的 继 续教育。

 不 确定 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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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单位

 培训名称

 关联权力事项或公共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设定层级

 培训对象

 培训时间

 培训周期

 收费依据及标准

 备注

 22 体育局 三 级 社 会体 育 指 导员培训 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16 号)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经批准的协会或委托的组织应当对报名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的人员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培训,对培训合格人员颁发证书。

 规章 公民 3 天 1 年 2培训 不收费

 23 司法局 基 层 法 律服 务 工 作者培训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初审 《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二条,法律服务所应当鼓励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后续学历教育,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按时参加司法行政机关举办的培训,不断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能力;第三十八条,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勤奋学习,加强执业修养,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进修,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每个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 40 个学时。

 规范性文件 基 层 法律 服 务工作者 40 个 学时 1 年 1次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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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单位

 培训名称

 关联权力事项或公共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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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对象

 培训时间

 培训周期

 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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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科技局 知 识 产 权业务培训 专利宣传教育 《山东省专利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3 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专利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普及专利知识,增强公众的专利意识。

 法规 企 业 个人 1 天 1 年 1培训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