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下井及带班制度

 领导干部下井及带班制度

 1、为进一步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转变作风,使各级领导干部深入基层,深入井下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2、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办事效率,全力为基层服务,积极深入井下现场、深入一线,切实做到问题在一线解决,措施在一线落实,感情在一线交流,高标准,严要求,对“三违”人员铁面无私,对安全隐患一查到底。

 3、各级领导干部要狠抓建章整制等工作,在当前特别要抓好建立健全业务保安责任制度,把安全工作落实到人头。每个领导干部都要清楚自己在业务保安方面的责任,并切实抓好业务保安工作,把安全生产、建设工作和经营管理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

 4、为了便于掌握和检查,现对各领导干部下井次数、罚款及抓“三违”规定如下:

 每月矿长下井不得少于 12 次、带班不少于 8 次,抓“三违”不得少于 2 人次,罚款不得低于 150 元;副矿长、总工程师下井不得少于 20 次、带班不少于 12 次,副总及生产科室主要负责人下井不得少于 22 次,科室其他人员下井不得少于 24 次,以上人员抓“三违”不得少于 3 人次,罚款不得少于 200 元;基层区队的区队长、技术员下井不得少于 24 次,抓“三违”均不得少于 2 人次,罚款均不得少于200 元;其他副处级领导和其他经营、政工部门有关人员下井不得少于 6 人次,抓“三违”不得少于 2 人次,罚款不得少于 100 元。

 5、纳入考核的人员,如因身体状况或参加培训、学习,月度不能参加考核,应事先向生产副矿长请假。

 6、月度对完成考核指标的人员给予奖励 100 元,对完不成的人员,除不兑现奖励外,并按初次批评、再次诫免、三次予以组织处理的办法执行。安监处、组干科要做好考核兑现工作,并及时地通报考核情况。

 7、要严格执行井下报岗、上井填写信息卡制度,违反者视为没下井。

 8、各级领导干部要始终摆正安全第一的位置,坚定不移地把抓好安全当作其它一切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该一针见血指出来的,必须毫不客气地指出来,真正做到敢抓敢管、铁面无私,不怕得罪人,不计较个人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