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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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 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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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

 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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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 费交纳

 2.1 交纳标准 (1)50 元/人; (2)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

 2.2 具体要求 (1)团员从关系转入之日起交纳团费。

 (2)团费收缴工作于每年四月份开展。

 (3)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4)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4)各团支部填写《团支部团费交纳明细表》(3U.QGB.228-014),并填报《共青团基层组织数据采集系统》,上报所属团总支(直属团支部)。

 (5)各团总支(直属支部)填写《团总支团费收缴情况表》(3U. QGB.110-013),并填报《共青团基层组织数据采集系统》,在四月二十日之前将团费的 100%(包括交纳明细表)上缴到团委办公室。

 (6)团员按照中央、省委要求交纳的“特殊团费”,应坚持自愿原则,量力而行,不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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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 费使用

 3.1 根据团总支申报的团员活动等费用明细,团委办公室按照有关原则,经过批办流程,批准团费使用金额。

 3.2 团费必须用于团员活动,主要作为团员教育经费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团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等; (4)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员教育设施。

 3.3 使用和下拨团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3.4 基层团组织如需向公司团委申请使用团费,需填写《团总支(支部)、青工分部活动项目申报表》(3U.QGB.110-X)进行申报。

 3.5 通过审批后开展的活动或工作产生的费用,在报销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公司财务报销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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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 费管理

 4.1 公司团委团费由公司团委统一负责,成立公司团委财务具体管理,由公司计划财务部指派专业财会人员兼职代管。各基层团组织不得结留现金,须指定专人负责部门团费的使用、报销。

 4.2 团费以公司团委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团费安全,不得利用团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4.3 公司团委和基层团组织的团费(含“特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和年度共青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基层团组织应当在每年底向团委办公室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同时向下级团组织、团员通报,并接受公司纪委监督检查。

 4.4 对违反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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