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自然资源领域依法 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
一、申诉求决类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土地征收补偿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申诉求决事项 1 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异议,如:对被征土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有异议;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对被征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有异议等。
2 对土地征收程序有异议,如:对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程序有异议;对征地过程中公告、登记程序有异议等。
3 对土地征收决定有异议,如:对批准土地征收部门的审批权限有异议;对批准征收土地文件的真实性有异议;对批准文件涉及征地面积和范围有异议等。
2.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07〕7号)第三条。
(二)权属争议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申诉求决事项 1 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
2 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
3 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争议。
5 勘查范围、矿区范围争议
6 其他土地和矿业权属争议。
2.法定途径:协商、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2014年修改)第九条,《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五条、第九条、第三十一条,《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5 号)第四条。
(三)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申诉求决事项 1 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登记错误、不当履职、泄露登记资料信息等行为,损害申请人利益。
2 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薄记载事项错误的,如认为登记的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登记事项有错误。
2.法定途径: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四)矿产资源的开采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申诉求决事项 1 认为因矿产资源整合重组、转型升级关闭,给矿业权人造成损失。
2.法定途径:民事诉讼、行政处罚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五)规划许可争议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申诉求决事项 1 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有异议。
2 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有异议。
3 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异议。
4 对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处罚有异议。
2.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四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建村[2014]21号)
(六)林业承包经营权纠纷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申诉求决事项 1 反映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林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2 反映因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3 反映因收回、调整承包林地发生的纠纷。
4 反映因确认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 反映因侵害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6 反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
2.法定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
(七)山林纠纷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申诉求决事项 1 反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问题。
2 反映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区的森林、土地等权属争议的问题。
3 反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裁决事项。
2.法定途径:行政裁决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
(八)森林资源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申诉求决事项 1 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问题。
2 申请占用林地的问题。
3 申请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的问题。
4 申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出售、收购、利用、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问题。
5 申请采伐、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问题。
6 申请建立野生动物固定狩猎场所,设立以陆生野生动物为旅游、观赏景点或者举办陆生野生动物展览、表演和陆生野生动物标本展览的问题。
7 申请在自然保护区开展相关活动的问题。
8 申请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问题。
9 申请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问题。
10 申请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特殊林木种子的问题。
11 申请应实施检疫的林业植物、林业植物产品,或者林木种子、苗木检疫的问题。
12 申请利用松材线虫病疫木造纸、制作人造板的问题。
13 申请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问题。
14 申请在非疫区对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的问题。
15 申请调入省同意省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问题。
16 申请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等活动。
17 申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林业行政许可的问题。
2.法定途径:行政许可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等。
(九)种苗、公益林管理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申诉求决事项 1 反映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问题。
2 反映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的问题。
2.法定途径:行政补偿、行政给付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
(十)种苗、森林、湿地保护、民用枪支管理等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申诉求决事项 1 反映生态公益林划定或者变更调整的问题。
2 反映主要林木品种审定与公告的问题。
3 反映要求出具野生植物人工培育产地证明的问题。
4 反映省级森林公园的命名、变更、撤销和总体规划审批的问题。
5 反映省级湿地公园命名的问题。
6 猎区乡镇的划定。
7 反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林业行政确认的问题。
2.法定途径:行政确认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等。
(十一)森林资源保护、植物检疫等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申诉求决事项 1 反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含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下同)就本清单第二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问题。
2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在查处案件时,根据需要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的行政强制行为。
3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保存或暂扣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木材和采挖的树木的行政强制行为。
4 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采伐许可证的行政强制行为。
5 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林业服务标志,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的行政强制行为。
6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的行政强制行为。
7 对发现的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不能进行除害处理或者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除害处理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代为除害或者予以销毁的行政强制行为。
8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的行政强制行为。
9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暂扣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松科植物及产品的行政强制行为。
10 违反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回或者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者承担所需费用的行政强制行为。
11 反映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问题。
12 反映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终止、撤销决定不服的问题。
13 反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问题。
2.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十二)人事劳动争议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申诉求决事项 1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考核结果、人事处分等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2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等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2.法定途径:申诉、仲裁、民事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 号)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
(一)违法占地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2 超过批准的数量或标准违法违规占用土地。
3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
4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
5 闲置或不按照标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6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
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等;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十条。
(二)破坏农用地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违反法律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
2 违反法律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
3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
4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
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 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条、第三十七条,《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违法转让土地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 未经依法批准,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
5 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
6 其他违法转让土地情形。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 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十一条。
(四)违法批地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2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3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
途批准用地。
4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使用土地。
5 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
6 违反有偿用地政策规定供应土地,违反招拍挂规定供应土地,违法低价供应土地,违反国家供地政策供应土地等。
7 其他违法批地情形。
2.法定途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行政赔偿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四条、第五条、第
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五条、第六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四条、第十条,《划拨用地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系列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62号)。
(五)违法开采和违法勘查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无证采矿。
2 越界采矿。
3 破坏性采矿。
4 无证勘查和越界勘查。
5 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6 其他违法开采和违法勘查情形 注:(1)无证采矿主要包括:①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
证而擅自采矿;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继续采矿;③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④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共生、伴生矿除外);⑤持勘查许可证采矿;⑥非法转让采矿权的受让方未进行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⑦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⑧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⑨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的行为。
(2)越界采矿指采矿权人擅自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含平面范围和开采深度)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3)破坏性采矿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不合理的开采方法、开采顺序等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4)无证勘查和越界勘查主要包括:
①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②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而继续进行矿产资源勘查;③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等违法行为。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五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第二十七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六)违法审批发放矿业权证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违法审批发放勘查许可证。
2 违法审批发放采矿许可证。
2.法定途径:行政处理、行政监察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条、第四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 号)第三条、第二十五条,《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 号)第五条、第六条。
(七)违法转让矿产资源和矿业权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2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3 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
注: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允许他人开采依附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土地上或地表下的矿产资源,从中牟利的行为。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四
十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五条、第六条。
(八)破坏矿山地质环境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认为矿业权人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时存在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2019年7月6日第三次修正)第一章第七条 (九)地质灾害防治活动违法行为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逾期不治理或治理不符合要求。
4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
5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
6 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7 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8 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9 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
10 侵占、损毁、毁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11 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
12 不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备案。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三十一号,2015年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三十号,2015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二十九号,2015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十)违法向社会公开地图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地图编制活动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
2 应当送审而未送审。
3 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4 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不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
5 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6 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
7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审核校对。
8 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标注的内容。
9 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
10 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
依法移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7号)第三十二条 (十一)地理信息违法行为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地理信息生产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
2 地理信息保管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
3 地理信息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
4 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在地理信息获取、持有、提供、利用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
5 在上述情形以外,法人及自然人违反法律法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涉密地理信息数据。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五条 《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体、第二十八条 (十二)违法测绘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2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
3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
4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5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以及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
6
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7 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以及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
8
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9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
10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
依法移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十三)破坏测量标志和测绘设施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2 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3 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4 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5 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损毁。
6 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
7 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
8 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
依法移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二条 (十四)未依法编制国土空间规划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 依法移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
(十五)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保护、种苗、公益林管
理、植物检疫、森林防火等 1.主要控告举报下列问题中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盗、滥伐林木的。
2 非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3 买卖、伪造、涂改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问题。
4 非法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或采挖的树木。
5 毁坏林木的。
6 非法经营、加工木材的。
7 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林地的。
8 擅自改变林种的。
9 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
10 涉林开垦的。
11 非法烧制木炭的。
12 擅自命名湿地公园名称的。
13 擅自开垦、填埋湿地等在湿地内从事非法活动的。
14 湿地内过度活动影响生态功能的。
15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非法狩猎的。
16 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秩序的。
17 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的。
18 拒绝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19 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采沙等活动的。
20 未取得人工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人工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21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22 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23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和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
24 未取得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或者超出核准证规定范围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活动的。
25 违反规定借展大熊猫的。
26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陆生野生动物展览、表演和陆生野生动物标本展览,或者擅自设立以陆生野生动物为旅游、观赏景点的。
27 非法采集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
28 未取得采伐证或者未按照采伐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重点、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29 作业设计方案未标明野生植物、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野生植物损坏的。
30 进行挖沙、取土、采石和开垦等活动,致使野生植物受到毁坏的。
31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狩猎场所的。
32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违反《种子法》规定,伪造林木种子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33 非法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
34 假冒授权品种的。
35 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的。
36 非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
37 非法推广、销售所谓林木良种的。
38 非法进出口林木种子的。
39 销售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的。
40 林木种子包装、标签违规行为。
41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42 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备案的。
43 非法提供或者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 。
44 侵占、破坏林木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的。
45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
46 未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
47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对自主研发的主要林木品种试验数据造假的。
48 未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
49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违反《种子法》规定,拒绝、阻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50 在销售授权品种时,没有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
51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
52 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从事林木种子的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活动的。
53 在退耕还林中,销售、供应未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的林木种苗、或者未附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林木种苗的。
54 未使用注册名称销售授权品种的。
55 擅自将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改变为非公益林的。
56 违法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
57 擅自调运疫木的。
58 松木经营加工未备案的。
59 未建立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购销、加工台账的。
60 违反疫木加工规定和存放、使用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
61 未进行清理、除害处理或者销毁松木材料的。
62 病死松树未进行清理的。
63 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
64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65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66 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67 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68 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或蔓延危险的。
69 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
70 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71 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72 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等活动的。
73 违反森林防火期管理的。
74 森林禁火期、禁火区非法用火的。
75 损坏森林消防设施设备,破坏防火隔离带和生物防火林带的。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
(十六)涉刑林业违法行为 1.具体举报事项:
76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
77 食用农产品(林产品)生产者未按照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的。
78 未实行生产安全跟踪制度、未进行产品质量检验的。
79 检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涉林问题。
序号 举报事项 1 检举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问题。
2 检举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问题。
3 检举其他应当立案侦查的涉林违法犯罪行为的问题。
2.法定途径:立案侦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刑事诉讼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等。
(十七)干部履职和廉洁自律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检举自然资源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2 检举自然资源部门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
2.法定途径:监察调查、纪律审查、控告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禁干部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节礼、违规消费》等。
三、信息公开类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某些信息。
1.具体申请事项:
序号 申请事项 1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2 对信息公开及答复有异议。
2.法定途径: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
十三条、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 302 号)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