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及策略选择
关键词:“营改增”;商业银行;金融改革;财政收入;互联网金融;实体经济;金融产品;税收制度
摘要:中国银行业“营改增”改革从2016年5月1日正式推行,将对我国金融经济能力的提升和银行业信贷方向的引导等方面产生深刻影响、“营改增”改革具有扩大税基、紧密融合国际经验和增值税税制核心观念、让原有征税原则和优惠政策得以较好延续等特点,这对银行的业务结构、管理能力和利润空间等将产生直接的压力。我国银行业正处于转型的攻坚阶段,为促进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短期虽可出台灵活性的优惠政策,但中长期仍需不断优化和完善增值税税制设计,各银行也应在成本控制、进项管理等方面进行完善。
中图分类号:17832.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474(2017)01-0104-05
一、引言
一直以来,我国在营业税和增值税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抵扣链条失衡和重复征税情况比较严重。在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道路上“营改增”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对各行各业都有着重大的影响。银行业全面推行“营改增”改革不但可以通过分离收入价税助力银行业转型升级,还可以通过抵扣进项税金适应企业的需求。银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有其特殊性,涉及的业务内容复杂,涉及的人员广,这些导致它不能按照其他行业的方式计税,这就是为什么其他大部分行业的“营改增”方案早已实施,而银行业的“营改增”改革直到2016年5月才正式实施的原因。
二、银行业“营改增”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当前银行业增值税计税规则
综合国税36号文,财税46号、70号文来看,银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提供金融服务以及特定金融机构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金融服务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征税范围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等。计税调整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收入方面,国债、地方政府债的利息收入免税;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一年及以下拆借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金融机构开展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及同业存单六项业务获得的同业业务收入免税;系统内往来的利息收入免税;自结息日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征税。支出方面,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分两年进行抵扣,存款利息支出不能抵扣,等等。
(二)银行业“营改增”的特点
银行业“营改增”设计方案综合权衡了税制模式和改革成本等要素,在延续原有政策的情况下有所突破和创新。
一是原营业税制下的征税原则和优惠政策得以延续。其中最突出的是,计税规则得以沿袭,计税方式没有改变,即增值税制下的计税方式与营业税制下的计税方式基本一致,不允许用利息支出进行抵扣。另外,以前税制下的优惠政策大都得以保留,一些项目仍然享受免征利息收入增值税,比如国家助学贷款、农户小额贷款,还有金融同业往来的一些业务等。保留原有税制的主体内容是为了避免大刀阔斧的改革造成国家财政收支失衡和银行业经营剧烈动荡。
二是审慎借鉴了国际经验,紧扣增值税税制的核心观念。在一些免税政策方面借鉴了国外主要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如对境内单位和个人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和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进行免税优惠。另外,很多项目可全额抵扣进项税款,如固定资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不包括个别条款规定的不可抵扣的内容);在有些情况下可以按照比例分摊抵扣进项税额(如应税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很难划分的情况)。
三是明显扩大了税基。新方案使增值税征收的范围比原营业税制下更广,比如包括持有金融商品、购进返售金融商品而获得的利息收入等。一些分类贷款业务的计税依据也较原税制下更宽泛,如贴现和同业往来等,增值税制下的票据贴现业务的应税收入是不能扣减转贴现产生的利息支出的,而是直贴时取得的全部利息。除了经由全国统一拆借网络平台进行的短期(一年及以内)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免税外,大部分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业务往来都要缴纳增值税。实践表明:“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设计有利于促进投资和拉动消费,并有利于引导和规范银行业改革。
三、银行业“营改增”的宏观分析
(一)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
增值税的税制原理不同于营业税,虽说两者都属于流转税,但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在社会生产经营活动流转过程中所创造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它相较于营业税具有更强的公平性以及税收中性,这种计税特点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征税问题的发生,从而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营改增”最初的构想是全面打通增值税抵扣环节,使建立的这种新的流转税税制可以环环相扣。银行自身从事金融交易,同时也为企業提供相关服务,在这个过程当中也创造了价值,构成价值链中重要的一环,对银行业进行增值税征收是符合增值税原理的,也是可以扩展增值税抵扣链条的。银行业征收增值税可以达到多重的效果,既可以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又可以为银行所服务的企业结构性减税,从宏观角度来看,还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转型发展。
(二)有利于银行业结构性减税
我国处在经济结构转型期,面临经济下行的压力,作为为实体经济服务的银行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中国人民银行近年的连续降息、民营银行的成长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大大压缩了传统银行业的利润空间。但是,我国银行业的税负并没有因此而减轻,和其他行业相比,以前的征税标准,因营业税价内税的特点使得银行业承担着双重税负。这加大了银行的运营成本与相关费用支出,从而减少了银行用于研发、创新等方面的资金,挫伤其改革动力,削减了自身的竞争力,更不利于我国银行业参与全球竞争和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营改增在银行业的实施有利于充分发挥减税政策的制度红利效应,从制度上消除重复征税问题,有助于进一步降低银行业税负,扩大技术和设备投资,提升金融服务供给水平。通过明确金融业适用税收抵扣、优惠和免征政策,有利于推动商业银行加快传统业务转型,实现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