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消费社会的发展致使公众在享受物质狂欢中逐渐丧失了公共理性。本文运用罗尔斯的公关理性理论,探讨大众传媒中的三个主体――媒体、公众、政府――在理性公共空间的建构中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公共理性 媒体 公众 政府
一、“消费社会的集体狂欢”――现状概述
消费社会的发展,让人迷失在对物的迷恋之中,将公众塑造成了消费大众,消费大众的观念中充斥着如何满足更多的物欲,公共的理性逐渐消逝,人们欢欣鼓舞的只是物质的狂欢。
互联网高速发展生成的虚拟社区,让公众有了更大的话语空间。然而生活在消费社会的大众已经丧失了他们的批判理性,虚拟社区中的网络意见更多的是不成熟、非理性的。往往一个公共事件――特别是涉及强势群体,如富人、警察等――引发的不是大家理智的思考,而是随波逐流的口诛笔伐,大家的意见都成了一边倒,带有明显的偏见。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公众通过扭曲的语言暴力来平衡自己的不满足感,因此变得肆无忌惮。公共空间已经成为日常民众发泄个人情绪的场所。网络的互动性加强了公民参与政治的意识,但是更急切需要提升的便是公民的批判理性。建立一个合理的多元的,尊重他人意见的社会环境需要多方的共同协作。
二、媒体的任务:发挥媒体“主体性”作用
1、作为“人民的喉舌”,进行议题设置。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独立的媒介“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应的喉舌”。①胡适主张媒体应该是独立的,大众媒介的独立是“不倚傍任何党派,不迷信任何成见”,立足事实,发表负责任的言论,表达独立的思想,以培养、锻炼“敢独立做事的人”,保证思想自由、言论自由。
在现代民主国家中,大众传媒有义务遵循公共良知,关怀普通民众,以人民的诉求为出发点,发现公共问题,进行议程设置。当然,不同的社会群体都会置身于自身的立场去审视公共问题的公共意义,从而赋予公共问题不同程度的重要性。大众传媒不可能将所有公共问题呈现给公众,不可能赋予所有公共问题同等重要性和同样的关切,更不可能去直接应对社会中的所有公共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大众传媒具有主动选择权,有义务对社会中的公共问题进行轻重缓急排序。充分运用筛选与过滤功能,“不但提供认识信息,告诉我们发生了些什么事情,同时还排列、组织政治事实、通过这些事情在媒体议程中的出现与否指定它们的重要程度。”总而言之,大众传媒所实现的议程设置,必须有公共关怀和公共良知,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弱势群体的声音表达。大众传媒不仅有责任来发现公共问题,进行议程设置,而且有责任呈现公共议案,为社会公众的公共讨论提供平台。大众传媒有义务为社会公众讨论公共问题,呈现公共议案“搭建一个进行争论的论社会的公共导向。”②
2、作为“政府的镜鉴”,进行公共监督。胡适认为,办一个刊物,职责在发表负责任的言论见解。媒介的独立的精神又表现为一种舆论职业上的“敬慎无所苟”的态度。童兵也认为:“新闻传播者是‘监督权力的镜鉴’。新闻传播者通过大量的社会决策与社会现实的公开报道,而令政府与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与个人品质处于阳光之下,从而使纳税人有机会审察、评估权力机关与权力人士,行使自己社会主人的权利。在民主社会,民众监察、批评政府与官员最重要的渠道是通过传播者提供的新闻媒介。新闻传播者是社会的了望者,公共利益的守望人。”③
因此,媒介作为公共利益守望者,有理由监督政府制度设置、行政人员的施政行为;督促政府施行有利于造福公众的“阳光工程”,从而促进政府信息的公开化。
三、公众的力量:追求正义和理性
1、以知识分子为主的理性公众。中国文化倡导“士文化”,“士”便是知识分子阶级。真正的知识分子是能够不畏权威,无畏追求正义真理的人。中国应该是士大夫的责任意识底蕴丰厚的社会。然而在消费社会进一步的发展中,部分知识分子已经逐渐丧失了原有的使命感与责任感。
唤起知识分子的责任意识,是建构公共理性空间的最重要元素之一。对知识分子的主体意识和公民意识的培养,让知识分子清醒地意识到自己肩负的社会责任,更能够促进社会理性批判精神的培育。他们的行为、选择、话语都将对普通公众的行为起到示范作用。不仅如此,知识分子更多都是精英阶层,他们活跃在社会各个重要部门,他们的主体意识更能够直接引发抗争和理性批判行为的发生,继而在社会引起直接的影响。
知识分子是理性社会的引导者,他们是探路者和先锋的象征。普通大众更多的行为和意见更多的是跟随意见领袖之后,因而责任意识的唤起是对当代知识分子培养的首要目标。狂热的消费社会更需要冷静思考,冷静批判的智者,以偏正已经脱离主轨的社会舆论。
2、公众的集体自治。黑格尔认为主体性有四方面的具体表征:(1)被释放了的个人主义;(2)批判的权利;(3)行动自主性(行为自律):(4)理念化的哲学本身。其中自由与反思则是主体性的两个最基本的要素。网络时代,受众的主体意识发展,受众的主体地位得到重视,公众拥有了更广泛的批判权利和平台,但是却缺乏批判的理性以及行为自律。
多元社会是一个多元意见的集合,公共理性则是解决冲突、走向和谐的价值诉求。公共理性的养成必然通过“公共”这一途径,“公共人”的型塑是公共理性培育的关键,只有在全社会中塑造公共人,并使每位“公共人”都能够受着“公共”意识的指引和归导,这样公共理性就自然而然的形成了。苏礼和提出“公共人”的塑造是从个体理性走向公共理性,即从“经纪人”走向“公共人”。④
在多元社会中,即便是消费社会中的“经济人”也离不开他人,他们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只有在一个共同体中才能找到自身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因此,“公共人”就必然要关心他人的福祉。公共理性包含互信、妥协、宽容、协商等表现方式。塑造“公共人”,就需要塑造“公共人”的互信、妥协、宽容和协商,需要凸显个人的道德良知,张扬人性中的善良,不仅关心他人,并且积极履行社会义务;塑造公众的主体意识和公共精神的生成。首先,依靠社会的积极倡导和氛围培养,这其中又关联到意见领袖――知识分子的公关精神的发扬,以及政府为这种氛围提供孕育的母体。其次,就是社会个体自身素质的提高和修养养成,这个是由内而外的,只能依靠个体的感受和意愿,但是,积极的涵化也许能够起到意识的唤醒作用。在大众传媒时代,媒体的议题设置和舆论引导具有强大力量。
四、政府的职责:树立公共服务意识
1、政府应为公共理性的建立搭建一个平台。政府在建构理性公共空间时,充当的应该是代理人的身份,它要具备自身权威性,以便规范和疏导非合理情绪和行为,惩治过激行为。同时,它的权威应该是建立在对公众的尊重基础上,而不是强势地压制。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原则、公共政策、政府权威之所以必须得到公共证成,乃是基于他所谓“自由主义的合法性原则”。该原则主张:唯有当政治权力的行使符合宪法,而宪法的基本要素是所有公民都能合理期待,所有人接受其为合理与理性的原则和观念时,我们对政治权力的行使才是适当且因此才是可证成的。因此,政府的职责是为公共理性的建立搭建一个平台,允许自由意见的发表,允许人们的公开讨论和并接受质疑,疏导不良情绪。
2、公共服务意识的树立。政府是人类妥协理性的产物,人类通过让渡自身权利,而相信政府能够解决他们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和冲突。政府存在的意义便是为人民谋取福利的。因此,政府的权力不应该是某个个体和群体的专属品,它应该是为公众服务,为谋取大众的福祉而奋斗的机构。政府应该充分意识到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权力的运用应该体现公共性。公共利益和个体的合法利益应该受到政府的保护。政府应该时刻铭记自身的职责,在权力运使的每个过程都应牢记“公共”的福祉,树立为公民服务的政治意识,行使好公共权力。■
参考文献
①马克思、恩格斯,《审判案>[M].《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
②[英]詹姆斯?卡伦 著 史安斌 等译:《媒体与权力》[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③童兵:《理论新闻传播学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④苏礼和,《公共理性――现代多元社会的价值诉求》,《理论研究》,2009年1月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
责编: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