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三个矛盾 亨廷顿的担忧:美国宪法中的一个矛盾

  宣称保护普世的价值观,政治设计是世俗的,无关个人信仰;但它却诞生在一个价值体系垄断的土壤之上……      文化多元主义对美国传统价值观的挑战   
  美国政治学巨擘塞缪尔亨廷顿逝世一周年来,对他的学术思想的解读仍在继续。他的最后一部作品是《我们是准一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书中,亨廷顿延续“文明冲突论”的思路,探究了美国国家特性的内容。
  传统上,人们倾向于认为,美国是一个兼容并包的大熔炉,但亨廷顿激烈地反对这种说法。他主张美国特性的基础实际上是以宗教式的和超验性的新教信仰,而非世俗意识形态为核心文化的一致性。这种宗教信仰衍生出了美国人以道德视角为第一视角的观察和评价方式,以及强调自由与自我责任的个人伦理。
  美国的国父们明确地把启蒙运动所昭示的自由、平等和个人权利,民主、法治、私有财产神圣性定义为美国政制的核心价值观。最早的外国移民就是在这些价值观的感召下来到新大陆的。直到20世纪中叶,接受这些价值观一直是成为美国公民的必要条件。丧失了对这种文化的遵奉和坚持,美国就不再是美国。美国通过在各项政策中体现该特性,来获得人民的忠诚。由此激发的爱国主义情怀不仅与“盎格鲁一一新教”文化相连,其本身也成为了美国特性在世俗层面的表现形式。一旦代表了美国特性的文化面临着危机,团结在这种文化下的爱国精神也将面临危机。
  但是,随着拉美裔移民以迥异于其他移民团体的方式进入美国,他们对于基于新教伦理、公民道德的公共价值的服从持拒绝态度。这种拒斥与在美国精英中流行的“文化多元主义”一道,正日益瓦鳃公共政策对美国传统价值观的体现。
  对公共价值的认同感消亡,将导致爱国主义精神的破灭,因为爱国主义必须建立在对一个能够让一国公民区别于他国公民的特性上面。而美国对外政策的成功恰恰是以公民的爱国主义精神为依托的,如果爱国主义在美国消亡,美国的国际地位将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这是亨廷顿追问“我们是谁”的真正原因:如果说建立一个由全人类组成的共同体不太现实,我们至少需要一个局限在一国的共同体来促进每个人的福利。
  
  揭示了美国宪法中的紧张关系
  
  亨廷顿在书中使用对比论证固定了一个他理想中的美国社会组成。这使得全书陪被构建在一个又一个二分法之上:历史/今天、新教/异教、大众/精英、朋友/敌人、自我/他人……作者从每一对对立概念中选择一个,否弃了另一个,这样二元法实际变成了一元法。在亨廷顿的叙事结构中,言说者和倾听者被二中选一的选择标准定义为一个论证共同体。其结果便是,被传统的政治言说定义为正统的、被大众接受的新教,就成为了“我”、“朋友”的本质规定性。亨延顷希望从美利坚民族精神和大众信念中提炼出一个定义“我们”的标准。通过一系列价值观,亨廷顿把“美国人”定义为一个信仰共同体,不接受这些源自“盎格鲁新教”文化的价值观的、不接受“美国第一”的、移民到美国仅仅是为了追求经济社会和益的人,就成了投机分子、亨廷顿构想的美国社会中不能接受的人、美国公共政策不应考虑的人、没有资格享受美国提供保护和保障的人。甚至,最大的威胁还不是外来移民,而是商界、政界、文化界的精英,正是因为这些人丧失了对美国精神的信仰,他们才会一步步放开移民政策,导致大量不接受新教伦理的人的涌入。
  亨廷顿的论证方法为我们理解美国宪法史提供了启发。从这一理论出发,被认为是休现了普世价值观的美国宪法,实际上成了建立在价值一元性上的文本。一旦这种一元性被打破,其作用堪虞。从这一点,可以看出美国宪法一个内部紧张关系:它宣称自己保护的价值是普世的,政治设计又是世俗的、无关个人信仰的;但其诞生在一个价值体系垄断的土壤之上。亨廷顿所观察到的文化上的挑战同时也是宪法所面临的挑战。这种挑战具体说来就是在一个文化多元的时代里,一部以宗教一元为背景和预设的宪法将如何继续维持一个大共和国的生存与发展。
  亨廷顿给出的答案是,要应对这种挑战,必须重新确立新教在美国的统治地位。这样,一方面在国内要坚持美国特性,另一方面要把美国宪法所具有的普世性重新限缩到国内,而不是将其向外扩张至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同时,对于那些不愿意皈依新教,却仍然希望享有美国宪法所提供的保护的人,亨廷顿为其设定了一个比较可行的方法:毫无保留地接受美国宪法中确立的世俗意识形态――私人财产的神圣性、个人自由、平等。尽管他认为这些世俗意识形态不如宗教那么稳定,但却不失为补救之道。关键点在于放弃鼓励各种非自由主义群体固化他们群体身份的政策,转而促使他们悦纳为美国宪法所体现的自由、民主、平等的价值观。简而言之,亨廷顿所理解的美国宪法中有一个核心紧张是:怎样通过建立在文化一元基础上的宪法来保护其内容中所捍卫的自由与价值多元。
  
  “美国特性”――美国宪法的前提条件
  
  这种关怀之下,将我们带回到美国立宪过程中的辩论,在这场辩论中,美国国父中的“联邦党人”和他们的反对者就究竟是否要建立联邦政体和美国应当有一部怎样的宪法针锋相对。但至为有趣的是,当时的政治家们几乎是一致地把亨廷顿所谓的“美国特性”作为前提接受下来的。
  成书于两个多世纪之前的《联邦党人文集》为我们理解美国宪法提供着宝贵的思想源泉。《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想像中的听众是国家主义的美国人。这些人就算不像亨廷顿所设想的那样应该信仰基督教、毫无保留地接受新教伦理和文化,至少也应该基本上悦纳这种“盎格鲁一新教”文化的指导。
  这样一来亨廷顿所主张的美国宪法的文化与信仰基础就更能得到宪法支持者的认同了。其实联邦党人也深切感到了他们的时代所面临的“礼崩乐坏”,只是他们觉得既然我们曾经寄托希望和梦想的公民美德已经无从追寻,理性也无法望见一个志同道合的乌托邦,干脆就不要指望这些美德能继续保证我们的强大与安宁,还不如索性尝试看看有没有可能用世俗的方式来设计一个制度来保证我们共同分享的价值和原则。这个制度应该能防止恶人作恶,让即便生活在最恶劣社会环境中的个人也能维持一种还算过得去的生活,能保持最基础的自由。不过,公众还是需要让宪法享有基础性的社会思潮,在那个时代是指“盎格鲁一新教”文化所坚持的那些精神。亨廷顿认为,现在的宪法仍然需要坚持这些精神。
  
  自由观念如何在价值多元的社会中留存
  
  从政治哲学层面来说,亨廷顿揭示了一个更为深刻的问题:自由观念如何在价值多元的社会中留存?自由主义相信没有人比个人更了解自己,因此制度必须允许个人发展出他自己的价值观和对善好生活的概念。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政教分离原则更强化了这种信念。如此发展,我们总是要质疑我们自己:如果我们所“信仰”的自由不被别人认为是善好生活的必然组成部分,我们同样不能强迫他们接受我们的观念。那么,也没什么道理维持自由的至上性。国家必须假定自由主义和其他统合性信条一样,都只是各种平等的文化传统中的一种。我们当然可以坚定地保护个人自由,但这一切仅仅是因为信仰自由主义的选民在人数上占了大部分,而不是因为这些是绝对的真理。如此,我们就走向了价值的相对主义。
  说到底,亨廷顿的担忧是有意义的。美国宪法确实不是一个价值无涉的文本,其实现也确实不能没有自由主义社会思潮的基础。美国的国父们清楚地看到,政治的复杂性让任何东西都不能被简单化为社会的中心,宪法文本也不可以。尽管宪法在一个道德败坏的社会仍然能保护人民,但宪法的有效性是需要社会基础的。否则,价值相对主义走到极端,就只能让孤立的群体把自己封闭在一个极小的圈子里,而在思想上仿佛并没有别的群体存在一样。这些群体不去接触其他人,不去反思他们的价值观,他们在思想上完全绝缘。不会有多于一个群体相信价值问题可以讨论。这幅图景并不令人鼓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