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警察警衔级别 重庆打黑呼唤警察新体制

  2009年下半年重庆市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1188名,其中警察多达768名,给予外界“重庆警界决心换血重生”的信号。   始于2008年夏季的重庆市“打击暴力犯罪、打黑除恶、缉枪制爆专项整治行动”。由于“战绩卓著”已经引发了全中国,乃至许多国际媒体的关注热情。
  2009年11月6日,重庆市市长王鸿举公开表示,重庆的打黑除恶行动必然是“拔出萝卜带出泥”,已有200多名司法干部因涉黑保护身陷其中,其中有十几名厅级和副厅级的干部。此前,重庆市政法委书记刘光磊也表示,长期盘踞重庆市的24个重大涉黑团伙受到毁灭性打击,黎强、陈明亮、龚钢模和王天伦等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无一漏网,160多名骨干成员全部被缉捕归案;原市司法局局长文强、原市公安局副局长彭长健、原北碚区副区长赵文锐等一批涉嫌充当“保护伞”的违法违纪干部被查处。
  “打黑,打什么黑?比黑社会还黑!”一年多以前只身上任的重庆市公安局长王立军在2009年10月的一次内部会议上如此评价重庆涉黑警员。与之相对应的事件是:主要职责为打黑的重庆市公安局刑侦总队一支队支队长李寒彬、多名打黑警员因受贿、涉黑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另外,重庆全市各区县更有众多警员沦为涉黑势力保护伞而被处理。
  “中国是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的国家,理论上就决定了国内有组织犯罪在政治上发展的局限,但现实中警察力量的指向已经成为中国黑恶势力能否生存、壮大的重要因素。”研究涉黑组织相关问题已达10余年的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力说,“此次重庆所反映出来的情况不仅仅是个别地区的个别问题,而是具有普遍的现实参照意义,重庆的打黑行动给全国上下都敲响了警钟。”
  
  是否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社会是有组织的犯罪,而不是犯罪的组织。”
  从2009年9月前后起,重庆市开始进入一场预计时间将长达数月的“世纪大审判”,黎强、文强等估计数百名“涉黑人员”和“保护伞”依次出庭受审判,其中最为外界关注的是“黎强等人是否黑社会”,以及文强等警界人士、官员算不算“黑社会保护伞”,因其也将证明“中国是否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长青以黎强辩护人的身份出庭并提出了前面的观点,认为公诉机关对重庆客运市场“一方霸主”、重庆市第三届人大代表黎强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指控证据不足。由于赵长青是中国刑法界泰斗,其曾参与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首次写入1997年刑法修订工作,其观点自然被“特别关注”。
  重庆市某执法部门的官员吴生(化名)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是逐步成长起来的,无论黎强是先成立渝强运输公司,还是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开始组织、领导和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影响《刑法》第294条罪名的成立,“例如黎强派公司手下以威胁、暴力方式强占他人经营权,攫取了巨额利益,明显属于黑社会手段”。
  2009年11月初,黎强案第一公诉人、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公诉一处处长冉劲在接受重庆本地媒体专访时表示,这次打黑斗争是扫除带黑社会性质组织,而不是黑社会;与国外成熟阶段的黑社会情况不一样,在中国并不存在黑社会组织,且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只是初级阶段,并没有向黑社会演变的条件和土壤,打黑斗争是要把带有黑恶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消除在萌芽状态。
  随后,重庆市检察院公布了黎强涉黑组织的特点:“组织结构隐蔽”、“黑商融合突出”和“渗透控制特征明显”。称其以合法公司企业为依托,为追逐不法利益实施系列有组织犯罪;为实现对商业利益追逐的最大化,采取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寻衅滋事;通过操纵上访集访、制造群体性事件给政府施压,以及拉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有意识地向经济、政治领域渗透等。
  不过,针对近期重庆市出现的一系列涉黑案件,汪力教授认为“尽管力量还很弱,但是可以看出中国的黑恶势力组织已经升华,即黑社会组织已经初步形成”。“立法部门应该尽快把‘黑社会性质组织’修改为‘黑社会组织’,即把‘生质’两字去掉。从政府打击的方法和力度来看,其实已经是在打击黑社会组织了,中国不能总用西方、港台文学影视作品中的黑社会组织情况来对比、参照。”因为,“现今的黑社会组织大多加强了向合法的经济、政治领域渗透,获取政治上的庇护甚至直接得到政治权力,尤其他们正规的企业化、公司化面目往往让外界难以区分‘合法’与‘非法’。”
  重庆市著名律师周立太也是涉黑被告之一李义的辩护人,他认为“并不是所有被告都达到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要件,法院应该严格依法认定和处罚,打黑不宜运动化扩大化”,同时他表示“行业垄断”、“开赌场夜总会等娱乐场所”和“开设高利贷公司”等方式是重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主要形态。
  周立太说,“重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拥有了盘根错节的保护伞,比如重庆市公安局里就有包括两名副局长在内的多名高官参与保护黑社会性质组织,如此下面所有的派出所都得听命令,形成了一个警察内部保护网络。也正是如此,重庆的许多黑恶组织才能一步步做大,现在对于那些‘养虎为患’的警察也应该严肃追究,尤其要避免让某些警察事后又靠打击‘老虎’获奖赏,两头占好处。”
  以文强为代表的警察、官员是黎强等涉黑人员的保护伞,那么文强等人自己还有没有保护伞呢?吴生认为:“重庆长期以来存在这么多的严重问题,可谓家喻户晓、路人皆知,却迟迟才‘东窗事发’。仅文强这样的厅级干部显然难以担责,那么,他背后还有没有更大的保护伞呢?我觉得重庆党委政府有义务给全社会一个说法。”
  
  黑恶势力腐蚀的首选
  
  许多文学、影视作品都有对黑恶势力、黑社会组织活动、成长的生动描述。事实上这些作品绝大部分“来源于真实的生活”,黑恶势力作为社会经济发展中必然的伴生物,总是会以不同的面目出现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黑恶势力犯罪一般可分为三个层次和三个范畴:流氓恶势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黑社会组织犯罪,三者相对独立并相互联系。
  对于中国黑恶势力犯罪的滋长,汪力认为,2000年以后的10年是黑恶势力发展的成熟期,其敛财的方式已经多样化,市场经济初期那种与政府和社会间“血淋淋”的对抗逐步减少,多以合法交易掩护非法活动。以巧取豪夺手段参与社会资源再分配。重庆市所发生的情况正好是一个例证。
  但是,中国的黑恶势力只能算是一种初级阶段的,甚至是萌芽阶段的有组织犯罪形态。中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初期力量都很弱,一般可以分为“红帽子式”和“纠合式”两大形式,并且以后者为主。前者的意思是其产生的起点比较高,已经有了控制一定利 益范围的力量和基础,后者则属于彻头彻尾的“草根阶段”。
  一般来说,“纠合式”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期成员都属于社会底层,从一些较小的违法活动开始,其首先打交道的就是警察,被处理次数的增加必然形成双方的熟悉,也不可避免要产生合作:警察需要“线人”,成员需要“保护”。在这样的过程中,如果双方合作得当,必然各得所需,在警察获利的同时黑社会性质组织也会慢慢做大,一旦后者的经济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双方的地位与合作方式又将发生新的变化。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警察作为其‘保护伞’也会升迁,或者可以帮助结识更高职位的警察或官员,以保证双方的安全性与利益的增长。”汪力说。“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文强、彭长健和经侦总队原总队长陈光明等案件的经历和特点正是如此,其在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同时,也通过买官卖官等不正常方式升迁,最终形成更大利益、更高层次的官商勾结,也保证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与壮大。”
  他表示,由于警察行业权力过大及其地位的特殊性,其已经成为黑恶势力腐蚀的首选,显著的特点是“中国的任何事情最后都需要通过警察来完成,或者说警察几乎能够介入中国所有的事情”,警察已经成为各方交往的一种“特殊桥梁”。
  重庆市某执法部门的官员吴生说:“举个简单的例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要到某部门办理事项,如果后者按照规定不予办理,前者很可能会动用黑恶手段进行恐吓、报复。而受到伤害的后者自然无力解决这些麻烦,只能求助于警方,如果警方已经是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最后一般都是不了了之,以某部门妥协了事。”
  他举了一个例子。2007年10月5日,重庆市高速路执法四大队执法人员苏晓明在检查超速车辆时,被一辆车牌为渝G39888的宝马轿车上的三人围殴,苏晓明左眼球被残忍打爆。
  “这个事件发生后,警方的反应并没有民众想象的那么迅速、有力,相反是重庆市交通部门动用了组织力量、新闻监督力量,才让事件有了进展。直到当年10月30日,打人者才到合川区公安局自首,中间相隔25天之久。”吴生说,“一方面是那些放高利贷为生的HA者根本没有把执法人员放在眼中,另一方面则是有着车辆明确信息的一起刑事案件,受害方竟然要花这么大的力气才能有结果,大家可以想象当中有多么蹊跷。”
  “打黑行动前,类似的事件在重庆很多,连执法人员都会受到如此明目张胆的攻击,更别提普通民众和干部了。”他说,“不但是成年人有这样的感受,就连重庆市的许多中小学生都认为‘只有老大才能解决麻烦’、‘老大和警察都是朋友’,可见黑恶势力的影响已经非常深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同于任何传统意义上的犯罪,其危害是社会性、全局性的。”
  汪力表示,在中国的现行体制下,“有两种人可以直接庇护黑恶组织,一种是警察,另一种是能够管警察的领导,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讲,黑恶势力与警察力量的结合是非常强大的”。他甚至认为,今后对警察的挑选应该把个人性格因素也考虑在内,“比如像文强那样喜好广交社会朋友,以讲江湖义气为荣的人不能成为警界高官,甚至普通警察也不应该让他做”。
  
  警察体制必须变革
  
  重庆警察队伍问题似乎比社会治安形势还要严峻。2009年10月,在《重庆市2009年下半年公招公务员简章》显示,2009年下半年重庆市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1188名,其中警察多达768名,给予外界“重庆警界决心换血重生”的提示信号。
  “简单的换人远远不够了,现在需要从制度上重建警察队伍。”汪力说。在采访中,他提到了自己最近在思考一个可怕的问题:假如重庆的黑恶势力把公安局长王立军也收买了,那将是什么样的后果?这当然只是一个假设。而“重庆的打黑行动并不是抓捕了一批涉黑人员、警察和官员而引人关注,更多的却是因为‘薄熙来因素’,其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的身份不容忽视”。他认为,其实问题的根源还在于我们的警察制度有漏洞,直到今天许多事情还必须靠某个人的道德修养、政治追求和工作能力来完成,而不是制度设计上的一种顺理成章。
  “警察不作案,治安好一半。”吴生表示,近年来各种出自于警察内部,或者与警察部门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案件层出不穷,尽管民间的类似俗语有偏颇之处,但是仍然在一定程度上证明警察队伍的严重现状及民众的热切期望。
  “‘永远不要和警察公开对抗!’这是中国黑恶势力认可的生存准则,因为他们清楚其中的力量玄机,与其鸡蛋碰石头,不如结为同盟。远的不说,如果警察的问题处理好了至少可以从源头堵住黑恶势力的形成。”汪力说,“基层警察往往是黑恶势力生存、发展还是灭亡的重要关口,如果警察的工作到位了,不但可以使黑恶势力成长艰难,规模更难以做大。”
  按照中国现行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拥有侦查权,一旦拥有将超越了行政机关的范围,但现实是各级公安机关都是“行政与司法的结合体”,即公安局长能够同时使用两种权力,而且可“一手遮天”随意变换。于是,本来应该受到司法处理的许多人、许多事最后却以行政处理而了结;或者一些本属于行政违规的人,却被使用了司法手段处治。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徐静村指出:“这样的后果会使中国又回到‘警察国家’的状态,使以往的法治建设工作陷于倒退的危机。”他表示,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混淆,不利于防止公安机关“以刑事侦查为借口对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进行干预,从而把公安机关因职能交叉或权力滥用造成的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现象降低到最小限度”。
  还有学者表示,同属公安体制的海关缉私警察的行政执法权是靠海关系统内部调整职能获得,而不是法律的授权,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明显抵触,很轻易地就可以混淆“行政执法权和刑事司法权”。另外,包括交通警察等一些执法部门都面临着同样的执法尴尬。
  “户籍、消防、交通,许多行业都归到了警察的概念之下,权力太多和权力太集中已经成为中国警察体制的两个重要特征,目前其权力甚至已经大过检察院和法院。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对其进行分权已经刻不容缓,即由一个机关垄断行使的警察权改变为由多个机关分散行使的警察权,并且个别权力也可以非警察化。”吴生说,“例如把目前公安的机构分解成‘治安警察局’和‘司法警察局’,使两种警察权力都更纯粹。司法警察受检察院的制约,治安警察受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法院的制约,这样警察的行政和司法权力就分散了,包括新闻媒体等外界的监督也就相对容易了。”
  他强调,中国之所以存在集权型警察体制而不是分权型警察体制,根源还在于中国的政治体制,而现行的警察体制只是一种具体表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