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家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现行的工商保险条例是2004年1月1日实施的。12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修改工伤条例的消息。
扩大工伤的认定范围
小李今年7月的时候,在上班途中被驾驶着电动三轮车的快递人员撞倒在路边,造成小腿骨折,一个多月没能上班,虽然电动车司机赔偿了一部分,但是小李还花费了一笔不小的医药费,于是想到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有上班途中受伤属于工伤的规定,就去找社保经办机构,但得到的答复是国家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小李是被电动三轮车撞倒的,所以不能算是工伤。小李心中很是纳闷,同样是上班途中受伤为啥机动车算,非机动车就不算呢?其实不仅仅是小李存在这种疑问,很多人都对工伤管理条例中的工伤范围规定持有疑问。
去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曾对《工伤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删去了现行条例中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法制办对此解释,由于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规定,因为公平性有所欠缺而激起强烈的要求修改的呼声;而在实践中,对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
修订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处理程序
一般而言,一起工伤待遇申请案件需要经历三个环节: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给付。根据目前的法律的规定,认定工伤时如果劳动关系不明确要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确定劳动关系后,才能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赔偿,劳动者还要经过仲裁、诉讼程序申请工伤赔偿。劳动合同关系认定和工伤认定程序复杂,消耗的时间过长,严重影响了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修订草案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工亡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的提高
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新修改的方案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草案的其他修改还包括:
一、扩大了参保单位的范围,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参加工伤保险。
二、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三、增加了基金项目。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
相信此次《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能够对工伤职工的权益进行更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