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力建:千年举人之道——从察举、科举到选举

  

  国家治理,说到底,是一个如何选拔使用人才的问题,一个政府执政能力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官员素质的高低,而官员素质的高低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官员选拔的方法。所以,我们完全可以通过一个国家的用人之道来窥视它的前世今生,前途前景。

  考诸中国两千多年来的用人历史,除却君王的“禅让制”和“继承制”外,一般官员的任用不外乎察举、科举与选举三种模式,下面就这三种模式的成败得失经验教训逐一进行一点探索,以为中国今天的现代化进程提供参考。

  

  察举制

  

  察举制是中国汉代至隋代的一种选官制度。其操作要点是:王朝根据不同需要设立各种科目,指定有关官员担任举主,依规定贡上相应人才,经朝廷检验后给予录用或升迁。定期的察举科目称为常科或岁举,如孝廉、秀才科;
由皇帝不定期地下诏要求贡举的为特科或诏举,如贤良、文学、明经、有道等科。察举的对象,既有平民,也有现任的吏员。

  这种制度。肇始于公元前196年,当时汉高祖刘邦下求贤诏,令从郡国推举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开汉代察举制度的先河。而把察举作为选官的一项制度则是从文帝开始的。汉文帝十五年(前165),诏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参加对策,并根据等第授予官职。特科察举的制度因此正式成立。汉武帝于元光元年(前134)下诏郡国每年察举孝者、廉者各一人。不久,这种察就通称为孝廉,并成为汉代察举制中最为重要的岁举科目。秀才在西汉后期成了岁举,举主为刺史,遂形成州举秀才、郡举孝廉的体制。孝廉举至中央后,经选拔才能被任命为地方或中央的有关官职。顺帝阳嘉元年(132),规定儒生出身的孝廉要考试经术,文吏出身的则考试笺奏。孝廉科开始向中央考制度过渡。从西汉到东汉初,察举的实施比较严格,保证了王朝对行政人才的需求,特别是孝廉一科是政府官员的重要来源。西晋时,察举形成了秀才对策而孝廉试经的格局。但曹魏以降,门阀士族势力日益发展,与之相适应,在选官上产生了九品中正制,察举制的地位开始下降。东晋时,察举已相当衰落。南北朝时,察举又趋复兴。但此时之察举,特别是秀才一途,大多为门阀士族占据。北朝后期,随门阀制度的衰落,察举中的普通士人再度增多。孝廉、秀才之岁举在汉代主要是一种地方长官的推荐制度,举至中央不经考试就直接任官。在南北朝,考试日益成为决定被举者得官与否的中心环节。人们对秀才的注目,主要是对策时文辞的优美,孝廉则在于经学的深湛。

  如果我们要探究这种用人制度的有点,那不外乎这么两点:其一,机动灵活。负责察举的官员可以随时随地发现人才,举荐人才,可以避免因环节过多而延误时机。皇帝通过策问和考试,可以在较大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旨选择称职的官吏;
其次,是节约行政成本。不需要大规模的考试阅卷,大范围的投票选举,只要有关官员推荐选拔即可,这当然不需要大投资多花钱。

  不过,这种选拔人才的制度,其弊端也是一目了然的:那就是主观性太强,一切唯选拔者马首是瞻——说你行就行,不行也行;
说你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我们且不说负责察举的人有私心有亲戚,就算他一心为公廉洁自律,也会受个人眼界、爱好、习惯的限制,不可能唯才是举,有才皆举。更何况,人都难免私心,因而,察举制最后不可避免成为那些有资格察举他人官员们勾结朋比的工具。例如,东汉顺帝六年,河南尹田歆掌握了察举六名孝廉的名额,当权的贵族勋戚争相请托,结果真正名士入选的只有一人,其他五人都是走后门人选的。更要命的是:因为察举标准是被察举和征辟的人,必须有“高才重名”,为乡党舆论所推崇。因之,为了争取被察举和征辟,当时的士大夫颇注意修饰自己的品行,以激扬声名,抬高身价。有的人更是矫情造作,沽名钓誉,以便博取高官厚禄。在察举和征辟时,贿赂请托,特权横行,成了司空见惯的现象。“选举乖实”的状况,甚至连最高统治者也不得不承认。汉明帝刚即位就说:“今选举不实,邪佞未去;
权门请托,残吏放手。”(《后汉书•明帝纪》)就是在这种腐朽的选举制度下,豪强地主盘根错节地控制着各级政权部门,封建的等级关系日益凝固化,一批“世代为官”的豪门阀阅、“儒学世家”开始形成。如邓禹一家,凡公者2人,侯29人,大将军以下13人,中二千石14人,州郡长官48人,其余官职不可胜数。弘农杨氏四世为三公,汝南袁氏则四世五公。这些世家大族,以后就发展成为门阀士族。东汉末有这样一首歌谣讽刺察举制说:“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说当时推举出来的秀才不识字,察选出来的孝廉对父亲不孝顺,被称为“清白”的人像泥一样污浊,而出身高门的“良将”却比鸡还胆小。

  到南北朝后期,随着门阀地主势力的发展,察举制也变得完全不重才学德行,只重家族门第,所谓“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是也。从而失去了它整合社会资源,有效维系社会运转的功能,因而被历史淘汰。取而代之的是科举制。

  

  科举制

  

  中国科举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的考试选拔官员的一种基本制度。它渊源于汉朝,创始于隋朝,确立于唐朝,完备于宋朝,兴盛于明、清两朝,废除于清朝末年,历经隋、唐、宋、元、明、清。根据史书记载,从隋朝大业元年(605)的进士科算起到光绪三十一年(1905)正式废除,整整绵延存在了1300周年。

  中国科举制度的产生是历史的必然和一大进步,它所一直坚持的是“自由报名、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取仕”的原则,它对我国古代社会的选官制度,特别是对汉代的察举和征辟制、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是一个直接有力的替代和否定,给广大中小地主和平民百姓通过科举的阶梯而入仕以登上历史的政治舞台,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机会和条件。因此说,科举制度是中国历史上,也是世界历史上最具开创性和平等性的官吏人才选拔制度。

  在漫长的1300年的科举考试中,曾产生出700多名状元、近11万名进士、数百万名举人(至于秀才就更不计其数了)。隋唐以后,几乎每一位知识分子都与科举考试有着不解之缘和密切关系,从未参加过科学考试的是极少数。中国历史上,善于治安邦的名臣、名相,有杰出贡献的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艺术家、科学家、外交家、军事家等大都出自状元、进士和举

  从隋唐一直延续到清末的科举取士的制度,我们对它至今还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实在令人觉得遗憾。不少人只要一听到科举、考场、八股文、秀才、举人、进士等等名词,立刻大起反感,认为那是封建的、落后的、愚昧的、可笑的,一直认识不到这个制度对中国的重大贡献,对全人类的重大贡献。对于科举取士,它考的是什么内容,那是另一回事,是可以根据时代的需要而改变的。只就这种选拔人才的制度而言,则在1300年前,我们的祖先能够实施这样一种三公(公平、公正、公开)的选官制度,确是一件大不容易的事,堪称人类社会的创举。那时候,世界上别的国家选拔人才,全都摆脱不了宗教的限制(不用异教徒),民族的限制(不用异族),阶级的限制(如古印度的贱民当不了官)。既有“三限”,何来“三公”?只有中国的科举制度,应考者没有宗教限制(信什么教都可以),没有民族限制(唐代的白种人如波斯人、阿拉伯人、犹太人都可以应考),没有阶级限制(不论富贵、贫贱),更了不起的是没有年龄限制,惟一不合理的就是有性别限制(不接受女生应考)。

  也就因为它这种公平合理唯才是举的特点,这种选拔制度很快为世界各国所学习借鉴。我们不妨聊举一二。英国:1835年,居留中国人士格尔斯指出:“科举是古往今来的其他伟大的君主制度所无法相比的。也许这就是他们所创造出来惟一值得保留的制度,而此制度还未被其他国家所采用。或许将来有一天,它会像火药和印刷术一样,在国家制度,甚至是欧洲的国家制度中,引起另一次伟大变革。”1847年,曾到过中国的杜麦斯出版了《中国札记》,以近乎狂热的态度呼吁建立起向全体英国臣民开放的竞争性的考试制度,从而提高英国行政官员的水平,并促进大英帝国的团结。1855年5月,经过议会辩论之后,英国实行文官考试制度。美国:19世纪60年代后,美国也在考虑采用择优录用的文官考试制度。美国的文官考试制度基本上是仿效英国的产物,但是史料表明中国科举制也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过美国的文官考试制度。1848年,威廉姆斯在《中央王国》一书中说:“从科考的结果看,中国政府的高官阶层中的不少官员都怀有让人极为敬佩的才能和知识,及爱国、正直和有条不紊的工作态度。它维持了这个国家庞大的机器的运转,也保持着一种不衰的崇文风气。”870年,史皮尔(Spear,汉名施惠廉)在《最古老与最年轻的国家:中国与美国》一书中说:“中国人民的竞争使得整个政府管理的政治原则公开化。听吧!西方国家,它没有世袭等级,或许没有个人荣耀,它没有财富的权力,它不主张任人唯亲,它也不去迎合世俗的偏见和利益。”1883年,以平等竞争为原则的文官考试法案获得美国国会通过,该法案规定政府事务官的录用,必须经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从此以后,考试录用事务官,成为美国文官制度的一条基本原则。1893年,美国文官考试制度完全确立。其他诸如我们的近邻日本和韩国,也在本国文官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大量吸取借鉴了中国科举制精华。

  我们可以看出:科举制的最大优点就是公平合理,可操作性强,它打通了平民与官宦之间的界线,使整个社会阶层呈现合理有序流动的良性循环,为整个社会应付危机提供了回旋余地和较大弹性——也就是因为这个原因,所以我们虽然社会动荡不断,但文明一直未尝中断,即使是深受洋教影响的太平天国,它也不忘在乱哄哄的建国之初就开科选士。

  说到科举制的缺点,那也一目了然。它的缺点首先是考的教材儒家固定,答的方法八股固定,不许发挥,不许创造,不许推翻旧有观点,死记硬背好了,除了这些我啥都不会。而做了官后,治理地方时学的又没用,处理案件时,孔孟又没教,儒家经典中又没有,只好葫芦僧判葫芦案。其次,在科举考试的天地里,独尊儒术,排斥多元文化。它只讲诗赋文章,排斥自然科学,千百年间,考试内容翻来覆去总是涛声依旧的《四书》《五经》。明朝末年的著名科学家宋应星,在其科学巨著《天工开物》的序言中就很有感慨地写道:“此书与功名进取毫不相关。”这也直接导致了自然科学在我们国家不受重视,千年以来蹒跚难进的结果。其他还有诸如科举制让天下文人死读书,不求甚解。既吞噬了教育的独立性,比如独立人格的培养;
也扰乱了知识传播的纯粹性,比如个人对外部世界认知的智慧。它也不传授近代知识的认知体系(科学技术),只相信统治集团对已有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的支配和控制能力等等,也是不容置疑的。也就因为这些原因,科举制在经历了它1000多年的辉煌之后,不得不在清朝暮年匆匆谢幕——“最是仓惶辞庙日,教坊犹奏离别歌”!

  

  选举制

  

  察举不行,科举不行,我们只能礼失求诸野地把目光转向西方,找来了洋货——选举制。

  要讲清什么是选举制,先得弄清什么是民主——如果说“选举”是“用”的话,那“民主”就是“体”:要弄清“用”,不能不先弄清“体”,体用不二。

  关于“民主”的涵义,林肯曾把民主定义为“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熊彼特则认为“民主是一种政治方法”,而“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而取得作决定的权力”。亨廷顿把熊彼特的思想作了进一步的发挥。他认为:“民主政治的的核心程序是被统治的人民通过竞争性的选举来选择领导人”,他接着指出,“如果用普选的方式产生最高决策者是民主的本质,那么民主化过程的关键点就是用在自由、公开和公平的选举中产生的政府来取代那些不是通过这种方法产生的政府。”实际上,二战以来,主流的方法几乎完全根据选举来界定民主。熊彼特等政治学家为什么将“选举”定义为民主的本质呢?这是因为,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现代政治生活中,字面上的“民主”即所有的人既是统治者又是被统治者的原则都没有也不可能实现。事实上,现代民主制度推行的是“多数裁定原则”,也就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实际上是现实中民主的“可行性原则”,用美国政治学家萨托利的话来说就是,少数服从多数“是最适合民主的程序原则。它为什么比全体一致的原则更好呢?简单明了的回答是:多数原则避免了僵局,(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同时又允许庞大的集体拥有发言权。”任何形式的现代民主制度都是公民根据多数裁定原则自由地作出政治决策,民主由此可被重新定义为“大多数人的统治”。既然如此,那么,在实际中,什么时候才能体现“大多数人的统治”,也就是说,什么时候才能切实有效地体现民主呢?答案是:在选举的时候。因为在选举过程中,体现的是绝对多数原则。谁站在多数一边,谁体现多数人的意愿,谁就是赢家;
相反,谁站在少数一边投票,或只赢得了少数人的支持,谁就成了输家。为此,竞选者为了当选,不惜一切代价到处游说,允诺选民提出的意见与要求。因为他们明白,要想取得上台执政的权力,必须获得大多数选民的投票支持。而大多数人的利益和要求,在选举的过程中得到充分的表达与体现。例如,在美国第43届总统选举中,弗罗里达州的选民最终决定了是布什而不是戈尔入主白宫,民众的统治只有此时才充分的体现出来。

  我们必须看到,选举制的实行不是无条件的,它起码需要具备这些条件:首先是政治自由。其次是新闻、言论和出版自由。第三是必须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最后,还必须强调,选举制一个最重要的先决条件是经济、文化发展的一定水平。我们今天讨论的这种自由的、立宪主义的、大众民主的选举制是人类社会、人类文明特别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在当今世界上,除了极个别的特例,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所有的富国在政治上都实行了这种制度,而几乎所有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那些非常贫困的国家,目前都未能实现、至少未能充分实现政治民主。经济文化水平与政治民主之间的这种密切相关性其实并不是什么难解之谜,而是一个最简单、最基本的事实,即恩格斯早就指出过的: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哲学、宗教活动,才能争取统治。对于饱受战乱之苦且衣不遮体、食不果腹的非洲难民来说,民主选举无异于海市蜃楼,无异于图中梅,画中饼。选举制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政治家们对民主固然不应坐而论道,但也不应揠苗助长,急于求成。

  选举制的最大优点是全民参与,全民监督,这种制度可以选拔最恰当的人才在最合适的岗位为自己服务,而且还可以根据他的服务水平决定他是否继续服务下去。可以说,选举制的出现,使得政府这种“必要之恶”的恶降到了人类有史以来的最小程度,同时也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最大空间——西方政治家所谓:选举制不是最好的制度,但面前还没有比它更好的制度。

  因为它不是最好,所以弊端难免。首先,是选举制成本巨大——想想:要调动整个社会公民参与选举,那该是一项多么巨大的工程,其耗费又该是怎样惊人:美国一场选举,至少耗资10亿美元,如此这般,又岂是贫穷国家玩得起的。其次,因为选举环节太多,牵涉太广,因此也给一些野心家阴谋家留下了施展诡计的空间。例如,在斯大林时期,各类选举也定期举行,斯大林几乎每次都能获全体选举者的一致通过。刚刚下台的南斯拉夫总统米洛舍维奇和目前仍在任的伊拉克总统萨达姆以及非洲的许多专制统治者也都组织过选举。在中国,则民国初期,袁世凯为了为其“登基”寻找合法的理由,组织了所谓“国民代表”的“选举”和“国体投票”。各省国民代表大会进行“国体投票”时,会场外布置了荷枪实弹的士兵,场内则布置了监视人员,“国民代表”们一个个抖索着在预先印有“君主立宪”四字的选票上书“赞成”二字。在这些选举中,有的可能只有一个候选人或一张候选人名单,选举人事实上只能表示同意,此外并无任何其他选择。有的可能提供了几名候选人,但谁是正选,谁是陪选事先都有精密的安排和操纵。诸如此类的选举事实上只不过是统治者为自己的统治增添一个“合法”光环的手段。与其说是体现多数人的一致、体现民主原则,还不如说是对民主的嘲弄、甚至是强奸。换句话也就是,选举本身必须是民主的,只有民主的选举才能体现民主。那么,什么样的选举是民主的呢?美国学者珍妮•柯可帕特里克给民主选举下的定义是:“民主选举不仅是象征性的,它还是竞争性的、定期的、广泛的和决定性的选举。在选举中,政府的主要决策人由国民选出,而国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去批评政府,发表他们的评论及提供其他选择。”也就是说,选举是否民主,关键看它是否是自由、公正、广泛、定期举行,是否是竞争性的。民主政体的建立是为了保护人们生而就拥有的自由的权利。人们不仅拥有言论、信仰等方面的自由,也有投票选举的自由。民主选举要求公民积极自由地向代表他们利益的候选人投票,这意味着公民不受任何外界影响,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参加投票不必担心遭到恐吓或报复。

  通过以上对中外千年用人制度的鸟瞰,我们大概可以得出一下几点结论:首先,人类选官用人制度从察举、科举到选举,这是一个谁也无法阻止的历史进步趋势——其进步就进步在:在这个不可逆转的进程之中,个人作用,逐渐减少;
民众呼声,逐渐加大,体现出一种人民当家的历史发展规律。其次,对一个国家来说,不是最先进的制度就是最好的制度,而恰恰是适合的制度是最好的制度——淮南之橘,如果不顾条件不管气候地生硬移植,完全可能化为淮北之枳。因此,采用那种制度,必须根据自己国家的现实条件,既不沿后,也不超前。最后,任何一种制度,都有其优点也有其缺点,关键是看它出现在怎样一个社会。作为继承者,我们既不能将其一笔扫到彻底批判,也不应该一味追捧,全盘继承。

  存在的,就是合理的;
合理的,也必将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