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风:社会自治有待新绅士阶层

  

  民众的组织化其实意味着民众的集体行动有可能趋向理性化,尤其是如果这种集体行动是由绅士领导、组织的话。因为,绅士精神通常具有理性和建设性。中外历史已经证明,一个有绅士组织的社会和一个没有绅士领导的社会,制度变迁的形态和后果,大不相同。

  人的最高政治理想是自我治理(self-government),民主宪政制度的实质就是法治所维持、调整的多中心治理秩序。政府只是这一秩序的一个环节,从政治角度看,或许是最重要的环节,但这种秩序的基础,却是非政府的自治,即广泛的社会自治。发达的社会自治以最低成本最有效地满足民众的大多数公共品需求,同时也为政府权力划定一个界限,限制政府强制性权力之滥用。

  而社会自治之维系,一方面依赖普通公民的公共精神,另一方面又依赖自治的积极参与者、组织者与领袖。后者就是本文所说“绅士”。绅士传统在中断了大半个世纪之后,正在当代中国再度浮现,而他们将构成自治发育、扩展的中坚。

    

  中国自古就有绅士传统

  

  中国传统国家理论尽管强调权力的无限性,但在现实中,权力的范围终究是有限的。在国家权力之外,存在着广泛的自治领域,这包括宗族、家族自治,商人行会自治,知识群体自治,自治的社会公共品供应体系及自治的社会救助体系等等。也因此,相对正常的中国传统社会中从来都不缺乏绅士这种社会自治的领导与组织者。

  在科举制的制度背景下,这些人士被称为“士绅”。他们通常都有科举功名,接受过传统儒家教育,儒家的价值观念多多少少会对他们有所影响。人们固然不必将他们理想化,但儒家对于家族伦理、对于君子人格、对“以天下为己任”的伦理责任的强调,都足以教导其中部分人,也即士绅们,积极地投身广泛的社会自治活动。士绅中相当部分又担任过官职,具有组织、管理社会活动的经验、技能,从事自治活动也是驾轻就熟。

  尤其是在宋代之后,儒家以天下为己任的价值,不仅仅指向了政府管理,更多地指向了广泛的社会自治。宋代几乎所有大儒都积极地创办独立书院,宋代自由讲学之风盛极一时,而这,是宋代思想学术繁荣的制度前提。宋代大儒也积极地从事社会自治,蓝田吕氏兄弟制定出最早的“乡约”,并被各地广泛模仿。士绅们也先后倡导建立了社会的自我救助体系,比如,提出“先天下之忧而忧”的范仲淹创办了范氏义庄,苏东坡在杭州创办了多家慈善性质的施医局,这两者均维持了数百年而不坠。当然,像修桥铺路、教育文化等当时最主要的公共品,基本上也是由士绅来组织供应的。

  至于从事这些事业所需要的资金,很大部分来自商人,这一点在明朝尤其明显。余英时先生的研究表明,到明中后期,商业在中国社会上的比重日益增加,有才智的人便渐渐被商业吸引了过去。又由于商人拥有财富,许多有关社会公益的事业也逐步从士大夫的手中转移到商人的身上。当然,地位上升的商人与士人之间还是具有一种复杂互动关系。商人普遍接受儒家观念熏陶,以儒家伦理为本发展出商人伦理,并承担起社会自治领导者的功能,诸如编写族谱,修建宗祠、书院、寺庙、道路、桥梁等。商人在从事这些活动时,总是会与儒生合作,两者在从事社会自治事业中所产生的交集,就构成了当时的绅士群体。

  晚清的绅士群体则是“绅商”,其代表是南通张季直先生。他本是光绪恩科状元,有感于中国的贫弱而投身实业,终成一代实业大家。与他具有类似经历的人不少,他们是由官场、由学界而进入商界。儒家以天下为己任的价值观念,使他们终究不甘只做一个商人,而是利用自己从事商业所积累的资源、人脉、经验,积极从事于社会自治活动。在当时,不光是商业、教育本身基本上是自治的,绅商们甚至接管了城镇,不少城镇就是由这些绅商自治管理的。绅商们也积极投身立宪政治活动,清末各省谘议局和民国初年各级议会议员,多是大大小小的绅商。

  清末废除科举,士大夫群体的制度源泉被切断,代之而起的是生活在城市的现代知识分子、专家及专业人员。他们与社会的有机联系已不如传统士绅,但他们仍然活跃在当时相对广泛的社会自治领域,而构成现代绅士群体的一部分。他们与具有影响力的商人有紧密联系,也经常参与政治活动,成为所谓的“社会贤达”。

  到上个世纪50年代中期,随着私人企业和独立大学消失,这个群体也就逐渐灭绝了。事实上,这个群体也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一旦权力全盘控制社会,自治不复存在,绅士就是多余的。

  

  没有绅士就没有自治

  

  反过来也可以说:没有绅士,社会也就无从自治,起码无法实现健全的自治。

  这是因为,自治需要成本,而并不是每个人都愿意并有能力承担这种成本。人人都有自治的本能冲动,谁都知道小区自治很好,但在现实中,并不是所有人都乐于投入小区自治:他可能为了生计忙碌而根本没有时间,即使有时间他觉得去干别的事更划算。但有些人可能具有不同的成本-收益计算方程,他可能认为,人的自尊比别的价值更为重要,他可能已有一定地位、金钱,愿意投身这种服务他人的事业,以寻求另一种心理满足,也完全有可能仅仅是公共精神推动着他去参与小区自治。

  这些人中某些人又具有自治所需要的其他素质,即经验、知识与技能,借助这些,他们可以成为各个领域自治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成为绅士。社会自治仅靠人对于自治的热情、本能是不足以正常发育、维系的。比如,基于对个人利益的直接认识,人们可以热情地投入小区自治维权活动中。但与行政体系、与企业不同,这些民众之间不存在组织化的关系,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协作渠道,因而,其行动能力必然非常有限。分散的民众也不可能与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谈判,没有办法在谈判过程中作出合理的决策,比如不知道何时可以妥协。

  假如存在一批绅士,局面就会改观。绅士们总是具有一定的道德感召力,可以把分散的民众组织起来;
他们具有必要的组织经验和技能,可以透过某种程序,发现小区的正确的公共利益所在,并在人们中间形成共同意见,然后与其他利益方进行谈判。实际上,在每一次小区业主维权活动中,人们都可以看到一些活跃人士,他们就是绅士的雏形。没有他们,小区业主维权根本无从启动。

  进一步说,离开了绅士的组织、领导,人数众多的民众不仅不可能具有与自己人数相称的力量;
即使具有力量,也往往靠激情维系,而难以成为一种理性的力量。这一点对于中国这样处于转型中、社会潜在冲突相当严重的社会来说,非常重要。民众的组织化其实意味着民众的集体行动有可能趋向理性化,尤其是如果这种集体行动是由绅士领导、组织的话。因为,绅士精神通常具有理性和建设性。中外历史已经证明,一个有绅士组织的社会和一个没有绅士领导的社会,制度变迁的形态和后果,大不相同。

  因此,中国如果要形成一种健全的社会治理秩序,就需要涌现出一个绅士群体,经由他们的组织、领导,使社会形成自然秩序,这是保证社会转型平稳的基础之一。

  当然,绅士与官员不同,他们之发挥组织、领导作用,不可能依靠权力,借助强制,只能依赖自身具有的独特的精神气质,倚靠道义权威,以人们的自愿认同作为发挥作用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