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岳:社会抗争:国家性变迁的民间反应

  

  社会抗争是社会科学家关注的一个热门话题,他们在历史分析的基础上综合了政治学与社会学知识,尝试着把杂乱无章的集体行动普遍化与模式化,从历史与心理分析演变到关系与过程分析,标志着社会抗争研究的巨大进步[1]。在那些大量的解释模型中,国家与政治制度是一个重要的视角,学者们不仅由此切入,而且试图从政治角度寻找社会抗争的初始原因。他们认为,社会抗争随着政策的调整与贯彻而发生变化,政治变迁塑造了社会抗争,社会抗争反过来也塑造了政治[2]。中国的社会抗争事件也同样符合上述的解释路径。本文借用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的“国家性”(stateness)概念[3],从国家功能、国家能力与合法性三个基本方面简要地探讨当代中国社会抗争的政治原因,以此说明国家政治建设的基本方向。在国家性与社会抗争之间建立逻辑关联的尝试,其实质是要改变流行的意向性(disposition)解释模型。这种模型认为,社会底层民众的素质低下和天生反抗的精神是引发大面积抗争的主要原因。

  

  一、社会抗争的变化轨迹

  

  社会抗争是一个观察中国社会变迁的大窗口,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变化都能通过社会底层的集体行动反映出来。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启动改革,90年代以来这个过程全面加速,社会抗争如影随形地伴随着改革的每一个阶段,只不过社会抗争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经济增长的速度。虽然不能断言社会抗争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因为经济大幅度地衰退更容易导致社会抗争的急剧增加--但对中国而言,社会抗争与经济增长背后的政治要素之间存在着很强的相关性,围绕经济增长而形成的各种公共政策深刻地塑造着社会抗争的各个方面。

  社会抗争引人注目的原因在于它的数量与规模。根据中国政府公布的统计数据,群体性事件数量从1994年的1万多起上升到2004年的7.4万多起,增加了6倍多;参与人数从1994年的73万人次上升到2004年的376万人次,增加了4倍多[4]。2005年,社会抗争的数量与规模进一步扩大,总共发生了8.7万起15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比上一年增加了30%多,平均每天近250[5]。在这些庞大的抗争事件当中,万人以上的抗议活动明显增加。社会抗争分布的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工业、农业、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环保等各行业;
从地理分布上看,社会抗争同样表现出明显的广泛性,不论是落后地区还是发达地区,农村还是城市,不同程度的抗争时有发生。与此相对应,社会抗争的参与主体呈多样化特点,涉及到工人、农民、城市居民、个体业主、退伍军人、退休人员、教师、学生等各阶层人员。

  在社会抗争过程中,集体暴力的程度在加强。作者从一个全国性媒体机构抽样了316份上访信件,其中一半以上的访民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暴力伤害。在大规模的抗争事件的报道中,我们都可以发现十分普遍的集体暴力现象。在这些集体暴力中,有的是由抗议者发起的,例如,在广西“计划生育”风暴中,围攻乡政府的农民殴打计生干部、烧毁车辆、砸毁政府办公设施;
有的集体暴力事件是由政府发起的,在许多事件中,抗议者和他们的财产是政府实施暴力的目标,他们经常被打伤甚至被打死,有时毁坏抗议者的私有财产。以广西“计划生育”风暴为例,在农民抗议前与抗议后,其房屋与其他财产成为政府袭击的目标。集体暴力既是大规模社会抗争的原因,同样也是社会抗争的结果。

  尽管社会抗争经常演变为大规模的抗议活动,但是,中国社会抗争的组织化程度仍然很低。有学者以中国中部省份为调查对象得出结论,认为当代中国农民的社会抗争从1998年以来已进入了“有组织抗争”阶段[6]。这个结论有夸大事实之嫌。虽然我们可以零星地发现具有相互协同的集体行动,但这些事件大多是地方性的和狭隘性的,并不具有查尔斯·蒂利所说的模式化的特点[7]。从表面上看,社会抗争的重要形式仍然是欧博文与李连江所说的“依法抗争”(Rightful Resistance),抗议者大多通过上访表达诉求[8]。即使出现一些有组织的抗争包括围攻政府,这些事件也主要是封闭型人际关系基础上的地方性集体行动,跨地区、跨阶层的集体行动非常罕见[9] 。

  组织化的程度限制了社会抗争的水平,降低了相互协同的程度,因此难以形成以政治为目标的集体行动,当代中国的社会抗争基本上都属于非政治性对抗。各种社会抗争都以行动者具体的诉求为目标,以具体的“事件”为背景,问题与“事件”解决之后,集体行动也就宣告结束,因此,公共的与政治的诉求在中国社会仍然很缺乏。这种情况不是说中国不存在政治诉求的抗争基础。事实上,以政治为目标的抗争之所以缺席,其主要原因还在于非常狭小的结社空间与强硬的政治压制使得社会与政治之间的互动最小化。在互动最小化的情况下,无组织的、突发的大规模骚乱成为社会抗争的典型形式。

  中国政府2004年的统计资料显示,劳资关系、农村征地、城市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移民安置补偿等问题,是造成“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10]。这些抗争事件的原因事实上也是抗争的类型和诉求目标。人们形象地将这些抗争事件称为“维权运动”(rights defense movements)。但是, “维权运动”这种归类过于简单化了,“权利”这个概念也被使用得过于宽泛,很多抗争诉求很难归到权利这个类别下面,因此,出于分析的需要,本文根据抗争的诉求目标,粗略地将当代中国的社会抗争划分为经济型抗争、权利型抗争、福利型抗争与政治型抗争。

  经济型抗争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抗争类型,它主要涉及到国家与社会在资源控制方面的相互竞争以及由此形成的抗争互动,这种抗争形式特别地盛行于国家建设的扩张阶段。在国家建设的扩张过程中,经济型抗争关系到国家从社会抽取经济资源的数量,因此,它关系到国家能力的强弱的问题,当然在民族国家建设阶段它也关系到政治合法性的问题。2005年以前,农民集体抗议国家税收事件始终是中国经济抗争的主题。由于中央政府建立起主要抽取工业利润的现代财税制度,并在2005年取消农业税,农村经济型抗争已经不是社会抗争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了。

  虽然权利运动可以追溯到法国大革命,但是,对中国而言,权利抗争仍然是一种新型的集体抗议类型,因为公民权利的建设在中国至今没有彻底完成。权利型抗争从根本上来讲是公民对国家建设的一种社会反应,一方面是国家没有制度性地对公民权利给予确认,另一方面,它也反映了国家希望保持对社会的垄断地位。公民的抗议权利就是一个典型。国家虽然在宪法上给予了公民集会抗议的权利,但这项权利并未具体化与制度化,公民事实上被剥夺了这个权利,而国家剥夺抗议权则是实施国家垄断的需要。为了区别于政治型抗争,这里的权利型抗争主要指社会权利而不是政治权利。

  对中国而言,福利型抗争也是一种新型的抗议类型,因为中国政府一定程度上接受了福利国家政策的部分理念,将就业、养老、医疗等福利纳入到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范畴。但是,由于从计划经济的全面福利国家向市场经济的部分福利国家的转型,导致了国家回避某些公共福利产品的提供,另一方面,国家缺乏提供这些公共福利产品的能力,因此,福利型社会抗争正是对国家性变迁做出的反应。

  由于政治压制,政治型社会抗争在中国社会难以发展起来,但是,这并不是说,中国社会不存在政治抗争。事实上,在非民主社会里,政治型抗争往往采取更加隐蔽或新颖的形式。在当代中国,政治型抗争并不是通过组建政党、街头抗议的形式进行,它通常以虚拟的形式间接地对抗政府,例如,“泛蓝联盟”借助互联网进行政治活动。政治型抗争对国家性变迁最为敏感,只要政治机会出现,它就会在最大程度上表达自己的诉求。

  

  二、国家功能的调整

  

  一般而言,人们倾向于认为,当代中国的国家活动范围是缩小了、国家功能被缩减了,因为在许多领域人们能够感觉到政府退出的效果。但是,国家功能在缩减的同时,也在选择性地强化,在有些领域,国家功能不是缩减了,而是被不断地扩张。不论国家功能是扩张还是缩减,从社会抗争的角度看,它们都会对集体行动产生相应的影响,社会抗争的规模与程度随着国家功能的强化与弱化而出现明显的波动。作为国家性的一个基本方面,国家功能的变化体现了社会对政府期待的反应。

  国家功能的变化涉及到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品的内容,也因此涉及到国家控制社会的范围。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国家功能变化是巨大的,也是深刻的。与国家政策变化的范围相一致,国家功能的变化首先是从经济领域开始的,然后扩大到其他社会领域,变化的形式是以市场经济逐步地代替计划经济。在经济领域,从计划到市场的转型表明,以单位制度为统治基础的全能主义社会逐步地向以市场为基础的“温和的权威主义”社会转变[11]。由于单位制度具备的综合功能逐步消失,国家功能在经济领域的变化最终影响其他领域。

  在单位社会,单位是国家在基层统治的延续,因此,单位代表了国家,它以国家的名义控制与分配资源,正如安德鲁·沃尔德的研究所发现的那样,单位是一个小国家,它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功能于一身,控制了单位也就控制了人[12]。单位为什么能够控制人?在单位社会人为什么极少抗争?在极权主义社会,人们反抗国家的集体行动受到国家超强压制,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原因来解释这个现象。就中国而言,人们选择“日常抵抗”或“机会主义”的形式对抗国家或者放弃抵抗,其部分原因在于国家提供广泛而平等的公共福利,即使国家在农村的公共投入不及城市,但是人们仍然能够享受到大量政府免除的税费负担以及其他诸如就业、医疗、教育等公共福利。也就是说,国家控制范围的无处不在,产生了一个附加的正面作用,那就是以广泛而平等的公共福利换取人们对政权的顺从与信任。

  然而,在单位社会和农村人民公社解体之后,政府逐步地以市场来补充国家退出的空间,公共投入总体上逐年减少,公共福利不断下降。国家不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产品提供不足,造成了大量的社会抗争事件。以教育为例。与其他国家相比,公共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世界平均为4.8%,高收入国家为5.4%,中等收入国家平均为5.1%,低收入国家也达3.9%,而中国2005年只有3.28%[13]。由于国家对公共教育的投资不足,再加上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监管不力,致使民众的教育开支大幅度增加,教育负担飞速增长。由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发布的《“十五”期间中国青年发展状况及“十一五”期间中国青年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显示,在18年时间里,中国大学学费涨了约25倍,子女教育费用超过了养老和住房,在中国居民总消费中排在了第一[14]。由于人们对教育政策越来越不满,社会抗争在许多地方频频发生。在经济转型时期,大量的社会抗争事件集中在公共福利方面,这表明国家退出、国家功能的缩减主要集中在公共福利方面。

  与此同时,作为国家性的一个方面,国家功能变化的另一个极端是民族国家建设的扩张,它经常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应,很多社会底层的集体行动是针对国家的扩张行为的[15]。对当代中国而言,民族国家的扩张最直接的反应就是农民的集体抗税行为。农民通过不同的抗争方式抵制税收和各种不合理的收费。

  从表面上看,国家功能的扩张在农村地区的表现是经常性的机构膨胀。表一显示了三个不同历史时期的乡镇机构增长情况,大量国家干部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政事业经费与各种工资福利从乡镇财政中支出,不足与超出部分采取乱收费的形式向农民收取。仅仅在1984-1991年期间,全国5万个新的“科级”办公室诞生,新增干部400万人[16]。新的行政机构的出现都是针对新出现的社会需求,但是不能就此认为,国家加强新功能的目的是满足社会的需要,事实上,国家功能的扩张不是为了向社会提供福利,其初始目的是对那些新开放的社会空间实施控制。一般情况下,随着国家功能的扩张,其经济需求也会随之增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经济型抗争是集体行动的一种主要形式。

  表一:
全国乡镇机关与事业单位人员增长情况(人) [17] 1979年 1989年 1992年

  国家机关、党和人民团体 370,000 1,370,000 1,520,000

  土地管理、住房居民服务 130,000 1,510,000 1,660,000

  卫生、体育与社会福利 1,(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170,000 1,320,000 1,440,000

  教育、文化与广播电视 3,620,000 3,060,000 3,080,000

  金融与保险 110,000 210,000 253,000

  总数 5,350,000 7,470,000 7,950,000

  在国家功能扩张过程中,除了经济型抗争是集体行动的一种主要形式外,另一种主要抗争形式是权利型抗争。国家在释放社会空间、尝试从社会有选择地退出的同时,肯定了公民的部分权利,这些权利大多与市场社会有关,主要是一些社会权利。但是,由于这些权利的制度化程度还很低,故此公民权利的诉求在国家看来有悖于政治统治。当国家在扩张过程中经常伤害这些权利时,公民开始利用国家颁布的法律与政策规定来对抗政府。例如,《行政诉讼法》的出台为中国百姓“民告官”创造了条件和机会,据统计,《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司法抗争案件急剧上升,仅北京地区在1994-2004年期间,这类案件就上升了10倍[18]。国家功能的收缩与扩张似乎给政府提出了一个类似于第22条军规的两难命题。

  国家功能的扩张总体而言是政治性的,是出于政治目的而扩大国家对社会的干预,由于专制统治要考虑到统治成本的问题[19],这些干预并不能达到极权时代的效果与范围,因此,它总是有选择性的。通常情况下,国家会扩大对重要物质资源的垄断,试图通过控制物质资源来有效地控制社会;
其次,国家会加强对关键生产部门的控制和干预,因为这决定着国家能在多大程度上控制社会的资源;
再者,垄断公民的政治权利,在国家看来,政治权利比社会权利会给政治统治带来更大的危险性;
最后,以高压手段控制各种形式的社会抗争,在政府那里,显性的集体行动无疑是在公开挑战政治权威。

  国家功能的收缩与扩张带来了大量的社会抗争,如果国家活动范围明确、国家与社会的边界范围制度化,也就是在民主的制度条件下,社会抗争的协同性与显著性都会明显下降。很显然,当代中国缺乏制度化的条件与环境来规范国家活动的范围。但是,民主制度并不是一个充分条件,社会抗争的协同性与显著性在有些民主社会也同样明显,这取决于另一个变量――国家能力。在国家能力强的民主社会,社会抗争的协同性与显著性明显下降[20]。不民主的制度并不能说明当代中国社会抗争的全部,因此,我们需要从国家能力这一方面加以考虑。

  

  三、国家能力的变化

  

  国家功能不足以充分解释当代中国的集体行动,国家控制范围的扩张或收缩只是集体行动的一个前提条件,抗争的规模与范围还取决于国家控制能力。在国家控制能力强的情况下,社会抗争会降低显著性与协同性,表面上社会抗争的规模与范围都会明显下降;
但在国家能力弱的情况下,社会抗争会急剧上升,当政治制度不民主时,集体暴力的程度最突出。中国明显属于不民主的政治制度,对各种抗争类型的解释需要分析国家能力这个关键变量,才能得到更充分的说明。就社会抗争而言,当代中国的国家能力是强还是弱,不能一概而论,国家能力的有些方面很强大,而有些方面则弱小。大量的社会抗争正是对这种国家能力强弱的反应。

  一般情况下,国家能力被划分为四种,即汲取能力、调控能力、合法性能力与强制能力[21],但是出于我们分析的目的,我们需要对此进行重新分类。与国家功能相对应,我认为,国家能力大致包括如下几种:抽取能力、规范能力、保护能力、分配能力、强制能力。这五种国家能力的强与弱直接影响到社会抗争的范围与程度。

  国家的抽取能力主要是征税的能力。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当代中国建立起超强的国家抽取能力,中央财政总量与财政能力得到了飞速增长与提高。表二对比了不同时代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情况,我们可以从中至少得出3个结论:一是中央财政总量的增长速度大大高于经济增长速度;
二是中央财政增长速度大大高于地方财政增长速度;
三是中央财政能力大大强于地方财政能力。在经济方面,集权式的财税政策必然导致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形成一种剥削关系。即使中央通过转移支付向地方返还一些资金,但是这些资金不足于填补地方长期以来形成的严重财政亏空的状态。

  表二:
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与比重[22] 

  年份 绝对量(亿元) 比重(%)

  中 央 地 方 中 央 地 方

  1953年 177.02 36.22 83 17

  1966年 196.49 362.22 35.2 64.8

  1976年 98.91 677.67 12.7 87.3

  1984年 665.47 977.39 40.5 59.5

  1993年 957.51 3,391.44 22 78

  1999年 5,849.21 5,594.87 51.1 18.9

  2003年 11,865.27 9,849.98 54.6 45.4

  掠夺性的财政制度做大了中央、做小了地方,更严重的是,它做穷了社会,地方财政的亏空有相当一部分是由社会来负担的。在农村地区,表面上,中央政府不断地减轻农民负担,费改税或免除农业税,但是,由于中央对地方财政采取剥削的抽取方式,地方财政不足部分往往是由农民来负担的。国家对民营企业的抽取政策也同样是掠夺式的。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1999年全国实有个体工商户3,160万户;
2004年,这一数字下降为2,350万户,6年间减少810万户,平均每年减少135万户。这种减少有多种因素,但沉重的税费负担是抑制创业活力的关键因素。对中小企业各种名目的收费和罚款特别多,企业自主创业的“油水”几乎被榨干[23]。中央掠夺式财政政策导致了大量的社会不满与社会抗争。经济型抗争就是对这种政策的间接反应。

  中央抽取能力的强大并没有带来强大的分配能力,这并不是说中央政府不进行再分配,而是说,国家的再分配没有遵循惠及纳税人的原则,它更多体现的是一种“无代表税收”的逻辑。国家在扩张过程中、国家抽取能力在增强的过程中,再分配的方向是国家本身而不是社会,社会并没有从国家能力的增强过程中得到实惠,得到实惠者是国家机器。更为严重的是,社会不仅无法从国家能力增长中受益,而且社会福利方面却随着这种能力的增强而下降,某种程度上讲,国家能力的强大是建立在牺牲社会福利的基础之上的。因此,人们以就业、医疗、教育、养老等为诉求的福利型社会抗争大幅度增加。

  国家在强化抽取能力的同时,规范能力并没有相应得到提高。规范能力是对社会交易关系而言的,例如,政府规范市场的能力,体现在制定各种制度方面,目的是使交易关系保持公平与有序。国家在退出某些领域的同时,政府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法律制度,结果,导致了这些领域里的秩序混乱。规范能力的弱小有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缺少规范社会的制度;
二是国家制定的法律制度不适应社会的发展,某种程度上加剧了社会紊乱的程度;
三是在制定规范过程中总是体现政府受益的原则,在社会交易关系中,政府不均衡地拥有过多的资源与仲裁权,削弱了法律制度的规范作用。权利型抗争和福利型抗争与规范能力的弱小有很大的相关性。2005年和2006年发生在河南与江西的“文凭风波”,典型地反映了国家规范能力的水平。

  在威权主义社会里,国家从多数人那里汲取资源,通过不合理的分配制度,将资源转移到少数人手中,同时通过规范使这种不合理的资源分配合理化,因此,它建立起来的制度规范是保护少数人的权利与利益的。只要公民没有成为政治生活的中心与主体,威权国家就不会发展保护公民权利的能力,因此国家的保护能力就很弱小。国家的保护能力有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国家缺乏这方面的功能,没有相应的制度规范来保护公民权利。另一种情况是建立了规范制度,但是制度规范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作用不大。例如,中央规定农民负担不得超过家庭年纯收入的5%,但是,很多地方都不执行这个政策或故意歪曲政策。他们或隐瞒政策或人为抬高农民的收入水平,目的是为了便于从农民那里收取更多的费用[24]。第三种情况是那些保护公民权利的规范制度空间太小,公民权利的禁止性规定太多,大量的公民权利没有制度化。这三种情况都有可能导致权利型抗争,但主要集中在第二种情况,也就是说,在那些国家对公民权利给予确认的领域,由于国家能力有限,往往导致更大范围、更大规模的集体行动。

  与抽取能力一样,强制性能力是威权主义国家非常看重的能力。人们认为中国国家能力强,主要指的是抽取能力与强制能力,而不包括其他几种能力。当代中国发展强制能力最主要的途径是扩大军备开支和扩充官僚机器。我们以年年增长的军备开支为例。中国官方媒体报道,国务院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批准的2007年中央预算草案中的国防费预算为3509.21亿元,约合449.4亿美元。国防费预算比上年预算执行数增加529.9亿元,增长17.8%。国防费预算占当年全国财政支出预算的7.5%。2004年国防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为7.7%,2005年为7.3%,2006年为7.4%[25]。如果把强制能力作为一个单独变量来考察,我们会很清楚地发现,任何类型的社会抗争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会明显地减少。

  国家强制力是以抽取能力为基础的,抽取能力强,强制力就强;
相反,抽取能力弱,强制力就弱。但是,如果中国一味地增强这两个方面的能力,忽视其他国家能力的建设,它仍然避免不了民众的集体抵制。在某种程度上,我们仍然认为这种国家能力不属于强国家的范畴。一旦国家尝试从社会中退出、缩减国家功能,我们可以断言,在其他国家能力弱小的情况下,强抽取能力与强强制能力最终无法长期全面地压制大规模的社会抗争,抽取能力和强制能力也会因民众的普遍不满和集体抵制而削弱,协同性和显著性明显的集体暴力在所难免。一句话,当中国试图以发展抽取能力与强制能力来维持威权主义时,它压制社会抗争的效果在短期内是明显的,但是我们认为,从长远来看,这种国家能力是弱小的,它无法避免大规模的社会抗争。

  

  四、合法性的隐性衰退

  

  在现代国家中,国家功能的调整与国家能力的建设需要解决一个前提性问题,那就是这种国家行为的正当性,在政治学里就是政治合法性问题。在前面部分,我们已经指出,国家功能的调整与国家能力的建设不仅没有降低社会的集体反抗程度,相反,大量的社会抗争正是由于这些国家性的变化引起的。事实上,为了使国家功能与国家能力的变化正当化,当代中国在合法性方面也经历了重大的调整,从合法性的内容与合法性的维持手段,到合法性的阶级基础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些变化体现了国家性变迁的特征,反映了国家主动或被动地适应社会的一种姿态。但是,这种变化能够使国家功能的调整和国家能力的建设更加合理吗?这些变化能够降低因国家功能的调整与国家能力的建设而导致的大规模社会抗争吗?

  为了使国家功能的调整与国家能力建设从社会当中获得更多的支持,中国的意识形态在内容方面经历了持续不断地变化,从邓小平理论到“三个代表”再到“科学发展观”,每一位新当政者都竭力用不同的意识形态语言来“包装”自己的施政方略,每一阶段都有新的政治口号来推行这些政策。这些变化尽管看上去十分复杂,但是,我们仍然能够发现两条明显的变化轨迹。从历史的角度看,合法性内容的调整首先表现为,从以阶级斗争为中心向以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的转变。这个变化反映在国家功能与国家能力建设方面就是,国家开始关注民生问题,执政者不得不考虑公共福利问题,尽管从本质上讲这种国家还不是福利国家。公共福利问题的出现多少促进了大众公共福利观念的崛起,人们以集体行动的方式向国家表达福利诉求。合法性内容调整的另一个表现是,从权力为本向权利为本转变,尽管这种转变仍然不是威权统治的本质。这种转变带来了权利意识的崛起,国家通过制度化建设部分地确认了公民权利,公民利用这些制度反过来抵制政府。长时间地看,合法性内容调整在合法化国家功能与国家能力的同时,它也为社会的集体行动创造了有利条件。

  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之获得主要通过计划经济、群众运动、意识形态和暴力来维系的,但是,共产主义政治理想失败之后,政治上务实的政治精英开始放弃极权政权下的统治手段,“摸石头过河式”地引入市场经济制度,试图通过实用的政治策略来挽救共产主义的政治危机。(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在这种情况下,计划经济退出了中国的历史舞台,群众运动也因为“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路线破灭而终结。但是,让政治精英感到意外的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大众社会的到来却使得象征共产主义政权的意识形态失去了统治功能[26]。在政治精英看来,政治合法性的获得与维持手段所剩无几。最常见的一种手段是依靠暴力使社会服从政权,但是,这种方式只能在短期内获得与维持政治合法性,它不可能长期地发挥作用[27]。一旦国家强制能力出现明显衰退,社会抗争就会大量出现,政治合法性就会面临重大危机。

  除了依靠暴力获得与维持政治合法性之外,当代中国还发展出一种实用的政治策略,那就是通过经济绩效来挽救合法性危机。但是,这种策略并非灵丹妙药。经济增长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都只能是短期的,没有一个国家能够长期保持快速的经济增长。一旦经济出现衰退,每个人的经济利益都会受损,大多数人都会质疑统治者,政治合法性基础将会受到致命破坏。更严重的是,经济增长的原始目标和改革策略并非要让每个人平等地享受经济增长带来的繁荣;
相反,这种经济增长最终的结果仅仅惠及两者,一个是国家本身,即国家的抽取能力导致强制力的增长;
另一个是精英群体,即那些掌握权力或接近掌权者的少数人。就前者而言,由于国家选择性地发展抽取能力与强制能力,忽视分配能力、规范能力与保护能力的发展,因此,不均衡的国家能力往往带来广泛的社会抗议。就后者来说,经济增长不仅没有带来社会的普遍繁荣与发展,而是制度性地制造经济与社会不平等,社会不平等导致社会的两极化,两极化导致普遍的社会不满,这种社会怨恨将严重削弱政治合法性的基础。现实中大量社会抗争正是对这种不平等的反应。

  为了使实用的合法性策略能够得到实现,合法性的阶级基础从工农联盟向精英联盟转变。政治精英掌握着全部的政治权力,因此也就具有了支配一切的能力。当这些权力失去制约的时候,政治腐败是一个必然结果,它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对资源的掠夺,加剧了社会的极端不平等,因此,腐败将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抽空。社会精英也同样加入到政治剥削的过程中。20世纪90年代,国家为了解决中产阶级的政治归属问题而采取了吸纳的策略,塑造了大量的“红顶商人”(red capitalists)[28]。这些中产阶级不同于现代欧洲的中产阶级,他们以资本换取政治权力的支持,不平等地获取社会资源――而欧洲中产阶级则以资本换取政治权利。就中国的中产阶级来说,他们在资本换取政治权力支持的同时,也加入到政治剥削的行列,这种剥削加剧了经济与社会的不平等,激化了社会矛盾。因此,他们不仅没有成为公民社会的主角、推动中国的民主化进程;
相反,他们实质上为中国的民主化制造了障碍[29]。大量的社会抗争事件背后大多有这些“红顶商人”的存在。很显然,政治合法性的阶级基础的转变,并没有解决合法性危机问题;
相反,它加剧了这种危机,加剧了社会冲突的程度。

  当代中国的抗争诉求绝大多数属于非政治性抗争,它们的诉求目标不是政治合法性问题,即使有少量的政治性抗争偶尔发生,它们也在残酷的政治强制下很快消失,例如,1999年,少数异议人士在全国几个省市组建中国民主党,但是由于政府采取高压的手段,这些异议人士不得不停止活动或将力量转移至海外。与非政治性诉求相比,政治性抗议活动对合法性具有更大的挑战性,它的政治影响更直接、更即时,然而,这并不是说非政治性抗争对合法性基础的影响无足轻重。事实上,从长远来看,大量的非政治性抗争同样会降低国家的权威、动摇国家的统治基础。李连江的实证研究发现,在农村地区,农民对各级政府的信任程度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逐渐下降。在那些抗议者中间,由于长期的抗议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这些积累的怨恨会产生政治变革的需求,农民或者要求进行全国直接选举或者结束一党统治[30]。

  

  结语

  

  社会抗争的发展绝非凭空而生,更不是民众素质低下所致,它深深地扎根于行动者所依存的政治制度之中,取决于政治制度的适应性调整及其结果。国家功能的调整反映了制度的政治适应程度,但是,调整的方向与结果却背离了社会初衷,最终演变成保护国家与少数人利益。这种调整反映在国家能力上,就是片面强调发展国家的抽取能力与强制能力,以此来保证国家功能的实现。为了使这种保护国家与少数人利益的国家能力得到正当发展,国家频繁地改造合法性的基础,将政权的阶级基础建立在精英联盟之上,通过暴力与经济增长来维持这种合法性基础。但是,作为国家性变迁的社会反应,社会大众不仅没有对这种调整表示顺从,相反还以集体行动的形式表示抗议,这些抗议紧紧地伴随国家性变迁的步伐与轨迹,它们塑造了国家性,国家性反过来也塑造了集体行动。对国家而言,社会抗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性变迁的方向,最重要的一点是,它削弱了政治合法性的根基,不论这些抗争成功与否。

  在民主制度下,社会抗争能够成为获取与维持合法性资源的一种形式。然而,在威权政治下,社会抗争只有一种结果,那就是颠覆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因此,只有在民主制度下或在民主化过程中,社会抗争才有可能与国家性变迁之间实现良性互动。

  

  * 本文的写作得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课题(06JA810010)的资助。

  

  【注释】

  [1] 相关的理论综述可以参见Doug McAdam, Sidney Tarrow and Charles Tilly, Dynamics of Conten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 Chapter One; 也可参见Charles Tilly’s The Politics of Collective Violenc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Chapter One.

  [2] 查尔斯·蒂利是代表性人物,在他的多部著作中,政治变迁与社会抗争之间的互动始终是他的研究主题。

  [3] 2004年,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出版了《国家建设:21世纪的治理与全球秩序》(State-Building: Governance and World Order in The 21st Century)一书,该书引入国家性这个概念,说明发展中国家面临严重的治理不足的问题,从而影响到世界秩序。参见Francis Fukuyama, State-Building: Governance and World Order in the 21st Centur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2004, pp.1-42.

  [4] 2005年7月6日香港《大公报》

  [5] Jeff Riedinger, “Set China"s Farmers Free”, Journal of Wall Street, 23 May, 2006.

  [6] 参见于建嵘的“当代中国农民的以法抗争——关于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天益网(http:www.tecn.cn),2006年7月11日。

  [7] 参见Charles Tilly’s Regimes and Repertoires,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6, pp51-55.

  [8] Kevin J. O’Brien and Li Lianjiang, 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p.4.

  [9] Thomas P. Berstein and Xiaobo Lü,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 in Contemporary Rural Chin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p. 117.

  [10] “中国‘群体性事件’10年增6倍”,《新华每日电讯》2005年7月31日。

  [11] 包瑞嘉,“中国‘温和权威主义’改革之路”,《二十一世纪》2004年6月号第83期。

  [12] Andrew Walder, Communist Neo-Traditionalism: Work and Authority in Chinese Industr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8.

  [13]“政府教育投资不足 乱收费背后有着利益纠葛”,《中国经济时报》2005年11月25日。

  [14]“中国大学学费18年涨了25倍 在居民消费排第一位”,《北京青年报》2007年 1月11日。

  [15] Charles Tilly, “Rural Collective Action in Modern Europe”, in Forging Nations, edited by Joseph Spielberg and Scott Whiteford, 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 Press, 1976. pp.9-41.同时还可以参见Charles Tilly’s “Routine Conflicts and Peasants Rebellions in Seventeenth-Century France”, in Power and Protest in the Countryside, Duke University Press, 1989, pp. 13-41.

  [16] Thomas P. Berstein and Xiaobo Lü,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 in Contemporary Rural Chin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p. 101.

  [17] Thomas P. Berstein and Xiaobo Lü, pp.102.

  [18] “北京‘民告官’十年增十倍?被告多为中央部委”,载《北京晨报》2005年5月11日。

  [19] Robert Dahl, Dilemmas of a Pluralist Democracy,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3, pp. 12.

  [20] Charles Tilly, The Politics of Collective Violenc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21] 王绍光、胡鞍钢著:《中国国家能力报告》,辽宁人民出版社,1993年。

  [22]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

  [23]“中国中小老板有‘仇官’心态”,《瞭望》2007年1月26日。

  [24] Kevin J. O’Brien and Lianjiang, Li, “Selective Policy Implementation in Rural China”, Comparative Politics, Vol. 31, No.2 ( Jan., 1999)

  [25] 新华网2007年3月4日。

  [26] Gordon White, Riding The Tiger: The Politics of Economic Reform in Post-Mao Chin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chart 1.

  [27] 参见吉登斯的《民族、国家与暴力》,三联书店,1998年。

  [28] 参见Bruce J. Dickson, Red Capitalists in China: The Party, Private Entrepreneurs, and Prospects for Political Chan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29] 谢岳,“市场转型、精英政治化与地方政治秩序”,载《当代中国研究》2004年第2期。

  [30] Lianjiang Li, “Political Trust in Rural China”, Modern China, Vol. 30, No.2, April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