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力建:“城乡义务教育”能否成为留守儿童的福音?

  

  农村留守儿童、农村或城市贫困家庭的儿童、外来流动家庭儿童、孤儿……这些弱势群体到底过着怎样的生活?面临着怎样的困境?

  

  【2007年6月】

  

  2007年六一前夕,《广东省困境儿童调研总报告》正式发布:全省目前共有留守儿童95.08万人,单亲家庭儿童26.73万人,在押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1.42万人,贫困家庭儿童126.06万人,犯罪未成年人8666人,救助乞讨、流浪儿童1万多人次,流动儿童216.4万人(流动家庭儿童主要指随到非户籍所在地打工的父母一起生活的儿童),孤儿3.96万人。

  2000年至2004年,全省法院判决未成年人罪犯共28083人。其中2003年为5134人,年平均增长率为18.78%;
2004年为6903人,比上年上升22.5%;
2005年为8666人,比上年上升25.5%。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以珠三角为中心,并逐渐向粤东、粤西两翼扩散的态势。

  流浪儿童中有一部分属于落入了犯罪的群体,统计显示,我省高达79%的街头乞讨流浪儿童有被犯罪分子操控的经历。

  

  【2008年7月30日】

  

  温家宝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这项政策包括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公立学校和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就学同样享受免费待遇。

  这是中国义务教育的一个里程碑。

  关键是政策如何落到实处呢?“城乡义务教育”的阳光能否普照留守流动儿童?留守流动儿童如何享受到义务教育?

  留守流动儿童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日趋尖锐,留守流动儿童是未来社会的“定时炸弹”。

  根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抽样数据,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约5800万人,其中14周岁以下的农村留守儿童约4000多万。他们普遍存在亲情缺失、生活抚育、教育监护、安全保护、身心皆易受伤害等问题,近6000万孩子就像野草一样被遗弃在亲情之外。

  在数千万留守儿童的背后,还有数千万流动儿童。与留守儿童缺乏亲情和监护相比,流动儿童最重要缺失是平等的教育权利和就地高考的权利。而正因为流动儿童的权利缺失,直接催生了大量留守儿童的产生和发展。

  “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是两个巨大的、触目惊心的伤痕,是正在发生着的巨大的伤痛,横亘在中国现代化城市化道路上!如果我们无视他们的权益,不出十年,我们全社会将要迎接的是情感残缺、社会和家庭责任冷漠甚至充满反社会倾向的一代。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是中国上空的一柄达摩克利斯剑,是中国前进路上暗埋着的一枚枚‘定时炸弹’”。

  无论流动儿童还是留守儿童,面临的核心难题就是两个:一是进城读书难,二是融入城市难。

  进城读书难,正是导致留守儿童数量越来越多的主要原因。教育公平是他们顺利融入城市生活的前提。

  如果坚守户籍的壁垒,为了到户籍所在地享受免费义务教育,许多原已随父母在打工地就读的小孩就有可能被送回原籍,这样“留守儿童”的人群不仅无减,反而有增。如果能突破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限制,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享受全国范围内免费义务教育政策,也就是说,农民工子弟在其父母的打工地也能享受到免费义务教育政策,那么许多父母将乐意把子女带出原籍到打工地入学就读,这将有力地减少“留守儿童”的人群。

  2008年7月30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决定规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
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随迁子女,要统筹安排在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公办学校接收外来工子女上学的成本比较高,如北京、上海小学生生均教育事业费和公用经费投入一年需要8000多元人民币,而补贴民办教育则成本很低。

  目前中国的教育现状是民办外来工子女学校已经成为解决流动人口义务教育重要和必要的补充,为政府分担了义务教育责任。国务院常务会议这项决定为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在解决外来工子女教育方面的作用提供了政策保障,关键是如何把这项政策落到实处。

  当然,会给农民工流出地和流入地的教育部门增加工作难度。首先是因农民工的流动性而导致其子女的流动管理问题,这方面,可参考广东省中山市的探索:中山市给农民工子弟办理了“暂住儿童随行卡”。国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制作农民工子弟在异地享受免费义务教育的“随行卡”,加盖农民工流出地教育部门的公章,并规定凡每接受一个农民工子弟入学就读,不管是公立学校还是民办学校(绝大多数农民工子弟都就读于民办学校),都可以获得一笔(生均)国家及农民工流出地的省政府投向免费义务教育的财政转移支付(相应地,农民工流出地的学校就不能得到这笔财政转移支付)。考虑到农民工流入地的(学)生均教育成本一般高于农民工流出地,接受农民工子弟就读的学校在获得财政转移支付之后,农民工流入地政府应给接受农民工子弟的学校补贴成本差价,这主要是基于农民工已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的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即使不突破目前的户籍限制,也可以将后一法律规定理解为:农民工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农民工流入地的民办学校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只不过是从本地委托变为异地委托。

  事关民生问题,事关中国城市化发展问题,各级地方政府应尽快出台实施办法,把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落到实处,对承担义务教育阶段责任的民办学校财政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形成合理的长期有效的配套机制。让留守流动儿童真正享受到“城乡义务教育”的阳光普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