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星,渠涛:日本民法学历史上的丰碑

  

  一代民法宗师我妻荣博士的教科书类成果代表作《民法讲义》中文版即将面世,这对中国民法学界和日本民法学界都是一件大事。

  中日民商法研究会有幸受中国法制出版社委托组织了这套《民法讲义》的翻译工作,值此《民法讲义》中文版付梓之际,谨从翻译工作组织者的角度就我妻荣博士本人的一些情况以及翻译工作中的一些共通问题作简单介绍和说明。

  

  1、我妻荣简介

  

  (1)我妻荣的生平

  我妻荣, 1897年4月1日生于日本山形县米泽市铁炮屋町(现在我妻荣纪念馆所在地),是家中5个子女中的长子,也是唯一的男孩子。父亲我妻又次郎自明治28(1895)年至大正11年(1922)的28年间一直在山形县米泽中学做英语教师,母亲是山形县师范学校的第一届毕业生,在当地的与让小学长期从事过教学工作。

  我妻荣,1903年4月入米泽市与让小学(6岁);
1909年4月入米泽中学(12岁),1914年3月中学毕业(17岁);
同年9月以丙种首席的成绩入第一高等学校,1917年6月高中毕业,7月考入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20岁);
1919年1月通过高等文官行政科考试(22岁);
1920年7月毕业于东京帝国大学法律学科(23岁);
1922年7月就任东京帝国大学助教授(副教授,25岁);
1923年6月作为文部省选拔的留学生,以民法研究为课题赴欧美各国留学(26岁);
1925年12月8日留学回国(28岁);
1926年同留学归国所乘轮船上相识的铃木绿女士结婚(29岁);
1930年因左足踝骨患关节炎开始拄拐生活(30岁);
1945年就任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部长(48岁);
1946年出任贵族院议员(49岁);
此后,作为社会职务历任临时法制调查会、司法法制审议会、家事审判制度调查会等立法机构的委员。1948年出任日本司法学会理事长(51岁);
1956年7月出任法务省特别顾问(59岁);
1957年3月在东京大学退休,同时取得东京大学名誉教授称号(60岁);
1964年获日本文化勋章,米泽市名誉市民(67岁);
1966年为母校捐资设立“财团法人自赖讲学基金”(69岁);
1970年捐资为母校与让小学设立图书文库(73岁);
1973年参加“与让馆创立纪念仪式”、“我妻先生胸像揭幕式”(76岁);
同年10月18日因急性胆囊炎住进国立热海病院,10月21日逝世。逝世后被追授“勋一等旭日大绶章”,这是日本对国家或公共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授予的最高荣誉。

  (2)我妻荣的生活和为人

  我妻荣在小学时代就被评价为“秀才”,自初中毕业后进入高中时代一直到大学,一直同原总理大臣岸信介同学,两人既是朋友也一直是争夺学习成绩魁首的一对对手。我妻荣博士在大学学习期间就通过了高等文官考试,即高级公务员考试,本来的人生设计应该是向仕途发展。但是,因为他受到当时民法学泰斗级人物鸠山秀夫教授的青睐和劝荐,于毕业前一年获得东京大学特别奖学金,最终留在东京大学法学部一生从事了以民法为中心的法律研究和教学工作。

  我妻荣一生著书立说可谓是书等身齐博大精深,但在生活上并不是人们常理中想象的那种埋头攻读而毫无嗜好型的学者。他在学习和研究上一丝不苟,生活嗜好上也是丰富多彩:他左足踝骨患关节炎的本源就是在棒球场上受伤所致;
在拄拐生活后经常从事的运动是射箭;
很长一段时间将周三下午定为“雷打不动”的围棋时间;
他不仅喜欢打台球和扑克牌,而且还喜欢带有轻微赌博性质的弹子游戏,而在学者中喜欢这种游戏的人确实为数不多。

  我妻荣为人,既有慈爱之心又有强烈的正义感。这一点,从他与岸信介之间发生过的两件事情上体现得最为明显。

  岸信介曾在二战中作过东条英机的幕僚等军国主义政府的高官,战后作为战犯被关押。当时日本的一些有识之士考虑到战后日本重建需要有经验的政府官员,随之以请愿的形式要求占领军和政府释放一些战争“罪行轻微”的在押战犯。当然这种“请愿”及其最终能够成功,还有战后东西冷战开始等世界政治背景存在。我妻荣作为当时的社会名人也在请愿书上签了字。但是,在岸信介出任首相后,开始同美国谈判签订日美安全保障条约时,受到社会上有识之士主流的强烈反对。对此,我妻荣博士在《朝日新闻》上发表了一封致岸信介总理大臣的公开信。信中最为激烈的言辞,也是最能代表我妻荣政治观点的文字如下:

  “恐怕你自认为现在所作的强化外交路线是为我国发展而选择的最正确的路线,而且对此确信无疑。虽然你的信念本身无可置疑,但是,你在战前同德国联手发动以中国和英美为敌的大东亚战争,当时你也曾经确信这是为我国发展而选择的最正确的路线。而事实证明这场战争是完全错误的。而你现在又正在重复过去的错误。一想到这一点,我不禁毛骨悚然。今天可留给你的唯一出路是,赶快退出政界,去过一种闲野垂钓的生活。”

  

  2、我妻荣学术研究和教书育人的成就

  

  我妻荣师从鸠山秀夫。鸠山秀夫的时代正是日本民法学引进德国概念法学对日本民法进行体系性解释——即所谓“学说继受”——的全盛期。然而,这一时期,以末弘严太郎为首的社会法学派对以往的概念法学派提出严厉批评,认为法律解释应该更注重本国的实际,而不应该从概念到概念一味追求法律本身的体系性。正是在学界出现这种新潮流的时候,我妻荣被选派到国外留学,但他与其他日本学者到国外留学所选择的学习内容截然不同。他没有像其他更多的学者那样主要选择一个国家,专攻该国的法学,甚至取得该国的学位,而是选择了当时资本主义发达的几个国家,而且所学习的内容不仅限于法学,更多地将学习重点放在了与法学紧密相关的各个学科上。可以说,这种留学态度的选择为我妻荣在日后以学贯东西集大成的民法学研究而成为日本民法第一人奠定了最为坚实的基础。

  我妻荣一生著书立说极丰。在数量上完全可以用“书等身齐”、“汗牛充栋”等来形容;
而在质量上又可以用“博大精深”、“切合实际”来评价。我妻荣自30年代中期开始在日本逐渐取得主流地位,直至逝世后到80年代在日本民法学界基本上都占据着绝对权威的地位。80年代在日本学习民法,只要遇到“通说”,其90%以上都是“我妻说”;
只要遇到“判例和通说”以同样的观点一并出现,其中的通说近乎100%都是“我妻说”。由此可见,我妻荣的民法研究对审判实践的影响之大至今无人比拟。

  我妻荣的成名之作是他在留学归国后发表的几篇基础性研究的学术论文。这些论文后来作为一本论文集编辑成册,现在已经被译成中文在中国出版(我妻荣著:《债权在近代法上的优越地位》,王书江、张雷译,谢怀栻校,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9年)。

  我妻荣曾撰写过多种民法教科书,而作为教科书类成果的代表作就是这套《民法讲义》系列教科书。虽然令人感到遗憾的是,这套教科书因为我妻荣突然辞世而没有最终完成,但是这套民法教科书可谓是作为权威影响了日本近半个世纪。

  我妻荣的民法研究类成果的代表作是由他在各个时代和各种刊物上发表过,而后集结成册的《民法研究》(有斐阁,共15册)。

  

  3、我妻荣与中国民法的关系

  

  我妻荣的名字对于中国民法学界并不陌生。他在民法学研究方面的成就不仅对日本民法学界产生了巨大影响,而且也因为日本民法对亚洲各国的影响而对我国民法学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我妻荣在中日两国民法制度比较研究方面的成就巨大。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 1930年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日本在上个世纪的30年代至40年代出版了一套《中华民国民法》注释书,而这套注释书主笔就是我妻荣(另有我妻荣和川岛武宜合著)。尽管这套书最终没有出完整(最近在东京大学图书馆发现了尚未出版的最后一部分书稿,可望在近期面世),但到现在为止仍不失为高水平的学术著作。这套书在结构上简洁明快,先列举条文的译文,然后列举各国民法相关制度的立法例,进而比较中日两国民法制度的异同;
每卷末尾还列举有日中民法用词的对照。日本当代著名民法学教授星野英一教授曾经说:这套书的形成尽管缘起于那个不幸的时代,但在近代以来日中法律交流历史上仍是水平极高、贡献极大的著作。

  此外,我妻荣曾经于1941年和1942年、1943年来中国工作和讲学。

  第一次是从事一些公务性工作,其后两次是在北京大学法学系通过翻译讲课。第一年是总则,第二年是物权。我妻荣基于当时的讲稿,曾经在战后出版过一本《中华民国民法总则》(日本评论社,1946年)。这本书在日本的评价很高。

  

  4、本套译著在翻译过程中的一些技术处理

  

  第一,这套教材中使用的省略语较多,这些省略方法大多是日本前一个时代学界的约定俗成。关于这些省略方法,作者在这套讲义最早出版的几册中曾以“略语表”的形式有过介绍,但在后几册中则没有具体列举。早中译本中,我们考虑到为读者阅读提供便利,增加了一些“略语表”的内容。增加部分的工作是由参加这套《民法讲义》翻译工作的江涛博士完成的。另外,因为这套讲义各卷出版年代不同,各卷中的略语表述也不尽相同,为保持原著的原貌并考虑到读者在必要时需要查阅引文中的文献时方便,在翻译上没有做更多的展开处理,因此读者需要注意阅读各卷凡例。

  第二,以往的译著多将原著页码放在页眉或页肩予以保留,其目的是便于查阅原著中提及的“参见X页”。在这套译著中没有保留原著页码,而是代之以保留项目码,理由是原著中提及的“参见”指向为项目号,而并非页码;
而且如果同时保留页码和项目码既要浪费页眉或页肩也会有失爽洁。

  第三,原文中的数字表示是按日本习惯,在中文版中按照中国读者的阅读习惯进行了统一调整。

  第四,中文版的章、节号及各级标题号基本使用了按原文所使用的表示,但将原著中“ア”“イ”这类日本专有的片假名符号改为了“A”“B”。

  第五,原著中对“年”的表示,基本上都采用的是日本年号。中文版中没有将其一一计算修改为公元纪年。其计算方法如下:

  明治+1867,例:明治5年=1872年

  大正+1911,例:大正5年=1916年

  昭和+1925,例:昭和5年=1930年

  平成+1988,例:平成5年=1993年

  第六,鉴于这套译著的原著所使用的《日本民法典》条文是2004年修改前的,因此,在条文的附加上主要参照的是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但是,在所附加的《日本民法典》条文的中文与上述参照译本相左之处,由译者负责。

  

  5、鸣谢

  

  此次参与《民法讲义》翻译的各位译者都程度不同地有过留学日本以及学习和研究中日民商法学的经验。这些人中绝大部分都是正在民法研究和教学第一线的学者,还有一部分是从事法律实务的律师。必须承认的是,翻译工作对于专业学者而言,既辛苦又欠缺应有的成果评价回报。但是,他们尽管平时工作繁忙,但还是不辞辛劳,全力以赴,以高质量的翻译水平成就了这套译著。在此,向所有译者表示衷心的感谢。

  中国法制出版社独具慧眼,将这套《民法讲义》中文版列入自己的出版计划,我们相信它的出版将为中国的民法学乃至中国的民法典立法工作起到积极的作用。特别是,此次翻译工作得到社长祝立明先生、总编杜佐东先生的高度信任和大力支持,他们对法律图书出版工作的高度负责精神、对翻译工作的具体指导令人敬佩和感动;
原在该社工作的罗洁琪小姐为此书的翻译事务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在此,谨向出版社参与这套译著的所有编辑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最后,我们期待着这套《民法讲义》的出版能够为中国的民法学以及中国的民法典立法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期望通过我们今后一如既往的努力工作,为中日之间民商法交流架起更为宽阔而平坦的桥梁。

  

  中日民商法研究会会长 梁慧星

  中日民商法研究会秘书长 渠涛

  

  二○○八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