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价值的司法维护机理


  摘要:民主治理的理念、权利保障的意识和权力制约的价值取向是现代宪法的基本精神,维护和实现宪法的民主价值是人民主权的內在要求,也是司法的应有功能。司法的组织结构、程序机制和管辖范围决定了法院可以通过政治渠道的疏通实现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的有机统一,通过价值整合实现民主秩序结构与文化秩序结构的有机融合,通过宪法阐释实现法律意志与公众政治意愿的有机结合,从而有效解决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集体自主与个人选择、过去的法律意志与现时的民众意愿之间的冲突。
  关键词:民主价值 权利保障 宪法原则
  中图分类号:DFO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6)06-0041-09
  “20世纪40年代,最高法院开始视民主为最崇高的理想”,山民主成为宪法的基本精神。为了维护人民主权原则,法院应该把人民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自主作为司法的基本价值和根本目的,在发生权力与权利冲突的时候,法院应该通过权利推定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自由权利。众所周知,权力与权利的冲突有时表现为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集体自主与个人选择、过去的法律意志与现时的民众意愿之间的冲突,这就需要法院通过司法审查疏通政治渠道,在保证政治决策合宪性的基础上保护个人自由、维持社会秩序、维护民主的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需要法院通过宪法解释和价值整合实现民主秩序结构与文化秩序结构的有机融合,实现宪法意志与公众政治意愿的有机结合。毋庸讳言,民主价值的司法维护依赖于社会公众的信任,法院应该保障社会公众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对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疑难型案件表达司法意见,在反映社会主流民意的基础上缓解法律与社会的紧张关系,实现民主的形式价值与实质价值的有机整合。
  一、通过政治渠道的疏通实现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的有机统一
  政治渠道的畅通意味著各个利益集团可以在立法程序中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集体自主与个人选择、民主的形式价值和实体价值在立法程序及其结果中获得了审议和选择。但是,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议员的意志不等于人民的意志,政治代理人的利益要求也不一定是普通民众的利益诉求,代议制民主机制有可能产生民主失灵的情形,从而导致多数人的政治决定损害少数人权利的结果。行政权力的扩张对代议制民主产生了严重的冲击,增加了代议机关防止和消除行政腐败的难题,进一步加剧了民主政治渠道的堵塞。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司法的民主渠道疏通功能,修正违背人民意志的法律,保证法律意志与人民意志的统一。
  首先,法院借助于司法审查来保护个人自由、维护民主的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在巴拉克看来,民主是形式和实质的统一,形式民主意味着人民主权和多数人的统治,而实质民主意味着民主的价值统治。“民主是一个部分地由一些权利构成的政治程序,当一个社会对必须由公共决策做出的事件有不同意见时,民主要求这个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有平等解决分歧的权利”。民主的这一理念意味着在一个社会中,如果个人参与的权利得不到保证,政治程序不受权利的制约,这样的政治过程及其结果就不具有民主性,如果个人的某些权利得不到尊重,那么多数至上的决策程序就会因为实质民主的缺失而失去政治合法性基础。民主立基于每个人都享有权利的基础上,多数人也不能因为自己掌权就否定少数人的权利。人权是实质民主的核心,不保护人权就不可能有民主,不能有效地保护人权,民主就没有正当性。另一方面,“平衡与妥协是民主的代价。只有一个强大、安全而且稳定的民主国家才能提供与保护人权,只有建立在人权之上的民主国家才能有安全”。虽然,权利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和表现形式,但是,自由是权利的核心价值意蕴。自由是最基本的交往权利,是人们结成各种社会关系、塑造权力结构、构建权力运行机制的前提条件。美国沃伦时代的最高法院第一次意识到,“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载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结社自由是民主赖以存在的根基,因此需要赋予它们以优先地位”。
  为了保证所有的社会主体都能享有最广泛的自由权利,就必须为自由确立平等的前提和基础。“不仅少数民族代表是民主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真正有效的代议制要求对所有人的尊严与价值予以保障。法院认为民主不仅应有程序价值,而且应有实体价值”。法院撤销那些干涉言论自由的立法目的是保护自由、促进民主。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多数人的立法决策往往会侵犯少数人的权利,因此,沃伦时代的最高法院把保护少数人的权利作为民主核心也就具有了现实的合理性。而且,“法院将注意力集中于对少数人权利保护的本身就是对民主含义的重新解释,强调公平对待是民主的一个必要的前提条件”。诚然,自由表征社会主体在政治、经济、文化交往活动中的自主程度,因而与民主的要求密切关联。公正的选举和普遍投票权更侧重的是程序正义,而相对忽视了实体正义。实际上,没有相对平等的社会和经济条件就不可能实现有效的政治平等和民主的实体价值,法院应该通过司法审查程序以判决的形式保护所有公民的尊严与平等,最终使民主包含实质正义的内容。进而言之,宪法权利是民主价值的集中表达和表现,司法审查正是确保个人的自由、促进民主发展的权威机制。
  其次,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力图在尊重多数人的意志同时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实质民主的统一是立法至上与社会价值的有机结合。宪法确定的民主价值是程序民主价值和实体民主价值的有机结合,不顾及少数人的利益诉求和价值追求的多数人意志会蜕变为多数人专制,司法审查的合理性不仅仅在于法院完善和保护了民主,而在于通过司法审查程序对无节制的民主给予宪法设定的限制,进而通过程序民主价值实现实体民主价值。“持续不断地被多数人专制所危及的孤立无援、势单力薄的少数民族,由于其太弱小而很难在民主程序中保护自己,只有积极的司法审查才能在多数人统治与少数人权利之间进行调整,寻求平衡”。民主不只是意味着多数人意见的畅通无阻,也是少数人的意见被实质上重视,司法审查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通过司法审查程序疏通少数人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实现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布朗诉教育委员会一案中,通过撤销种族隔离的立法从多数白人的专制下保护了黑人的权利。在大法官们看来,“制造和强化种族隔离的法律本身就是违背民主原则的,那些使一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平等的法律与民主是水火不容的。……宗教自由是保护多元化价值的必要前提,多元化价值又是民主社会的基础。从这个观点来看,当法院撤销了那些压迫孤立无援、势单力薄的少数民族的法律时,这不是在抵制民主,而是在支持民主”。推而言之,如果一项法律确实与民主的要求不一致,那么,法院废除该项法律的判决为社会更加民主扫除了障碍,也就实质上推进了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