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平等是美国一大政治正确。三位沃尔玛前女工比起沃尔玛,似乎是弱势一方。村上春树有名言:当鸡蛋与高墙相撞时,他永远站在鸡蛋一边。那,美国大法官凭什么站在高墙一边?
对美国了解越深,越感到法律在这个国家的至高地位和至大作用。比如,美国和古巴虽是冤家对头,两国却早在1977年――比联合国通过海洋法公约还要早五年――就和墨西哥一起划定了三家海上近邻的经济专属区分界。划界的原则,后来还被海洋法公约采纳。在美国的扩张过程中,不管土地是怎么来的,拿到手之后,分界都是明确签约的。在法律上,美国与世界任何国家都没有领土、领海的冲突。这就使美国意图主导国际事务时,阻力大为降低。其他国家也得益,中国公司帮古巴勘探近海油田,就不必担心美国军舰干扰。
美国法律的最高解释不属于政府也不属于政党,而是属于最高法院的九位终身任职大法官。是他们的分析和辩论,维护了美国法律及社会的稳定。美国不是和谐社会。提出了“文明冲突论”的已故哈佛大学教授塞缪尔?亨廷顿在上世纪80年代出过一本书,《美国政治:先天的不和谐》(American Politics: The Promise of Disharmony)。亨廷顿说:不像其他国家,美国不是民族国家,美国是来自五湖四海的各族移民,为了一个共同的自由理想,走到一起来了。但理想与现实总是有差距的,所以美国政治永远吵吵闹闹,总是有人按着理想激烈批评现实。而美国的理想是一种政治原则,原则问题是很难妥协的。美国的大法官们,面临事关原则的冲突时,如何处理才能使社会相对稳定、不被左右之争撕裂?
试看一个被告为沃尔玛的例子。三位沃尔玛的前女工,代表曾在和正在沃尔玛美国各分店工作的总计160万女雇员,控告沃尔玛在加薪和提职时有性别歧视。这案子从低级法院打起,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期间引来各界关注,成了美国一大案。今年放假(美国大法官和大学教授一样,享有暑假,从7月4日的美国独立节开始,休息到9月初的美国劳动节)前夕,大法官们判决:女工的共同诉讼不可立案。
男女平等是美国一大政治正确。而且女工比起沃尔玛这样的全球大商场大企业,似乎是弱势一方。村上春树有名言:当鸡蛋与高墙相撞时,他永远站在鸡蛋一边。美国大法官凭什么站在高墙一边?――其实,大法官们哪边都不站,他们只是站在法律和程序之上。他们并没有判决说沃尔玛不存在性别歧视,也没有说女工不能控告沃尔玛,判决只是认为女工的共同诉讼不合程序。
原告律师是按照美国民事诉讼法第23章的A条和B条而要求立案的。A条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共同诉讼;B条则与赔偿有关。九位大法官一致同意:原告不适当地援引了B条,据此提出的补发工资要求不合程序。他们同时以五比四通过,判定女工的共同诉讼不符合A条规定。限于篇幅,这里只讨论大法官们不管偏左偏右都一致同意的部分。
原告律师实际引用的是B条第2款,这是针对被告的某个涉及共同诉讼群体所有成员的一般性举动。最高法院判决指出:沃尔玛并没有歧视女性的企业性政策,加薪和提职由每家分店的经理独立决定,这里不存在对每一个女工都适用的一般性法律解决。美国共同诉讼的条件比较严,原告为方便打官司,仅仅提出工资补发,没有要求金额更高的惩罚性赔偿。反正160万人的补发工资已是天文数字,足够律师发财。
但是,最高法院判决指出:沃尔玛3千4百家美国分店的情况千差万别,可能会有某些女工,如果由她自己控告本店经理,她的经历足够要求惩罚性赔偿;另一方面,也有女雇员一路升迁,已经做到分店经理或更高,她在感情上不愿控告公司――共同诉讼的整体性解决,实际上会损害这两类人的个人利益。大法官们认为:如果存在个体利益优化方案,你不能随意“代表”他人,哪怕出发点是为集体谋利益。所以那三名女工不可“代表”沃尔玛全体女雇员,她们提出的共同诉讼不成立(但可以缩小规模继续打官司)。
这案子,看上去是个站在劳动者一边还是大公司一边的“姓社”还是“姓资”的原则问题,但大法官们只是在程序上作了个比较狭隘的判决,就摆平了各方的汹汹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