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证 [几十年前的结婚登记证与离婚证]

     结婚登记三部曲   俗话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婚姻嫁娶是每个人一生当中的大事。解放初期的结婚登记手续和现在大为不同,那时主要是分三步走:先是单位出具介绍信,然后个人填具《结婚登记申请书》,最后由登记机关核发《结婚证书》,到此一桩婚姻美事才算正式得到法律的认可。
  本文所涉及的档案是浙江省余姚县狮东乡两位农家年轻人结婚的申请书(含介绍信),距今已有半个多世纪。介绍信由男女双方单位各出具一份,不同的单位所写的介绍信详略侧重有所差异。本档案中两人的介绍信都比较简略,仅寥寥数句。男方介绍信的原文如下(见图一):
  此证明我单位线路工徐××同志返家结婚,希政府准予。
  此证。
   第三工区
   (加盖“铁道部新建铁路工程总局第二工程段第三工区第五工程局”公章)
   56年6月17日
  由此可见,徐××是一位在外务工的农家小伙,现在因为婚姻大事受父母之命特地请假从铁路工地匆匆赶回狮东乡老家来完婚。将与徐××结为连理的葛××的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是这样的(见图二):
  兹介绍本社社员葛××,年31岁(生日三月初三),与徐××年三十二岁前来贵乡等(应作“登”字――引者)记。特此证明。
  此致。
   狮东乡第四社区八一社主任
   (×××章)
   1956.6.23
  
  那时候农村有文化的人很少,也难怪把“登记”写成“等记”了。单位开具介绍信之后,男女双方再亲自到所在地狮东乡人民政府登记,仔细填好结婚登记申请书。当时的结婚登记申请书主要有结婚人性别、姓名、年龄、出生年月、籍贯、家庭成份、文化程度、职业、住址、双方结为夫妻及经过情形等内容,如果以前结过婚的还要填以前配偶姓名、结婚地点、婚姻结束的原因,最终是承办登记人员的意见并盖章。徐××和葛××二人当时填写的这份结婚登记申请书,内容比较详细,现特择要录下:
  结婚登记(申)请□□书结字第十五号
  我俩双方自愿结为夫妻,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填具左列事项,并附缴户籍证明书、健康证明书、一寸相片各三张(件),请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结婚人性别男,姓名徐□□,年龄32,1925年11月26日出生,籍贯慈溪,家庭成份贫农,文化程度高小,职业铁路工人,现在住址河南,婚后住址狮东四社区。
  结婚人性别女,姓名葛□□,年龄31,1926年3月3日出生,籍贯余姚,家庭成份贫农,文化程度初小,职业务农,现在住址狮东四社区,婚后住址狮东四社区。
  双方结为夫妻及经过情形:经何祖民同志介绍,双方经过三个月恋爱过程。均系双方自愿结婚。
  
  虽系自愿结婚,但是只是经过短短三个月的恋爱期(此前徐××当在外地铁路工地工作,是否真正有过三个月的恋爱时间,值得怀疑)就申请结婚,这个速度还是显得有点仓促。这主要是因为双方年龄已大,岁月不候人,结婚登记不能再有丝毫拖延;社区同志(多系有名望的人)出面牵线搭桥,使彼此的情况了然于胸,婚事有保证;农村的交际圈本来就不大,况且他们两人同在一个社区长大,对对方性格、人品自然较熟悉。
  在“曾否结过婚”一栏,葛××填写的是1943年10月8日与裘××在林家这个地方结过婚,后来她的丈夫(即前夫)在1951年生病亡故。葛××和裘××生有一个10岁的女儿和一个6岁的儿子。徐××则没有婚史。可见,葛××第一次结婚是在17周岁的时候,属于早婚,这在解放前是允许的。解放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50年4月推出的首部婚姻法规定男20周岁,女18周岁始得结婚。
  在“登记机关首长决定”一栏,缺省。“承办登记人员意见”上写“同意结婚”四个字,并盖经办人员张国桢的印章。当时承办人员的意见看起来要比父母之命还要大,父母大人一时想不明白还可以做做思想工作,要是办证人员不同意结婚,那就毫无商量余地。
  落款单位是狮东人民政府和徐××、葛××的签名盖章(葛××以手印代章,显然不会写字)。本来还有申请人的一寸照,可惜照片已经脱落无处查找。据在他处所见之经验,此类照片一般多是男女单人的一寸照并排紧贴在一起,也有男女二人合照一张二寸照的。男的发型多是小平头,中山装,神情稳重;女的多梳两个粗辫子,一副典型的淳朴农家妹形象。
  落款时间是公元1956年6月22日,距今已是悄然半个多世纪。
  
  为了方便人们填写申请表格,登记申请书还在文末以附注的形式作出了五条规定:
  1、填写本申请书应抱老实态度,不得隐瞒,并应用毛笔或钢笔正楷填写,勿写草字。
  2、(申)请人填写有疑问时,可向承办人员询问,如不会写字,可用口头说明,由承办人员代为填写。
  3、(申)请书号码应与发给的结婚证号码相同。
  4、凡经批准发给结婚证的(申)请书,应由登记机关定期装订成册,当作存根,(每三个月装订一次)以备查考,未经批准、未发给结婚证的(申)请书定期作废。
  5、由区公所登记时,本(申)请书上之“人民政府”四字,应改为区公所。
  各类手续都办妥后,可直接向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书》。这样一桩好事就算成了。
  从上面这份珍贵的婚姻档案我们可以看出,半个世纪前的婚姻嫁娶还是比较自由的,女方葛××在前夫亡故之后,不甘于守寡一生,携儿带女与同乡大龄青年徐××结婚,冲破了世俗的偏见。作为有点知识的徐××(高小文化),敢于摒弃传统旧观念,与她们孤儿寡母一道生活而不弃,这是值得称道的。
  
  另外,当时的“婚姻规则”无形之中还是受到了传统的门当户对婚姻观的影响,如年龄相仿且男方必长于女方,籍贯邻近,特别是在狮东乡这样的农村,结婚一般都是在本社区内部自由婚配,家境出身相仿,在知识教育上又是男方高于女方。在解放初期这种新时代背景之下,并不是政府没有履行起调配男女平等(包括教育)享有各种社会资源的权利,而是数千年来的社会观念主导了人们的婚娶潜意识,那就是男方必须高于女方一筹。这在现在看来显然是不可取的。
  这份珍档的出炉有着时代背景,它是解放初期社会各界舆论倡导婚姻自主的产物。1950年4月30日,毛泽东主席亲自签发新中国首部《婚姻法》,明确了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结婚登记(申)请书从右到左纵向书写,新郎新娘的名字并列书写,上面不再书写双方父母的名字。这些都是男女平等、社会进步的表现,充分尊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婚配自由选择权,极大地解放了受压抑的人性。
  
  火红的离婚证书
  2006年夏天,我到宁波市天一阁博物馆工作,正巧原《宁波市志》主编俞福海先生和我同在一个办公室。先生系离休干部,离休之后在天一阁发挥余热,以有益于地方文献整理为己任。先生每个周日必去范宅文化市场,既访书画,也访档案。
  本文所利用的这张罕见的半个世纪前余姚地区离婚证书系先生重金所购。这张离婚证书做得红红火火,连77岁的俞福海先生以前也未曾见过(见1956年的离婚证-图四)。该证书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民政厅印制,类似奖状,从右向左纵向书写,主体内容如下:
  
  离婚证□□字第伍号
  兹证明李××,年32岁(一九二五年七月生)、陈××年24岁(一九三三年五月生)双方自愿脱离夫妻关系,经审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相符,准予登记。
  此证。
  上面提到的婚姻法即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它确立了包含男女婚姻自由在内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婚姻自由,既是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当时的离婚程序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先向区人民政府登记;区人民政府查明确系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确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如果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先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经调解无效后,即转报县或市人民法院处理;区人民政府不得阻止或妨碍男女任何一方向县或市人民法院申诉。县或市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也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即行判决。当时男20岁、女18岁,方得结婚。所以,李××和陈××的婚姻生活最多维持了六年,相处时间较短暂。
  正中位置贴有双方的一寸登记照片,在离婚人一栏签名:李××(盖李××私章)、陈××(盖指印)。最末是人民政府首长杨光明签章、签发日期公元一九五六年十二月六日及主管单位“余姚县狮东乡人民委员会”、“余姚县人民委员会”公章。
  
  该证书虽然文字比较平实,但是证书四边环绕的吉祥如意、和平美满图案定会让你产生匪夷所思的感觉。喜庆的大红色调,让你发问不已。结婚乎?!离婚也!图案是左右对称结构,六面向两侧倾斜悬挂的国旗和璀璨的金色五星高悬于上,象征着新生的人民政权。这个斜挂的六旗图案,奠定了喜气、浪漫和轻松的基调。上边两侧是和平鸽衔橄榄枝飞向国旗,寓意中国人民对和平的渴望;金黄色的麦穗,象征丰收、年年有余;中间是盛开的月季花,象征和平和友谊、爱和美、兴旺和繁荣,朵朵绽放的喇叭花象征着爱情永固;下边是麦穗和象征多子的石榴等。与上边国旗相对的位置,在底端中间位置是“自主自愿”四个大红字。
  同期的结婚证书和离婚证书在图案这一点上可谓大同小异。单从婚姻证书本身来看,50年前老宁波人结婚和离婚同样是红红火火,这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所以,我们可以推知那个时代的婚姻理念是既要欢天喜地地拜堂成亲,也倡导热热闹闹地友好分手。毕竟离婚之后双方照样还是社会主义大家庭里的革命同志。
  注:本文附见我国解放前后各个历史时期具有代表性的结婚证、离婚证、复婚证和晚婚证。
  (《档案春秋》,2007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