鸦片!这个罪大恶极的名词,曾经令近代中国充满屈辱和悲伤,绝对触目惊心。当然,鸦片泛滥伴随的总是禁烟运动开展和禁烟法律出台。100年前的2月1日,“万国禁烟会”在上海举行,拉开了世界联合禁毒的序幕。
1909年2月26日,万国禁烟会召开了第十四次会议,也是最后一次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各国一致通过一项与其他决议案相比并不引人注意的决定:大会全部的会议记录以及各国代表团递交的禁烟问题的报告印刷出版,作为万国禁烟大会期间有价值的记录。于是有了记载为期26天的会议历程的最直接资料《上海万国禁烟会报告》(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 Opium Commission Shanghai)的问世。令人遗憾的是,此后报告书静静地躺在国家图书馆,长久不为人知晓。直到临近百年之际,上海师范大学苏智良教授带领学生为追溯这段历史潜心挖掘资料时,才打开这本尘封已久的书籍。随着书页的翻转,加以当时报刊的记载,一幕一幕生动的会议场景渐次复原,国际社会联合禁毒的最初努力重现在我们面前
Commission,no conference
1909年2月1日,开幕日。会议主席、美国代表勃伦特在开幕演讲中特别声明:万国禁烟大会是commission,而不是conference。
尽管,commission和conference,都可简译为“会”,但在英文中两者有比较明确的区分。前者准确翻译过来为“委员会”、‘调查组”,而后者指“协商会议”。勃伦特也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他说,commission“即派员入会查议”,conference则是“入会商量实行”。之所以设立commission,原因在于各国代表对鸦片事务并不太熟悉,所掌握信息也不十分充分,召集起来的第一步应是调查研究;二是各国与会目的有差异,能否取得一致,尚是一个疑问,需要首先通过接触来了解共识的底线在哪里,还不到协商实施的程度。更重要的是,他从符合国际公约的高度来论证会议的合法性,commission之意系得自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上通过的条约,规定各国意见不同,可以组成国际调查委员会进行协调。
勃伦特所提及的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召开于1907年。在这次会议上,各主要大国修订并通过了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上制订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条约》,在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上,除了斡旋、调停、国际仲裁外又增加了相关国家可以设立国际调查委员会的新方式。
从勃伦特的开幕演讲中,我们可以清楚地明晰万国禁烟会的性质和目的。它是由14个国家派代表组成的国际鸦片问题委员会召开的一次调查鸦片问题、研究对策的国际会议。由于会议调查研究的基本性质,各国所派出的会员并非全权外交代表,所通过的决议案对各国也形不成法律上的约束力。
毋庸置疑,万国禁烟会议是依据相关国际公约召开的,其目的在于确定鸦片对各国的毒害程度,然后研究控制措施。会议的主要议程也主要由这两方面构成:一是审议各国提交的关于本国及其属地的鸦片问题的调查报告;二是各国提交如何解决鸦片问题的议案,供大会讨论表决,每国一票,通过的议案最后汇总成大会的决议案。
决议案的主要内容后来被第一个禁毒公约《海牙禁烟公约》吸收,因此万国禁烟大会既是第一次多边性的国际禁毒大会,也可视为另一个重要会议海牙禁烟大会的预备会。也有说法,将万国禁烟大会称为第一次国际禁烟大会,将海牙禁烟大会称为第二次国际禁烟大会,明确显示了两会的历史延续性。
触目惊心的调查数据
为期26天的会议,节奏安排得不紧不慢,在结束了4天的拟定议事规则阶段,大会从2月5日起,进入会议的主体议程,审议各国提交的鸦片调查报告。审议报告阶段延续到22日,除俄国外,与会各国都提交了本国及其远东属地的鸦片问题报告。内容包括鸦片的产量、吸食人数、售卖制度、贩运情况、财政税收、政府相关政策等。综合对比这些报告,毫无疑问,没有一个国家像中国一样遭遇如此巨大的鸦片灾难。
中国的鸦片调查报告于2月8日提交大会,报告中统计了1906年中国部分地区瘾君子所占人口的比例。云南、安徽两省吸食鸦片者竟然占据了人口总数的一半,四川省为34%,山西、甘肃、贵州省均为20%。当时的重要通商口岸,烟台为33%,汕头为25%-30%,厦门为25%,上海为20%。全国的瘾君子总数约1350万,占人口的30%还要多,也就是说当时,大概三个人中间,就有一个是鸦片鬼。这些鸦片鬼1906年共消耗了6000多万斤生鸦片。鸦片之外,大量的吗啡被走私进中国,许多鸦片鬼又转而被更厉害的吗啡瘾俘虏。被日本占领的台湾地区,调查数据显示,1897-1906年十年间,瘾君子的平均死亡率约为52%,1906年因鸦片犯罪的案件达到2096起。
在对待鸦片问题的态度上,尽管各国都承认鸦片的危害性,但在实施禁绝鸦片的政策取向上明显不同。美国实行最激进的鸦片政策,莱特在会议上率先发言介绍美国的禁烟令,自1909年4月1日以后,鸦片除作为医用外,任何形式的鸦片运入都是非法的。中国1906年颁布了禁烟令,但鉴于鸦片问题的严重程度,规定以10年为期,渐次禁绝。而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鸦片专卖、寓禁于征的保守政策,实际上承认了鸦片买卖的合法化,并且源自鸦片的税收对财政收入的明显补益,反而妨碍了政府进一步禁烟的决心和力度。通过对各国调查报告的审议,禁绝鸦片的紧迫性和掣肘所在渐次清晰起来。
唐国安的激情演说
“中国非常不幸地对于会议的结果要比其他各国更要深表关切。对于你们大多数人来说,吸鸦片烟的问题是你们国家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之一,但也许不是最重要问题之一。而对我们来说,这是我们国家所必须面对的最紧急的道德问题和经济问题。”
2月24日,在第十二次大会上,面对大会主席和各国代表,清朝外务部主事唐国安开始了极富穿透力的演讲。自2月23日起,大会进入总结成果、形成决议案的最后阶段,通过研究各国的鸦片调查报告,美国、英国先后向大会递交了解决鸦片问题的议案,由大会讨论表决。24日,继荷兰提交议案后,中国也准备递交四项提案,在此之前,唐国安先发表了演说。
如果,人们仅知道唐国安是清华大学的第一任校长,是中国近代著名教育家的话,在此请记下他在推动中国乃至国际禁毒行动开展中的贡献。唐国安曾是中国派出的第二批留美幼童之一,在美国学习生活了6年。回国后,服务于外务部。流畅的英语表达、敏捷的思维逻辑、丰富的学识使唐国安成为中国代表团在此次会议中的灵魂人物。他在大会上从容地解答英国代表尖锐的质疑,严厉驳斥荷兰在提案中宣扬鸦片难以彻底禁绝的论调,阐述医学在禁烟中的功能,并代表中国代表团发表演讲、提交议案。
在演讲中,唐国安不卑不亢向国际社会宣布,尽管中国需要帮助,但解决毒品问题主要靠我们自己:
“我们很明白,归根结底这是一个必须依靠我们自己,而且只有依靠我们自己,才能予以解决的问题。……先生,我不想让你这样来看待我们:中国以软弱无力的精神状态来参加这次大会,向全世界哭诉,要求让她解脱灾难,因为中国自己既无这样道德力量,亦无这种勇气来与此灾难作斗争。”
“各个阶层――官员、学者、士绅、农民,直至最底层的劳工都团结一致,下定决心要亲眼看到全国扫除这种祸害。我们最后胜利的希望就寄托在这种被激发起来的民气之上。”
他充满智慧地告诫西方国家,中国是一个对外贸易增长很快,且有巨大潜力的市场,然而由于鸦片的泛滥吞噬了市场的活力,如果各国能彻底放弃鸦片贸易,赢得的是更大的贸易商机。他无情地揭露英国从事鸦片贸易的罪恶行径:
“在她(英国伊丽莎白女王)派遣她的船队出发时,她优美地说为了增进爱和贸易。但是,如果你在贸易中注入了某些东西,它使得贸易不成为一种天赐,而成为一种天罚,它使得贸易散布的是贫穷,而不是富庶,那么你不但对贸易本身进行了抑制,而且造成了无穷的误解和偏见。”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爱你的邻人,如爱自己一样”。
最后,唐国安运用孔子的话及《圣经》里的格言,结束了演讲。唐国安的杰出表现赢得了在场代表的热烈掌声,《申报》、《字林西报》也纷纷向社会发布消息,称赞这次成功的演说。而他的演讲稿以其优美的语言、清晰的逻辑、有力的论证,被视为中国禁毒史上的经典文献,其中的经典话语被后人时常引述。
九项决议案的形成
在大会的最后一天,2月26日,大会讨论的最终成果以九项决议案的形式发布出来。这九项决议案中有五项与中国有关,既反映了中国是被鸦片毒害最深的国家,也是中国代表据理力争的结果,从而为国内禁烟运动的进一步开展提供了有利的国际支持。决议案的第一、二两条承认中国禁烟的决心和努力,并号召各国政府也逐渐推行禁烟令。第七、八、九条与在中国有租界的国家有关,大会建议相关国家关闭租界中的烟馆,与中国政府缔结含鸦片成分的戒烟药禁运的条约,在租界内实行“药商专律”。决议案中的第三、四、五、六条,面向全体与会国。鸦片除医用外,与会各国均视为禁物,大会敦促各国政府订立取缔吸食鸦片和禁止鸦片运往已禁烟国家的规则,力请各国政府取缔吗啡的制售流布,陈情各国政府组织力量研究鸦片烟及戒烟药品之性质功用。
如大会主席勃伦特最后的总结陈词,大会所获得的成就是它已经就鸦片问题的严重性取得了国际共识,接下来的任务就是各国政府根据各自具体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厉行禁绝。同时,他对大会没有解决的两个重要问题深感遗憾,一是没能从医学角度对戒烟丸药的疗效、性质以及影响展开调查,二是没有通过相关的国际禁烟条约。然而,由于上海万国禁烟大会已在禁止鸦片问题上达成了诸多共识,并且形成了良好的合作基础,签订一个正式的国际禁烟公约很快在3年后实现了。
1912年1月海牙禁烟会议召开。会议仍由勃伦特主持,唐国安也再次携同中国代表团出席会议,大会最后签订了《禁烟公约》。《禁烟公约》吸收了上海万国禁烟大会九项决议的成果,规定缔约各国应该检查生鸦片的生产和分配,切实禁止熟鸦片的制造、贩卖和吸食以及它的进口和出口,还要共同防止将鸦片和其他毒物走私运入或运出中国。这是国际禁毒史上第一个国际公约,与以后签订的16个国际公约,共同组成了国际禁毒的基本立法体系,指导着全球禁毒活动的开展。
(摘自《社会观察》2009年第3期,标题有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