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一些中小企业的经营困难主要不是由《劳动合同法》造成的,引入豁免机制没有意义,修改法律更是缺乏严肃性 “《劳动合同法》严重地损害了我们中国工业化的经济发展进程,后果很严重。”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名誉院长刘吉在1月份的一次演讲中说,中国许多企业关门倒闭,不是金融风暴的原因,而是《劳动合同法》使企业的直接成本大增。他甚至认为,当前,推进中国经济最有力的措施就是修改这部法律。
刘吉仅是“《劳动合同法》引发金融危机论”的代表之一,很多企业及其代言学者也纷纷在媒体上发表类似观点。
作为该法的起草人,参加全国人大《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的刘继臣说,除了试用期工资可能略有提高外,其他没有新增增加企业成本的条款。
北京市人大代表、《劳动法》起草人之一强磊参加了2008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两次《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他对记者说:“两次执法检查中,没有发现一家企业因《劳动合同法》而关门倒闭,那些观点是对这部法律的严重误解。”
误解有多深?记者的调查从该法律出台后对企业成本的影响开始。
增加了多少企业成本
北京晨龙东升服饰有限公司是香港渝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代理著名时装品牌“花花公子”。其负责人董伟丰对记者说:“《劳动合同法》像个大灯泡,把企业和职工的责权利‘照’得清清楚楚,在涉及职工权益的问题上,企业必须要精细化管理,否则,一旦有了纠纷就很容易被职工告上法庭。”
“不知道什么时候自己就会成为被告,”北京荷泰力花卉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松岩告诉本刊记者,职工有了《劳动合同法》做依据,会经常强调自己的权益,“管理工作比以前难做了,无疑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
需要加大多少投入?董伟丰、陈松岩以及接受采访的企业主都没有细算过。
对管理成本增加的量化指标,另一位企业主、北京新发盛家具有限公司董事长林高保也没有推算过,但他说,公司为此增加了4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这家公司有600多名员工。
“不损害员工合法权益,没有违法行为,员工能告你吗?”《劳动合同法》起草人、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对记者说。
他强调,因为损害职工合法权益、担心被告而增加管理人手,管理成本可能会升高一些。不过,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以明晰企业职工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早就做了明确规定。所以,怪罪《劳动合同法》是没有道理的。
陈松岩说,《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公司开始给职工全员足额缴纳保险。
“五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全上的话,企业给职工缴纳的保险费用将占到职工工资总额的32%〜33%,像我们这样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感受的压力很大。”从事花卉贸易的陈松岩对记者说。
对《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增加了社保负担的说法,刘继臣更是表示不能认同:“企业应该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仅仅是把社会保险规定为劳动合同文本的必备条款,怎么能说是《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增加了社保负担呢?”
规范了同工同酬难题
一些民营企业反映加班工资翻倍、同工同酬难以做到,刘继臣说,对这些问题以前的法律法规早有规定,《劳动合同法》只是重复或规范了一下而已。
比如同工同酬问题。由于大型国有企业在用工方面有指标限制,计划外用工即社会用工大量增加。根据《劳动法》第46条规定,企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但这些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工资福利较高,很难和社会用工做到同工同酬。
为规避《劳动法》同工同酬的规定,一些国有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按照比自己企业正式工低得多的薪水标准,大量使用和自己企业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工。
一大型国有企业的总经理私下对本刊记者说,用一个正式工月薪高达四五千元,被辞退时还会闹事。而使用劳务派遣工,公司每人月薪支出才2000多元,遇到麻烦事让派遣工找自己所属的劳务派遣公司解决,和用人单位无关。
这种规避“同工同酬”的行为,在《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条款面前碰了钉子。
《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中国五大发电公司之一的大唐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下花园发电厂,被本厂75名集体工告上法庭。
作为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的代理律师,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春利告诉记者,在75名员工同工同酬的合理诉求得到满足的情况下,这起争议案最终以庭外和解收局。
据罗春利估算,下花园发电厂这些集体工比全民工的工资收入低1/3左右。
仅仅试用期工资可能略有增加
在制度设计上,《劳动合同法》究竟有没有增加企业的成本支出呢。
作为该法的起草人,刘继臣说,除了试用期工资可能略有提高外,其他条款并未新增企业成本。
2008年9月18日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内容,早在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就做了规定,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刘继臣说,对于高工资单位来说,“80%”的规定可能要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的用工成本可能会有所增加;对于把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线的企业来说,其用工成本就没有受到什么影响。
有研究人士说,《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时,用人单位仍然需要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法》等其他劳动法规没有这样的规定,由此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
但刘继臣否定了这种说法。《劳动法》第28条和该法颁布后当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订的政策性文件已作出了“经济补偿”的规定,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不是《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法解除合同时,企业需要给付职工两倍的经济赔偿;不签劳动用工合同,企业需要付给职工双倍的工资。
“这些问题和不缴纳保险费的问题一样,都属于违法责任问题,和企业成本不是一个概念。”刘继臣说,“一些学者连《劳动合同法》的内容还没有弄明白就站出来反对,并且还给《劳动合同法》扣上金融危机制造者的帽子。”
职工保险的成本压力多大
“如果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违法企业的数量应该占到九成以上。”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程延园对记者说。
这是个惊人数据,真相是这样的吗?
按照《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规,给职工补足工资、福利,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有多大影响呢?
黑龙江省肇东市一家商业企业负责人范淑君说,她的企业是改制企业,比较规范,《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企业几乎没有什么影响。
不过,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企业比较一致的说法是职工社会保险问题给企业带来了经营压力,其他方面不是很明显。
由于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参加的险种不同,不同地方的险费费率也不尽相同,所以职工社会保险问题带给企业的影响也不尽相同。
比如险费费率,陈松岩的企业给城镇职工缴纳的险费超过了职工工资总额的30%,而范淑君告诉记者,在她黑龙江肇东市的企业,这一比例是20%,“完全是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来做的。”
企业给农民工缴纳的费率还要低一些。按照规定,北京市一些企业给农民工只需缴纳医疗、工伤两险,费率在10%〜12%之间。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所长金碚给记者提供的资料显示,1997年以来,中国企业的工资占工业总产值的比例处于不断下降的趋势。2008年,中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资仅占总产值的6.25%。
由此可见,企业全员足额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也不会给企业增加太多的成本支出。
根据刘继臣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掌握的情况,凡过去执行《劳动法》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基本没有增加用工成本。
如果按照有关劳动法规规定的标准给职工发放薪酬待遇,会增加企业多少负担呢?刘继臣对记者说:根据在执法检查中了解到的情况,《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一般企业因规范用工而增加的支出,最多不超过总成本的1.8%。
金碚对记者说:“排除金融危机的因素,根据中国经济目前的发展水平,企业完全有能力承受职工的社保福利问题。《劳动合同法》带给企业的成本影响,不是什么大问题,企业能够承受。”
纺织企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人工成本相对较高,和其他类型企业相比,在成本方面受《劳动合同法》的影响较大。
不过,浙江省东阳市一位纺织企业负责人对记者说:“有影响,但绝不像外界传说的那样大,企业没有陷入困境。”
程延园说,她向北京300家企业做了一项问卷调查,大多数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人工支出只是小幅提高,认为大幅增加的为19.8%。
一些学者提出,中小企业经营状况不稳定,政府应该引入中小企业《劳动合同法》豁免机制,以降低中小企业的成本。刘继臣表态反对:现在一些中小企业的经营困难主要不是由《劳动合同法》造成的,引入豁免机制没有意义。
对中小企业遇到的现实困难,刘继臣根据自己参加执法检查情况总结说:
在人民币升值、出口退税下调、两税合一、环保力度加大、国际对华反倾销加重、产业结构调整外加全球金融危机爆发的背景下,《劳动合同法》出台了,而一些中小企业开始遇到阶段性的经营困难,所以有人就把责任归咎于《劳动合同法》。这是不公平的,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
他在检查中发现,中小企业眼下遇到的困难是由其抗风险能力低下的本质决定的,和《劳动合同法》没有必然的联系。
财经畅销书作者吴晓波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前的一次演讲中说,中国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 3.7年,中国每年约有100万家民营企业破产倒闭,大型企业集团的平均寿命也只有7年〜8年;在中国每天有2740家企业倒闭,每小时就有114家企业破产,每分钟就有两家企业破产。
企业有“心病”
强磊说,在执法检查中没有发现一家企业因《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而倒闭。一些专家也分析说,中国企业能够承受社会保险等“违法成本”压力。为什么还有人抱有“因《劳动合同法》而亡”的恐惧呢?
“怕,一些企业怕自己被追究责任。”强磊说。《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力度。刘继臣说:“有了合同,就等于有了证据,企业就不能像以前那样随随便便开除职工或强迫职工加班加点、拖欠职工工资,这让企业感到不舒心。”
特别是2008年5月1日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时效期间限制。
强磊说:“这让很多企业担心,自己历史上或现在拖欠职工包括加班费、同工同酬工资在内的劳动薪酬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
而在中国,拖欠加班费的现象比较普遍。来自中华全国总工会2007年全国第六次职工调查的数据显示,企业65%以上的职工工作时间超过“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规定,而且少付或不付加班费的现象十分普遍。
《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另外,由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不断上调,从理论上讲,企业为职工加班支出的费用也越来越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地方政府至少每两年将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一次。
在北京的劳动仲裁界流传着这样一个劳动争议案例:一个为某单位工作了30年的退休清洁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追讨薪酬无时效期限的规定,向单位追讨30年来包括节假日在内的未付加班费,共计108万元。
强磊说,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个流传案例的真实性非常值得怀疑,但从侧面说明企业对无时效期限追讨欠薪的担忧。
加班费之外,“过去欠缴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要不要追缴、住房公积金要不要补缴,这些都成为了我的心病,一旦有一个工人站出来告你,紧接着后面会有一大帮工人告你。”北京一家建筑公司的老板李天说。
(《望东方周刊》2009年第11期,作者为该刊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