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延边林区两级法院在强化诉讼调解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协助调解、委托调解制度,逐步建立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信息互通、工作互动、机制对接的“大调解”网络格局,效果较为明显。
“大调解”维护社会稳定
延边林区两级法院正确理解和科学把握“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科学内涵,不断创新诉讼调解工作机制,出台了《关于加强诉讼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对诉讼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诉讼调解的原则、应注重调解的案件类型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为进一步加强庭前调解工作,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庭前准备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庭前准备进行了规范;并制定了《关于加强民事诉讼调解的若干规定》,要求在调解工作中做到“三心”:即法官以诚心、细心和耐心来感化当事人。
此外,除了法定不适用调解的案件外,我们建立了全面调解制度,其他民商事案件都必须进行调解。要求做到“三必调”:即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必调,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过程的始终。近三年来,全州林区两级法院民商事案件的调撤率基本上稳定在70%左右,个别法院已达到80%。
另外,延边林区两级法院实行繁简分流机制,对一些事实清楚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以及标的额较小的债务纠纷案件,当事人在立案时,由立案庭的法官审查后,当即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再将案件转到业务庭进行审理,有效避免了一些法律关系简单、较易调解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起到了有效的“过滤”作用。
同时,延边林区两级法院着力构筑在林业局党政领导下,以信访接待为窗口,矛盾排查为先导,由矛盾纠纷调处各部门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处理机制,着力形成局、街道、社区三级调解组织联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方联调的纠纷调处机制,并在巩固原有的调解组织基础上,在企业改制后的民营企业中也都相继建立了调解组织,进一步健全了林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形成了人民调解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新格局。
完善诉调对接工作
不过整体来看,诉讼调解还局限于主要依靠法院自身的力量来推动,还未能有效借助社会力量来推进诉讼调解工作的开展。
有的法官认为只有案件立案后人民法院对案件才具有管辖权,才能进行调解,还没有立案的案件法院不宜进行调解。由于诉前调解职能的缺失,使得一部分可以通过诉前调解消化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错失了调解的良机。还有一些案件进入诉讼后,由于诉讼程序上的对抗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也增加了调解的难度。
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对接涉及到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之间的沟通与协作,但在工作实践中由于缺乏权威的协调机构和责任机制的约束管理,仅靠法院一家的力量很难调动其他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积极性,再加上绝大部分人民调解员都是兼职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只是其“份外”,因此,大多存在着“能调解多少调解多少”的情况,有的甚至认为“法院是解决纠纷的机关,我们调解不成最终要进入诉讼程序,那都是法院的事,衔接不衔接与我们关系不大”, 诉调对接工作中往往表现出法院“一头热”的现象。
由于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之间没有建立起信息互通、工作对接机制,经过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很少有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和判决履行协议的。实践中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情况时有发生,且由于很多调解协议没有规范的书面形式,影响了调解协议的效力和权威性,弱化了人民调解化解纠纷的职能。
司法实践中,诉调对接工作实际上是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关和部门之间的职能互补和责任共担关系,涉及法院之外的诸多主体与环节,许多问题单靠法院一方的力量很难有效解决。从当前实际看,只有依靠、争取党委的领导与支持,由党委政法委牵头制定多元化调解规范性意见,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才能切实建立起诉调对接机制。(作者分别为延边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党组书记、院长和本刊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