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大队职责【法制新闻报道中的媒体职责】

  “媒体审判”一语,容易理解的简单,也容易理解的绝对。“媒体审判”指的是:媒体因为具有很大的传播影响力,其对案件的预测性报道可能造成两个方面的消极影响:其一,影响舆论,并通过舆论影响法官的独立判案;其二,媒体的不实、不公正报道在法院判决之前和判决之外,直接给案件当事人造成不良的社会评价,或者伤害他们的隐私权。后者的例子更多。
   关于“媒体报道”和“司法公正”的问题,来自媒体的人抱怨,在采访报道法制新闻中记者常常受阻。而来自司法界的人却常常抱怨,媒体的报道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审判。在现实中,两者存在着相互排斥和冲突的紧张关系,媒体常常抱怨司法不够公开和公正,司法则指责媒体干预司法独立。虽然是否存在“媒体审判”还没有定论,但是媒体报道影响司法公正的现象确实存在。
  下面从法制新闻报道中媒体的职责方面谈谈自己的观点。
  一.要履行好正当的监督职责,维护新闻自由,避免不当监督
  新闻自由是公民实现言论表达和出版自由的重要途径。舆论监督的本质在于客观和公正地报道事件真相和揭露有关问题。通过“曝光”的形式来满足和维护公众的知情权、表达自由权。新闻自由是宪法原则,人人都应当维护新闻自由,而舆论监督权是新闻自由的重要表现,所以,媒体有监督司法的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喻国明认为“新闻监督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任何人、任何单位都必须在守法的前提下活动。
  在法治社会,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和程序。司法失去了媒体监督,公正就会缺少一道保障;媒体如果过度干预司法,正义也将难以实现。司法活动是国家权力运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公众有权“知情”,而媒体报道是公众知情的基本途径。将司法活动神秘化、封闭化的想法和做法,是与公民知情权的要求相悖的,也不利于维护新闻自由。
  媒体不恰当地使用自己拥有的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就会使这两种权利形成一种“外部溢出”效果,可能造成对新闻自由的滥用,致使监督变味,影响审判的公正。
  二.要加强自律
  国内著名新闻法学者魏永征教授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媒介审判”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媒体加强行业自律是避免“媒介审判”的重要保证。媒体自律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案件审判前,揭露犯罪不是记者的职责,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犯罪线索应当立即报案,在进行暗访时也应当权衡利弊得失,不能超越警察的职责贸然行事。评论是“媒介审判”的常用载体,审判前应以报道新闻事实为主,发表批判性评论时要谨慎。揭露犯罪要客观公正,依据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做平衡报道而不做诉讼一方的代言人,同时,媒体要避免用赞赏、同情、美化的基调表现犯罪;避免泄露警方及检控方的侦查手段;避免过细描述犯罪细节,以防别人模仿。媒体要关切弱势群体,在报道中应使未成年人和性侵害案件受害者不可辨认,并且要避免搅扰与犯罪没有直接关系的人。
  2.在案件审理中,司法机关为了维护法庭秩序有时会限制部分采访行为,在法庭上的采访必须经过许可,因此,媒体不应当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暗访。
  3.一审判决后就可以发表评论,但必须客观的平衡报道。使评论在言论自由和公平审判这两种公民权利之间寻找平衡点。
  此外,媒体对不公开审理案件的案情一般不宜做详细报道,但是,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并不等于不能公开报道,报道一般以判决书的内容为限,但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某些案件是可以做关于案情的详细报道的。批评报道应当是善意的,所谓善意的批评,应当对事不对人,批评内容严格限制在判决书的范围之内,切忌东拉西扯,避免针对法官的学识、品格,更不能搞人身攻击,乱扣帽子,善意的批评常常富有建设性。为了公平起见,当媒体成为诉讼方时,最好避免在自己的媒体上发表报道和评论。
  三.要明确喉舌意识,对从业人员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培训
  我们的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在揭露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应发挥积极的监督作用。正是因为其责任重大,媒体在对法制新闻进行报道时,更要增强尊重司法、尊重公民权利的观念。
  从新闻价值层面来说,法制新闻的重要性、趣味性、接近性等特征,满足了受众猎奇求趣以及寻求安全的心理需求。然而不可忽视的是,由于法律是一门十分精确的学科,这就决定了法制新闻的报道者,必须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
  从事法制报道的从业人员责任重大,他们除了拥有一般新闻报道的能力外,还应当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必要的时候要找法律专家咨询,做“借言式”评论。对从事法制新闻报道的从业人员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有利于媒体报道的专业化,这样才能够有效的避免“媒体审判”的现象。只有加强培训,增加他们的法制意识,才能让媒体人真正认识平衡报道和公正评论的价值,树立法律至上的现代意识,学会司法报道的规则和技巧,规范从业行为。同时,媒体配备专门的法律事务人员从事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也有利于减少“媒体审判”的现象。尤其是在评论方面,专门的法律人员参与评论,一方面可以便于与司法机关沟通,避免对司法活动的重大误解,有利于监督活动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可以对即将播出或刊发的报道和评论进行审查,确保新闻报道中没有明显的诱导和倾向性的内容,防止可能造成的错误舆论压力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
  四.媒体报道追求的客观、公正,与司法裁判的要求是一致的
  有人把媒体对一个案件的影响形容为民主的暴政,实在是对媒体作用的一种无知:世界上从来没有一种理论担心过媒体对事件的评论会变成“多数人的暴政”。因为媒体并非直接的判决者,这并不是公众投票决定,最后还是由受到媒体影响的法官进行判决,在判决时,不得已受到了媒体影响的法官会对各种声音进行深思。如果媒体评论案件也叫做多数人暴政,那么公开审判也是多余的,法官应当“关起门来进行裁判”,世界人权公约所确定的公开审判等基本人权都将受到质疑。
  从实际看,法官能否独立审判,媒体的影响只是一个方面,权力的不当干预则恐怕是更重要的方面。而一些国家对媒体报道案件做出比较严格的限制,也主要不是为了防止他们影响那些具有成熟经验的职业法官,而是要防止他们影响那些作为陪审团成员的普通公民,因为站在那个决定当事人是否有罪的重要地位上的普通人,才极易受到媒体影响。我们司法制度中没有这样的陪审团。因此,考量媒体对判决的影响,中国的实际情况不可与西方画等号。中西法律制度不同,媒体对法庭判决的影响也是不同的。
  客观公正原则是媒体报道的基石,司法裁判也是以公正为基础的,二者有共同的基础。媒体首先要明确角色定位,要树立书记员意识,联络员意识,守门员意识(不能过多报道阴暗面)。其次,媒体要信守客观原则,将观点和事实分开报道,提前评论会干扰司法公允,要注意报道的平衡性,不偏不倚,尊重事实,对事不对人。根据新闻事实发表评论,多用“借言式评论”,如专家之口,官员之口等。
  因此,避免“媒体审判”现象的重演,媒体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构建媒体报道和司法公正的和谐关系,媒体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并不是媒体一方的努力就可以实现的。在避免“媒体审判”,建立媒体与司法的和谐关系中,司法界及社会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作者单位:内蒙古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