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轰动一时的南京彭宇案,到近日武汉八旬老人街头摔倒无人扶助离世事件,近年来,因老人跌倒引发的新闻层出不穷,展现出一幅令人唏嘘的众生相。 卫生部于9月6日公布《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简称《指南》),在网络上引起热议。新浪微博上发起的调查显示,42%的网友选择老人跌倒时不扶。一面是好事做得胆战心惊,一面是老人跌倒面临无人扶助的困局,大众陷入一个怪圈:良知和现实纠葛,道德与法律两难。
扶不起老人的社会:
近期“扶老”事件
1.武汉:88岁老人摔倒无人扶窒息死亡
2011年9月2日清晨7点半左右,湖北省武汉市88岁的李大爷在离家不到100米的菜场门口摔倒,面朝下摔在地上,他想站起来,但力气不够。附近的摊贩称,李大爷躺在地上一个小时,围观的人越来越多,但是没人敢上前扶一把。直到老人的家人获悉后,才送往医院救治,但老人终因呼吸道窒息死亡。
2.上海:老人摔倒无人敢扶
2011年9月2日下午4时许,一名拄着拐棍的老人在上海市黄浦区尚文路中华路口不慎摔倒,血流满面。尽管当时有许多路人看见,但竟没有一个人上前搀扶老人起来,大家只是在一旁围观。大约过了10分钟,才有一名路人报警。老西门派出所两位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实施救援。民警联系120救护车,将老人送到附近医院救护,并随后联系到老人的家人。
3.武汉:电动车主做好事被赖上
2011年8月28日下午,武汉市一名电动车主胡师傅途经汉口合作路与鄱阳街交会路口时,扶起一名摔倒的八旬婆婆,反被婆婆赖称是被电动车撞倒的。事发后,现场多名目击者均为胡师傅打抱不平。他们称,胡师傅本来想赔200元了事,但手里没那么多钱。与胡师傅素不相识的陈老师,掏出80元想帮他了结此事,却遭到其他目击者极力反对。经民警调查后,让胡师傅离开了现场。随后,民警将婆婆带往医院检查。
4.南通:司机救人后险遭诬陷
2011年8月26日,江苏南通的长途车司机殷红彬、乘务员郁维贞在路上扶起了一位被撞伤的老太太,事后,老太太指称司机为“肇事者”。但由于殷红彬、郁维贞所开车辆装了监控探头,一看录像,真相大白,司机和乘务员终获清白。老太太家属事后又向司机赠送了锦旗。
5.天津:许云鹤案
2009年10月21日,天津车主许云鹤沿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行驶,遇到正在红旗路上由西向东跨越中心护栏的老人王秀芝倒地受伤。许云鹤称是下车搀扶王秀芝,而王秀芝则称,她是被许云鹤撞倒的。今年6月16日,一审法院判决许云鹤赔偿王秀芝10万余元,判决的理由也受到舆论诟病,有人更将其称为南京“彭宇案”的翻版。
6.南京:彭宇案
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捧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我们为什么不敢扶老人
一、彭宇案“墓碑式判决”让人不愿扶
扶不起老人早已不是什么新鲜话题。但经历了诸如“老汉摔倒无人敢扶,唯独外国女子上前喂水”,“女子报警救人前连续找七名见证人”等数不清的事件后,最近连续发生的“司机救人反赔偿”、“摄像头清晰记录老太太诬陷好人”、“88岁李大爷摔倒后无人敢扶最后窒息死亡”(任志强感慨“终于出人命了”,实际上这不是第一次),还是让“扶不起老人”再次成为民众广泛关心的话题。
人们大多已确信,什么“道德滑坡论”、“旁观者效应”都是次要的。造成这个社会出现连老人都不敢扶的窘境的,就是部分老人品质不好,习惯讹诈,以及两个荒唐的法院判例――“南京彭宇案”与“天津许云鹤案”。
就彭宇案、许云鹤案本身,我们不愿意过度渲染其负面效应。然而不得不承认的是,这两起案件的负面效应已经深刻地种在人心之中了,就算法院对案件进行改判,挽回的也很有限。正如法大教授何兵所说,这两个案件都是“墓碑式判决”,造成了关于“扶老人”社会信任体系的整体垮塌。
一味指责人心浇薄、试图从道德层面呼吁大家不计得失、伸出援手,效果恐怕绝不会好。古语说得好,“趋利避害为君子”,任何人都有权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才去考虑帮助别人。80%的网上“不扶支持率”也表明,对这种选择,社会上认同的声音占了上风。
正如前文所言,“彭宇案”的判决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引导了社会风气,既然法律不能保证施援者的Ell利益甚至安全,既然按照判决的导向,不去扶一把会更稳妥、更安全,大多数人做这样的选择,是合情合理也合法的,甚至可以说,这体现了中国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
二、社会保障缺陷让老人成“坏人”
制造“彭宇案”的,几乎无一例外都是老年人,这个问题也不能忽视。按理说,老年人阅历更多,更应懂得诚实做人、善有善报的道理,更不会诬陷好心人。其实,任何事情的发生,都有它自身的原因和逻辑。贫困家庭的成员都是弱势群体,而老年人是弱势中的弱势。过去,老人大都是“封建家长”,那当然不好,可现在,由于社会的快速转型,他们的地位被颠倒了过来――当子女们一个个成家立业后,财产和身体都被透支了的老人往往就被边缘化了,当突然发现自己即将成为子女们的沉重负担后,一时糊涂产生“嫁祸他人”的不良冲动也就并非不可理解了。
有人会说,中国自古就有“饿死不做贼”的高尚气节,借口再多,也不能成为诬陷好心人的借口。这话当然很对,但一个人处在最艰难的境遇时,尽快摆脱艰难境遇的冲动有时却能突破保守高尚气节的心理防线,_比如饥荒年代偷盗的人可能更多。古代中国人也是如此,我们耳熟的古语“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当代学者孙立平“穷人更缺乏抵御堕落的资源”这句话,也是这个道理。这不是为这些老人开脱,而是说这是人性的一个特点,从人性上探讨这类事件,能帮助我们从更深的层次认识这类问题产生的原因。
三、道德变成义务,让人扶不起
“彭宇案”负面效应的实质,就在于这个案反映了在当下中国,做类似“扶老人”的好事,风险太高,成本太高。
这是因为,在中国,很多人对他人的道德要求过于强烈,有时却对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也赞扬得过了头。结果往往把道德当作了义务,或者把义务当作了道德。公交车上关于老幼病残孕专座的规定就是一个典型,道德义务不分,总认为依靠人的“通情达理”就能让占座的人自行让开,结果往往是占座者对所谓的规定毫不理睬。而假如这些规定有法律效力,老人孕妇们面对拒不让座者能够像德国人那样打电话报警,相信情况很快 会有改善。
而在中国,“扶一把老人”本来只是一种道德要求,然而由于“见义勇为”的崇高感,很多情况下却变成了一种“法律义务”,不仅要送老人入医院,甚至还要承担垫付医药费、被诬陷后还要赔偿等种种风险。本来,一个人想做个好事,愿意承担的成本无非是耽误几分钟,帮忙打个电话等等。但考虑到彭宇案、许云鹤案的判决结果,许多人自然索性就高高挂起。人难免会趋利避害,指责人心浇薄、试图从道德层面呼吁大家不计得失、伸出援手,自然不会有太大的效果。
未来多可怕:总有一天我们
都会成老人
如前所述,卫生部《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自然不会起到什么作用,然而这份《指南》中的一些数据,却反映出“没有人敢扶老人”的社会未来有多可怕。
众所周知,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65岁及以上老年人已达1.5亿。而受到计划生育的影响,老年人的比例今后只会越来越高。而据美国的统计数据,65岁以上的老年人中每年有30%出现过跌倒,按这个发生率估算我国每年将有4000多万老年人至少发生1次跌倒。而跌倒往往后果严重,是老年人伤残和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2006年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数据显示: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跌倒死亡率男性为49,56/10万,女性为52,80/10万。据此推算,每年就有几万老年人直接死于跌倒。
如果跌倒的老年人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援,那么窒息而死的88岁李大爷就绝对不会是跌倒而死的最后一个,在普遍不敢扶一把老人的社会里,老人们伤残和死亡的比率显然会大大增高。
而谁没有变老的一天呢?可以想象的图景是,在一系列“南京徐老太”和“南京枉法法官”的影响下,不去扶老人这种事只会越来越多,怎么办?
有学者提出设立“见死不救罪”来维护社会正气,这在某些国家或许能够行得通,但在当下中国,设立这种罪名的结果很可能就是,原先无数人围观李大爷摔倒猝死,而后则是李大爷摔倒后,所有附近行人作鸟兽散,李大爷就算喊救命可能都没人听到。制度保障扶老人:“先小人”才能
“后君子”
如前所述,由于社会意识、法律条文乃至司法判决含混不清,导致“扶老人一把”的道义做法成为了义务甚至责任,这导致了“扶老人一把”所付出的风险和成本远超施救者的意愿。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也是在于以往的社会意识和法律规定在很大程度上相信“被扶的老人”肯定只会对施救者表示感谢,施救者不会受到什么损害。但显然,这样想是过于一厢情愿了,就法律的规范而言,必须要为见义勇为者免除责任,使人们做好事时没有后顾之忧,从而鼓励旁观者对伤、病人士施以帮助。也就是说,要考虑到被施救者恶意“反诬”、“讹诈”等“小人行径”对施救者造成的伤害。在西方法律体系中,有关的法律叫做“好撒马利亚人法”,源自《圣经》中一位撤马利亚人做好事的典故。
例如,美国各州的“好撒马利亚人法”就规定,“除非‘照应提供’关系(譬如父母孩子或医生患者关系)在病症或伤害事前存在,或‘好撒马利亚人法’对病症或伤害负有责任,否则任何+人不被要求提供受害者任何援助。“只要援助者,在同样训练的水平、在同样情况下作合理的反应,法律上不需对受害者的伤残、死亡或毁形负责。”这首先即明确了“扶老人式”的做好事不是什么义务,即你可以选择不管,其次,即使你管了,在通常情况下,你也不必为受害者的伤残死亡负责。显然,这种法律能够让人更有意愿“见义勇为”。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也有类似的做法一《民法通则》第109条、《民法通则意见》第142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对见义勇为有相关规定,可以概括为:为维护国家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在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以及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三种情形下,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相比之下,我国的规定就远为含混笼统,不及美国法律的明确,也难以起到“使人们做好事时没有后顾之忧”的效果。【链接】国外如何为见义勇为立法
加拿大:施救因疏忽造成伤害不担责
“无论习惯法如何规定,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这是加拿大安大略省2001年颁布的《见义勇为法》中的一条规定。在加拿大,制定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是为了打消施救者担心的因施救不当而惹上官司的顾虑,以防止他们事后成为被告。对于加拿大各州来说,见义勇为分属不同的法律范畴。安大略省设有专门的《见义勇为法》,亚伯达省则称为《紧急医疗救助法》,还有的州见义勇为相关法规体现在《志愿者服务法》中。
美国:施救产生差错须担责
在美国,见义勇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和具体内容因卅『而异。有些州的法律并不保护普通人,仅仅保护受过急救训练并得到医疗保健机构颁发证书的人员。如果施救者既没有受过施救训练,也没有获得证书,则此人在施救过程中产生差错的话,也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美国公民并没有救援陌生人的义务,除非施救和被救者之间存在某种照顾关系,如父母和子女、医生和病人等等。但也有一些州例外,如明尼苏达州和佛蒙特州要求,在紧急事故现场的人必须对需要救助者给予合理的协助。明尼苏达州甚至将“见危不救罪”列入刑法典,如果在现场而不给予合理的协助,以犯罪论处,在佛蒙特州也会被处以100美元的罚款。
新加坡:被援助者反咬一口有重罚
对于见义勇为,新加坡则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该规定实施以来,新加坡再没有发生过类似的事情,公民在实施见义勇为时也免去了顾虑和担忧。在新加坡,见义勇为已经借由道德的法律化上升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