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届二中全会确立社会主义方向] 什么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

  1949年3月全国解放前夕召开的中共中央七届二中全会是我党历史上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会议发表的“公报”和毛泽东在这次会议上的“报告”,着重分析了当时中国经济各种成分的状况和党必须采取的正确政策,指出了中国由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转变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总任务和主要途径。向社会主义过渡是党内共识
  在人民解放军转入全国规模的进攻、革命胜利指日可待的形势下,毛泽东和刘少奇都非常强调社会主义方向。
  1948年9月13日,刘少奇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着重就新民主主义经济问题做了发言。他指出:“在新民主主义经济中,基本矛盾就是资本主义(资本家和富农)与社会主义的矛盾。在反帝反封建的革命胜利以后,这就是新社会的主要矛盾。”对于刘少奇的这一发言,毛泽东在会议结束时给予了高度评价:“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问题,少奇同志的提纲分析得具体,很好,两个阶段的过渡也讲得很好,各位同志回到中央局后可以宣传。……现在点明一句话,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完成之后,中国内部的主要矛盾就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外部就是同帝国主义的矛盾。”
  在1949年2月8日即七届二中全会前一个月,刘少奇在《新中国的经济建设和问题》一文中又十分明确地再次讲到:“胜利后,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是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矛盾,主要的阶级斗争,是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斗争,一方面是无产阶级为社会主义的前途目的而斗争,另一方面,资产阶级为了资本主义的前途与目的而斗争,此种斗争的性质,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因为它是为社会主义而斗争的。”他还指出:新民主主义“是一种特殊的历史形态,其特点是过渡时期的经济,可以过渡到资本主义,也可以过渡到社会主义,是一个未解决的问题,过渡性质不能长久,但有一个时期。东欧各国过渡了三年,因为资产阶级有暴动的阴谋,如果没有这一点,可能不止三年。中国可能是十年到十五年”。
  刘少奇的上述观点,在3月份举行的七届二中全会上为毛泽东和与会者所赞成,成为七届二中全会的共同观点。毛泽东在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指出,“中国革命在全国胜利,并且解决了土地问题以后,中国还存在着两个基本矛盾,第一种是国内的,即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第二种是国外的,即中国和帝国主义国家的矛盾。”他还说,“一切不是于国民经济有害而是于国民经济有利的城乡资本主义成分,都应当容许其存在和发展。这不但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经济上必要的。但是中国资本主义的存在和发展,不是如同资本主义国家那样不受限制任其泛滥的。……对于资本主义采取恰如其分的有伸缩性的限制政策。……限制和反限制,将是新民主主义国家内部阶级斗争的主要形式。”“占国民经济总产值90%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是可能和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的,任其自流的观点是错误的。”
  这充分证明,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临近全国胜利、中共中央准备举行七屑二巾全会的过程里和七届二中全会上,党内已经形成共识:中国要实现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
  发展农业合作社经济是过渡的重要内容之一。刘少奇在1949年6月为叶1共中央起草的提纲里说:“普遍建立合作社经济,并使合作利:经济与国营经济结合起来。扶助独立的小生产者并使之逐渐地向合作社方向发展。”
  
  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成为党规国法
  
   “由新民主主义国家转变为社会主义国家”写入了七届二中全会决议,这一精神也影响了《共同纲领》的制定。
  周恩来在当时讲述共同纲领起草经过和纲领的特点时曾说过这样的话:“总纲讨论中,曾有一种意见,以为我们既然承认新民主主义是一个过渡性质的阶段,一个要向更高级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阶段发展,因此总纲中就应该明确地把这个前途规定出来。筹备会讨论中大家认为这个前途是肯定的,毫无疑问的,但应该经过解释、宣传、特别是实践来证明给全国人民看,只有全国人民在自己的实践中认识到这是惟一的最好的前途,才会真正承认它,并愿意全心全意为它而奋斗。所以现在暂时不写出来,不是否定它,而是更加郑重地看待它。而且这个纲领中经济的部分里面,已经规定在实际上保证向这个前途走去。”
  对于任何一个了解新民主主义的过渡性质的人,谁都知道这个前途就是社会主义。正如周恩来所说,这是“肯定的,毫无疑问的”。尽管《共同纲领》没有为社会主义而奋斗的字样,但是整个《共同纲领》的内容――特别是有关经济政策的部分一都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例如,《共同纲领》在“经济政策”的“第二十八条”规定,“国营经济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凡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民生计的事业,均应由国家统一经营。凡属国有的资源和企业,均为全体人民的公共财产,为人民共和国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主要物质基础和整个社会经济的领导力量。”其“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合作的经济为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在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下,应鼓励私人资本向国家资本主义方向发展,例如为国家企业加_丁,或与国家全营,或用租借形式经营国家的企业,开发国家的富源等。”其“第三十四条”规定,“在一切已彻底实现土地改革的地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农民及一切可以从事农业的劳动力以发展农业生产及其副业为中心任务,并应引导农民逐步地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
  1951年,围绕山西省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党内发生了一场争论。山西省委在全国率先组织农民走农业合作化道路,而刘少奇和中共中央华北局认为为时过早,对山西省委提出了批评。薄一波在《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指出,争论的实质是老区农村或土改后的农村要不要立即向社会主义过渡。薄一波回忆道:“毛主席找少奇同志、刘澜涛同志和我谈话,明确表示他不能支持我们,而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他说,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丁场分工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他讲的道理把我们说服了。”这场争论就这样结束了。薄一波大度地承认:“用(七届二中全会)决议和《共同纲领》来衡量,少奇同志关于山西省委报告的处理,是有缺点的。我的处理也是有缺点的。”当然,“少奇同志对山西省委报告的批语在主导方面是正确的。”
  这一事件也表明,在七届二中全会之后,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就是确切无疑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