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阿贵 方为公器]法不阿贵

  经权威渠道核实,研发制造“神舟五号”载人航天飞船的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原院长厉建中,因涉嫌收受巨额贿赂,被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以涉嫌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立案侦查。市检一分院目前正在审查此案,近日将起诉到北京市一中院。
  翻开厉建中的履历,用“辉煌”两个字形容,并不为过。厉建中被称为“神五功臣”,说明他本人对中国航天科技的发展作出过巨大贡献。现在他涉嫌犯罪,我们并没有因为他是功臣,对他网开一面,放他一马,进行内部处理完事,而将对其提起公诉,交由法律来审判。
  这种处理,又一次使我们真实地感觉到了法律的威严。过去,尽管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说法,但是实际上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司法上,对贵族、官员和功臣还是格外“优惠”,例如可以以官职抵罪或犯罪之后得到减轻处罚等。总之,法律在权力或地位面前抬不起头的历史,我们有几千年。
  当下,人人都知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宪法准则。但是,落实在具体的案件当中,却往往容易迷失。2003年,“科学家”徐建平因杀妻被判处死刑一案,给笔者留下了相当深刻的印象。当时有近200人上书法院为他求情,其中多数为知识分子,还有人大代表,理由是他为中国纺织行业作出过突出贡献。可见,以功抵过、以功抵罪的思想,至今还有相当的市场。
  处死徐建平,纺织界少了一位顶级的专家;法办厉建中,航天科技将损失一位关键人物,这种说法本身没什么毛病。但是,这决不能成为“法外开恩”的理由,因为法律毕竟是不能用局部利益来衡量的。法律是国家公器,其性质决定了法律不能为任何人提供“优惠”。如果法律给一部分人提供了这种“优惠”,那么这个国家的法律就不能称之为“公器”,而是一部分人的“私器”;法律将是“牧民”的工具,而不是公平正义的保障。
  法不阿贵,方为公器。里面包含两层意义。一是立法上,任何一部法律在内容上都不能给特殊的人提供特殊的待遇。二是司法上,应做到一视同仁。一个碌碌无为的科级干部受贿100万和一个立过大功、位高权重的人受贿100万,如果情节相似,司法上应给予相似或相同的处理。
  实事求是地说,在立法上我们做到了“法不阿贵”。但是在司法上,我们还没有完全做到,同样的案情,处理结果相差十万八千里的事情还时有发生。而且最让老百姓反感的是受到优待的往往是一些“特殊人物”,要么有权,要么有钱,要么有背景,所以,当下呼唤“司法公平”的声音一浪高过一浪。
  厉建中,论权力不算小,是正厅级干部,掌管的是国家“火箭”方面事务;论背景,他是九届全国政协委员,被国家人事部、国家教委授予“有突出贡献的回国留学人员”称号;论功劳,他是“神五”发射成功的功臣。如果法律有“优惠”的话,厉建中是够格享受的。现在厉建中被法办,将由功臣沦为阶下囚,这再一次生动地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真实性,说明了我国的法治建设越来越完善。
  法办厉建中,我国的航天科技或许会受影响,但是损失终究是可以较快得到弥补的。相反,法外施仁,我们损失的将是法律的权威和公信,这是极难弥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