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明度是WTO要实现的三大目标(贸易自由化、透明度和稳定性)之一,也是WTO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受到WTO和各成员方的高度重视,我国领导人和有关部门也多次强调过这一问题。不久前,我有关领导人还指出,除了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和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一经提出公布将有碍其实施的规定之外,有关的地方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在公布和施行之间,都要有一段间隔的时间,并要统一地在当地地方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地方政府公报上公开刊登。根据“入世”的要求,目前我们正在对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进行认真的清理,对有违WTO透明度原则的规章作出必要的处理。那么,什么是WTO的透明度原则?它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它又有哪些例外?
12类贸易政策法规要公布
WTO的透明度原则指的是,任何成员方政府,不管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所制定的有关贸易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在施行之前都必须公开和公布,否则便不能施行。因此,WTO透明度原则约束的是政府的有关行为,它并不要求企业和公司(无论国有的还是私人的)公布它们制定的战略和措施。对于成员方政府,WTO透明度原则涉及的也不是它们制定的所有法规和政策,而是同贸易有关的法规和政策措施。具体地说,WTO的透明度原则要求成员方公布有效实施的、现行的贸易政策法规主要有以下几类:
?海关法规,即海关对产品的分类、估价方法的规则,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税率和其他费用;
?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有关进出口商品征收的国内税的法规和规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有关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方面的外汇管理和对外汇管理的一般法规和规章;
?引进外资的立法及规章制度;
?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
?有关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区、经济特区的法规和规章;
?有关服务贸易的法规和规章;
?有关仲裁的裁决规定;
?成员方政府及其机构所签订的有关影响贸易政策的现行双边或多边协定、协议;
?其他有关影响贸易行为的国内立法或行政规章(参阅郑志海、薛荣久主编的《世界贸易组织问题解答》一书)。
作用范围在扩大
与关贸总协定(GATT)比较,WTO透明度原则的作用范围呈现扩大趋势。如果说,GATT的透明度原则涉及的主要是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法规和制度,那么WTO的透明度原则不但涉及货物贸易,而且涉及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等问题。《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第三条就专门讲了透明度问题。它要求成员方把有关金融服务的“法规、习惯做法以及所参加的国际协定”都公之于众。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既有联系,又有重要区别。服务产品的生产与消费在时空上是高度一致的,它不像货物那样需要通过海关才能进入消费国市场。加上服务产品常常又是非实物性的,很难用关税税率的手段加以调节。既然不能用海关等边境措施来调节服务贸易,就只能通过法规、规章和政策手段来调节它了。因此,对于服务贸易来说,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透明度就显得格外重要。由于服务贸易具有这样的特点,《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序言中,将透明度要求和逐步推进自由化并列为扩大世界贸易的两个基本条件,也就不奇怪了。
WTO的透明度原则要求成员方在领土范围内统一地实行有关贸易的规章和制度,即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应公开发布有关贸易的各项规章和制度,但地方政府发布的规章制度不应与中央政府已经公布的规章制度相违背。中央政府授权的特别行政区则除外。因此,WTO的透明度原则不但有利于世界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它也有助于建立一个统一的国内市场。
透明度原则还要求成员方在一定的场所,比如一定的刊物上公布有关的法规、规章和制度。这些法规、规章和制度公布后一般不能立刻施行,在公布和施行之间要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以便于人们熟悉和掌握。
同样有“例外”
WTO透明度原则在实施范围方面虽然有着扩大的趋势,但它并不要求成员方公布一切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措施,也不要求所有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在公布和施行之间都要有时间间隔。或者说,WTO一方面确认透明度是一项重要原则,另一方面又为实施这一原则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
首先,WTO的透明度原则不要求公布那些一旦公布就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规章和政策措施。
其次,如果间隔期会妨碍实施有关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话,那么透明度原则也不要求在该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公布与施行之间有一个间隔期。比如,某个成员方决定要对自己的货币实行一定幅度的贬值,这样的决定一旦公布便应立即施行,即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而不应在公布和施行之间设置间隔期。否则,只会助长投机活动,搅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和活动,而这是WTO和当事的成员方都不希望出现的。
最后,透明度原则不要求公布有损于企业和公司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后者属于这些企业和公司的商业秘密,而不管这些企业和公司的所有制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