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年我们一起追过的女孩里的歌曲 基金:风险追着热度来

  在中国,真正规范的基金起源于1998年。经历了多年跌宕起伏,基金终于在2006年火爆起来。伴随着股市大幅上涨,基金市场亦是水涨船高,火爆的行情吸引着大量基民涌入。然而,2007年的基金是否会像市场普遍预期的那样依然走势强劲?表面繁华的市场背后又存在着怎样的风险?
  从2005年年底至2007年1月12日,基金规模从4586.88亿份增长到6631.86亿份,增长44.58%;基金资产净值从5579.18亿元增长到9411.65亿元,增长68.69%;基金投资于资本市场的市值占A股流通市值的比重由17.57%上升到23.54%。
  
  证券市场2005年下半年以来的持续牛市行情,引发了基金投资热情的持续高涨。尤其是去年下半年以来,证券投资基金的新发量越来越大,新发周期已经从原来的一个月缩短到几天甚至一天,国内基金行业规模迅速扩大,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况。不过,股票型基金热销的同时,低风险的债券型基金几乎无人问津。
  2006年,作为当今A股市场第一大机构投资者的基金收获颇丰。根据理柏统计,中国开放式股票型、混合进取型基金全年累计涨幅为130.54%和124.74%;封闭式基金的平均市价回报率达到147.48%,年度市价回报第一的泰和达到240.28%,即年初10000元的投资,到年底就变成了34028元。
  如此大的诱惑之下,基民的队伍迅速扩大。据报道,在一些基金销售点,老太太们的热情最高,根本听不进去工作人员的风险提示,甚至是“谁拦我跟谁急!”
  然而,高收益有了,风险也到了。
  
  不理性的基民
  
  2006年基金市场给投资者带来了高额回报,因此不少投资者预期2007年基金市场依然会走势良好。然而,这种预期是滞后于市场变化的。正常情况下,开放式基金一年能实现10%~20%的收益就已相当不错,著名的量子基金的平均收益也不过是30%左右。因此,2006年基金的高收益并不代表着以后基金收益也会如此高。部分投资者倾其所有投资于基金市场,更有甚者通过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透支、二手房虚假交易等过激手段套取现金,加入基民队伍,其中风险不言而喻。
  一些人缺乏正确的理财观念,认为基金只赚不赔,把基金当作银行存款或国债。实际上,虽然基金是专业管理,但其盈亏与股票指数的盈亏是差不多的,基金既没有稳定的利息、也不像很多投资者想像得那样无风险,尤其是目前基金市场热衷的股票型基金,其涨跌是与股票一致的。如2004年4月2日至2005年6月3日,上证指数从1768.65点跌至1013.64点时,29只开放式基金平均下跌了20.42%。
  缺乏正确理财观念还表现在,把基金当作股票炒作,频繁买卖。有些投资者以炒股的方式“炒基金”,希望在高抛低吸、波动操作中获取更高收益。然而,基金的购买和赎回都是有手续费的,如此频繁的买卖不仅增加了交易费用,而且还会错失获取高额收益的良机。其实,在市场不明朗的情况下,长期持有基金不失为一种较优的选择。著名投资大师巴菲特擅长长期持有基金,从而获得了不菲的收益。截止到2002年,巴菲特在其46年的职业生涯中只有一年赔了钱,其管理的基金年均收益24.3%,资产增加了16393倍。
  
  还有就是存在“恐高”心理。目前国内投资者普遍对基金抱有“恐高”情绪,认为净值高的基金风险大,甚至有人认为新基金就是“原始股”,价格越低越好,因而倾向于购买净值低的基金。这就迫使基金公司不得不通过分红或拆分来降低基金的净值。然而,基金公司的这种做法不利于操作的稳健性和持续性,进而会影响基金的效益,加大基金风险:一方面,基金公司为了分红往往需要抛售所持股票、债券等资产,从而打破此前的投资组合;另一方面,通过“二次发行”扩大基金规模之后,基金需要重新建仓,这就使基金操作的持续性受损。如果投资者过分倾向于购买新发基金而不愿购买净值虽高但业绩良好的基金,势必造成新发基金规模偏大,增加新发基金的管理力度。从历史经验来看,规模大的基金业绩在发行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并不好。
  
  基金公司存在的风险
  
  而从基金公司角度来看,其盈利水平不仅受到政府经济政策、经济周期、基金经理能力等因素的影响,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市场状况的影响。当股票和债券市场陷入萧条时,基金也难逃亏损的命运。美国一家权威机构的调查表明,在过去的35年中,也只不过有1/3左右的基金跑赢大盘。历史也表明,前几年中国股市萧条时,基金也赔得一塌糊涂。
  另外,以下几方面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盲目扩大营销的风险 基金公司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基金的管理者,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但是,由于基金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容易产生委托―代理的道德风险。基金公司以管理费为主要收入来源,而管理费是按照基金净资产和一定比例计提的,与基金实际收益水平关系不大。因此,为了增加管理费收入,基金公司往往不顾自身能力的限制,扩大其资产管理规模,人为操纵基金的净资产。2007年出现的基金公司大规模持续营销就是基金公司努力增加管理费收入的表现。这些做法使投资者在增加基金管理费用支出的同时也会增加股票的交易费用,并且还要承担积压的损失和资金过度集中的风险。
  缺乏有效的避险保值手段 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还不够健全,产品尚不完善,尤其是缺少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在当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品种是单一的,即只有实物交易一种,并不能通过衍生金融工具的反向操作对冲证券市场中的系统风险,这种现状严重制约了基金公司在风险控制方面的能力。由于缺乏弥补损失所必要的反向操作工具,一旦影响证券市场的利率、货币供给等外部因素发生突然变化,导致市场行情在短期内整体迅速下跌,基金所持有的全部资产势必大幅缩水,从而使基金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
  投资策略加大了基金的风险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一般采取股票股利的形式发放股利,很少派现,从而决定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主要来自于利得即股票买卖的差价,而不是红利。这就使得我国基金管理人在选择股票时集中于能获取利得的股票,但这类股票往往具有价格波动幅度大的特性,风险高于以取得股息为主的股票。这无疑不利于基金的稳健性,从而加大了基金的风险。
  信息披露不足,使投资者处于信息劣势地位 近几年来,基金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表现出不积极的态度:信息披露时间间隔越来越长,相关信息的内容越来越不充分甚至存在严重的信息误导。这就使投资者无法将投资决策建立在正确、及时的信息之上,从而容易发生代理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况。
  
  监督管理体系有待完善
  
  近些年来,我国的基金监管取得了瞩目的成就,尤其是《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的出台,使我国基金监管不断走向成熟。针对近来基金市场过于火爆的现象,监管部门宣布暂缓新基金发行的政策更是体现了我国基金监管的理性化。然而,由于我国基金业正处在发展之中,其监管体系仍然暴露出不够成熟的一面:
  基金监管缺少完善的法律支撑
  第一,法律建设明显滞后于基金业的发展。我国基金业具有自发性,即先由地方自行发起、再由国家颁布法规加以规范和管理,立法工作远落后于基金规范的需要。另外,尽管已经有了《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规章制度,但是尚未建立起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各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配套的较为完善的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第二,基金立法缺乏必要的延续性。我国的基金立法用了十多年时间,其间出台了大量的通知、办法、规定、条例等,但其寿命往往只有三四年,然后就被下一个也只能存在三四年的新规定所取代,从而使基金投资者、管理者无所适从。
  第三,相关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较差。尽管纲领性大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业已颁布,但缺少必要的配套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如,《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但并没有具体的监督办法及违规惩处办法,使得这一规定形同虚设。
  证监会对基金的外部监管存在滞后性,监管形式过于单一 证监会在基金监管方面一直处于被动状态,致使我国基金业存在大量的不规范运作现象。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证监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不完善,缺少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先进的设备;监管重点停留在基金的业绩方面,忽视了基金的信息披露以及对投资者的保护。我国基金监管主要依靠证券监管机构,没有形成多种监管机制,监管效率较低,特别是尚未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责任审计制度和投资人请求赔偿民事诉讼制度,无法较好地控制少数基金管理公司滥用财产或利用职务便利侵犯投资人利益的行为。
  基金行业自律组织缺乏必要权威 基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还不够规范的现实,加大对基金业的行政监管是十分必要的。然而,随着基金业的快速成长,“政府对基金业事无巨细的直接监管将是效率低下的”。作为多层次基金监管体系的一部分,基金行业自律具有经常性、及时性、专业性、低成本等特点,不仅可以有效保障基金业长期稳定和规范发展,而且可以促进基金业内相互竞争、相互监督的良性市场机制的建立,因此,基金行业自律监管将是基金业监管的有效形式。而现实情况是,我国基金业目前的自律机构是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基金监管的专业性不强,同时缺少对违规进行处罚的权威。基金业缺少一个全国性的权威的专业自律组织。
  外部监管协调性不足 我国的金融监管当局主要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和证券交易管理机构等部门也在一定范围内承担着部分监管职能。虽然各部门都有自己的监管领域和职责,但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其持有人的性质不是单一的,这势必要增加基金管理的复杂性。例如,如果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进入基金管理业,银监会和证监会之间就存在协调的问题。这样,由于运行者的行业属性不同而导致监管责任交叉,并由此引发监管不协调以及相互推诿监管责任。
  内部管理缺乏制衡机制,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 我国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由基金持有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方组成。在理论上,基金管理人受基金持有人和托管人的制约。《证券投资基金法》也在制度层面上保障了基金持有人的权利,明确了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但是,在现实中并未能形成基金持有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相互制衡的金三角关系,内部制衡机制尚未充分发挥,基金持有人利益很难得到保障。一方面,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是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来实现的,但基金持有人往往人数众多且高度分散,绝大多数持有人热衷于短线操作以博取差价,没有兴趣参加一年一次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导致基金持有人大会往往流于形式。并且,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具有滞后性,只有当基金管理人出现严重失职或违法违规时,基金持有人大会才能以多数决议将其撤换。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是我国基金托管人的主体,随着银行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托管费收入成为商业银行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在我国,基金管理人通常是基金的发起人或者是基金管理人的大股东,对基金托管人的选聘拥有决定权。因此,商业银行为抢占市场份额,很可能迁就、纵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这就严重削弱了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