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保护农民?_农民问题及权益保护

  在环保的声浪日渐高涨的今天,有人关注鸟类的减少,有人担忧鱼资源的枯竭,更有人为大熊猫的生存而奔走呼号,但又有谁愿意关注农民生存环境的恶化,并真正担起保护之责?对农民来说,土地既是他们的生产资料,也是他们的生存载体,与土地数千年不变的密切关系,构成了农民最基本、最真实的生态,失去土地的农民,犹如鱼离开了水,犹如大熊猫失去了竹林,也犹如鸟类失去了飞翔的天空。在我们把人视为万物之灵的同时,请不要忘记人也是万物中的一分子这一常识。保护野生动物当然是必要的,但在今天,如果不关注农民(人)的生存环境,是否应视为中国环保主义者的盲点?
  
  “发展经济”是最好的借口
  
  80年代初,费孝通先生极力呼吁发展乡镇企业,通过乡镇企业,就地消化农村剩余劳动力,从而减少“流民”,避免社会无序状态。“洗脚上田”、“离土不离乡”一时成了乡镇发达地区新的农民形象。这时,农民之所以不与土地打交道为荣为乐,是因为农民在乡镇企业里可以得到较丰厚的回报而主动放弃对部分土地的经营。时过境迁,随着政策环境的恶化和技术及产品质量的粗陋,乡镇企业的市场空间日益狭窄,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逐年下降。加上经过股份制改造的乡镇企业开始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从而开始排斥非农就业。
  据统计,乡镇企业80年代中期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为每年1300万人左右,90年代初期下降为700万,90年代末期则每年排斥300万~400万。
  如果说“离土不离乡”的农民失去在乡镇企业的就业机会后还可以回到土地重操农业的话,那么,失去土地的农民只能离乡别土四处漂泊或生计无依坐以受困。
  90年代以来,一些地区打着“城市化”、“现代化”、“发展经济”、“招商引资”等一系列冠冕堂皇的旗号,开始肆无忌惮地剥夺农民的生存权(即便是人均三分的“口粮田”都被蚕食,而补偿款低得可怜,更何况发展权),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被低价征走了。在有些地方,肥沃的农田成了荒芜的“开发区”。按照国家规定,征地之后3年不开发的将由国家收回所征的土地。于是,某些“开发区”便应景地盖起厂房(所谓“筑巢引资”)或胡乱地“种开发区”(所谓“复耕”)以应付上级的检查。在这一过程中,得益的是贪官,而农民则是永远的受害者。因征地而引起农民集体上访抗议活动屡见不鲜。
  
  征地款是如何被挥霍的?
  
  可能没人相信,在富庶的珠江三角洲上的一些农民,也不得不步南下“流民”的后尘,加入离乡打工的队伍。
  1993年,珠三角某镇所属的54平方公里土地全部被征为“经济技术开发区”,300多年的农村史结束了,农民一夜之间成了城市居民。失去土地的农民需要面对这种突变的生存环境,基层干部只对从天而降的大笔征地款垂涎欲滴。
  按规定,征地的补偿标准为每亩1.2万元,但发到农民手里每亩只有6000元。管理区干部说,村委会提留50%作为集体经济的发展基金。村民在得到征地款后忙于盖新房、买摩托车、娶媳妇,两年过后,大多数村民已花完了手里的征地款,指望着靠村级集体经济的分红过日子。但到了1996年,连原先每月每人200元的分红也取消了,被告知村里经济紧张。村民愤怒了,集体上访,甚至躺在被征收的土地上阻止推土机推田。在上级调解下,冲突平息。村民要求查账,发现作为“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的50%的征地款是如此被村干部挥霍的:出国旅游、买进口轿车、每年吃喝数百万元。另外算得上正当的开支项目就是大盖厂房和商品房。不少村民认为建了房子没人租没人买,等于把钱搁在那里,为何还要一建再建?答案只有一个:建房对于干部有好处,他们至少可以吃到10%的回扣。据村民说,仅此回扣就接近百万元。而原先保留的少量村集体用地也被村干部不明不白地低价卖掉。村民在了解情况后一致强烈要求罢免村支书。但村支书的位子稳如泰山,因为支书是由党员投票选出来的,而村支部的党员近80%为支书的亲戚和亲信。
  “开发区热”虽然过去了,但强行征地的事情在农村仍频频发生,有的地区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正式的土地租赁合同拿回家里,还未放热,跟着一纸通知就打碎了农民的美梦……
  “开发区”只“开”不“发”,企业寥寥无几,加上农民无一技之长,很难为当地企业吸收。无奈之下,村民只好外出打工,有的开着摩托车到处兜客,更有部分青年沉于黄赌毒,抢劫等恶性案件不断发生,村里到处贴着戒赌戒毒的宣传标语和治疗性病的广告。
  
  反思现行土地政策
  
  为什么凡有征地必引起农民的对抗?因为大多数征地并非出自城市化的需要,而是出自钱权交易的驱动。征地由权力的腐败而起同时又进一步助长权力腐败,基层政府权力由于和征地后获得的经济控制权的结合而得到强化,支书成了老板,权力蜕化为资本。要彻底消除征地过程中的权力腐败现象,必须彻底反思目前的土地制度。
  农民是以土地为生的,但农民却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并没有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只有“国家”才有权决定转卖土地,而这个“国家”只是一种概念,土地的所有权事实上部分落在基层贪官污吏手里。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土地制度据说是为了防止农村土地占有的两极分化,保障农村的社会稳定,避免部分农民重新沦为佃农。这种推理的不合理性有二:一是无视目前农民在权钱交易操作下的征地过程中已经失去了土地的事实;二是低估农民在长期与土地打交道的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理性和明智。
  数千年来,中国农民已经探索出并实践着土地资源市场化的多种途径,如“尽根”(一次性卖断)、“典契”(可以赎回)、“看典”(抵押),除非万不得已,农民是不会轻易卖掉手中的土地的,因为最强烈最真切感受到土地重要性的不是别人而是农民。在多数情况下,农民只是把土地“典契”或“看典”掉,以解燃眉之急,一旦危机过去,他们还是会千方百计地把土地拿回来。这样,我们反而看到土地在农民手里充分发挥了其生存保障的作用。所以有研究者认为,“在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国情矛盾制约之下,土地占有权没有向少数集中的条件,因而是逐渐分散的。”(温铁军:《土地制度的百年反思》)
  我们应该认识到,让土地所有权重新回到农民手里(或通过土地证券的方式),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化,让农民自由自主地处置自己的土地,才能真正斩断征地过程中权钱交易的“黑手”,才能真正发挥土地对农民生存的保障作用,也才能真正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对农民生存环境的最有效的保护方式是让农民拥有土地的所有权。
  
  最后的土地成“濒危物种”
  
  据估测,人类差不多用了8000年的时间才使近一半的人口实现“城市化”。也就是说,“城市化”是个缓慢的自然进化过程和有机的成长过程。而我们却在“发展是硬道理”的激励下,把“城市化”运动看得过于简单,以为通过“征地”就可以实现农民身份的转变,以为给农民补偿一笔征地款就可以让他们过上城市的生活,以为以金钱驱动和经济挂帅就可以解决农民在失去土地后所面临的一系列新问题。从土地是农民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不右再生资源这一角度看,有限的征地款对农民来说是得不偿失的,征地者应该相应担当起道义上的责任。政府从经济建设的需要出发,向农民征地是难免的,但必须有一系列配套措施和补救的手段。
  第一,落实村民自治。因村委会拥有大笔的征地提留款而激发了村民参与基层政治的积极性,他们担心征地款落入腐败分子手里,也就是说,征地给农民自治创造了契机。而不幸的是,在任的村委会干部因掌握了丰厚的经济资源,总是百般阻挠破坏村委会直选制度,以各种非法手段谋求连任,或者在落选之后迟迟不交出账目和财权,甚至秘密转移款项。所以,凡征地的农村,尤其需要在上级部门的监督下,严格遵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产生出村民信得过的村委会,并切实落实村民自治的相关规定。
  第二,征地的制度化。征地款的标准不能由地方官员说了算,国家应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程度,制订出征地款的下限标准,保障农民的底线利益。不能以行政级别确定其征地规模的权限,因为有些地方正是在其权限之内乱征地的。村委会为发展集体经济而提留征地款的比例,必须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三,通过立法,规定征地者的相关义务。不仅规定征地者有安排农民就业的义务,而且应规定征地者对失去土地的农民负有技术培训的责任。因为不少地方正是以农民没有一技之长而把农民拒于企业的大门之外。
  农民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失去土地的农民就更是弱中之弱了。不管是从社会公正的价值取向出发,还是从道义的立场出发,我们都应该把农民赖以为生的土地视为“濒危物种”加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