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选举规定_不同的村庄,同一种选举

  对于村委会非规范选举,学术界和媒体已经进行了非常热烈的探讨。但大部分探讨都集中在就选举谈选举的层面,缺乏跳出选举看选举的视野。      5月30日,新华网公布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其中第五条提出,坚决查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专门就村委会选举工作下发文件,这一方面说明党和政府对此问题的高度重视,但更表明相关问题已经非常严重。
  自1987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以来,在中国广大乡村全面铺开的村民自治就面临着基于不同立场的争论。村委会的选举作为村民自治最为标志性的环节,更是集中体现了这种理论和现实的各种分歧。
  一种观点可以称其为肯定派。持这一观点的人们普遍认为,承载着大国民主建构理想的村委会选举,从制度外壳上直接来自于当代民主价值和民主实践的基本通则。对长期以来要么实行乡绅自治要么实行权力控制的乡村社会来说,这种全国性的制度安排无疑具有“破天荒”的政治突破意义。因此,即使在具体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面向,如选举细节上的笨拙或疏漏,又如选举之后村庄治理的糟糕依旧,这些都是“前进中的困难”,是最终会解决的“阶段性问题”。只要我们坚持这一制度不动摇,不断完善具体操作规程和相关制度,不仅村委会选举将逐步走向规范,更重要的是,以村委会选举为标志性环节的村民自治也将获得持续发展,村庄治理也由此获得保障。
  
  另一种观点可以称其为怀疑派。持这种观点的人们往往强调,村民选举所发生的空间并非国家权力空间,相反,它只是社会最基层。民主,包括选举,作为现代政治制度的重要安排,其首要的功能是解决民众与政府之间的互动关系。在一个中央集权的政治框架下"即使在基层社会实行标准样式的民主制度,其意义也不应过于放大。更何况,因为所处政治框架的区别,中国的村委会选举不仅与一般意义上的国民选举存在本质区别,其具体运行效果也与现代意义上的“地方自治”存在具体差异。加之,中国乡村在近代以前最为习惯的是宗族式权威,近代以后逐渐习惯的又是来自外部社会的党政权威。村民的政治习性和村庄的社会特点。一直对具有规划色彩的民主选举进行着事实上的消解。
  消解的后果就是人们普遍看到的,自村委会选举以来乡村社会出现的种种乱象,比如贿选,又如派性争斗。这种局面在农业税全面取消之前既已日趋严重,在此之后,又因为村落的普遍解体和村领导职位“含金量”的增加而持续出现。在部分地区甚至非常严重。因此,村委会选举以及与选举相关的自治过程,其政治象征意义可能大于实际的治理意义。而基于对乡村社会实际情况及其演变的考虑,村委会选举的价值至少对相当多的村庄来说是值得怀疑的。
  自《通知》发布之后,大部分讨论都集中于选举本身,忽视了村委会选举一开始就面临的尴尬,这不能说不是一个遗憾。
  
  民主的还是治理的?
  
  问题的关键也许不是对村委会选举的不同看法,而是观察村委会选举的不同视角。
  仔细追问,大致可以看出,肯定村委会选举的往往坚持民主价值和民主制度的优先性,只要这一制度安排是体现民主精神的,即使其发生于村庄,其价值同样是民主的。而怀疑派则因为看到了村委会选举所具有的“国家建构”色彩,因此,一方面以国家民主的标准屏蔽掉基层民主的政治价值,却又从现实主义的治理角度指出了这一制度运行的尴尬所在。
  当然,不管是民主的视角还是治理的视角,都需要反思,并从对方吸取有益的启示。更重要的是,在分析视角的具体采用上。务必结合我国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村庄来分析,而不是笼统的民主视角或治理视角。否则,就会出现分析上的“逻辑一致性”与村庄纷繁现实之间的高度紧张,也不利于我们对这一问题形成理性而具体的认知。
  政治学中有一个基本常识,即,任何层次和任何意义上的民主制度,特别是选举制度,其有效运行都需要一系列的社会条件。比如,存在一定的公共利益,存在一定的社会分化,相关成员认同选举规则并积极参与。如果这些条件都不具备,或者只具备其中的一两个方面,单纯地强调选举的规范化并不能解决问题。即使我们花费了巨额成本完成了一场规范的选举,更多的也只是具有政治仪式色彩的短期效应,村庄后续的日常治理仍然是不容回避的问题。因此,对某些类型的村庄,或许更应强调的是治理的分析视角。
  而另一部分村庄,因为经济发展的良好态势,公共利益存量相当可观,村庄内部出现了分化或本来就存在不同的宗族竞争,村民普遍关注选举和其他的村庄事务。在这样的村庄,其日常治理问题已经得到了基本的解决,重要的问题是如何持续发展或更好地分配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民主的视角或许更应得到强调。
  总而言之,我们在承认选举所体现的现代民主价值的同时,更应该看到村庄的有效治理才是更为基础性的目标。在这个意义上,民主只是村庄治理的一个过程和一个面相,它甚至可以是工具性的。如果它不能对村庄治理贡献积极力量,它本身的独立价值就村庄社会来说可能是有限的。因此,有必要分析清楚村庄的具体类型,以及不同类型的村庄对选举的需求究竟有何差异。
  
  村庄类型的影响
  
  村民选举之所以从一开始就面临尴尬,就在于它的统一规划面临的是性质不同的村庄。众多不同地区、不同发展水平的村庄,它们之间存在巨大差异,这是我们思考村委会选举时不容回避的社会事实。一方面,不同类型的村庄已有的治理基础不同,另一方面,不同类型的村庄对选举的客观需求不同,对选举的影响也不同。
  划分村庄类型有不同的标准,单从对选举的需求和影响而言,可以采用两个分析维度,一个是公共利益存量,另一个就是村民间关联的紧密程度。这样,我们就可以首先划分出四种典型的村庄类型。
  第一类村庄是公共利益存量比较丰富。而且村民之间存在比较紧密的社会关联。这一类的村庄往往经济发展状况比较好,村集体经济比较发达,存在集体资产,因此,竞争村委会职位往往意味着相当的诱惑力。而村民之间存在比较紧密的关联,往往体现为村民内部存在组织纽带,或出现了组织性的分化。这个最明显的就是宗族和“村庄派系”。如果一个村庄既有一定的集体资产,又存在一定的宗族分化或派系分化,这就意味着,村庄客观上需要一套公共规则来安排相关职位。因此,选举的必要性自不待言。
  但这样的村庄,村委会选举的竞争也将是非常激烈的,相关的非规范运作也就更应运而生,尤其是对金钱的运用比较突出。而选举完成之后,如果相关职位的安排不能很好地整合不同宗族或派系的利益,这个村庄因为选举引发的纷争也将持续不断。   第二类村庄是公共利益存量比较稀缺,村民内部却存在比较紧密的社会关联。如有的村庄,经济发展基础薄弱,村集体资产缺乏,经济发展的前景有赖于长期的艰苦努力,这就意味着,在这样的村当村长并没有多少可见的好处。但村民内部存在比较紧密的关联,比如村庄内存在明显的宗族和派系,这种社会结构将推动选举竞争。因为,在这样的村庄,村民们竞争的是“面子”。哪个宗族或派系的人物当选村主任,就意味着他们获得了某种相对优势。在这样的村庄,选举往往不是基于对职位“含金量”的预期,而是村庄面子竞争的需要。
  这里的选举往往也可以有充分的参与,但同样也有部分非规范选举的产生。因为,相关的精英也要动员并讨好各自的“忠实群体”。但因为经济不发达,非规范选举过程中的金钱因素往往不如第一类村庄。选举之后的村庄整合同样是非常紧迫的难题。
  第三类村庄是公共利益存量丰富,但村民之间关系比较松散。如山西的某些煤矿村。这样的村庄,由于村长职位具有相当的“诱惑力”。所以,对村庄里有实力的精英来讲,他们是非常愿意去竞争相关职位的。但由于村民之间的关系比较松散,村民更多的处在个体化状态,自发的村民之间的组织和联合进而影响选举结果的事情就很少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村庄选举更多地成为少数几个精英人物的“寡头游戏”,另一方面就为这些精英煽动村民争取选票提供了土壤。这种类型的村庄,选举竞争的实质不是一部分村民与另一部分村民之间的竞争,而是村庄精英之间的竞争影响并支配着村民的意向。
  与前面第二种类型村庄不同,这种选举中的非规范化具有普遍性,也就是说,每一个试图当选的精英都要去讨好每一个村民,诸如争相请村民吃饭,争相给予村民一定的好处直至买选票。就直接效果来看,村民因此而普遍“受益”。但因为村民之间缺少有机关联,选举之后村民无力制约村庄的领导人物。在部分这种类型的村庄,非常容易形成新的“强权”以至于“豪强治村”,而这些“豪强”当初照例是被村民选出来的。所以,对于这种类型的村庄而言,最为重要的是,如何让村民组织起来监督村委会。如果村民之间是个体化的,就算我们对选举过程作出“规范化”努力,不仅其难度可想而知,而且其效果将是重新带来参与冷漠。因为,既然谁当选都一样(坏),反正村民也制约不了他们,他们为什么平白无故地去参加选举呢。
  第四类村庄是公共利益存量比较稀缺,村民之间的关系也比较松散。这种村庄在我国中西部地区其实是普遍存在的。一方面,村里经济发展落后,没有集体经济和集体资产,当村长也没有特别大的好处;另一方面,村民之间的关系也是松散的,不仅平时没有合作,就算国家安排的选举,他们也倾向于持无所谓的态度。
  笔者在对湖北和河南的部分村民进行调查时就发现,他们对谁当选是无所谓的,对于选举,他们的看法基本上也是“这是国家安排的,所以参加,但参不参加其实无所谓,反正是上面定。”这里的原因值得深思。虽然当村长没有什么好处,但村里总得“选”出一个村委会。一方面,村民没有自发的纽带组织起来推动选举,另一方面,候选人既没有财力也没有动力去拉拢选民。在这种类型的村庄,选举往往成为一个要完成的政治任务,相关人物实际上是由乡镇党政机关定好的,然后动员村民参加选举。选举任务完成,村庄的治理状况依旧。可见,对这种类型的村庄来说,最为紧要的问题是经济发展和村民组织化,否则,选举本身的重要性对村民来说是很难认同的。
  当然,上面分析的只是四种代表性类型,中国很多村庄是处在中间状态的。从上面四种类型村庄的情况就可以看出,村庄类型不同,其面临的最迫切的问题不一样,其治理难题的原因不一样。其对选举的需求和影响也不一样。因此,我们有必要由此出发,理性看待不同类型村庄的各种非规范选举。
  
  跳出选举看选举
  
  从理论和制度规定看,形形色色的非规范选举无疑干扰选举过程的公正性和民主性。但任何制度安排在具体的实践中,都面临在理想与现实中寻求平衡的使命。这种平衡的基础就是社会的实际。对于村委会非规范选举,学术界和媒体已经进行了非常热烈的探讨。但大部分探讨都集中在就选举谈选举的层面,缺乏跳出选举看选举的视野。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就选举而谈论选举也是有意义的。因为,我国现有的村委会本身存在诸多技术和制度方面的缺陷。比如,任何真正意义上的竞争性选举,都应该有一定的竞选和宣传,也需要与选民进行充分沟通,这里难免会涉及一些金钱问题。但我们对于村民选举却有着民主纯洁性的高要求,为了防止贿选等非规范行为的发生,禁止“私下拉票”这一规定既很难操作,也不现实。没有任何选举之前的拉票努力,只寄希望于选举现场的村民判断,选举的质量也很难保证。
  所以,国家应该就具体的贿选范围和贿选方式作出具体规定,而不是仅仅供给一个依然比较原则化的文件。
  但上面这种就选举技术的完善,其意义依赖于选举本身的有效性和紧迫性。如前所述,中国不同类型的村庄,选举运作的社会基础不同,因而其有效性和紧迫性都不同。而且,村庄今后的转型空间也不容忽视。因此,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选举技术方面,仅仅思考如何防止贿选等非规范行为的发生。相反,更应该追问贿选等非规范选举为何一再发生,而不同类型的村庄,其非规范选举的呈现方式为何又如此不同?只有在一体化的制度规定和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思考村庄治理的社会基础,我们才能真正明晓村委会非规范选举的严重性到底有多大,也才能最终找到既实现村庄治理又提高选举质量的具体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