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张尔进的愤怒|访问学者

  近一年多以来,年近古稀的兰州教育学院美术系教授、甘肃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会副会长张尔进先生内心极度失衡,常常处于激愤和不平之中。   他绝对不同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猬狗”案(民间称谓)的终审判决,许许多多的专家学者也都不能同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本案的终审判决。甚至更多的人认为这个判决纯属荒唐。这才有了20位专家学者的签名上书,有了当地省市领导的批示。然而,批示归批示,该案似成铁板之钉,竟成定论!但是,该案在民间的影响却越来越大……人们不能理解的是,张尔进学术考证有何罪责?法院有何根据实质上在为一个反动军阀的走狗翻案?
  
  学术考证惹的祸
  
  张尔进,一位刚直不阿的大学教授。没有想到考据革命烈士的诗而被告上法庭。这件事还得从其非直系的堂伯祖父张雨僧烈士(1888~1923年)说起,张雨僧1911年加入孙中山先生领导的同盟会,参加辛亥起义,屡立战功。后在于右任领导的陕西靖国军杨虎城部任职。反动的北洋军阀为了剿灭靖国军,北洋系的甘肃督军陆洪涛派他的亲信参谋长魏鸿发赴河北购买枪支弹药。张雨僧知情后,报告杨虎城,杨虎城派人在陕西截夺了魏鸿发购运的第一批枪支。同年夏秋,为孙中山先生护法的陕西靖国军失败,张雨僧被陆洪涛勾结北洋军警密捕于北京,1922年押送兰州,1923年4月陆洪涛指示成立的反动军事法庭以抢枪为主要罪证判处其死刑而遭到杀害,后被冯玉祥部追认为革命烈士。这位追随孙中山先生民主革命的烈士,在兰州狱中的艰难处境下写了《狱中杂咏》等24首诗歌,慷慨激昂的献身精神感天动地。该诗在遗物中被发现,后在陕甘民间传抄70多年,凡读者无不为之动容。作为族人和近亲后代的张尔进长期受这些诗歌所表现的正义精神所浸淫,经搜集、订正、考释,著作《张雨僧狱中遗诗考》文史专著,并于1988年由甘肃人民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全书共13万余字。
  没有想到,就因为这一学术著作,张尔进被魏鸿发(曾为反动军阀陆洪涛的亲信、参谋长)之子魏竞存告上法庭。
  诉讼的焦点是张尔进关于张雨僧一首诗中的一句诗的注解:
  樊固长已矣,樊破且飞走,
  飞向葱岭追随凤凰后。
  誓欲长饮吸百川,洒向人间洗尘垢。
  再向天帝乞灵药,炼成金刚击瓦缶。
  魑魅魍魉亦绝灭,况复鹿鳖狸兔獐狼与猬狗!
  ……
  (《有怀二首之二》)
  “魑魅魍魉亦绝灭,况复鹿鳖狸兔獐狼与猬狗”,关于这句诗张尔进诗史互证,他在该书63页注释:“此句以动物谐音痛斥民初危害甘肃的一批军阀政客,且生动地揭露了他们的个性特征:鹿鳖指昏庸如鳖的陆洪涛,……猬狗指甘作陆督走狗的魏鸿发。”魏鸿发追随北洋系地方军阀陆洪涛达16年之久(1909~1925年),陆洪涛督甘时,魏任督军府亲军统领、军务厅长、参谋长、卫戍司令等要职。抗日战争时期此人还染指日伪政权。解放后,魏因拥护社会主义,拥护党的统一战线政策,曾在甘肃省政协工作。对于魏本人来说,这是截然不同的两段历史,他的前后两种人生,也是20世纪中国革命史上不同角度的个人印证。张尔进涉及到的是他为北洋军阀效力时的历史。历史终归是历史。张尔进是从学术的角度,考证“猬狗”今典的所指。
  2001年6月,魏鸿发之子魏竞存控告张尔进在《遗诗考》中用“猬狗”辱骂其父,侵犯其父名誉权,要求为死者魏鸿发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2002年1月10日,兰州市城关区法院经审理判决:本案争执的问题,应在学术范围通过争鸣讨论解决,驳回魏竞存起诉要求。从人性的角度,魏竞存为父尽孝,完全可以理解,应该受到尊重。但是法院的受理,却使一个在很多人看来属于纯学术的问题变得复杂起来,因而演化为政治和社会问题。魏竞存由此开始上下奔忙。
  
  让张尔进不能接受的终审判决
  
  魏竞存不服,上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扬言要倾家荡产为父尽孝,打赢这场官司。2002年4月11日,中院二审开庭。2002年7月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张尔进名誉侵权成立,认定张雨僧遗诗以动物为比喻,并未指名比喻何人何物,张尔进将“猬狗”指向特定之人魏鸿发,且注释为他人走狗,是一种贬低他人人格的行为,构成了对魏鸿发社会地位的降低。判定:1.撤销一审判决;2.张尔进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甘肃日报》上连续三天发表声明,为死者魏鸿发恢复名誉,向其家属魏竞存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内容由人民法院审定。若张尔进逾期不履行,则由人民法院在该报刊登上述内容或判决书内容的公告,费用由张尔进承担;3.张尔进立即停止发行《张雨僧狱中遗诗考》一书。若再版,须删除相关内容,等等。
  判决以后,法院方面受原告魏竞存催促,力逼张尔进登报为魏鸿发恢复名誉。张尔进致信兰州中院,请求明示魏鸿发当时的名誉状况,中院拒而不答。张尔进表示愿意维护法律尊严,但对一个涉嫌杀害革命者的反动军事集团的重要成员,而又证据确凿的军阀政客恢复名誉,意味着变节自首,他无言可说、无辞可措。
  后来法院派人去张尔进的工作单位兰州教育学院,要求扣掉张尔进的工资,院长坚决不同意,认为这不符合有关法规而赶走了执法人员。执法人员说这个院长不懂法。院长嘀咕,究竟谁不懂法?接下来,2003年3月法院强行从银行扣留冻结了张尔进的工资,给张尔进一分不剩,用于连续三日在报上刊登《公告》的费用。但《公告》最终未刊登,不知道法院意欲何为?张尔进一家人的生活却因此陷入了困境之中。在走投无路的情形之下,由甘肃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会和甘肃省美学研究会及一批专家、学者发起了救助张尔进的捐款活动,许多人都解囊相助。如此处置,法院的做法是否合适?法院难道容许为了一个早已死去多年的人的名誉权而让一个活着的人陷入绝境?
  一时舆论哗然。
  事实上该案造成的直接影响除了给张尔进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外,伤害最严重的可能是原告、为父尽孝的魏竞存。本来他父解放后为人民做了一些好事,事过境迁,又改了名,很少有人知道他过去的事,而张尔进的文史专著发行量很小,只是在有限的学者圈里阅读,甚至即使人们阅读,也很少注意到有关魏父的细节,可是法院的判决和社会的反响却使魏父的历史问题迅速在社会上传播,一旦有朝一日,这个案子翻过来,魏竞存心理上的负担将更重。说到底,张尔进只是一时的愤怒,他是为正义和真理而战。因而张尔进有着基本的心理底线,最后真正被伤害的还是原告。当然最终伤害的是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威信,是社会的公信力受到了损害。
  
  学者联名上书
  
  兰州中院终审判决以后,当地学界许多人为张尔进抱打不平,20位学者签名上书省市领导,据说省市领导作了批示让兰州中院重新复议,兰州中院的答复是,该案判决正确,维持终审判决。
  兰州大学历史系教授、中国近现代史教研室主任王劲先生作为西北近现代史的权威研究专家告诉记者,民主革命烈士张澍(雨僧)就义前狱中诗《有怀二首之二》中,“鹿”、“狸”、“獐”、“猬”显然指反动的北洋军阀统治甘肃时期的一批当政人物。其中甘肃督军陆洪涛,他是捕杀张澍的元凶;李长清是陆洪涛部旅长,是秘密逮捕张雨僧并押送回兰州的执行者;魏鸿发当时为亲军统领,嗣任督军署参谋长兼兰州卫戍司令,也参与了这一事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雨僧烈士痛斥痛骂他们完全是正义的!历史尊重事实,历史事实是无法篡改的。
  一位曾经为张尔进捐款的兰州铁路局工程师庄存兴先生气愤地说,如果此先河一开,袁世凯、蒋介石、汪精卫、吴佩孚等恶行者的后代都来告状,为其先人强要名誉权,让文史学家、文史工作者纷纷落马,那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景况!
  如果法院在不尊重学术界意见的前提下,有没有能力就学术考证一事作出判决?历史证明,很多通过法庭强裁的学术案例,最后都成了历史的笑柄,例如教会裁判所关于哥白尼的“日心说案”、北宋王朝关于苏轼“乌台诗案”。
  张尔进败诉在学术界真正引起的震动是,恐惧的阴影已经形成,以后谁还敢研究中国近现代史?这是学术界的一大悲哀。即使张尔进胜诉也是学术界的悲哀,因为完全是学术上的事,最后竟然由法官来判定。
  尤其让人疑惑的是,《宪法序言》中关于孙中山领导的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的评述总结法院却置若罔闻。如果按照现行的我国《宪法》,兰州中院的这个判决可能是违宪的。最低限度,就算张尔进先生的考证有所出入,那也应该是学术问题,学术问题就不应该让法院来判决,或者进一步说,既然是学术问题,法院也就不应该立案。
  著名报人、诗人吴辰旭先生闻之为此赋七绝二首,之一:
  历尽坎坷锐志长,仗义疏史正气扬。
  孰料官司缠身老,方知世事非文章。
  “猬狗案”历时三年,一审、二审(终审)、再审,给司法、学术、文学及社会留下了说不清的疑问号(?)感叹号(!)和删节号(……)我们希望在法律程序上划上句号的时候,上述各类符号自行消失。还司法一个公正,还社会一个公正,也还烈士一个公正。
  
  烈士的呼喊
  
  历史的长河中,波浪又起,深埋地下的烈士,魂可安否?后代张尔进满腔义愤。他说他是读张雨僧的诗长大的。雨僧诗云:“朔风夜夜逼人寒,惆怅千山与万山……”“……大河夜夜悲风起,也替人间报不平。”“茫茫身世等沙鸥,富贵须臾雁过楼。半恼春光半恼恨,一番涕泪一番愁。”革命烈士那种悲壮的诗情可能稍微抚平了他汹涌的思绪。他感到聊以自慰的是,通过考证,尤其是通过这场官司,更多的人反而了解了雨僧的诗。
  还历史一个真实,这已不仅仅是学者张尔进一个人的愤怒,许多知晓此案的有识之士已经发出了呐喊。
  至此,还有一个问题不得不让人发问,谁来监督那些手握国家重器的法官?
  
  近年类似案例链接
  
  案例一:
   电视剧《少帅传奇》在全国播放后,被张学良处死的杨宇霆之子杨茂元不认同剧中对其父的表现,曾找中宣部、电视台剧组要求修改电视剧,未获结果后又向吉林省和北京市法院提起诉讼,两家法院因限于自身职能,认为无根据评判历史人物和事件之是非,未予受理,建议通过行政调解和学术讨论解决。
  
  案例二:
   2002年6月中旬,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世界华文文学研究所所长古远清因为以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形式提及余秋雨在“文革”中的“历史问题”,7月17日,古远清被余秋雨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该官司位列2002年文坛十大官司之首。诉状中,余秋雨以“名誉侵权”为由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经济损失6万元。8月18日上午,该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封闭式开庭调解。余秋雨和古远清握手言和,被媒体认为是“近年来文化界最火爆的一件事”的“余古官司”终于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