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宁:证监会试点思维:让狐狸与小鸡私了

  

  在持续的抛压之下,证监会终于宣布了启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试点方案。这一方案受到的普遍关注已是自不待言,有许多人叫好,也有不少人置疑。但是,不论是正方,还是反方,大家都不约而同地把关注的焦点放在方案的内容上。不论大家对股权分置的方案争执得多么激烈,对于用试点的做法来解决问题及其背后的试点思维,争论的各方似乎没有什么争议,乃至几乎异口同声地认为试点模式是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合理、有效的不二办法。看来,试点模式与试点思维早已深入人心,大家都已经习以为常,甚至认为是理所当然。

  

  的确,赞成用试点模式来解决问题的理由听起来很是堂而皇之:1949年以来,许多重大的政策问题都是通过试点的办法来解决的。试点的办法“科学”、合理。先试点后推广,慎重稳妥、收放自如、后遗症小。不少人更是把它提升到是20多年中国改革成功的最重要经验之一。联系到证券市场,主张试点论的人士认为,股权分置、全流通事关重大,更不可盲动,此前教训已经十分深刻,应该采取先试点,像农村改革一样,先寻找安徽凤阳的“小岗村”获得经验后再推广。

  

  这样的论说虽然听起来无懈可击,但是却经不住仔细推敲。试点论背后的试点思维不过是计划经济和中央集权大一统的遗留物。试点思维所依托的是中央集权大一统:一切权力归中央,一切解决方案由上面来决定,全局一盘棋,任何局部不得枉自作为,只能听从统一部署。把这种思维用于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是棋子,证券市场是棋盘,下棋人才是唯一的主权者。

  

  然而,市场经济不需要试点,法治容不得试点思维。谁听说过美国的证券市场,或是其他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证券市场中的任何问题是用试点的方式来解决的。凤阳的小岗村本不是试点,而是当地人突破计划经济的冒险和创新,只是后来被贴上了试点的标签。小岗村证明,正确的是市场不是计划者。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是属于所有持股人的。监管部门无权在不属于它的公司里实验什么东西。上司公司与监管部门不是棋子与下棋人之间的关系。如果是公司自身的事情,监管部门无权过问。监管部门只能依据法律来监督上市公司。而法律的最大特点就在其效力的普遍性,不是选择性。法治的精髓之一是法律应一视同仁,否则就没有正义。例如,死刑制度有很多争议,能通过死刑试点,来探索合理的死刑制度吗?如果证监会是依据法律来监督上市公司,那么,就不应该采行试点模式。如果依据的不是法律,那么就改成依据法律。因为,试点模式及其思维违反法治精神。

  

  试点思维依托的是专横的权力。一个试点是否成功,不取决于被试者,而是取决于有权者。成败的标准是由权力决定的,成功所需要的资源是由权力专门配备的。如果权力需要试点,通过宣传和资源配备,试点一定成功。如果需要试点失败,通过调节成败标准和资源配备,试点一定失败。所以,试点的成败取决于权力,不反映真实的情形。即使成功,其推广价值也大有疑问。大家知道,通过宣传和资源配备,大庆和大寨成功之极,但是其推广的可能性有多大?如果这两个试点能在全国成功推广,全国到处都是大庆和大寨,今天还搞市场经济干什么?所以试点的成败是权力的需要,不是现实的需要。试点的成功不等于推广的成功,试点的失败不等于这样的做法没有价值,只是不合乎权力的需要。

  

  更关键的是试点的做法根本就不解决问题。这次的试点方案是一个让小鸡与狐狸博弈的试点。打比方说,规则由法官制定,冲突由狐狸和小鸡自行谈判解决。如果狐狸有能力迫使小鸡放弃补偿要求,法官乐见其成。如果小鸡没有得到赔偿,法官会表示自己无能为力,因为规则是让双方私了。分类表决的办法表面上照顾小鸡,实际上偏袒狐狸的方案。因为狐狸已经控制了三分之二股份、收买部分小鸡的筹码,而且还有权力为依托。法官在意的不是小鸡是否得到正义,而是秩序能否维持。其所设计的股权逐年缓释方案将确保法官达到目的。法官不愿意看到狐狸大规模吞噬小鸡(像上次减持),那样市场有崩盘之虞。至于小鸡是否得到应得的补偿,法官并不在意。可见,这是一个水煮青蛙的方案。更何况,上市公司以千计,试点公司以个计。即使能够依次解决,也不知要到猴年马月?更何况随时会出现需要叫停试点的种种“理由”。

  

  在今天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在迈向法治的进程中,试点模式和及其思维也解决不了股权分置的难题,而只是推迟了解决问题的时间。股权分置的焦点是非流通股及以前的减持办法侵害了流通股民的财产权。不纠正这种侵害,问题就解决不了。最新出台的试点方案能解决这一问题吗?似乎不能!如果真的发生对流通股民财产权益的侵害,就应该立即加以制止和纠正。试点的做法无疑是在推迟执行正义。

  

  试点不停,股难不止。尊重市场规律、尊重财产权、尊重法治,就不应该搞试点。试点思维是计划经济的伴生物。计划经济行不通,试点模式当然也行不通。计划经济要退出舞台,试点思维也应该退出舞台。该退场了,试点思维!(中国经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