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兴:自由:人类最高道德立法原理及其实践展开(下)

  

  内容摘要:自由作为人类最高的道德立法原理,其实践展开的必然方向是从存在而生存,从而形成人的存在自由、生存自由和生活实践自由之三维朝向。存在自由的根本动力,是其自身野性创化力量和理性秩序力量的对立统一律令;
存在自由的本质规定,是其平等:以存在自由原理为最高规范的普遍利益权利法则,其内在价值尺度则是普遍平等;
人的生存自由,就是以普遍平等为内在价值尺度的自由,它落实到生存实践领域,就获得了人生权利平等配享和人生职责平等担当之内涵定位:实践生活自由追求,就是为配享平等生存权利和担当对等人生职责而斗争。为此,实践生活自由追求,必须以存在自由为基础,以生存自由为前提,以社会政治自由和个人道德行动自由为两翼形态。

  关键词:自由原理 平等 普遍利益权利法则  职责担当  道德能力

  

  自由之于人,有其自身的特性,自由的自身特性体现出多元维度。有关于自由的多元维度问题,许多思考自由的思想家,均做了严肃的思考,他们大都从分类学的角度,对自由的多元维度进行了静态的分类。比如,莱布尼茨把自由分自发性、理智性和偶然性三种形态,费希特则将自由分为先验的自由、政治的自由、尘世的自由三种形式,康德将自由划分为道德的自由和法权的自由两种形式,而密尔则认为自由有其意志的自由、沉思的自由、感受的自由和行动的自由之分别。但这些自由的分类学家们无论采取哪种标准来分类自由,都体现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把自由看成是静态的东西,并予以一种静态的分类。其实,人的自由并非静止,它既是一个动态的敞开状态,也是一个动态的敞开进程,这是自由的自身特性。遵循自由的这一自身特性,我们发现,人的自由敞开维度与人之成为人的敞开进程相一致。人之成为人的敞开进程,是沿着“实然存在→应然生存→必然存在”方向渗进的,自由作为使人成为人的最高原理和内在动力,自然呈现出三维向度,即人的存在自由,人的生存自由和人的实践自由。

  人的存在的自由,是人的实然自由。因为人的存在自由,既是先于人之自我觉醒的存在的自由,又是人开始自我觉醒的存在状态的自由。费希特关于自由是人的“本原冲动”、“自然冲动”的论述,就是在这个层面立论的。在实然存在的层面上,自由即是人的本原行动,这是因为:人首先是自然存在者,然后才是人的存在者。人作为自然存在者,有其自然存在者的自由本性和自由力量;
人因其自我觉醒而成为人的存在者,同样有其自由的本性和自由的力量。然而,在人的自我觉醒之前,他作为自然存在者已经拥有其自由,所以,相对人的存在者而言,他的自由先于他(人)的存在。这是其一,其二,人作为自然存在者,在其存在之前,自然世界就已经存在,并且许多存在者就已经先于人这个自然存在者而存在于自然世界之中。所以,无论是自然世界,还是那些先于人而存在于自然世界之中的存在者,它们的存在本身就是自由。从这个意义上讲,仍然是自由先于存在。

  虽然人的自由先于人而存在,但人的自由却决定了人的存在。人的自由决定人的存在的惟一标志,就是人的自由成为人的存在的本原行动,即自由的行动塑造了人的存在。因为,人从自然存在者向人的存在者方向迈进的决定性行动,就是人的自我觉醒;
而人的自我觉醒的内在动力,恰恰是人作为自然存在者因其自由的本性而竞自由的力量展开,这就是人从自然存在者的自由向人的存在者的自由方向敞开的自由力量的野性扩张。从自然存在者的角度看,这种自由力量的野性扩张,就是自然冲动、原始冲动;
从人因其自由的缘故而觉醒为人的存在角度看,这种自由力量的野性扩张,就是使人成为人的本原行动。由此,人的存在的自由联结起两个世界,人的自然存在的世界和人的我化存在的世界;
并且,人的存在的自由通络两种自由力量,自然世界的自由力量和人为世界的自由力量。由于这两个方面的倾向性和要求性,人的存在的自由所更加关注的是这两个世界和这两种力量的共生与互生。

  人一旦获得属人的本原行动,产生了属人的自由意愿与力量指向,他就无可遏止地踏上展开属于人自己的存在道路,这条道路就是人的生存。因而,人的存在自由必然内化为人的生存自由。人的生存自由,即是人使自己成为人的自由。人要使自己成为人,无法逃避三个方面的要求性:一是社会,包括自然社会和人的社会;
二是政治,包括自然政治和制度政治;
三是利益,包括人的利益和自然的利益、大地的利益、生命的利益等等。因而,人的生存自由自然要在这三个领域引导人、激励人、规范人,使人能够真正成为人。由此,人的生存自由也就现实地展开为三维向度:因为其生存的社会性而具有求群、适群、合群的自由;
因为其生存的政治性而具有其政治的自由;
因为其生存的利益性而具有道德的自由。

  对人来讲,其生存的过程,始终是一个谋求生机、图强活路的劳作过程。因而,生存的自由最终要落实为实践的自由,即实做的自由。实做的自由,既是维护自由的自由,又是创造自由的自由。前一种自由立足于现实而回归现实,所以,它是一种为现实而做的自由;
后一种自由立足于现实而指向未来和未有,所以,它是一种为理想(即未来和未有)而做的自由。但无论是哪种性质的实做的自由,都可能会因境遇的特殊而形成趋利避害或趋害避利的朝向,所以,实做的自由,既可体现为趋利避害的自由,又可体现为趋害避利的自由。

  

  一、人类自由的存在论意蕴

  

  人的存在的自由,是联结两个世界、网络两种力量的自由。因而,人的存在的自由生成出人类自由的存在论意蕴。人类自由的存在论意蕴,主要展开为如下三个方面:

  自由存在的敬畏意向  自然世界及其存在者的存在自由,均先于人的存在自由;
人作为自然存在者的存在自由,又先于人作为人的存在者的存在自由。因而,相对人来讲,无论是其在自然存在者的环节上,还是在其作为人的存在者的环节上,自由都始终先于存在。在自由决定存在的存在事实中,人自由的原初存在论意蕴,乃是敬畏意向。敬畏是人从自然的生命物向人质化方向觉醒所产生的原初意识、原初意向、原初观念,这一原初意识、原初意向、原初观念同时也构成了人类的原初伦理观念。正是这一原初意识、原初意向、原初观念在人身上的产生,人对由此迸发出对自然世界、对所有存在者的自由存在事实的意识,对自身作为自然存在者的自由存在事实的意识,产生存在自由的意向、冲动、情绪;
人对自然世界、对所有存在者的自由存在之野性力量和理性力量的意识,则产生神秘、崇拜、畏惧、顺从、适应的存在意向;
人对自身作为自然存在者之自由存在的野性力量和理性力量的意识,则产生自我崇敬、骄傲、神圣、创造、征服的存在意向。因而,人的人质化觉醒的敬畏冲动、敬畏意识、敬畏观念诞生了其自由的存在论意蕴,并且这一自由的存在论意蕴构成了人类伦理原初观念的本体内容。因为,人在自我原初伦理观念的形成中,朦胧而清晰地感受到了两个存在世界的自由,经历了两种自由力量的冲击,孕育出两种自由存在意向。所以敬畏之原初伦理观念的本体图景,恰恰是对自由力量的敬畏。

  自由存在的理性意志  敬畏乃是对存在之自由力量的敬畏。存在之自由力量,是整个世界和一切存在者作为活的存在机体、活的生命形象的内在力量,亦是整个世界和一切存在者得以共在与互存和共生与互生的自身动力。存在之自由力量,为保持自身的存在活力和存在秩序,它在敞开自身的过程中,始终呈现出两种互动的倾向,野性狂暴的创化倾向和理性约束的秩序倾向。由于前一种自由倾向,整个世界生生不息;
因为后一种存在倾向,整个世界秩序恒存。这是两种相互交织的世界存在图景,人由其最初觉醒而朦胧地眼开人的眼睛,所看到的正是这两幅既生生不息地创化、又秩序恒存的神奇壮观的世界图景,并为此而心灵震撼:生生不息的野性创化图景,灌注给人以生生不息的创生力量,浸润人的心灵,生成人的创生意志;
秩序恒存的宇宙世界图景,在人的心灵深处烙印上永恒的理性力量,生成出人的理性约束意志,人由此既成为感性冲创的生物,又成为理性力量的存在者。

  人之成为人,惟有自然世界生生不息的创化力量灌注入他的生命,他才获得自创生、自存在的内动力量;
惟有自然世界那秩序恒存的理性力量注入他的身体、他的灵魂,他才获得共存在、共创生的约束力量,才担当起自然存在者和人的存在者的双重自由责任。

  自然世界及其一切存在者所拥有的自然理性,自然产生出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的力量;
但这种自然约束和相互约束的力量,纯粹是自发的。当纯粹自发的自然理性通过人的自我觉醒,而成为人的理性意志,则既具有自发性,更具有人为性;
既体现为对宇宙、自然、生命存在之自由力量的顺从、适应,对宇宙、自然、生命世界之存在秩序对生命存在之自身秩序的维护,又体现为对自我存在世界的自由安排、自由组织、自由结构,体现为对自我存在之自由力量的节制、约束,对自我存在世界秩序的维护、调节。

  人的理性意志,既是自然世界的伦理意志的彰显,又是人之作为人而存在的人类道德意志的集忠体现:自由存在的理性意志,乃是人类的绝对道德意志,是自然世界的最高律令融入人的心灵世界――而构成人类自由存在的最高律令。

  自由存在的平等意愿  对自然世界及其存在者而言,有其存在,就有为其存在的自由创化力量;
有为其存在而自由创化的力量,则必有其自发的约束能力,并因此而产生自由之秩序存在。因为自由是自然宇宙的本性,亦是生命世界的所有生命存在者的本性。一切都因自由而存在,一切都为自由而存在,这就势必要求平等:存在世界的自由本性,决定了平等必是其自由存在的根本保障,也是衡量整个世界及其一切存在者是否真正自由存在的唯一尺度。所以,自然世界及其一切存在者之间的自由存在,必是平等的存在。正因为自由存在必以平等为标志、为尺度,所以自然世界及其一切存在者的自由创化,必以理性约束为前提,而其理性约束又必须以自由创化为动力。

  自由是最高的世界伦理原理,而平等是其最高伦理原理的内在规定,是自然世界及其一切存在者自在与互存相统一、自生与共生相和谐的根本规范。所以,平等的自由存在,这是自然世界的根本法则,是确保每一个存在者都能自由存在的先决条件。人作为自然存在者,在自然世界中存在,必须接受平等的自由存在之约束;
人从自然存在者向人质化方向觉醒而成为人,其平等的自由存在之根本法则,仍然成为他存在的最高法则,这一最高法则通过人的自我觉醒而烙印在人的原初伦理观念中而生成为平等意愿。

  对人来讲,自由是生命存在的自然敞开状态,或者说自由是生命在存在领域的意愿性状态。自由的自身规定恰恰是平等:平等是人的存在理性的本质,它是由人的自然存在和人本存在的自由所派生,即因为自由的缘故而需要平等。虽然如此,平等一旦因为自由存在的缘故而产生,它却反过来制约和调节自由,即唯有平等,才创造出真正的自由存在;
也唯有完全的平等,才保障存在的真正自由。所以,在人的存在世界里,平等是绝对的,自由却是相对的。世上有绝对的自由意愿,却没有绝对的自由现实;
但平等却是绝对的,唯有绝对的平等意愿和平等现实,才有相对的自由;
一旦只有相对的平等意愿和相对的平等现实,也就丧失了自由本身。

  

  二、人类自由的生存学指向

  

  生存自由之自身特征  自由的生存学问题,实际上是人的存在自由的敞开问题。人的生存自由,已不是完全纯粹的自然的自由,它必然烙印上人本的自由特征,即它必然要烙印上只属于人自己的思维、认知、思想、情感、意志,所以,人的生存自由,既是人的思维、认知、思想和意志的自由,又是人的存在的自由,是对存在的自由的能动思想、能动认知的自由,是对存在之自由的理性直观所形成的思想和认知的自由;
而这种自由的必然朝向,则是达向实践领域而构成为实践的自由。在这样一种进程中,人的生存自由获得了存在意义上的自由所不具备的特征,这些特征可以用卢梭的话来概括之: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1](P4

  生存的自由,就是对不自由的自由意识、企图与追求。因为,在存在的领域,人是生而自由的,自由是人的自然存在权利,也是人之成为人的存在权利。但存在本身却必须通过生存来实现,因而,无论是作为自然存在者,还是作为人的存在者,人要使自己能够自由地存在,必须走向生存领域,成为现实的生存者。当人因为存在而走向生存,成为现实的生存者,他的生而自由的存在,就因为生存的枷锁而变得不自由。由此,(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人的生存则表征为,他因其生而自由的本性在陷入必然不自由的枷锁中而不得不追求存在的自由。

  生而自由存在的人之所以在生存的领域里沦为不自由的奴隶,其根本原因是“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2](PP5=6)在存在领域,人的自由是天赋的自由;
天赋的自由,是不可增减、不可转让的自由,它完全由自然世界的自由力量所推动,即由自然世界的野性创化力量和理性秩序力量相对立统一的张力所推动。在人为生存的领域,天赋的存在自由却要由人自身来安排、来设定、来规范。因而,在生存领域,生存的自由更多地是人为的自由,是人根据其自身的人力意志来安排和设定天赋的存在自由的生命敞开过程。

  在生存的领域,人之所以要对天赋的存在自由予以自为的安排和设定,其在于人一旦觉醒而成为人以后,他不仅获得了对自己的对象性能力,对世界的分有性能力,而且获得了人的利益冲动、意识和人的利害观念。在自然存在的领域,人也有利益冲动和利害意识,但这只是自然本能。这种自然本能,小而言之,是所有生命存在者所共有的;
大而言之,是整个自然世界所共有的。并且这种利益冲动和利害意识,必须遵循其共生与互生的世界法则,并无处不接受自然世界的创化力量和秩序力量的对立统一律令。但在人化生存的领域,人的利益冲动和利害观念,却更多地接受人力意志的推动。人力意志化的人,在其生存中对利益要求的首要任务,不是与生物世界的众生命共生与互存,也不是考虑如何完全地遵从自然世界的创化力量和秩序力量的对立统一律令,而是考虑如何使自身更好地生存。因而,为了更好地生存,为了更好地按照人自己的意愿而谋求生存的最大利益之要求,可以促使人在必要的时候放弃其存在的自由,也可以诱惑人转让其生存的自由,即以对一种生存的自由的转让来获得另外的更大的自由。这样一来,就形成了存在的自由与生存的自由的第二个区别:在存在的领域,人的存在自由是不可转让、不可放弃的,它具有一种被给予的既定性,人的自由与其他生命存在者的自由一样多,人与人的存在自由也是一样多,它是绝对平等的;
在生存的领域,人的自由是可因其生存本身而放弃或转让,人与其他生命存在者之间的自由、人与人之间的自由,则产生了不平等的多寡性。由于生存的自由可以放弃或转让,因而,在生存领域,人的生存自由也就可能出现剥夺与被剥夺的现象。一旦放弃、转让、剥夺与被剥夺的现象出现,那么,生而自由的人,就必然生存在不自由的枷锁之中。这样一来,争取自由的生存渴望,必然成为创生自由的实践动力。这是生存的自由之所以能够达向实践的自由的根本原因。

  在人的存在自由与人的生存自由之间,还存在着第三个区别,即存在的自由是一种承载自然世界律令的自由,自然世界与存在者之间的共在与互存、共生与互生的整体生态平衡之要求所形成的自组织动力,是绝对平等的自由力量本身,即世界存在、存在者存在的自由创化力量和自由秩序力量的对立统一律令,决定了自由存在的自组织性、自动力性、自平衡性。而人的生存自由,却因为人自身的觉醒所催生的利益冲动和利害观念、所创造的文化、所生成的群己观念等等,必然要求组成人力社会,创建人力国家,组建人力政府。这样一来,人的生存的自由,将主要接受人力化的权力意志的调控,即以人力化的权力意志作为生存自由的自组织者、自动力者、自平衡者。

  生存自由的根本问题  由于如上三个方面的区别所形成的生存自由的三个特征,使生存自由始终面临着两个根本性的问题:一是否定性方面的自由问题,二是肯定性方面的自由问题。

  生存自由的否定性方面的问题,则表述为:人要获得生存的自由,所面临的一个社会方面的问题,是如何才能使自己的生存不受政府的强制。只有当生存在社会中的个体,不受政府的强制时,他才拥有属于自己的生存自由,否则,生存自由根本不可能。

  不受政府的强制的基本含义有二:一是指“不受政府的强制”,并不等于说不要政府;
在人的生存领域,不要政府,并不意味着人的生存就有自由。或许恰恰相反,在没有政府的生存社会里,人人都将成为狼,因为,每个人都以其自身的人力意志而渴望或追求无限的自我自由,其结果是任何生存自由都将在人人为自由而战的争斗中全部丧失干净。从这一现实角度看,政府的产生和存在,将是使人人生存自由得以实现的唯一可能性途径。所以,从根本上讲,人的生存自由能否实现与保障的问题,不是要不政府的问题,而是需要什么政府的问题。由此,产生了第二层含义,人的生存不遭受来自政府方面的权力的侵犯与剥夺,这是人人之生存自由得到实现与保障的关键。基于此,人的生存自由不受政府的强制之被动要求,不是对人本身的要求,而是对政府的要求,即人根据什么样的道德立法原理而创建什么性质的政府,才使它不强制人的生存自由,而是促进和保障人的生存自由,这成为生存领域的人所面临的根本问题。

  人的肯定性方面的自由问题,即是人对自身生存自由的自主性问题。这一问题实际上也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人的生存自由必须以人自身的自主性为前提,人如若没有对人自己的自主意识、自主要求、自主期待和自主努力的实际能力,则根本谈不上有生存的自由,而且还有可能如弗洛姆所说的那样:逃避自由。二是人关于自身生存自由的自主意识、要求、期待以及实际能力的限度问题,这一问题实际地表述为:人对自身生存的自由要求,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条件下、限度内才是合理的、合法的、合情的?这里的“合理”是指合于众人之理、人人之理、社会之理;
这里的“合法”,是指合于绝对平等的共在与互存、共生与互生之法则,即合于自然存在之自由原理;
这里的“合情”,即是指合于人人所共同具有的人性,合于万物所共同具有的物性。

  生存自由的最高道德命令  生存自由的否定方面和肯定方面,虽然展示出的是两个不同的扇面,即社会的一面和个人的一面,但这两个方面却是由同一个东西相紧密联系着,这个东西就是权力意志化的利益或者说利害。因而,要真实地解决人的生存自由的否定方面和肯定方面的两个问题,使人人的生存真正实现其普遍的自由,则需要以利益为根本的调节法则。这个利益法则就是根据存在的自由原理而形成的普遍利益法则。自由原理揭示:自由是自然世界存在的本质力量,是世界上一切存在者的存在本性、存在权利,因而,以存在之自由原理所规范的普遍利益法则,亦是普遍权利法则。将此二者合并,即是普遍利益权利法则。

  如前所述,存在自由的根本动力是其自身的创化力量和秩序力量的对立统一律令,存在自由的本质规定是平等。因而,以存在自由原理为最高规范的普遍利益权利法则,其内的价值尺度则是普遍平等。人的生存自由,就是以普遍平等为内在价值尺度的普遍利益权利法则的自由;
以普遍平等为内在价值尺度的普遍利益权利法则,构成了真正解决人的生存自由否定方面的问题和肯定方面的问题的共同依据。

  以此为共同依据来衡量人的生存自由问题,无论是对其否定方面问题的解决,还是对其肯定方面问题的解决,都必须先具备一个主体前提,这个前提就是理性。解决人的生存自由的否定方面的问题,需要社会公共理性;
解决人的生存自由的肯定方面的问题,需要个人理性。但无论是社会公共理性,还是个人理性,都是人的理性。而人的理性潜在于人的存在本性之中,它是自然世界的自由约束力量、自由秩序力量、自由稳定力量对所有(包括人)存在者的平等赋予,它构成了人的存在本性(即自由)的内在规定和动力力量。只有人在自为的生存中意识地觉醒了这种被给予性的内在规定和动力力量,而使之涌现为约束自身生存展开的人性内容和动力力量时,社会公共理性和个人理性才可能产生。

  社会永远是人的社会,社会是由无数的个人因其共同意愿、共同意志、共同需要而创建起来的。因而,从根本上讲,社会公共理性建立在个人理性基础上的,没有社会共同体成员的个人理性,社会公共理性无从形成。社会公共理性的静态形态,就是社会制度理性,即社会制度所体现出来的理性;
社会公共理性的动态形态,就是政府理性。但无论是社会制度的制定或变革,还是政府理性的实践展开,都是人力意志的产物,都是全体社会成员或部分社会成员之人力意志的实现形式,所以,个人理性力量的具备及其具备的程度,决定了社会公共 理性的性质与价值方向。

  弗洛姆认为,人是一种心理欲望的存在,是一种自由的理性存在。虽然“自由是人的存在的特征”[3]((P39),但人的自由生存并非是一种哲学论的规定,而是人在生物和文化的双重意义上存在与发展的标志:个人关于生存的自由理性,取决于个人把自身作为一个命运地走向独立、分离并又必然地追求整体融合的存在者而加以认识和理解的程度。具体地讲,个人理性即是对个人对自身合理、合法、合情的生存自由的自主意识、自主能力,它具体展开为个人自己对以普遍平等为价值尺度的普遍利益权利法则的真正掌握与积极运用力量。

  因而,在个人理性规范下的生存自由的最低原则,就是密尔原则,即“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原则。[4]这一自由原则要求每个人的“自由不仅在于实现自己的意志,而尤其在于不屈服于别人的意志。自由还在于不使别人的意志屈服于我们的意志,如果屈服了,那就不是服从公约的法律了。做了主人的人,就不可能自由。”[5](P19)

  个人理性是社会公共理性的奠基,在个人理性规范下的生存自由原则,衍生出社会政治治理的最低限度原则,这一原则即是政治权力(或者说政府权力)原则:政治力止于公民的权利。

  将如上两个方面的内容综合起来即是,在理性规范下,人的生存自由的最低原则即是权利限度原则:个人生存自由的限度,乃是自己的权利必须以他人的权利为限度;
社会生存自由的限度,乃是政治权力必须以公民的权利为限度。在这一限度原则规范下,每个人都有权享有与社会其他每个人的自由相一致的最大自由,既有人身自由,也有经济自由;
既有思想自由,也有行动自由。在这一限度原则要求下,最高的道德命令是:使自己成为一个自由生存的人,但前提是尊重他人并使他人成为一个生存自由的人;
而政府的自由、政治的自由,必须服从这一最高的道德命令而帮助每一个人成为平等自由生存的人。

  

  三、人类自由的实践论方向

  

  自然世界的自由,为人类存在及其所有存在者的存在立法;
人类存在的自由,为人类生存的自由立法。人类生存的自由,必须通过社会生活的实践而实现;
并且,人类生活实践的自由追求目标指向,必然努力于完整存在的自由本身。因而,人类自由的实践方向,具有现实与理想的双重性:人类自由实践的现实方向,是通过实践劳动和生活本身,使自己生存自由;
人类自由实践的理想方向,是通过对生存自由的追求,而实现其完整存在的自由。

  人类生存自由的实践本质  在人的生存实践领域,自由即人生权利的平等配享和人生职责的平等担当。因而,人类生存自由的实践本质,即是权利和责任对等。

  我之所以做出如此判断,其根本理由有二:

  首先,人作为世界性存在者,他的存在本性就是自由。人的自由存在本性决定了他的生存实践必须追求自由,必须以行动创造生活的自由为唯一任务和最终目的。然而,人的自由存在的本性落实在生存实践行动上的主体性提前,恰恰是权利:人必须获得人的权利,他才具有追求生活自由的主体资格和主体能力。

  其次,人是世界性存在者这一存在事实,决定了人的生存实践既是个体性的,更是整体生态性的。因为,人作为世界性存在者这一存在的原始状况和处境,决定了人生活在世界关联之中,生活于自然社会和制度社会的复杂关系之中,更生活在过去与现在、当下与未来之历史网络之中,他自己的生活不仅要受到他者生存的影响,也要影响着他者的生存;
他自己的行动不仅受制于自然世界存在的律令,而且要影响到自然世界的存在。因而,人的生存实践只能是担当起这种种生存关联和存在关系时,它才可能是自由的。

  由此,人的生存实践的自由的本质内涵,既体现为一种追求自由生活、自由创生的品质、能力与力量,又体现为一种对行动的自我约束和自我节制的品质、能力与力量。这种双重品质、能力和力量的生成,首先是对自身存在之展开(即生存)的自主化自由意识,然后是因其自主的自由意识而产生向往生活自由的冲动,即自由渴望;
当这种自由渴望积蓄到相当的程度而内聚成能够独立的自主行动时,才生发出行动上的自由追求,由此而展开实践劳动的自由创生,实践劳动的自由创生行动本身就是对自由的超越,即自我约束与节制。对生活实践自由行动的约束与节制,(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就是生活职责的担当。

  权利平等配享:实践生活自由道路的开辟  杜威在《人的问题》中指出,“自由是一件社会的事情,而不仅是私人的一个要求。我曾经论证过:自由是有关实际力量的分配问题;
而最后争取自由的斗争是重要的,因为这它的结果影响着在男女老少之间产生一些比较公平的、平等的和人道的关系。”[6](P60)自由是个人生活的必然要求,但却必须要通过社会才能实现;
个人的自由要求通过社会才能实现,并不等于说社会本身就能够实现个人的生活自由,而是说唯有当个人通过社会的平台而争取自由、而创造自由、而开辟自由的生活道路,才能够实现个人的生活自由。所以,生活就是为开创生活自由而生生不息的斗争。

  为生活自由而斗争,首先要使自己成为自己的主人。人要使自己成为自己的主人的前提,就是通过生存实践而使自己成为具有自主资格和能动能力的人。

  在生存实践进程中,人的自主资格和能动能力是个人行为自由的内动力,更是个人行为自由的主体条件。没有获得自主性资格和主体能动能力的人,不可能有行为的自由,有的只能是行为的野性,其行为缺乏应有的约束力。一个人行为没有约束力,恰恰在于他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责任意识,没有责任关怀。因而,行为的真正自由,首先要求人成为自主的人,具有自主性品格和主体能动能力。生存实践的自由追求,就是对自主性人本资格和主体能动能力的形成、获得与提升,它整体地展开为四个方面:一是具有体现其独立意志、独立人格和品质的思考行为计划的能力;
二是具备将其体现个人价值和人格品质的计划付诸实践的能力;
三是具备责任关怀品格并具有担当其行为责任的能力:“自主性命令我们选择自己希望成为的人,并对这种选择负起责任。”[7](P22)四是具备顽强的使自己成为人和使自己成为自己的个人主义精神。

  人的自主资格和主体能动能力,只是人成为自由的人的形式展现。在生活实践行动中,真正具有其追求自由生活的实际力量,必须有其独立而完整的平等人本权利。因而,为生活自由而斗争的必然体现,就是为权利而斗争;
为权利而斗争的关键性环节,就是为权利的平等分配、平等配享而斗争。它实际地展开为两个方面:一是个人向社会强权做斗争,抵制各种形式的强权对个人平等权利的侵犯;
二是个人向自身野性力量做斗争,抑制自我野性力量对他人平等权利的侵犯。权利的平等分配和配享,仅是第一步,为维护和保障个人的平等人本权利而斗争,成为人人生存实践的生活主题。对平等人本权利维护和保障的生活斗争过程,实质上则是对所配享的平等人本权利承担其对等责任的过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实践生活自由即人生职责的担当。在实践生活自由进程中要担当起与权利相对等的职责,首先必须以存在自由为基础,以生存自由为前提,以政治的自由和道德行动的自由为两翼展开形态。

  

  四、实践生活自由的关联意向与道德 

  

  实践生活自由一旦构成生活的主题,就必然与四个问题相关联:一是与实践生活行动相关联;
二是与特定的对象相关联;
三是与自身的能力相关联;
四是与社会规则相关联。

  实践生活自由追求行动的道德朝向  概括地讲,实践生活自由与行动间的本质关联,恰恰是道德。因为自由本身就是最高的伦理原理,当这一伦理原理运用于生活领域,与实践的行动相交道,必然牵涉出权利的平等配享、职责的对等担当、利益的合法期待与谋取等等问题。所以,实践生活自由一旦通过行动而获得现实的彰显,就必然呈示为价值评价,道德被呼出而屹立其中。

  要弄清楚实践生活自由与行动之间的道德关系,须先了解“行动”本身。一般地讲,行动有两种形式:外在性行动与内在性的行动。思维、思想、认识、思考、情感体验、情境性想象等等活动,都是其内在性行动。内在性行动也涉及到自由的问题,但内在性行动的自由问题,与道德没有直接的关联性;
实践生活自由所涉及的道德问题,多与外在性行动相关。虽然如此,但人的内在性行动却成为外在性行动的动力因。因而,内在性行动所获得的内在性自由度(即自由朝向、自由能力、自由力量、自由品质),却蕴含了道德价值与意义,一旦它透过外在性行动,就必然获得彰显。所以,外在性行动的道德指向,实质上是受内在性行动的自由度所制约和支配。

  在生存实践领域,自由始终是相对行动才产生,行动既是实践生活自由的展开方式,也是实践生活自由的获得方式,更是实践生活自由的发动方式。然而,一切有关于自由的行动,都与他者、环境、社会相关联,因而,任何有关于自由的行动,都是其关联性的行动;
一切关联性的行动,都体现出许多限制因素,并必然地成为抵制制约和妥协制约的消长性行动。由于行为本身的制约性和行动展开对制约的抵制和妥协性,才产生出行动的自由问题。

  仅就这此而言,行动才是自由的根源:没有行为,根本不存在自由的问题。因为一切有关于实践生活自由,在没有行动参与之前,它仅仅是一种意念上的潜在自由;
当行动介入之后,这种潜在的自由问题才变成现实的自由问题。而行动的展开,就是对制约的抵抗和斗争,虽然其中也有妥协,但妥协只是一种斗争的方式,因为行动的最终目的是创造和获得生活的自由:抵抗和妥协是实现这一最终目的的两种斗争方式,这两种斗争方式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对旧有的制约因素的突破。行动对旧有因素的突破,都真实地体现为对权利配享、职责担当、利益分配等格局的不同程度的打破、消解、重组。所以,实践生活自由一旦通过行动本身而彰显而实现,必须道德的参与:道德本身构成了行动是否真正实现其实践生活自由的衡量尺子。

  实践生活自由行动所指向的对象的道德关怀  实践生活自由行动追求所关联的对象,实际上是指行动所指向的目标。实践生活自由与行动指向的目标之间,同样构成了道德上的关联,因为,实践生活自由必然要通过行动的发动和展开,才可能得到彰显与实现。而行动所指向的特定对象,它本身就先于行动本身而存在,这是一个实然的存在事实。这一实然存在事实表明:对象对行动的先在性存在本身,既构成了行动之能够发动的前提条件,又构成了对行动本身的限制性。因而,行动所指涉的对象,也是实践生活自由的一个根源。生态整体地看,具体的行动直接产生了自由的问题,而行动所指涉的对象又制约着自由。行动对自由的制约,有内外两个方面的因素:前者表征为内在行动所生成的自由度(包括自由朝向、自由能力、自由力量、自由品质);
后者表征为行动所指向的对象。仅从后者看,行动的限制性,就是行动指向的对象对行动本身的制约性。所以,行动所指向的对象也是自由问题产生的一个根源,而且这个根源比前一个更重要。

  如前所述,实践生活自由与行动的关系所体现出来的本质规定是道德,但实践生活自由与行动之间的道德关系,最终展现为自由与行动对象之间的关系,所以,自由与行动之间的关系所关联起权利配享问题、职责担当、利益谋取与分配问题,必然具体落实为自由追求与行动对象之间的利益或利害关系的对立统一问题。

  实践生活自由所关联的行动对象,首先是他人,任何行动都关涉着他人,没有他人参与其中,任何实践生活自由行动,都不可能产生。在实践生活自由追求中,任何人都是一个实在的权利体、职责体、利益体,因而,追求自由的行动所形成对他人的关涉,必然激活权利、职责、利益三个问题,对这三个基本问题的很好解决,就是道德的,其自由追求就是人道的,就是有价值、有意义、有人的尊严的;
反之则非。

  实践生活自由的行动所指向的对象,还有社会、生命、环境。客观地看,任何追求自由的生活行动,必然以社会(包括人力意志的制度社会和宇宙力量律令的自然社会)为平台,所以,人对自由的追求行动,必不可损害自然社会的生态协调,更不可消解制度社会的健康运行;
而且其实践生活自由的行动追求,必要以保持、维护、强化自然社会的生态协调为基本要求,以净化、健全、健康制度社会为根本任务。

  人的实践生活自由的行动追求,实际上是对平等生活的人本权利、对等职责的追求,更是对利益创造、分配、谋取能够实现其合法期待与道德应得的追求,这种追求不仅涉及环境,包括人际环境、社会环境、自然环境,更涉及生命万物。如果其自由追求行动实现了对环境的协调与维护,则是道德的;
如果其自由追求行动破坏了环境,残损了环境,那就体现出不道德或反道德。同理,如果其自由追求行动,体现出对生命万物的平等看待与关怀,助益了生命万物的自生长,其行动是符合存在自由之伦理原理并体现出道德的价值与意义;
如果其自由追求行动,忽视了对生命的平等关怀,伤害、践踏、毁灭着生命万物,弱化了生命万物的自生长能力,其行动就违背了存在自由之最高伦理原理,则体现出反道德的倾向。

  实践生活自由的行动能力本身所张扬的道德价值方向  在生存实践领域,个人的能力本身就蕴含着道德价值,体现着道德的力量。个人的能力都是个人追求实践生活自由的能力,因为存在的自由天性和对存在自由之完整生存敞开的本能渴望,其本身就蕴含着人间最高的伦理原理,即自由原理。如前所述,自由原理的本质内容就是以敬畏为价值底座、以平等为价值框架的自在创化力量和互存、共生的理性约束力量。这种对立统一的力量落实在个人对实践生活自由的向往与追求上,就是道德情感和道德理性。这种道德情感和道德理性一旦通过自主意识和主体能动性的增强与激活,就形成了个人追求实践生活自由之行动的指导力量、动力能力。因而,追求实践生活自由之根本个人能力,就是其道德能力,即道德情感力量和道德理性力量。

  客观地看,在生存实践领域,其实践生活自由的追求行动,要真正得以发动并展开,单靠道德能力的具备还不够,还需要实现其实践生活自由的操作能力,这种能力可能是纯粹体力化的自然能力,也可能是具有极强文化、思想、技艺要求或较高创造性要求的精神能力,或者是如上二者能力的综合能力。但这种操作能力对行动的发动以及对行动展开本身的维持和强化,都需要两种力量的激励或制约:一是行动得以发动的动机和行动展开所指向的目的。从纯粹静态的角度看,个人的操作能力本身并不具有道德含义,但个人的操作能力一旦与行动相联系,则必然与意欲发动和展开的行为之动机和目的相联系,这样一来,朝向某事、某种行动的操作能力,也就具有了道德的要求性,获得了特定的道德或不道德的价值指向。二是受制于个人能力本身的激励或制约。客观地看,人的实际能力始终是一个整体,在这个能力整体中,道德情感力量和道德理性力量,只是个人之整体能力的动力因素和导向因素;
个人之能够完成某事和做好某事的各种操作力量,只是其整体能力的操作因素和技艺因素。只有当这各种因素的整体做功,才产生行动,才维持和强化行动,使行动本身实现其生活的自由目的。因而,道德情感力量和道德理性力量,构成了人的操作力量形成、强化、提升和行动发动、展开、维持、强化的动力和导向。

  实践生活自由的社会规则之道德影响约束力  在生存实践领域,自由始终只相对个人才产生,而个人则又相对群体而获得实践生活自由的意愿和行动追求。因而,人的实践生活自由追求必与群体及其群体规则相联系。

  群体规则主要展开为三个方面,一是制度;
二是法律;
三是生活习俗。

  制度规则是群体规则的首要规则。制度主要展开为三个方面,一是社会制度,它包括社会主要制度、社会基本结构和社会安排方式;
二是领域、行业、职业规则;
三是家庭生活规则和私人交往规则。群体规则的基本规则是法规则。法规则包括宪法和宪法规范下的法律,即所有的实体法、程序法以及其它形式的法规。宪法是社会制度规则生成的宏观规范,法律是社会制度法则的具体程序化和操作规程。三是生活习俗,它包括作为具有宗教神性指向的图腾和各种层次的禁忌。制度规则和法规则是公开的、外在的群体规则体系;
而生活习俗是内在的、隐性的群体规则体系。前一套规则体系直接作用于人的行动,并通过行动而进入人的内心;
后一套规则体系直接作用于人的内心,并通过内心的作用而指导人的行动。

  群体规则的创建本身与自由相关联,它不同程度地体现了人谋求生活自由的主观意愿,是人的自由意愿力度的张扬形态:人对生活自由的主观意愿力量越强,群体规则所彰显出来的自由空间度就越大;
反之,则越窄。换句话讲,当存在自由伦理原理成为人们构建群体规则体系的主导力量和最高原理时,其所创建起来的群体规则,就体现了完整的道德要求性,群体规则就成为促进和推动人们实践生活自由的社会动力力量;
反之,群体规则就沦为阻碍、压抑人们实践生活自由的社会堕落力量。(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群体规则对个人的实践生活自由追求行为始终具有双重功能,即激励功能和抑制功能。相对地讲,体现其存在自由原理的群体规则,其对人的自由追求行动的激励功能,表现为顺向激励,即顺其人的实践生活自由意愿而推动个人的行动达向自由;
而它对人的自由追求行动的抑制功能,则表现为它激活人的内在道德情感力量和道德理性力量,规范人的行动,引导人在实践自我生活自由的同时,也实现他人生活的自由,或为他人实践生活自由奠定一份条件,贡献一份力量。反之,压抑或弱化存在自由原理的群体规则,其对人的自由追求行动的激励功能,则表现为反向,即个人的实践生活自由则因其群体规则对自由的压抑而反叛其压抑,这种反叛的心理意愿和行动冲动,激活了个人道德情感力量和道德理性力量,强化了个人对实践生活自由之行动追求的推动力;
其对个人实践生活自由之行动追求的压抑功能,则表现为对个人自由行动的限制、阻碍,对个人自由行动的强权性取消,对个人的自由道德情感力量和道德理性力量的观念消解。因而,在这种群体规则控制下,个人实践生活自由的行动,则表现为权利对权力的无情斗争,个人实践生活自由的主攻任务,就是对群体规则体系本身的解构,唯有如此,个人实践生活自由的追求,才可能取得实质性的成效,个人才可能获得实质性的生活自由。

  

  五、实践生活自由的权利原则

  

  实践生活自由的权力限度  罗尔斯的政治伦理学理论,有一个特色,那就是他秉承亚里士多德思维传统,联系社会制度的公开规范体系、宪法和法律来重新审查正义,来谈论自由,并认为这些自由是那些基本结构的公开规范的权利,这些自由是社会形式的某种形式,是制度的某种结构,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公开体系。因此,罗尔斯把这种意义上的自由概括为思想和信念(良心)的自由;
政治方面的自由(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职的权利)以及言论、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人身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自由,或者说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权利;
由法治原理所规定的其它自由权利。[8]

  罗尔斯的政治伦理思路给予我们的启发是:正义的生活,需要社会的正义;
社会正义的先决条件,是社会制度及其基本结构的正义;
创建正义的社会制度及其基本结构的依据,却是自由原理本身。不仅如此,罗尔斯的政治伦理思路还隐含着一个消息,那就是以自由原理为依据所创建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基本结构,本身就存在着这些制度及其结构所张扬的权力的自身限度,这种限度则源自自由对它的规范性。因而,个人实践生活自由的行动何以可能的问题,实质上就是制度权力的自身限度问题。

  制度权力的自身限度,是由自由所规定的。因而,当人们在实践生活自由的行动中,遭遇制度权力的时候,就面临着服从与不服从的问题,即在什么的情况下,人的实践生活自由追求行动才服从制度权力?在什么情况下,人的实践生活自由追求行动应该不服从制度权力?

  根据存在自由之最高伦理原理,在生存实践领域,自由追求行为的制度权力限度原则,只能是平等自由原则。根据平等自由原则,制度权力的运作主体――政府与个人实践生活自由的实际关系,只能是要求限度与实现限度的关系、自由追求与维护引导的关系:对公民而言,他必须要求政府成为有限绝对权力的政府,使之成为维护和引导个人实践生活自由行动的社会力量;
对政府而言,它必须以平等自由原则为唯一准则,而规范自身的行为,创建普遍平等的自由社会平台,激励个人实践生活自由追求有序展开,促进人人实现更大程度的生活自由。

  实践生活自由的权利关怀  尼古拉.别尔嘉耶夫说:“不懂得怜悯的自由将成为魔鬼的自由。人不但要上升,而且还要下降。”[9](P5)个人实践生活自由,本质上是权利关怀的自由。这里的权利关怀,当然包括自我权利的关怀,没有对自我人本权利的关怀,也就谈不上有实践生活自由的动力与行动追求;
但是,仅仅是以个人权利关怀为动力,实践生活自由,则永不可能,还必须对他人的人本权利予以真切的关怀。唯有当对自我权利和他人权利予以真切的关怀为整体动力时,个人实践生活自由才变成现实。“因为现实的自由,从来不是仅仅个别人的自由,每一个个别人都只在别人自由的时候才是自由的。”[10](P52)

  客观地看,无论是对自身权利的关怀,还是对他人权利的关怀,都体现为个人在实践生活自由的行动中,担负起自由本身所赋予的职责、责任,即既对自己承担责任,也对他人承担责任。担当责任,这即是由自由的存在本质所规定,也是由自由的实践本质所规定。

  权利关怀的自由实践追求,具体地表征为负责任地生活。负责任地生活,是获得自由的必须态度;
因其负责任的生活态度而担当责任,则是人开辟自由生活的必须方式。

  负责任地生活,首先表现为把生活的行动本身作为认识生活、创造生活自由的必须方式:生活即是认识,即认识我自己现在是什么样子;
认识我现在处于什么位置,居于什么状态;
认识我与存在世界、与社会、与他人的内在联系;
认识我心里最需要什么,最希望自己成为什么样的人;
认识我通过行动的努力而最终可能达到什么状态、怎样的位置........。认识才产生属于人自己的生活,因为认识使自己不盲从,不愚昧,认识使自己摆脱类化主义的奴役,使自己真正成为属于自己――即使自己成为具有完整自由人格、拥有为平等自由而活的尊严感的人。

  在实践生活自由的行动进程中负责任地生活,不仅要认识生活和创造自由的生活本身,更重要的是要以行动去爱。包括用行动来爱自己,用行动来爱他人,用行动来爱生命,用行动来爱与自己相关联的一切。同时,还需要用行动之爱来化解一切,协调一切、创建一切,维护值得维护的一切。唯有这样,实践生活自由的行动,才是真正的自由行动,才创建出真正的自由活法和自由生活。

  

  参考文献:

  [1][2][5]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3]弗洛姆.逃避自由[M].北京:工人出版社,1987.

  [4]约翰.密尔.论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6]杜威.人的问题[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7]托马斯.A.香农.生命伦理学导论[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

  [8]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9]尼古拉.别尔嘉耶夫.论人的奴役与自由[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0.

  [10]沈恒炎主编.国外学者论人和人道主义[A].第1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