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佶:公有制经济与公共价值

  

  劳动社会主义的制度,是其理论和运动的实现与进一步发展的根据,它主要是经济上的公有制和政治上的民主制。民主制与公有制是内在统一的。公有制是民主制的基础,民主制是公有制的政治机制。公有制作为劳动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它的本质体现为公共价值。公共价值是公有制中基本矛盾的集合,也是规定公有制经济的核心概念。

  

  1?公有制是人素质技能提高与人性升华的要求和形式

  

  20世纪人类历史的最伟大的创造,不是核武器,不是电子计算机,不是航天器,而是公有制。这是社会关系的革命,它的历史意义,不仅在于加速度实现了俄国、中国等国的工业化,更在于体现了人类摆脱“史前时期”的大趋势。然而,由于旧统治势力的强大反扑,而公有制尚处初级阶段,到世纪末,这初级的公有制因其内在的矛盾与缺陷,被美国为首的大资本财团勾结公有制中以权谋私的官僚资本势力,实行“私有化”,以至衰败不堪。公有制的声誉一落千丈,它被说成“经济怪物”,是对生产力的束缚,必除之才能发展生产力——这被称之为人的自然本性所赋予的目的。

  初级公有制的创造与失败,为我们进一步认识公有制,改革、发展公有制,提供了必要的经验依据。如果说一百多年前马克思预见公有制时,还只是依据对资本私有制的逻辑分析,我们现在对公有制的论证,则是有充分实际材料的实证分析。

  苏联20世纪50年代教科书在论说公有制时,一个主要论点,就是强调公有制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这话并不错,但不能表现公有制的本质。资本私有制的辩护者都是以发展生产力论其“优越性”的。为了证明公有制的优越,教科书的编写者只能说它“更”能发展生产力,而苏联的领导人赫鲁晓夫则进一步把与资本私有制的美国竞比经济指标增长的量,确定为公有制经济的目的。这种“唯生产力论”,实则抹煞了公有制与私有制的本质区别,片面性的对经济指标增长的追求,最终导致公有制内在缺陷的日益突出,以至因忽视劳动者权利和素质技能的提高,而削弱民主法制,使官僚资本得以“化”公有制经济而在俄罗斯居统治地位。

  生产力无非劳动者素质技能的社会表现,劳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根据,在于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其优越性,在于它有利于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持续提高。之所以能提高劳动者素质技能,原因不在于领导者是否知道强调“发展生产力”,而在于制度保证了劳动者的社会主体地位,在于劳动者的权利在不断增强和充实。

  公有制的基本权利是劳动力所有权,它归劳动者个人所有,由它派生的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也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并由所有权主体所选举控制的社会机构行使其占有权,选聘经营者。劳动力是有质和量的差别的,质高量多的劳动力,其所有权所规定的内容也是相对大的,正是在这一点上,体现出劳动者在平等权利上的差别,劳动者的社会地位及其利益,取决于他个人的劳动力及其发挥。公有制并不是取消个人权利,而是将个人权利建立于其劳动的基础上。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因社会化大生产,不可能由个人行使其派生的占有权,而是由社会机构行使,这里的关键,是所有权主体如何以民主法制来选举、控制行使占有权的社会机构。做到了这一点,也就能保证劳动者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及其利益,从而保证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与发挥。

  在公有制下,劳动者的利益,一是取得其劳动力发挥所创造价值中除去作为公共价值的那部分,以之用于个人消费;
二是劳动者的素质技能不断提高;
三是为劳动者生存和素质技能的提高而由公共价值所提供的公共设施与福利。

  20世纪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在论及劳动者利益的时候,往往只谈提高消费水平,这是远远不够的。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在于劳动,在于素质技能的提高,消费也是提高素质技能的条件。

  只有公有制,才能为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提供必要条件,其中最根本的,就是劳动者的劳动力和对公共占有的生产资料个人所有权及由之而确定的社会地位。

  在保证劳动者的所有权基础上,提高其素质技能,并为之提供充分发挥的社会条件,生产力作为素质技能发挥的结果,自然也能够提高。

  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是人性升华的重要内容。公有制优越于私有制的集中表现,就在于它是人性升华的必要社会形式。

  人性升华,是人本质发展的具体化,它要求并促成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所引起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改变,从而导致交往和社会关系的变革。

  劳动是创造性活动,素质技能提高了的劳动者,必然增强其主体意识,进而争取其权利和社会地位,由此而自由发展。

  人性由社会性、主体性、思想性、目的性、创造性几个方面构成,人性升华,就是逐步提升人本质中劳动这一核心要素的作用,提高劳动者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由劳动主导交往,使交往服从劳动及其对需要的满足,在改变生产方式的同时,改变生活方式,消除少数人奢侈、虚荣的需求,减少对自然界的破坏,创造一个与人的生存发展相统一的自然环境,在保持社会和谐的同时,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这个过程,人性的五个方面都将得到相应的升华。

  人性升华的关键,在于抑制和消除人性中动物一般性的野蛮成分。这个野蛮成分,集中表现为阶级压迫、战争等,表现为少数居统治地位的人将其本来应有的劳动力,变成暴力、欺骗力等对劳动者的成果进行剥夺,由此造成劳动的异化和劳动者的贫穷。公有制的基本功能,就是要求所有具备劳动能力的人都劳动,而且以其劳动力的质和发挥的量来确定价值,并要求和制约劳动者之间的平等互助。这样,也就从根本上限制了动物性野蛮成分的作用,进而逐步地消除它。至此,人性将在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进一步升华。

  资本私有制虽较以前的各种私有制有很大进步,其要点是明确了商品经济和公民社会的一般原则,规定了人格和权利在形式上的平等,但其权利的根据是对作为劳动成果的财富的占有,而且是利用交往中的各环节,由不劳动者掌握资源和生产资料,由此控制劳动者的生产劳动并无偿占有其产品。这本身仍是动物野蛮成分的表现,经过几百年的演化,资本私有制已成为人性升华的障碍。突破和消除这个障碍,是劳动社会主义运动的任务,而作为运动制度化基本形式的公有制,则是以制度形式将运动的成果和人性升华的要求,确定下来,并以法制推行和保证。

  公有制与资本私有制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它在依循商品经济和公民社会的一般原则,进一步强调人格和权利的平等的基础上,明确权利的根据是劳动,是人作为人的本质的核心要素。公有制的建立,是人性升华的要求和必要形式,但并不等于有了公有制,就自然实现人性升华。公有制还会因其权利体系的缺陷,以及少数人的动物性野蛮成分的膨胀,而利用其在公有制权利体系中的负责地位,侵吞公有资产,损害他人利益,短期内甚至可以毁灭公有制,实行官僚资本制这种较资本私有制更为野蛮落后的制度。为此,公有制建立以后,不仅要以强化民主法制来保证,更要不断改革,以克服其权利体系的缺陷。这个过程,是劳动者为捍卫自己权利与少数以权谋私者的斗争,也是公有制下的继续革命——劳动社会主义运动的新发展;
这个过程,也是人性升华与障碍人性升华的动物性野蛮成分的斗争。

  公有制作为劳动者素质技能提高和人性升华的要求与形式,其核心和主体,在于明确和保证劳动者个人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所有权,它的建立是如此,它的改革也在于此。

  

  2?劳动力个人所有权是公有制的基本权利

  

  资本私有制的权利基础是对财富的所有,它以前的各私有制的权利基础则是暴力。劳动社会主义的根据和出发点是劳动,公有制的权利基础也是劳动,其基本权利,就是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

  20世纪以苏联教科书为代表,对公有制的论证,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说成基本权利,同时却不明确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属劳动者个人,而是在泛泛说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翁”之后,又说公有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单位等“公”的机构。尤为严重的是,教科书及由其指导的公有制,并不承认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甚至还以批判“劳动力商品”来否认劳动力个人所有权。

  劳动力成为商品,是劳动力所有权的表现,这是资本雇佣劳动制较封建农奴制的大进步,它标志着劳动者个人的自由和人身权。但劳动力成为商品,又造成劳动的异化,劳动力的使用所创造的价值中,不仅包含劳动力的价格,还包括被资本所有者(即劳动力使用权的购买和使用者)所无偿所有的剩余价值。这是资本雇佣劳动制度在形式上依循商品经济原则,但在内容上却违背这个原则的表现,也是其统治者野蛮性的表现。公有制要取消劳动力使用权的商品化,但不是取消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而是要比资本雇佣劳动制更加突出劳动力所有权,使之成为基本的和核心的权利。

  资本雇佣劳动制中,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劳动力所有权是分开的,分别属于资本家和雇佣劳动者。这两个权利构成资本雇佣劳动制的主要矛盾,其中生产资料所有权是主要矛盾方面,劳动力所有权是次要矛盾方面,是被生产资料所有权控制和支配的。

  公有制中,劳动力所有权作为基本和核心的权利,不仅处于主导地位,而且由它派生并支配生产资料所有权,生产资料所有权也归劳动者个人。但由于生产资料要经公共占有并行使其经营权,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以人为单位,是平等的,这与不同质量劳动力的使用所创造的不同量的用于生产资料的公共价值是有差异的,即多创造了生产资料价值的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是平等的。这也是一对矛盾,但这个矛盾不是公有制的主要矛盾,公有制的主要矛盾是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两个所有权与其派生的占有权之间的矛盾,对此,我们下面专门探讨。

  劳动力所有权作为公有制的基本和核心权利,是劳动者社会主体地位的保证,正是在劳动力所有权的基础上,才派生出劳动力的占有权,以及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及其派生并集合而成的公共占有权,这两个占有权共同控制支配其使用权的经营权。与之相应,劳动者的人身权、公民权与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又派生民主权,民主权集合为立法权,立法权派生执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以此作为所有权主体控制占有权行使机构,占有权行使机构支配经营权的政治机制。劳动力所有权还派生出按劳动的质与量领取报酬,用于生活资料的权利。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还决定着公有制经济的收益权和处置权,即其公共价值的占有、分割、使用以及公共资产的投资、转产、转让等,都应由所有权主体决定,使之服从于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和人性升华。

  资本雇用劳动制对劳动力所有权的承认,是劳动者素质技能提高的表现,是劳动者联合斗争的结果。公有制又是劳动者依据其劳动力所有权进一步斗争的结果,是对资本私有制和其他私有制的否定,也是劳动者素质技能进一步提高的保证。为此,确定并保证劳动力所有权,是公有制建立和改革、发展的根本。

  承认不承认,保证不保证劳动者对其劳动力所有权在经济权利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是直接关系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问题。那种只承认劳动者公共、集体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或只在名义上承认劳动者作为公有制生产资料的“主人翁”,但不规定劳动者个人所有权及其对生产资料个人所有权的观点,或是因为对公有制本质认识不足,或是某些人为了维护其私权私利的故意。对前者,我们要通过讨论促其加深认识;
对后者,只有在强化民主法制的进程中,予以批判和克服。

  劳动力所有权在总体上是保证公有制性质及劳动者社会主体地位的,从个体角度说,又是规定劳动者个人地位、利益,处理其相互关系的依据。公有制,必须消灭非劳动者对劳动者的控制与剥削,同时,要保证劳动者之间在权利上的平等,以及在权利平等基础上因所付出劳动力质与量的差别而得到的不平等的利益,以促其努力提高和发挥自己的素质技能。劳动者的平等,是权利的平等,而非权利保障的利益的平等。这主要表现于劳动力所有权上,作为劳动者,都有平等的对自己劳动力的所有权,但各自的劳动力是不平等的,其发挥的程度也是不平等的。以平等的劳动力所有权保障不平等的劳动力及其发挥所应得到的不平等的利益,这是公有制内在的活力,也是劳动者素质技能不断提高并发挥的根据。

  劳动力所有权的存在和作用,在合作制企业中表现得最为突出,而在国有企业中就表现得不明显。合作制企业以合作(劳动)者的自愿参加为前提,并由此界定其范围,参加者又都是以其劳动力所有权为基本权利,同时也拥有对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这包括其加入合作企业时所投入的部分,但主要是合作企业由参加者创造价值积累的生产资料,(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它明显地是来自劳动力的使用所创造的公共价值。国有企业中,劳动者不是以合作者的身份加入,而是以类似公务员或雇佣劳动者的身份被招聘的,况且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最初投资,是来自国家财政所集聚的全体劳动者的公共价值,包括其发展资金,有时也要来自财政。这样,就很难规定其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关系。

  对于国有企业的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应分别规定,前者是基本权利,只要是参加国有企业的职工,都具有这一权利。这里的关键,是成立一个机构,集合并行使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并由该机构与行使生产资料占有权的机构结合,控制经营权的行使;
后者则应明确,国有企业职工与本区域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都具有平等的对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并由所有权主体选举和控制占有权行使机构。这样,劳动力所有权在国有企业中的核心和主体地位也就明确了。

  

  3?“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劳动者个人

  

  劳动力是人的体力和智力的综合,它的所有权归拥有人身权的劳动者个人,这是比较容易理解的。而生产资料是物,它为何属于劳动者,却不易理解。或者说,非劳动者可以用某种理由,将人身外之物的生产资料说成归其所有。论证公有制,必须明确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归劳动者,而其根据,就在于只有劳动者以其所有的劳动力施加于物,该物因劳动而改变性能,才能成为进一步劳动的工具或原料,并由此体现了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劳动者由其劳动力的所有权,而拥有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资本私有制以前的私有制,统治者是以神、上帝、天命等论证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属的。那时的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和其上的自然物,因其非人力所为,所以归之神、上帝、天命等,既是统治者的阶级意识,又可以由被统治者所认可。统治者实际上是以暴力得到土地所有权的,中国古代的“打天下,坐江山”观念相当准确地说明了这一点。但当他们取得统治地位以后,又要设想出一种超人的力量,作为其对这些土地所有权的根据,并宣称他们不过是代表神、上帝、天命来行使这个所有权的。

  资本私有制创立之初,一些思想家为了反对封建统治,曾把生产资料(包括土地)所有权的根据归因于劳动。如洛克所论:土地本来是无主的,不论它是自然生成还是上帝所赐,都不应属于特定的某些人,它的所有权,只能归在其上耕作劳动,从而改变了它原来的面貌,使之能够生长农产品的劳动者。而且,农产品的价值,也只能由生产它们的劳动来决定。这是初级的劳动价值论,也是从劳动规定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初级观点。后来的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如斯密、李嘉图等,也都曾采纳洛克等人的观点,但在论证资本所有权时,已明显地觉察到以劳动为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根据与资本所有者利益的冲突。再往后,当资产阶级已取得统治地位,其经济学家就把资本化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作为既定的,不必再去探讨其根据。在论证价值时,则把资本化的生产资料也作为创造价值的“要素”,并由此认为资本所有者拥有生产资料这个“要素”创造的价值,与劳动者拥有劳动这个“要素”创造的价值,是同样合理的,因此,增殖了的资本化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理所当然应属于资本的所有者。

  马克思在论证所有制和所有权时,曾把西欧封建农奴制和资本雇佣劳动制之间短暂的、局部的个体小生产的所有制,作为一个历史的阶段,称为“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资本私有制就是对这种私有制的否定。

  “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是简单的、基本的私有制,而资本私有制则是对它的否定,是不以劳动而以对劳动成果的无偿占有为根据的私有制,生产资料因此从分散的个体占有变成社会积聚的占有,虽然这种占有是由少数人的所有权控制的,但毕竟以价值、货币积聚起来了较大的量,从而为社会化的大生产即劳动者的协作提供了条件,工业生产方式由此产生。也正因此,“社会的积聚的生产资料”为少数私人所有,大多数创造和使用这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却不拥有其所有权,只能以劳动力的所有权主体的身份出卖劳动力的使用权,从而处于被支配的地位。资本化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与劳动力所有权的分离所形成的矛盾,是资本私有制的主要矛盾。

  公有制是对资本私有制主要矛盾的解决。马克思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私有制转化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同事实上已经以社会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公有制比较起来,自然是一个长久得多、艰苦得多、困难得多的过程。前者是少数掠夺者剥夺人民群众,后者是人民群众剥夺少数掠夺者。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83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马克思这里说的,是对发达资本私有制的否定,但资本私有制不发达国家由革命政权所建立的公有制,在本质上也是“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建立的“个人所有制”。对于中国来说,其公有制的建立,主要有四种渠道,一是没收官僚资本,二是赎买、改造私有资本,三是由个体劳动者组成合作企业或经济实体,四是国家财政投资建立国有企业。第一种与马克思说的“剥夺少数掠夺者”最为接近,第二种则相近,第三种是不经过资本私有制而直接由劳动者“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转变而成,第四种则是将个人劳动所创造的公共价值以国家资本形式存在,它与第一、二种共同构成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与合作企业或经济实体是中国初级公有制的两种主要形式,但后来合作企业或经济实体因不明确其所有权关系,演变成了“集体企业”或“集体经济”。

  不论哪种渠道所形成的公有制企业,其所有权的根据,都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或公共价值,官僚资本是剩余价值及其他劳动者的剩余劳动以税收等形式积累后的投资,没收它为国家资本,其所有权应属于全体劳动者;
赎买私有资本所付出的代价,也是全体劳动者所提供的税收形式的公共价值,其所有权应归全体劳动者;
国家财政的来源,是全体劳动者创造的公共价值,由它投资所建立的国有企业,生产资料当然也属全体劳动者。

  直接表现劳动创造其价值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应属于劳动者个人的,是合作企业,它是联合起来的“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就形成质变,即“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因为联合,生产资料采取共同占有的形式,虽然也有少量最初由个人投入的生产资料,但其价值是既定的,生产资料价值的增加,只能来自合作劳动中个人所创造的公共价值。

  20世纪的社会主义国家中,曾对马克思所说的“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产生过许多误解。通常的解释是把“个人所有制”针对生活资料,而生产资料则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但国家和集体单位只是行使公共占有权的机构,不应该,也不能成为所有权主体。按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应归劳动者个人,即创造生产资料价值的个体人,在《法兰西内战》中,他这样写道:把现在主要用作奴役和剥削劳动的工具的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变成自由集体劳动的工具,以实现个人所有权马克思:《法兰西内战》,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这句话可以看成是他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注解。但只从生产资料所有权论公有制是远远不够的,还要进一步明确并强调公有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属于劳动者个人,是劳动力个人所有权的派生与体现,这二者构成公有制建立和改革、发展的根本。

  

  4?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派生并集合为公共占有权

  

  公有制中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以共同的占有权形式存在的。公有制的建立,要求并体现权利的转化,即所有权派生并集合为公共占有权。这种转化所形成的所有权与占有权之间的关系,是公有制经济的主要矛盾。

  公有制与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私有制的共同点,在于生产资料所有权属于劳动者个人,区别一是前者必须显示劳动力所有权,而后者并不需要显示劳动力所有权;
二是前者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个人所有权要派生并集合为共同占有权,后者则由劳动者本人,即所有权主体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各项权能;
三是前者的生产资料为社会化大生产所需要,是不可分割和独立使用的,后者则是相对独立并为个体生产使用的。

  公有制与资本么有制的共同点,在于生产资料都是为社会化大生产的必要条件,是不可分割和独立使用的,劳动力所有权都是属于劳动者个人的。区别一是资本私有制生产资料所有权不属于劳动者个人,而是属于非劳动的资本所有者;
二是资本私有制的生产资料占有权由其单个或多个所有权主体直接行使,或由所有权主体派生集合的机构(董事会)来行使,公有制则由作为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的全体劳动者派生集合的公共占有权行使机构来行使;
三是劳动力所有权主体在资本私有制中是不能参与对经营权行使的控制的,而公有制中劳动力所有权主体派生并集合的公共占有权行使机构,是控制经营权的主要机构之一,它与行使生产资料公共占有权的机构联合,组成控制经营权的机构。

  公有制是人类历史上的一场革命,是人类摆脱“史前时期”的关键环节。公有制的建立,是人类对自身社会关系与结构系统认知的体现,是依人本质和人性规定而形成的有史以来最深刻的革命,也是人类思维的伟大创造。因此,公有制的建立和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在实践过程中确立、充实和发展的,但这并不等于说不需要一个基本的理论界定。资本私有制的形成,实际上也是有其理论前提的,这就是体现于启蒙学者(包括重农学派)特别是亚当•斯密学说中的私有财产所有权和资本的规定,随着资本私有制的不断充实、扩展,其理论的规定也在不断充实和系统。但其基本,仍是以生产资料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使用权)、以及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使用权的买卖等关系为框架的权利体系。需要说明的是,关于现代资本雇佣劳动制的理论规定,始终缺乏一个必要的,也是最具现实性的环节,即生产资料(资本)和劳动力占有权的规定。前者是构成资本联合的股份制的关键,即个体资本所有者以其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集合起来,构成一个集中的占有权,由其控制资本的经营权;
后者是构成工会组织的关键,劳动力的所有权主体将其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集合于工会,形成统一的占有权,并由工会与资方谈判劳动力使用权的价格及相关条件。对于这两个明显而突出的占有权,所有现代资产阶级思想家都未能从理论上进行规定,而是沿用孟德斯鸠和斯密的体系,只谈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的关系,因而不得要领,对经济权利体系的规定相当混乱。即使专以制度研究为特色的制度学派,也未提出并论证占有权,反而用模糊不清的“产权”多次转移和“交易”等论说资本股份制的权利关系,由此造成更大混乱。这对于掩饰现代资本制度的矛盾或许是有用的,但对经济科学的发展却是大障碍。

  “苏联模式”的初级公有制的主要缺陷,也在忽略了占有权这一关键环节。不论是劳动力所有权还是生产资料所有权,在公有制中,都要派生出占有权,并将个体占有权集合,形成公共占有权。全体公民和企业职工以劳动力与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的地位,来控制与监督共同占有权的行使机构。这一点与资本股份制企业和工会相类似,但又有质的区别。其一是生产资料占有权以人为单位的平等性,股份制公司是以资本股份来计算占有权,公有制则以个人为单位计算占有权;
其二,劳动力占有权在资本私有制下是外在于企业的,是由与资本所有权及其派生的占有权控制的经营权谈判劳动力使用权的买卖时,代表劳动力所有权主体的工会来行使的,一旦劳动力使用权买卖成交,工会对企业的经营,也就无权干预,而公有制中,劳动力占有权不仅是内在于企业的,还是企业公共权利体系的第一权利。

  劳动力所有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所派生的公共占有权,是有差异的,在不同的公有制(这里只涉及合作企业或经济实体和国有企业)经济中,又有所不同。

  合作企业或经济实体是简单而直接的公有制,其参加者的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是统一的,都以劳动者个人为单位。合作企业明显地体现着劳动力所有权的基本和核心地位,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生产资料所有权。(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由于合作企业或经济实体的范围比较小,因此,其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占有权,往往是合一的,每个参加者都有平等的权利选举占有权行使机构的负责人,决定占有权的行使原则和企业规划。其方式就是由全体参加者大会实行选举和决策。

  在合作企业中,还有一种合作股份企业,除大多数参加者拥有平等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所有权,还有少部分参加者,甚至本企业外的人员,以超过平等的生产资料的份额,投资于本企业,这部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也应派生占有权,并参与统一的占有权行使机构的选举和决策。对此,可由这部分投资者,按其股份选举董事会成员,并按其资金比例参与占有权行使。至于股份资金占多数的企业,应为股份合作制,其性质已非合作制,但其劳动力所有权主体,仍派生并选举相应的占有权机构,其代表应参与董事会,以代表劳动力所有权主体行使其占有权,而劳动者同时依据所投入的作为生产资料的资金,按股份制原则参加董事会。

  国有企业的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是分开的,因此其派生并集合占有权,是比较复杂的,这里分论之。

  国有企业的劳动力所有权属于全体职工个人,它派生并集合的占有权,由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国有企业并不是以单个企业为占有权单位,而是以特定区域为占有权单位,比如县、市、省、全国,该区域内的全体国有企业职工,按人数比例,选举代表,构成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该大会为行使劳动力占有权的机构,它再推举专职代表参与国有企业占有权执行委员会。

  国有企业占有权执行委员会由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及国有资产和资源占有委员会的代表联合构成,后者是国有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派生并集合的占有权行使机构。

  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属于特定区域内全体劳动者个人,或全体公民,国有企业职工也在其内。行使国有企业占有权的机构,是国有资产和资源占有委员会,它的构成及其负责人的选举,由该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也就是说,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派生并集合占有权,是要通过民主政治机制,经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机构,选举负责人,而非单独进行。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重要职责,也在于此。国有资产和资源占有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所要选举的各公共权利行使机构之一,它与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行使机构一样,应设立常设机构,并由其委员会选举专职常务委员参加国有企业占有权执行委员会。

  国有企业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分别派生集合行使其占有权的机构,再经两机构的联合,构成国有企业占有权执行委员会,以统一行使占有权。

  这样,国有企业占有权执行委员会作为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两个占有权联合的机构,具体行使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权。而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国有资产与资源占有委员会,则应根据国有企业发展的具体情况,按照法律,依比例选派代表参与国有企业占有权执行委员会。其关系如下图

  劳动力所有权

  (国有企业职工个人)生产资料所有权

  (本区域内全体劳动者)劳动力占有权

  (国有企业职工

  代表大会)生产资料占有权

  (国有资产和资源

  占有委员会)国有企业占有权执行委员会

  这种权利关系看起来并不复杂,但其建立和实现,并不是在“无所有制”的基础上,而是在已有的资本私有制或小生产的私有制基础上,旧的传统观念和既得利益,特别是公有制权利关系中的公共占有权的行使机构与所有权主体的矛盾,还会引发各种以权谋私和错误的决策等,由此造成公有制权利体系的危害。为了真正建立并实现公有制中所有权主体对占有权行使机构的控制,关键还在由劳动者人身权、公民权、所有权派生的民主权的落实,以及相应的法制保证。而在实行过程中,还会有许多具体问题和矛盾,需要不断探讨解决。在公有制的权利体系中,主要矛盾就是分散的所有权主体与集中的占有权行使机构的关系,进一步说就是作为所有权主体的分散的个人与集中的占有权行使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关系,前者能否有效地选举、控制后者,是公有制权利体系得以实现的关键。

  

  5?公共占有权行使机构决策企业发展和选聘经营权行使者

  

  公有制企业的占有权要展开于经营,也即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使用。经营权是所有权经占有权的展开,它要由专职的经营者行使。经营权的行使者由占有权执行机构选聘。在选聘经营者之前,占有权执行机构又要决策其范围内各企业的发展方向和总体规划,并据此确定企业的经营目标。选聘经营者,必须以这总体决策及各企业经营目标为依据。

  经营权的确立,是一个严格的法制过程,其前提是所有权对占有权的控制,占有权派生经营权,又是一层权利转化。其基本程序为:占有权执行机构对企业经营权的权能、职责、经营目标的规定与公布;
公开选聘经营者;
经营者候选人应聘;
协商经营条件,包括经营所要达到的各项指标,经营者的利益,以及奖惩;
签订经营合同,经公证后生效。

  经营权的确立,标志着企业经营的开始,对于刚建立的公有制企业来说,上述程序必须严格遵循,而且有些具体环节,要认真考究执行。对那些已经建立,且长期运营的企业,则应在已有经营经验的基础上,修订经营合同,延聘或改聘经营者。

  公有制企业经营权的确定,主动和主导方面在占有权执行机构,企业经营方针、基本的经营指标,以及经营者应具备的条件等,都要由占有权执行机构确定。相比之下,经营者是被动的一方,但这种被动中又有主动,他可以根据自身素质能力,以及对企业状况的认识,提出自己的经营条件,并在应聘过程中与占有权执行机构协商,如能达成协议,则签订合同,取得经营权,行使其权能,主导经营过程。

  经营权包括劳动力使用权和生产资料使用权两个基本内容,也就是说,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两个所有权,经占有权而集合,再由占有权执行机构委托经营权行使者具体组织管理其使用。在经营过程,劳动者作为企业职工,要充分履行其义务,即发挥劳动力的作用,并在经营者的组织、指挥、协调下,使用生产资料,制造产品,提供服务,创造价值。而企业经营的结果、效益,也就在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及其创造价值过程的素质技能提高上得到集中体现。

  公有制企业经营的目标,当然有与私有企业相同的效益指标,但其性质是不同的,私有企业的效益是为资本所有者提供剩余价值,而公有制企业的效益是创造公共价值,以为企业发展提供资金积累和为社会提供公共事业经费,但更重要的,则是如何发挥和提高职工素质技能,并相应地增加职工收入,改进设施,以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公有制企业并不是其所有者赚取利润的工具,而是职工生存和发展的场所。这在合作企业或经济实体中表现得相当明显,其职工,就是企业两个所有权的主体,他们的利益,他们的素质技能提高和自由发展,都取决于企业的状况。国有企业职工作为劳动力所有权主体,对企业经营权有其支配作用,即通过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这个机构,要求并制约企业的经营。同时,国有企业职工还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制约国有资产和资源占有委员会,来表达其利益和要求。

  公有制企业之本,是其参加者和职工的素质技能,如何发挥并提高参加者和职工的素质技能,是经营的主要内容。这里,当然要涉及生产资料的使用,特别是机器设备的改进,但这些都是从属于职工素质技能的发挥和提高的,是其条件和表现。这一点,是公有制与私有制本质区别的具体化,也是公有制经济的优越性和生命力所在。

  公有制企业的经营权行使者,并不像私有制企业那样,是被雇佣劳动者,而是公有制企业的参加者或职工。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本身已是合作企业或国有企业的参加者或职工,他们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对经营者的要求,应聘成为经营者;
二是非合作企业或本区域范围内国有企业的职工,甚至是个体经营者或私有企业的经营者,当他们被聘为合作企业的经营者以后,必须履行加入该合作企业的手续;
被聘为某国有企业经营者,则应履行成为本区域国有企业职工的手续。也就是说,不论应聘者原来身份如何,当其成为公有制企业经营者时,必须是本合作企业的参加者或本区域国有企业的职工,即以其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加入本合作企业或本地区国有企业。这一点对于明确经营者责任心和实际的经营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公有制企业经营权的权能和经营者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公有制企业的经营权是职工劳动力使用的组织权和指挥权。这是公有制企业与私有制资本企业在经营权上的主要区别。国有企业职工是以其劳动力所有权主体的身份,加入国有企业的,这不同于在私有制资本企业的“打工者”仅仅是出卖劳动力的使用权。也就是说,国有企业虽然做不到像合作企业那样,劳动者以完全的所有者身份成为企业主体,但也是以劳动力所有权主体身份加入国有企业,除其主动或自然脱离或有重大过失,任何人都不能将其排挤出国有企业。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集合于职工代表大会,开除某职工的权利也在职工代表大会。经营权是包括劳动力占有权在内的国有企业占有权执行委员会确定的,其行使者只有对职工劳动力发挥的组织指挥权。对于不服从指挥,或不能在本企业有效发挥劳动力的职工,只能在劳动纪律上予以处理,以及要求占有权执行委员会将其开除或调离本企业,经营者无权在劳动力所有权层面开除职工。

  经营权的行使者根据企业职工的素质技能,以及资金、生产资料、产品等各方面条件,合理地组织生产经营,并以严格的劳动纪律约束职工,使之在统一的指挥下,分工协作,有效地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第二,经营权行使公有资产(包括其资金和生产资料)的使用权,经营者可以根据所签订经营合同中的经营方案,以职工的素质技能和组织为主体,全权行使对公共占有资产的使用权,对其充分利用,使之在生产新产品和提供服务并创造价值的过程中,有效地转移其价值。

  物质生产资料是生产的资源,它不是与劳动力平列的,而是从属于劳动者素质技能及其发挥的。私有资本企业的经营,将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都视为资源,经营过程就是对这些资源的“配置”过程。劳动社会主义公有企业在强调劳动者在生产经营中的主体地位的同时,也要注重对物质资源的配置,但这种配置是服从劳动者主体素质技能发挥与提高的,与私有资本企业的人从属于物是不同的。但在组织生产经营的过程中,私有资本企业的一些经营方法,又有其一般性的可以借鉴的因素,公有制企业的经营者应认真吸收。

  第三,负责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销售。经营的目的在于创造新的价值,由此提供职工的劳动报酬和公共价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将本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销售出去,实现其价值,是经营的重要环节。销售和组织生产、服务是统一的,只有市场需要的产品和服务,才能销售出去。为此,就要求经营者在制订经营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及可能的竞争,争取做到产与销的协调一致,避免产品积压。销售过程中的信息,也要及时反馈,以调整生产。

  第四,负责生产资料的购买及借贷资金。这是现代企业经营必不可少的内容。经营者对此负有全权,但必须充分听取职工意见,考虑生产和销售情况,适时适量地购买生产资料,根据经营需要向银行贷款。切忌盲目性,否则,造成的资金损失,要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第五,按职工劳动的质和量,发给工资和奖金。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奖金标准,是由占有权执行委员会制定的,经营者根据职工所付出劳动的质和量,或者说其劳动技能的应用和工作态度,以及劳动时间,按既定标准予以发放。这里,经营者的权限在于占有权执行委员会制定的标准,在此标准内,应根据职工的实际劳动表现和效果,有差别地发放。

  这一点,也是经营者与职工间容易发生冲突的地方,他应严格遵照“按劳分配”原则,合理地处理有关矛盾,以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职工也有权对不合理的分配,提出意见,在与经营者协商后仍不能正确处理的,可向占有权执行委员会反映,由该委员会调解。

  第六,经营权的行使者要对经营全过程负责,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占有权执行委员会通报,如果所遇问题在经营合同中没有规定,应与占有权执行委员会协商,达成解决问题的共识,再具体处理。

  第七,经营权的行使者要按合同,定期向公有制企业占有权执行委员会汇报经营情况,并按年度总结经营结果,向占有权执行委员会交纳合同中规定的经营收益,即本企业创造的公共价值。占有权执行委员会根据其经营结果和企业所创造的公共价值,兑现对经营者的奖励,或进行处罚。同时,也要依经营合同和企业发展规划,按比例留给企业相应的再生产资金。

  公有企业的经营,是一个动态过程,(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经营权作为经营的主导性权利,其职能和责任都是相当重要的。为此,既要有明确、严格的法律界定,又要根据具体情况,给经营者以一定的机动性。这些内容,在各企业都有其特点,应由占有权执行委员会和经营者确定经营权时,认真探讨和协商,并体现于经营合同中。

  经营者作为公有制企业的参加者或职工,其所负责任重大,所付出劳动的质相对要高,量也更多,因此,在经营合同中规定按其劳动和绩效,给予报酬和奖励,并在合同期满予以兑现。同时也应明确和执行对其不能履行职能或失误造成损失的惩罚。还要在法律和纪律等层面,保证经营者行使其权能。职工应服从指挥,并负起监督批评和建议经营的职责。

  

  6?公有制经济的体制、结构与运行机制、经营管理、国际关系

  

  公有制经济矛盾是一个多层次的系统,制度层面的权利关系,都要具体化并展开于体制、结构与运行机制、经营管理、国际关系各层次,由此而贯彻制约全部社会经济活动。

  经济制度是对一种社会形态中经济关系总体性质的规定,其中的主要矛盾决定经济制度的性质,进而制约经济体制、经济结构与运行机制、经营管理和国际经济关系等各层次的矛盾。经济体制则是一种社会形态中不同阶段上特殊经济关系性质的规定,也是阶段性经济矛盾的集中体现。经济制度是一般,是总体,经济体制则是特殊,是阶段;
一般具体化于特殊之中,总体展开于阶段中,经济体制是经济制度的具体存在,是经济制度的展开与阶段性形式。

  经济体制作为经济关系在一个阶段矛盾各方面对立统一的集中体现,是以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经济活动的制衡,这是经济制度本质和原则的要求,更是经济生活中各个矛盾方面、各种势力斗争的结果。经济体制的基本内容,是各方势力的相互矛盾,其框架,也是由各经济权利的关系和相互作用构成的。

  经济体制所涉及的经济权利,与经济制度在层次上是有区别的。经济制度层次的权利,主要是所有权,包括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两个基本权利。这也是一个经济制度的基石。以两个所有权主体而构成的社会势力之均衡形成立法权,由立法权明确规定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以及所有权的权能所派生的各种权利,这就是经济制度的基本框架。经济体制是经济制度的权利体系中的一个层次,它并不涉及所有权的规定与改变,而是在既定的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所有权的前提下,以占有权、监督权、管理权等权利构成的对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界定与导引。

  经济体制中的主干权利,是对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占有权,它们是所有权派生的,是所有权的占有权能的体现。占有权也要由立法规定,它的权能在于控制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使用和收益,但收益权并不属于行使占有权的个人或机构,而是属于所有权主体(当然,也有所有权主体自己使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其收益权也归其自己)。在这些权利派生或“委托代理”中形成的关系,必须有相应的社会机制加以界定和维系,这又需要两个权利,一是监督权,二是管理权,它们都表现为社会总体对个体权利的制约,但其法权根据,仍是所有权,即由所有权派生并集合的总体性权利,有专门的机构来行使,在保证所有权主体利益的基础上,制约和协调权利体系。

  公有制经济的经济体制,核心在于确立并保证劳动者作为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对占有权行使机构等公共权利机构的控制,围绕这个核心,根据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形成具有特殊性的体制。

  从原则上说,公有制经济体制之典型,应是计划体制,这是公有制经济成熟阶段的体制形式。但由于公有制经济在不同国家的形成和发展有其特殊性,因此,在确立计划体制之前,会有统制体制和计划市场体制两种形式。

  计划是具有理性的人与只具有感性的动物的本质区别之一。经济活动要有计划,是人类社会生活的特点,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马克思强调公有制经济要有计划,并将计划作为政治经济学的重要范畴。他虽然没有提出“计划体制”,但认为计划是公有制经济克服资本主义经济个体有计划、总体无计划的重要方式,却给我们以明确启发。

  计划是商品经济高级阶段的必然要求,如何实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最佳结会,既有效地发挥并提高劳动者素质技能,又能最大限度地发动物质资源的能量和作用,是经济发展的理想境界。以追求利润和增值资本为目的资本雇佣劳动制不可能达到这一境界,而公有制经济在制度上却可以实现这个目标。计划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必要方式。从劳动者社会主体地位出发,以提高劳动者素质技能为目的,就能从全社会的角度计划安排劳动力和生产资源,并对需求做出理性限制,既可以有效地发挥劳动力的作用和生产资料的能量,又能达到真正的节省,克服浪费,减小以至消除对自然界的破坏,由此达到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间的协调。以计划为主要方式,从占有权层面进行全社会的经济计划,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这就是公有制达到成熟阶段的经济体制。

  然而,在达到计划体制之前,还因各种条件的限制,会在不同国家出现统制体制和计划市场体制。前者在“苏联模式”中表现得相当充分,包括中国初级公有制的经济体制,都是统制体制。其特点是由行政集权的政治体制统率经济,由高度集权的国家以行政方式对经济进行全面控制。这个体制曾被称为“计划经济体制”,是一种误解。统制体制在公有制的初级阶段是必要的,它以行政方式集中了几乎全部经济权利,包括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以及劳动力的占有权(在不承认劳动力所有权的情况下,对占有权的掌控等于控制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由此加速度实行工业化。但统制体制毕竟是与公有制的原则相悖,随着工业化进程和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这个体制的合理性已经不存在,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对其改革是必然的。

  经济体制改革并不是改变公有制的性质,而是在强化民主法制过程中坚持公有制性质,发扬其原则,克服行政集权体制及统制体制的弊端,根据劳动者素质技能提高与发挥的需要,改变经济权利体系,确立并保证所有权主体对占有权等公共权利行使机构的控制,进而改革这些公共权利机构。在当前世界经济仍由资本垄断财团控制,并实行资本私有制的市场体制情况下,要承认并引入市场体制的某些机制,强化公有制经济的计划性。为此,改革所建立的经济体制,应是计划市场体制,而非美国大资本财团及其代理人根据其需要所强加的“市场经济体制”。计划市场体制是民主法制的体现与运用,它在保证劳动者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所有权及其对占有权行使机构控制的前提下,实行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总体性指令性计划(针对国有企业)和指导性计划(针对非国有的企业及个人),并维护和实现市场在经济生活中的积极作用,促进作为商品经济高级阶段的发展,为向下一阶段的计划体制转变创造条件。

  经济结构是经济体制在总体经济过程的存在形式,运行机制是经济结构功能的动态发挥。

  经济结构是人的经济关系的具体形式,它的要素,依然是人们的经济权利,即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所有权为基本权利,由其派生占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监督权、管理权等。在经济结构中,主要涉及的是这些权利关系。在所有权的层面,形成阶级结构,这是经济制度矛盾的集中体现。进而是劳动者素质技能结构、投资结构、就业结构,这主要涉及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关系。再展开,则是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区域结构、流通结构、分配结构、消费结构等,这里涉及的权利主要有占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以及收益权、处置权、监督权、管理权的相互作用。

  经济结构在经济矛盾的发展中发挥其对经济总体的制约和调解功能,这个功能,就表现为运行机制。或者说,运行机制是经济结构功能的作用。这种作用取决于经济结构,但也会引起经济关系的变化,反作用于经济结构。而经济结构的变化又表现于其功能,引起运行机制的变化。

  经济结构相对于运行机制是静态;
运行机制则是经济结构的动态。并不存在经济结构之外的运行机制,运行机制就是经济结构的运作。这就像一台机器,或一辆汽车(可以行走的机器),它的运行机制就取决于它的构造,构造的形式,决定其运行的功能。不同构造的机器有不同的功能,其构件的完好程度,也制约其功能的发挥。但经济结构毕竟是以人为主体的,是一个有机体,因此,又与机器的结构与功能不同。现代系统论是由生物学家,而非机械学家提出,原因也在这里,对于无机物的机器而言,它本身是无目的的,也是无动力的,只有人将其目的注入该结构,它才能按人的要求而运作,而这运作的动力,又要来自机器的外部,它本身并不产生动力。这只要从停电的机器或没油的汽车就可以看到。

  经济结构及其运行机制,更类似生物有机体,而且是人的有机体。经济结构本身,已包含、体现着人的目的,而且其中有动力的结构,这就是劳动者素质技能结构,如何发挥这个动力结构的功能,是其运行机制的关键,其他各结构,都是以此动力结构为基础,并针对它而发挥功能的。投资结构、就业结构、产业结构等,并不是被动地在劳动者素质技能结构所发挥动力的带动下运作的,而是在这种带动的同时,对之形成制约,或是更有效地发挥或是抑制其动力,这样,就在总体上形成动力与功能的内在统一。任何一个经济结构,其运行机制的合理与否,就在于能不能有效地发挥劳动者素质技能结构的动力,并以此为基础发挥各结构的功能。进而,又在运行机制的作用之下,不断提高和改善劳动者素质技能结构,由此而带动全部经济结构的演进。

  经济结构的演进,不可能靠外力推动,只能由其运行机制在发挥功能时对各经济因素的具体作用,再反作用于经济结构,才能实现。这有些类似一个人的健康状况与体育锻炼的关系,健康状况也就是身体结构的合理程度,体育锻炼,是以其身体结构为基础的,但适当的锻炼,又可以改进身体结构,提高健康水平。

  运行机制作为经济结构功能的动态发挥,也是对经济结构的检验过程,通过运行机制发现结构中的问题,并探讨解决问题,改进经济结构的途径。

  对于人类社会经济的具体性结构而言,它内在的各层次及其系统的矛盾,往往从产品、产量、产值、效益(利润)等各个范畴表现出来,而对这些范畴及其指标的不同追求,又是运行机制的特点所在。

  经济结构的改进,是一个有意识的进程。这里有个体意识在其权利和能力范围内的改进,又有总体意识所指导的局部或总体的改进。个体权利所能支配的,是劳动者的劳动力或生产资料所有权,它可以体现于就业和投资上,但不是全部就业和投资结构。总体性的改进,必须通过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调控与指导,以或者是制度的变革,或者是体制的变革为前提。法律和政策作为总体性的调控手段,又要体现于个体企业或个人的权利与行为。

  运行机制的作用,取决于经济结构,因此,要改变运行机制,关键在改革、调整经济结构。但当一种法律和政策出台以后,它所针对的,又往往是运行机制,进而再影响经济结构。

  运行机制在发挥其作用时,表现为一种动态性的势能,它体现于相关的法律、政策、理论、舆论,乃至道德和价值观上,从总体到个体,都受此势能的支配。这也是斯密用“看不见的手”来表示运行机制作用的原因。也可以套用物理学中的“场”,来比喻经济结构与运行机制的关系。“场”是多种因素的一个均衡态,正是在这种均衡中,表现出由其各种因素的制衡而形成的态势,这个态势制约着各种因素的运动。经济结构从总体而论,就是一个“场”,其中各种因素的制衡,形成了运行机制,运行机制再作用于经济结构中的各因素。与物理学意义上的“场”不同,经济结构的主体是人,运行机制的作用也只能针对人,因此,可以对人发生影响的法律、政策、理论、舆论、道德和价值观等,都是经济运行机制发挥作用的必要方式。当然,不是说法律等只表现于经济运行机制,而是说制约经济运行机制是其重要的内容。与之相应,社会的政治与文化,也要充分体现经济运行机制的存在与作用。

  公有制经济不同阶段的体制,经济结构和运行机制也有其特殊性,但在特殊性之中,又有其一般性,这就是以劳动者素质技能结构为核心,并围绕这个核心建构投资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流通结构、分配结构、消费结构。而其运行机制,则应是民主制下的法制主导式机制,即在以法制规范所有权主体控制占有权行使机构的前提下,由占有权行使机构和其他公共权利行使机构相配合,有效地操纵经营权、监督权、管理权的行使者或机构,调节经济结构及其运行中的关系,调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使用权,使经济结构内在的功能有机地发挥,调整经济发展。

  这是一般性要求,(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也是理想状态。具体到已建立公有制的苏联和中国来说,由于在制度和体制层面的原因,其初级公有制的统制体制下的经济结构表现为集约转化型,运行机制则是政治主导式。集约转化型经济结构的特点是:一、以国家机构集权来集合劳动力及资金和其他生产资料、自然资源,强力调整产业结构,建立主干性工业企业,并使其他产业服从工业化;
二、自主自力型的工业化结构;
三、具有防卫性;
四、高积累、低消费和趋于平均主义的分配结构;
五、流通结构制约产业结构、分配结构、消费结构。政治主导式运行机制的特点是:一、有一个坚定主义、革命精神支撑、廉洁高效的行政集权国家机构;
二、政治路线的统一指导;
三、民众对国家政权的拥护。政治主导型的运行机制,集合了人力、财力和物力,在集约转化型结构的组合中运作,促进了工业化进程。但集约转化型经济结构和政治主导式运行机制的合理性都短暂的,一旦失去了其存在的条件,也就丧失了其特点和合理性。

  对经济结构和运行机制的调整,是服从经济体制改革的,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具体内容。其要旨,是坚持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和原则,在改革并强化所有权主体对占有权行使机构控制的过程中,调整占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关系。确立劳动者素质技能结构在经济结构中的核心地位,围绕发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技能这个核心,调整投资、产业、产品及流通、分配、消费结构。由此克服集约转化型经济结构的弊端。与此同时,改变政治主导式运行机制为法制主导式运行机制,使改革后经济结构的功能得以有效、充分的发挥,由此带动经营管理的改革与完善。

  经营管理是企业和个人经济活动及其矛盾的体现,是经济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展开和具体形成。公有制的经营管理,是基于这样的权利关系的: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属于劳动者个人,由这两个所有权派生一个(合作企业)占有权行使机构,或两个(国有企业)占有权行使机构。再由占有权行使机构(国有企业的两个占有权行使机构要结合为一个占有权执行机构)选聘经营权行使者。经营权行使者组织、指挥职工使用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制造产品或提供服务。其销售后的价值,上交税收后,由占有权行使机构提出积累与消费比例,其中消费部分,按职工所付出劳动的质与量分配,积累部分则用于再生产。经营管理就是经营权的行使,是对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使用权的支配和运用。公有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是联合起来的自由劳动者通过民主法制,控制其所有权派生的公共占有权行使机构选聘的经营者,行使对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使用权的过程。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职工既是被管理者,又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具有批评建议权,其所应尽的义务,不仅在于服从管理,充分地发挥自己的劳动力,还在于对经营管理提出自己的意见,并进行监督。

  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主要职责是:1?对参加者或职工劳动力使用的组织和指挥;
2?对本企业资产的使用权;
3?负责生产资料的购买及借贷资金;
4?负责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销售;
5?按参加者或职工劳动的质与量,发放工资和奖金。经营权行使者的责任,主要有:1?按经营合同负责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
2?遇到重大问题,特别是合同中没有规定的,要及时向占有权行使和执行机构通报和请示,并提出解决的方案,经占有权执行委员会同意后,付诸实施;
3?定期向占有权行使和执行机构汇报经营情况,按年度以总结经营结果;
4?向占有权行使和执行机构交纳经营利润,即本企业创造的公共价值;
5?向职工说明自己的经营设想和对职工的要求,并征求职工对经营的建议,听取批评。

  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不论针对生产产品还是提供服务,协作都是主要内容,对协作的组织、协调、指挥,使企业成为一个有机体。不论资金投入,还是技术、质量,以及财务、营销等,都是协作的具体形式。公有制是使协作成为劳动者自由意志所支配的行为的制度。但在20世纪中国的初级公有制中,由于行政集权体制的作用,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协作往往被“长官意志”所左右,甚至成为少数人“以权谋私”的手段。当职工的意志得到一定程度的表达时,协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就能体现,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工业化的起步,其实质就在于此。虽然某些“长官意志”的“瞎指挥”,导致协作的无效或低效,但那时的职工确有一种的“主人”意识。而在20世纪末被“以权谋私”者左右的领域内,不仅职工成了其谋取私利的手段,甚至被其谋取私利的行为驱逐出了协作场所——下岗、失业成了对公有制企业“私有化”的必要手段。

  革新公有制企业的经营管理,不是将它“私有化”,并代之以“守财奴”、“周扒皮”式的管理,而是以民主法制取代行政集权体制,确立职工的主体地位,明确经营的职能和责任在于组织、协调、指挥职工协作。为此,在坚持公有制原则的前提下,突出职工的主体地位和主动精神,革新公有制企业的经营管理,创建劳动社会主义的经营管理方式。

  现代的世界,依然由资本统治为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资本大财团恃仗国家垄断来操纵世界。保持公有制的中国经济,要在资本主导的“经济全球化”中发展,是一个相当复杂、艰难的课题。公有制的中国,不可能闭关自守,而要在保证主权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由此而不断壮大本国经济实力,进而以劳动社会主义的原则影响他国,促进各国经济变革,以至在全世界的国际经济关系中体现劳动社会主义原则。

  国际经济交往的内容,是两个要素,一是实力,二是制度。这二者是国内经济矛盾总体集合的外在表现。实力与综合国力、综合竞争力有相同之外,其主体由本国劳动者素质技能构成,表现为技术水平、生产力、资金与资源、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以及人口、国土面积、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等;
制度则是对劳动者社会地位的规定,是社会关系的法律形式,表现为所有制的权利体系及经济体制、结构与运行机制、企业经营管理等。实力与制度的统一,构成一国的经济总体。各国之间的交往,包括经济与政治、文化,在交往中实力和制度集中表现为主权。

  当然,国际经济交往并不是都将本国的经济单位集合为一个总体再相互发生关系,而是由各经济单位进行商品、技术的交换,或在对方国家投资等等。正是在各经济单位的具体经济交往中,体现着国家的总体性,这就是由国家经济地位所决定的对外交往的目的、原则和策略。

  对外经济交往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社会主体地位和提高素质技能,改革发展公有制经济及其体制,配合并促进经济结构和运行机制的调整,革新经营管理。归结起来,就是将对外经济交往作为解决本国经济矛盾的手段之一,同时将对外经济交往作为本国经济发展的必要环节。

  对外经济交往的原则,是由目的决定并作为实现目的的纲领,其要点就是以我为主,知己知彼,根据本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经营的需要,有选择地与他国企业进行商品、技术、服务的交往,取长补短。坚持本国主权,同时尊重他国主权,经济交往与文化和政治交往相配合。

  对外经济交往的策略是原则的运作和体现,要立足知己知彼,明确本国经济特点和需要,进而具体了解国际间及具体国家、企业的特点,由此制定总体性和区域、行业性对外经济交往的策略。

  国际经济交往应服从本国经济发展,要认知利弊,强化并扩展生产性对外交往,节制消费性经济交往,特别是消费品和奢侈品的进口。要有选择和限制地引进外来资本,绝不能让外国资本操纵以至取代公有制经济;
竞争与保护并举;
强化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制规范,包括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经济法规的制定,努力将本国的利益充实进相关法规。

  国家的存在将是一个长期过程,对于劳动社会主义运动来说,公有制要在一国至数国逐步建立并发展壮大,进而向更多国家扩张。在劳动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也要遵循上述目的、原则和策略,同时又要考虑人类总体的劳动社会主义事业,因此要互相支持和提携,必要时甚至要结成一定的联盟,但即使这样,仍应相互尊重主权和照顾利益。由此而不断壮大劳动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实力,为世界劳动社会主义运动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通过总势力在量变中的扩展,逐步上升为世界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届时,国际经济关系将在劳动社会主义原则指导下,步入一个新境界。

  

  7?劳动者个人劳动价值的创造与生活资料的按劳分配

  

  按劳分配,是劳动社会主义最早,也是相对明确和成熟的命题。它于19世纪上半叶由欧文提出,下半叶由马克思系统论证。按劳分配的根据,就是劳动价值论。经过20世纪的公有制实践,积累了按劳分配方面的大量经验教训,这使我们对它的认识更为深入。

  以劳动价值论为根据的按劳分配,从原则到体制的转化,在于公有制的建立,在于劳动力所有权的确立和劳动者对公有生产资料个人所有权的保证,以及所有权主体对占有权行使机构的控制,占有权行使机构对经营权行使者的支配等环节。与之相应,职工在劳动力使用方面的权利和利益,也应得到相应的落实。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论述的是未来公有制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原则,而他所强调的,主要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并没有明确劳动力所有权的共同占有。马克思的大前提是:生活资料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创造的,劳动者应尽其所能生产产品。每一个生产者,在作出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
每一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他在社会劳动日里的一份。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按劳分配原则,正是“以个人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实现,也可以说是在公有制中实现“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生活资料分配”。其道理,是相当简明的:在消除了生产资料被非劳动者所有的“自由人联合体”里,大家都是劳动者,也是所有者,并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生产资料的增加和公共福利等,由公共机构从总的劳动成果中扣除,余下的按个人所付出的劳动量分配。

  但马克思设想的原则,与现实又有一定差距,比如公有制还是商品经济的高级阶段,这是马克思未能预见的,还保留商品交换,劳动还要体现为价值和货币。但马克思却承认商品经济的原则,特别是劳动创造价值、等价交换、等还起作用。据此,我们认为,只要是公有制,就要实行按劳分配原则,而且要计算价值。

  公有制中劳动者个人价值的创造,是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分工、协作进行的,其价值量,根据在于劳动力的质与所付出的劳动量。这里有很大差距,特别是在劳动力的质上,为此,不论合作企业还是国有企业,都要定期评价劳动力的质,将之划为若干等级,以此为基础,再按所付出的劳动时间计量。再者,劳动中所创造的价值量,又须经交换而实现,即表现为货币。其中一部分,应作为分共价值,归企业和社会,余者以货币形式分配给个人,用于生活消费。

  公有制企业中劳动者按劳分配的具体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首先,是基本报酬,即工资。这种规定的权利依据,在劳动力所有权。合作企业的工资是由其占有权行使机构根据参加者劳动的质确定等级,并按本企业经营状况,定出标准,再按每个职工付出的劳动量支付。国有企业的劳动力所有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是分离的,并不像合作企业那样统一于企业职工本人,因此,确定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应由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草案,与行使生产资料占有权的国有资产和资源占有委员会协商,达成原则性协议后,交国有企业占有权执行委员会制定细则。

  基本报酬确定的依据,在于职工的素质技能及其正常发挥。这是一个逐步探讨的过程,在已经运营多年的合作和国有企业中,对其职工素质技能的状况和等级,是有比较充分的了解的。在这方面,还应向经济学和管理学的专家咨询,经过详细论证,广泛征求经营者和职工意见,再逐步完善。

  第二,是特殊工种的补贴性报酬。这是指从事劳动强度大,对身体有较大损害,以及高难度工种的职工所应得到的在基本报酬之外的补贴,其等级和标准,也应由占有权执行委员会规定。

  第三,奖励。这是指对超额完成正常劳动量,或在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中作出了突出贡献(即超过其工资级别应有的劳动量效益)的职工所给予的物质奖励,其标准应由占有权执行委员会规定,同时要注明细则。(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我们今天没有必要计较马克思关于公有制下取消商品交换的设想。或许再过一二百年,乃至更长的时间,商品交换和价值等都不存在,但现在的公有制,却正相反,不是要取消交换,而是要扩展和密切交换。所交换的,不仅是“物质生产”的商品,还包括服务。这是现时代人类进步的需要。而当商品交换拓展为劳动交换以后,公有制中人与人的关系,也是一种价值关系。更重要的是,这种价值关系是建立在每个劳动者平等地拥有公有的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他们在使用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进行协作劳动时,创造了个人的价值,而这个人的价值经社会总体做出一定扣除后,又以按其劳动创造的价值量计算的货币(称为“劳动券”也无不可)量分配给个人。这种“按劳分配”,是拥有共同占有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个人所有权的劳动者的权利,这与出卖其劳动力使用权给生产资料所有者的“按劳动力使用权价格”的交换所表现的工资有着本质的不同。这里澄清一个传统的学术观点:不论西方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还是苏联、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都把工资列为分配范畴。实际上,在资本雇佣劳动制下,工资是劳动力使用权与货币资本相交换所表现的价格,而非平等权利主体之间的生活资料分配。

  “按劳分配”的是个人生活资料,它在现阶段以货币形式出现,之所以用货币计算,还在于货币的特性——它可以顺利地换回所需要的商品或服务。

  公有制企业中的劳动者(包括从事经营管理和技术指导的专业人员)有权按其所付出劳动的质(技能水平)和量(时间)统一计算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来领取其生活资料,或者说公有制企业应按此标准分配给他们生活资料。这是他们劳动力所有权经占有权行使机构的安排,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挥其使用权后应得的报酬。也只有在公有制经济中,才能实行“按劳分配”生活资料的原则。

  

  8?公共价值:公有制经济的本质规定

  

  公有制经济中人与人的关系,依然是一种劳动交换关系,是通过社会公共机构的以劳动为根据的交往。因此,它还要表现为价值,劳动者个体的劳动形成价值并在总体关系中实现。与私有制中的对立与竞争关系不同,公有制中的劳动交换,是联合劳动的关系。但这并不等于没有矛盾。有关系就有矛盾,就要规定其本质,进而解决矛盾。联合劳动是在明确劳动者个体权利的前提下,由不同素质技能的劳动者协作发挥其劳动力,共同创造并实现价值的过程。在联合劳动中,不仅劳动者个体的劳动力可以创造其价值,而且会由协作形成集体劳动力的价值。这种集体劳动力的价值及从劳动者个体创造价值中扣除的一部分,构成公共价值。公共价值集合并体现了公有制经济的内在矛盾,对它的规定,也就是对公有制经济本质的规定。

  协作产生集体劳动力,劳动者个体劳动分为必要部分和剩余部分,是人类劳动及社会生产发展的普遍性。只是在资本雇佣劳动制下,它们才表现为剩余价值,并为资本所有者占有。

  关于协作,按马克思的说法,就是许多人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或在不同的但互相联系的生产过程中,有计划地一起协同劳动。我们现在只需将“生产过程”的外延扩大,即不仅包括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也包括服务性劳动,就可以沿用“有计划地一起协同劳动”的观点。马克思认为,协作使劳动的社会性得以充分表现,而且会造成生产资料的节约,或者说使其发挥更大效用。更为重要的是,协作还在提高个人生产力的同时,能创造一种可称为“集体力”的生产力。他以军队的连队总体战斗力与同样数量的士兵分散的战斗力做比喻,很明白地说清了这个道理:单个劳动者的力量的机械总和,与他们相同时间共同完成一个联合操作所发挥的社会力量有本质的差别。协作的这种性质及其产生的“集体力”,是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一个相当重要的内容。和同样数量的单个人工作日的总和比较起来,结合工作日可以生产更多的使用价值,因而可以减少生产一定效用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不论在一定的情况下结合工作日怎样达到生产力的这种提高:是由于提高劳动的机械力,是由于扩大这种力量在空间上的作用范围,是由于与生产规模相比相对地在空间上缩小生产场所,是由于在紧急时期短时间内动用大量劳动,是由于激发个人的竞争心和集中他们的精力,是由于使许多人的同种作业具有连续性和多面性,是由于同时进行不同的操作,是由于共同使用生产资料而达到节约,是由于使个人劳动具有社会平均劳动的性质,在所有这些情况下,结合工作日的特殊生产力都是劳动的社会生产力或社会劳动的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是由协作本身产生的。劳动者在有计划地同别人共同工作中,摆脱了他的个人局限,并发挥出他的种属能力。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365—366,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协作产生的“集体力”或“社会生产力”,是源于劳动者个体的,但又不分属于任何个体劳动者,而是属于社会劳动的总体。当这种社会劳动量由资本所有者以购买个体劳动者的方式,并由他或他所雇佣的经营者组织和管理的时候,其创造的价值,当然应属于资本所有者,而非已经在交换中得到其本人劳动力价值的雇佣劳动者。

  工业生产方式是在资本雇佣劳动制生成并发展的,但工业生产方式并不是资本雇佣劳动制所专有的。工业生产方式的发展与资本雇佣劳动制的矛盾冲突,是公有制产生的原因。人类不会为保护某种过时的所有制而放弃正在发展的生产方式,而是为了发展生产方式改变所有制。刚过一个多世纪,现代工业文明及其生产方式又达一个新阶段,众多高新技术的出现,使协作发生了巨大变化,而因协作产生的集体力,也成为主要的社会生产力。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公有制,当然要保持并提高协作的社会生产力。这也是马克思论说公有制的基础时,将协作列为首位,而且强调对“由协作和劳动生产的生产资料与土地”的共同占有,是公有制的特殊性。

  既然协作是众多劳动者“有计划地一起协同劳动”,那么,协作的集体力所创造的价值及其物的形式,即生产资料,也就理所当然地要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但由于工业生产资料的不可分割性,更由于进一步协作的需要,这部分生产资料必须“共同占有”。而协作及其集体力所创造的价值,又不全都体现于生产资料,其中相当一部分要体现于生活资料,包括用于个人消费和公共享用的物质资料。

  由协作而引起的劳动方式的变化,使分工更为精细,一个协作劳动的总体,就像一支军队或球队、乐队一样,其中的指挥者、组织者及从事各项分工劳动的人,都是这个有机体中的必要因素,也都在协作产生集体力过程中发挥了自己的作用,只要他们是必要的、有机的参加者,都会发挥这种作用。因此,协作的集体力所形成的价值,归该协作体中的全体劳动者个人所有,并在共同占有其中属于生产资料的部分的同时,将属于生活资料的部分,或将一部分价值用于生活资料按所付劳动的社会平均量分配给个人,以及用于公共享用的设施(如公园、道路、环境保护、文娱场所、卫生、医疗等),也就理所当然了。

  公有制经济所创造的公共价值,绝大部分应来自协作产生的集体力;
公有制比资本雇佣劳动制的优越性,或者说它能取代资本雇佣劳动制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它更有助于协作及其集体力的生成与发挥。这个道理,恰与资本私有制取代“以个人的、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是相同的,也是人本质核心要素劳动的发展,及由此引起的人性升华的必然要求。

  剩余劳动,或者劳动产品中要有一部分剩余,以用于公共事业和再生产,应当说是人类经济发展中的一般。对此,马克思有过深刻的论说。一般剩余劳动,作为超过一定的需要量的劳动,必须始终存在。只不过它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像在奴隶制度等等下一样,具有对抗的形式,并且是以社会上的一部分人完全游手好闲作为补充。为了对偶然事故提供保险,为了保证必要的、同需要的发展以及人口的增长相适应的累进的扩大再生产(从资本主义观点来说叫作积累),就需要一定量的剩余劳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92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公有制中的劳动价值,也不是一次性消费完,“分光吃净”,每个劳动者,都有义务,也有必要,在创造可以满足自己需要,维持其本人劳动力的再生产和子女的培养费用(这部分由个人支出的将减少,改由社会公共价值支付)的价值之后,还要付出一定的剩余劳动,以形成公共价值。当然,也可以这样说,在社会规定的劳动时间中,有一部分是劳动者再生产其劳动力和培养子女的必要劳动时间,余下一部分为剩余劳动时间——对他本人是剩余,对社会总体而言又是必要的,为公有制企业的再生产和公共事业等创造公共价值。

  如此说来,公共价值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协作所产生的集体力或社会劳动力创造的价值,二是劳动者个人在超过其必要劳动时间之外的剩余劳动时间创造的价值。

  不过,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由于协作已体现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因此,集体力所创造的公共价值,也可以表现为劳动者个人的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或者说,也可以把劳动者个人联合进行有计划协同劳动形成的集体力创造的价值,分摊给每个劳动者,因为这确实是他们个体劳动力协作的结果。这样,公共价值就成了每个劳动者所创造的个体价值中由社会扣除并集合起来的那部分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价值。

  总之,公共价值,就是在劳动者个人及其协作劳动中创造的价值(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不计算在内)除去用于其个人生活资料的那部分价值外,由公有制企业的占有权行使机构所占有及行政权行使机构提取,并用于企业再生产和公共事业、公益活动的价值。公共价值不仅体现了公有制与私有制的本质区别,也集中体现了公有制经济中的主要矛盾,是认识和解决公有制经济矛盾的核心范畴。

  

  9?公共价值的占有和提取、分割、使用

  

  正如剩余价值集中体现着资本私有制的主要矛盾,公共价值也集中体现着公有制的主要矛盾。公共价值的创造和形成是公有制经济中全体劳动者联合的成果,其收益权归全体劳动者。因此,公共价值的所有权应归全体劳动者个人,并由全体劳动者即所有权主体派生其占有权、收益权、处置权,应由行使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占有权的机构来集中行使。

  公共价值的占有权,分由劳动力占有权的行使机构和生产资料占有权的行使机构行使。但在合作制企业中,这两个占有权往往是合归全体参加者大会,因此,也就由一个机构行使。分别行使的,主要是国有制经济,即国有企业。

  这里,我们先探讨合作企业的公共价值占有,再分析国有企业公共价值的占有。

  由于合作企业的劳动力占有权和生产资料占有权是统归其全体成员大会行使,而且合作企业的所有权范围也限于本企业,因此,其公共价值的占有权相当明确,即由该合作企业全体成员大会选出的机构,来代表全体成员在法律上行使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进而控制其提取、分割、使用等环节。

  国有企业公共价值的占有权,要比合作企业复杂得多,其一,国有企业的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并不像合作企业那样统归该企业的劳动者个人,而是分别由国有企业职工个人和本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全体公民个人拥有;
其二,国有企业的占有权不是以一个企业为单位,而是由相应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国有资产与资源占有委员会行使,该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全部国有企业的占有权,统归这两个机构;
其三,不同国有企业所创造的公共价值率不同,对它们公共价值的提取比率也应有所差别,这又容易引起各企业职工之间的利益矛盾。基于上述三点,国有企业公共价值的占有,将是其各种矛盾的集合点,必须认真研究,慎重处理。

  当我们说公有制企业公共价值的占有时,主要是从法律上论说其占有权的归属,之所以公共价值的占有权由行使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占有权的机构来行使,原因在于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同时又是公共价值的所有权主体,他们可以通过其对占有权行使机构的控制机制,来控制对公共价值的占有权。

  公共价值的占有权在被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控制的前提下,其行使机构就可以进一步行使收益权、处置权,这也是两个所有权派生的权利。收益权和处置权表现为三个环节,一是对公共价值的提取,二是对公共价值的分割,三是对公共价值的使用。

  由于现时期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还存在,而且国家代表着全体公民占有土地和全部自然资源,当公有制企业使用土地和自然资源时,也应和私有资本企业与个体经营者一样,支付一定的代价,特别是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费用。在前述关于国有企业的权利体系中,我们是将国有资源的占有权与国有企业生产资料(即资产)的占有权统归一个占有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但二者也有区别,国有资产的使用权限于国有企业,而国有资源的使用权则面对国有企业、合作企业、私有企业与个体经营者。这样,当国有资产和资源占有委员会提取国有资产和资源使用权的收益时,又要分成两部分,一是针对国有企业的,二是针对全部企业和经营者的,也就是说,从国有企业提取的,不仅包括国有资产的收益权所体现的公共价值,还要包括国有资源的收益权所体现的公共价值;
从合作企业、私有企业与个体经营者提取的,则只是国有资源的收益权所体现的公共价值——至于从私有企业中提取的那部分是来自其资本所有者的剩余价值,这并不影响提取后作为公共价值存在。

  除国有资产和资源占有委员会要对全部企业和经营者提取资源占有权派生的收益权体现的公共价值,行政院或政府,还要依其管理权,向全部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取税收,以用于国家机构(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行使机构)及国防、教育、公共事业、科学研究等的经费。税收,是行政权行使机构对公有制企业公共价值的再提取。下面,我们还是先探讨合作企业公共价值的提取、分割、使用。

  合作企业的规模,相对要小些,就是规模较大的合作企业,其所有权与占有权,占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也是比较简单明确的。从占有权与经营权看,大体有两种情况:一是单一企业,其占有权与经营权都是针对一个企业;
二是分两层或三层经营的企业,即在总公司下有子公司、孙公司或分公司,其占有权在总公司的全体参加者大会所选出的占有权执行委员会,经营权由总经理和子公司孙公司经理分层执行,这里又分两种形式:一是子公司孙公司经理向总公司经理负责,由总公司经理与占有权执行委员会签订经营合同;
二是分公司经理直接与占有权执行委员会签订经营合同,其经营独立核算。

  对于单一型合作企业的公共价值,由占有权执行委员会按经营合同和经营效益进行提取,经营者应配合这种提取;
对于分层经营企业,第一种情况下,由占有权执行委员会按经营合同和效益,向总经理进行提取,子公司经理和孙公司按其责任书向总经理上交其经营中所创造的公共价值;
第二种情况下,则由占有权执行委员会分别向总公司经理和分公司经理按经营合同规定的比例和经营效益提取。提取的比例,应在经营合同中明确规定;
也可视情况在合同中规定提取的数量。

  合作企业占有权执行委员会将提取的公共价值汇总之后,向全体参加者大会汇报,并向大会提出其分割、使用方案,经大会议决批准后,由占有权执行委员会负责实施。合作企业公共价值的分割,大体分这些部分:一、上交政府的税金;
二、上交国有资产和资源委员会的资源使用费;
三、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
四、用于本合作企业全体参加者的福利;
五、退休、工伤、疾病等职工的社会保障;
六、全体参加者大会和占有权执行委员会的活动经费。

  经过这样的分割与使用,该合作企业就可以进入下一年度的再生产和经营。

  国有企业公共价值的提取、分割与使用要比合作企业复杂得多,但其原则是一样的。

  先看提取。国有企业的占有权行使机构是以特定的行政区划为单位的,其中,又分为行使劳动力占有权的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行使生产资料占有权的国有资产与资源占有委员会,并由二者结合成立国有企业占有权执行委员会。占有权执行委员会制定企业经营发展规划,选聘经营者,并与之签订经营合同。公共价值的提取,一般按年度,即年终结算后,按照经营合同,由占有权执行委员会从企业收入中划拨。各地区的国有企业数量不等,但无论多少,都由一个占有权执行委员会与其经营者签订合同,并分别向各企业提取按合同应交的公共价值(也可以用“利润”或“盈余”等术语表示)。

  国有企业占有权执行委员会提取各企业的公共价值以后,要加以汇总,并分别向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占有权行使机构汇报,由它们根据相关的法律(如《国有企业法》)和已经达成的协议,确定第一次分割比例,进而按比例分割。其中包括:一、上交政府的税金(这部分也可由政府直接向企业收取,若这样,就不在本次分割之内,合作企业也与此同);
二、国有资源的使用费,这部分是必交的,而且归国有资产和资源占有委员会收取,其中一部分还要转交政府财政(合作企业及私有企业、个体经营者上交的部分也与此同);
三、归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占有部分;
四、归国有资产和资源占有委员会占有部分(即针对生产资料使用所应收益的部分);
五、国有企业占有权执行委员会的经费。

  第一次分割以后,还要分别由两个占有权行使机构进行第二次分割。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其收取的公共价值的分割。这部分公共价值是劳动力所有权的收益,因此,主要用于劳动力所有权主体的个人福利、社会保障和公益事业。具体分来,大致有:一、全体职工的福利性支出;
二、职工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退休、转岗期间的生活费用;
四、提高职工素质技能的培训费用;
五、用于全体职工的公益设施和活动经费;
六、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经费。

  国有资产和资源占有委员会对其收取的公共价值的分割。这部分公共价值是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收益,因此它的用途,一是要保证国有企业资产的增殖,二是用于全体所有者个人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公共事业等。具体分来,大体有这几项:一、用于扩大再生产及其技术创新等的投资(不含生产资料折旧费,这部分费用在占有权执行委员会向企业提取公共价值时,已经留在企业,而且,从理论上说,折旧费不属于公共价值),这部分公共价值要返还给占有权执行委员会,再由该委员会根据其发展规划投资于各企业,或新建企业;
二、用于全体所有权主体的公共费用,这部分公共价值还应转交政府,由其使用;
三、用于国有资源和环境保护开发的费用(其中一部分也要转交政府);
四、用于本委员会的经费。

  第二次分割后,已经有相当一部分公共价值投入使用,还剩下没有分割使用的部分,就是由政府所收取的税金、国有资产与资源占有委员会交来的那部分自然资源使用费和用于全体所有权主体的公共费用。对这部分公共价值,应由人民代表大会议决其分割原则、比例,交由行政院具体分割、使用。大体上应分为:一、教育费用;
二、国防费用;
三、国土资源的保护和环境治理费用;
四、社会保障费用;
五、全社会的公共事业和公益活动费用;
六、国家机构的开支。

  这里之所以将教育费用列在第一位,不仅因为教育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更在于公有制的性质决定了其首要目的就是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技能。国家财政的支出,教育是第一位的,也是支出量最大的。这一点对于中国来说尤其重要。只要我们坚持劳动社会主义,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就应把教育的投入和管理作为政府的首要职责。当今天仍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一些国家都已实行了全部公费教育,而我们却连“九年义务教育”的经费都不能保证,如何能说我们是社会主义者?再者,“义务教育”一词,也不确切,应改为“公费教育”,以避免和克服现行学校教育中泛滥成灾的“赞助”和“摊派”。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中国的公有制能否坚持和发展,其中一个重要的检验标准,就是公费教育的投资额度和政府的管理力度。

  公有制与私有制的本质区别,不在于是否有剩余劳动,而在于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由谁占有和收益、处置。我们提出的上述关于公有制中公共价值的占有和提取、分割、使用的观点,其根据在于劳动者的社会主体地位的确立,并由此总结20世纪已建立的公有制的经验教训。有些是属于理论的设想,当然要经实践的验证,而且在具体环节上肯定会有所差异。但是,也正是在公有制企业的公共价值创造、占有和提取、分割、使用这些环节,体现着劳动者的社会主体地位,即其对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由此,我们还要回到这个命题:人的经济利益和矛盾,绝非只是对物质财富的占有与使用,还包括更为重要的东西,即人与人关系中的受他人的控制与支配,或者说个人的自由程度。私有制的不符合或违背人本质和人性之处,主要也就在少数人利用经济制度,控制大多数人的行为和意志,由此而占有大多数人的劳动所创造的财富,享用大多数人劳动的服务,进而又将这些财富作为继续控制大多数人行为和意志的手段。公有制的建立,作为人性升华的关键,作为人类结束“史前时期”的标志,就在于从基本所有制上,打破和逐步克服人对人的控制,以民主法制来保证劳动者平等的个人所有权,并强化所有权主体对行使占有权机构的控制。在严格占有权机构对经营权的支配机制的同时,实现劳动者的社会主体地位,提高其自由发展程度,充分发挥经营者和职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价值和公共价值,使所有权派生的收益权得以实现。

  在公共价值的占有与提取、分割、使用的各个环节,都要由相应的公共权力机构来行使权能。也正是这一点,成为公有制经济经济的焦点。

  私有制度经济,其矛盾都要集中于剩余劳动所生产产品或创造价值的占有上,这不仅是财富的占有与所有,更是对社会再生产的支配与控制,而这又主要体现于少数人依对财富的占有而对劳动者的支配与控制上。公有制的进步意义,就在于打破并逐步消除私有制依对剩余劳动所创造财富的占有而形成的少数人控制多数劳动者的状态,使劳动者真正成为自主自立自由的生产者,这里的关键又在对公共价值的占有与提取、分割、使用等环节。既然作为一个连续的社会进程,公有制也不可能消灭剩余劳动,而且其创造的价值又不能都分归个体劳动者占有和使用,它就必须表现为公共价值。公共价值的性质又要求由公共权利机构来行使其占有和提取、分割、使用等权能,而公共权利机构又由个体人组成,这样,就会出现与所有权主体的利益和意志相背离的情况:一是该机构的公职人员,特别是其负责人在素质技能上有欠缺,或没有足够的责任心,从而导致其对公共权利的行使不能符合所有者的要求,或者说不能有效地促进劳动者的素质技能提高与发展;
二是该机构的公职人员,特别是其负责人利用行使公共权利之便,谋取个人私利,甚至大量侵吞公共价值;
三是这些公共权利机构的负责人视公共权利为自己的权利,把它变成实现其个人主观意愿的手段,“长官意志”决定一切,由此造成公共价值使用上的偏差,使公有制经济变成他们本人支配劳动者的社会形式。这后两种情况,正是马克思恩格斯所担心的“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危险性的实现。20世纪的公有制经济中,上述三种情况普遍地、严重地存在着。从一定意义上说,正是在公共价值占有和提取、分割、使用这些环节及其权利机构上出现的问题,导致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损失、衰退,乃至破败。苏联可谓其典型。

  20世纪公有制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这一点:在对公有制改革或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过程中,主要和核心的问题,就是在权利体系上强化所有权主体的地位,并以民主法制保证其对公共价值的占有和提取、分割、使用等环节及公共权利机构和负责人的控制。

  公有制经济的主要矛盾,也就由此而生,正确认识和解决这个主要矛盾,是公有制发展的根据。

  

  说明:该文系作者《劳动社会主义》一书的第七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