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是调整日常生活的法律,是规定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的法律规则,属于私法。其所遵循的基本原理是意思自治,即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 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同时,物权法还是有形财产归属法。物权具有三个要点:特定物、支配性、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不仅排除一般人的干涉,更着重排除国家的干涉。制定物权法的重大意义,就在于通过物权法明文规定物权的定义来教育国民。在物权法的关于国家财产的相关规定中,不应规定国有企业财产,只应规定非经营性国家财产。我们应正确认识物权法的作用:
物权法的作用是定分止争, 它不是保护法。制定物权法的重大意义在普及物权观念。
【关键词】物权;
物权法;
民法;
作用
制订物权法是从1998年开始的,至今已有9个年头。1999年产生第一个专家草案(由笔者负责的社科院草案),2000年产生第二个专家草案(由王利明负责的人民大学草案),2001年产生法工委的正式草案。该草案于2002年12月经过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
2004年10月经过第二次审议;
2005年6月经过第三次审议;
2005年7月在媒体公布征求修改意见,10月经过第四次审议。今年可能还将进行两次审议。其审议次数之多,是前所未有的。但物权法的复杂性和整个社会的物权法知识不足,使物权法遭遇了太多的误解和太多的混淆,被强加了不适当的期望和不适当的指责。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考虑对物权法的认识。但要正确认识物权法,必须从什么是民法说起。
一、民法概念重探
(一)民法是调整日常生活的法律
民法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我们早上醒来,先拧开水龙头洗脸刷牙,然后打开煤气灶做早饭。水是自来水公司供应的,煤气是煤气公司供应的,我们与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之间的关系是由民法规定的。饭后去单位上班,乘电车、公共汽车或者地铁,我们与公交公司、地铁公司之间的关系是民法规定的。如果乘自己的汽车,则我们与汽车供应商之间的关系、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也是民法规定的。我们工作的单位无论属于私人企业、外资企业、国有企业,或者是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我们与单位之间的雇佣(劳动)关系,也是由民法规定的。下班后去商场购物、去餐馆用餐、去保龄球馆打保龄球、去培训班上课、去浴池洗浴、去理发店理发、去医院看病等,我们与商场、餐馆、保龄球馆、浴池、理发店、医院之间的关系也都是由民法规定的。还有我们的家庭生活,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也都是由民法规定的。可见,民法是与每一个人关系最密切的法律。
(二)民法是规定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的法律规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人要生存,总要用自己的劳动(包括智力劳动或者体力劳动)去换取金钱(工资报酬),然后用金钱去换取各种商品(生活资料)和各种服务。这就是我们的经济生活。每一个人,一出生就生活在(父母的)家庭中,成年后也要结婚,要组织(自己的)家庭。这就是我们的家庭生活。因此,一个人总是同时处在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民法就是规定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的行为规则的法律。一个国家有各种法律,当然各种法律都重要,但唯有民法是每一个人不可须臾离开的法律。
(三)民法的内容
民法分为财产法与身份法。有关经济生活的法律规则,称为财产法。财产法包括:市场交易规则法(债权法)、有形财产归属法(物权法)、死者遗留财产处理法(继承法)。有关家庭生活的法律规则,称为身份法(亲属法或称婚姻家庭法)。
市场交易规则,就是合同法。所谓合同,就是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合同法规定正常的市场交易关系。还有类似市场交易关系的规则,这就是侵权法、不当得利法、无因管理法。合同法是市场交易规则法,侵权法是对受害人的救济法,二者虽有不同,但考虑到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支付损害赔偿金的权利,与合同当事人请求对方付款、交货的权利相同,都属于债权,而且对方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交货、付款、支付工资报酬、支付损害赔偿金或者提供各种服务的义务,都属于债务,因此,将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不当得利法等合在一起,称为债权法。
(四)民法属于私法
从法学角度看,整个社会生活可以划分为两个领域:民事生活领域和政治生活领域。民事生活领域涵盖了全部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政治生活领域包括国家的组织与国家的活动即立法、司法、行政以及人民政治权利的享有和行使等。法律理论上,把调整政治生活领域的法律规则,包括宪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等,称为公法;
把调整民事生活领域,包括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的法律,称为私法。因此,民法属于私法。
(五)民法的基本原理——意思自治
公法所遵循的基本原理是国家意志决定,即政治生活领域的一切问题,包括政府机关的设置、国家权力的行使、人民政治权利的赋予和义务的设定,均取决于上级国家机关的决定。
民法所遵循的基本原理是意思自治,即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国家才以仲裁者的身份出面予以裁决。意思自治的实质,就是由平等的当事人通过协商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意思自治这一基本原理,体现在民法的各个部分。例如在物权法上叫所有权自由,指所有权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可以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所有物;
在继承法上叫遗嘱自由,指个人在生前可以订立遗嘱,决定其身后遗产的归属;
在合同法上叫合同自由,指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以什么形式订立合同及决定合同内容。
意思自治不是绝对的。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出于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保护消费者、劳动者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通过制定一些特别法规对意思自治予以适度限制。
二、物权法是有形财产归属法
参加市场交易的前提是有财产(商品、金钱)。如果没有财产(商品、金钱),则可以用自己的知识、技术和体力劳动去换取。进行市场交易的结果,通常是获得新的财产,如各种消费品、房屋、汽车、货币等。关于已经存在的财产,谁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必须要有明确的规则。例如你的房屋、你的汽车,只有你和你的家人才能使用,其他人要进入你的房屋、使用你的汽车,必须得到你的许可。对现存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就是所有权。
你如果向银行借款,把自己的三居室房屋抵押给银行,则你的三居室房屋就设立了银行的抵押权。抵押权的存在,虽然不影响你和你的家人继续使用房屋,但一旦你到期不能归还银行的借款本金和利息,银行就可以申请法院拍卖你的房屋。再如你将劳力士手表质押给典当行,典当行对你的劳力士手表就有了质权,回赎期限届满你未能赎回,这块手表就归典当行所有。抵押权和质权的作用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合称担保物权。
国家推行国有土地出让制度,以收取出让金为代价将国有土地交给企业开发商品房、写字楼或者建厂房,企业对该国有土地就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将农地承包给农户生产经营,农户对集体的土地就有了农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地使用权,都是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称为用益物权。
所有权,是对自己的财产的权利;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是对他人的财产的权利。关于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等的法律规则,合称物权法。
物权法的内容当然不仅限于此,还包括:购买房屋、汽车等,从什么时候取得所有权;
拾得遗失物应当怎么办;
共有人之间的关系;
相邻不动产之间的通行、取水、排水、采光及损害如何处理的规则;
一栋建筑物有上百套单元房,有上百位房屋所有权人,他们如何行使权利,如何共同管理整栋建筑,如何处理与物业公司的关系,等等。
总而言之,物权法是有形财产(动产、不动产)归属关系的基本规则。
三、物权的概念
物权定义:所谓物权,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按照这个定义,物权有三个要点:特定物、支配性、排他性。所谓特定物,指当事人具体指明“这个”、“那个”的物。现房买卖和二手汽车买卖,都是特定物买卖。一般的买卖,只约定商品的厂家、规格、型号、质量,属于种类物买卖。种类物买卖到交货时,买受人说“我就要这一台(彩电或者电脑)”,这台彩电或者电脑,就变成特定物。
所谓支配性,也不难理解。支配就是用人的四肢对财产(如手机、手表、钱包)进行控制的意思。大型财产,如汽车、房屋,不能用四肢控制,就采用变通办法,通过控制车钥匙、房门钥匙的办法予以控制。直接支配,就是不依赖任何人的同意和帮助,自己控制属于自己的财产的意思。
关键在理解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不是财产本身所具有的属性,而是法律强行规定的。例如,开发商把一套房屋卖给张三,由于合同上的权利没有排他性,开发商又将同一套房屋卖给了李四。在上海就有同一套房屋卖给了六个人的事例。这就是一房多卖。为什么会出现一房多卖呢?就是因为买卖合同上的权利属于债权,而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属于相对权。即合同上的权利只对合同当事人有效,对他人无效。开发商把一套房屋卖给张三,张三请求开发商交房和办理产权过户的权利属于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对合同之外的人无效,因此开发商还可以把同一套房屋卖给李四甚至再卖给王五,而开发商与李四订立的买卖合同,与王五订立的买卖合同,都同样有效。因此,开发商之所以能够一房多卖,是因为合同上的权利属于债权,债权属于相对权,不具有排他性。但在一房多卖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个买房人办理了产权过户,他对该房屋就有了物权(所有权),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排除了其他买房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就必须判决拥有所有权的这个买房人得到这套商品房。
民事权利分为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和不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凡是有排他性的权利法律都是用刑事责任、侵权责任来保护的,如果这样的权利被侵犯,轻则追究侵权责任,重则追究刑事责任。凡是没有排他性的权利,法律只用违约责任来保护,只追究侵害人的违约责任。刑法上所规定的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就是用来保护物权的排他性的。
有这样一个例子:张三向李四借了钱,到期不还,张三是养猪的,于是李四趁张三不在家,带人到张三家里去抓小猪抵债,并且按照张三欠钱的数额抓走一定数目的小猪。张三告上法院,经过审理法院判处李四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如果张三通过公安机关处理,李四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张三赖账不还反倒没事?原因在于李四的金钱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张三不还钱,李四应该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张三承担违约责任,强制他还钱,并且支付利息。因为债权没有排他性,所以张三既不构成犯罪,也不构成侵权。相反,张三对小猪的权利是物权,具有排他性,李四未经张三同意去抓小猪,就侵犯了张三物权的排他性,李四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实际上,物权的排他性,不仅排除一般人的干涉,而且着重排除国家的干涉,首先是警察的干涉。警察能不能随意地进入居民的房屋?绝对不行。我们看到车站、码头、广场、街道、公路都有警察巡逻,但私人的住宅、住宅小区没有警察巡逻。为什么警察不能进入我们的小区巡逻呢?为什么许多小区的门口都有一块牌子,上面写着八个大字“私人产业,非请勿入”?“非请勿入”的意思是:不经权利人同意,你就不能进去。体现了物权的排他性。私人产业,就是物权法上的“物权”,“非请勿入”,就体现了物权的排他性。即使是警察,也不能进入私人小区和私人的房屋,除非得到房主的同意或者持有搜查证。
前两年有一个在网上炒得很厉害的黄碟事件。两个警察跑到一人家卧室,把小两口抓起来,说小两口在卧室里看黄碟。为什么后来公安机关就此事赔礼道歉,那两个警察也受到处分?两个警察和公安机关究竟错在什么地方?因为人家的房屋属于不动产物权,物权具有排他性,具有排除包括警察在内的一切人干涉的法律效力。警察要进入别人的房屋:第一,须得到房主的同意;
第二,警察要想强行进入,必须持有搜查证。你没有搜查证,就不能强行进入。这两个警察,既没有得到房主的同意,也没有取得搜查证,强行进入私人住宅,构成违法行为。
当时一位宪法学者发表一篇文章,题目是《论公民在卧室里的宪法权利》。一位很有名的法理学者发表文章说:“且不说小两口在卧室里看黄碟,就是在卧室里演黄碟警察也管不着。(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我们觉得颇有道理。但我们再一想,哪一个国家的哪一部宪法规定了公民在自己的卧室里享有什么权利?可以做什么?我们找不到这样的宪法。宪法不会规定人们在卧室里有哪些权利,宪法不会规定我们卧室里的事。为什么呢?因为这是在我们的物权范围之内。说公民在卧室里演黄碟警察也管不着,当然是正确的,但他没有告诉我们为什么警察管不着。这个理由就是物权具有排他性。警察要强行进入私人的房屋,必须有搜查证,没有搜查证就构成违法。
现在我们讲依法行政,温家宝总理在200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讲“全面推行依法行政”。但一讲依法行政,就有个倾向,好像依法行政就是我们多制定一些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使其尽量完善。是不是行政法规尽量完善了就实现依法行政了?不是。首先要我们的民法完善,物权法完善,才能够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依法行政并不首先是行政程序的问题,而首先是公权力的界限划在什么地方的问题。公权力有没有界限?界限何在?靠什么去限制公权力的滥用?要靠公民的私权,靠财产权才能限制它。公民的房屋、汽车物权具有排他性,就是对公权力的限制。你不能强行进入他人的房屋;
假使他人交通违章,你可以罚款、扣驾照,但你不能没收他人的汽车。
因此,制定物权法的重大意义,就在于通过物权法明文规定物权的定义,来教育国民。首先是要灌输给我们的警察、国家公务员、国家机关干部、地方党政领导人,使他们知道,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认识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这就是物权观念、私权观念。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严重侵犯公民财产的违法行为,可能有多种原因,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我们的公务员队伍、我们的地方政府领导人中有个别人不具有物权观念、私权观念,不知道物权具有排他性。虽说土地使用权出让了,但土地上的房屋,还是居民的财产权,在达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之前,居民对房屋的所有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任何人都不能动。但个别地方政府的领导人不懂,动用公权力、公务员去拆老百姓的房子,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
四、物权法应规定何种国家财产
(一)只规定非经营性国家财产
国家财产分为经营性财产与非经营性财产,物权法规定非经营性财产,经营性财产由公司法等规定。物权法应当规定的非经营性财产分为:1.公有物(国家所有国家使用的财产),包括国家机关办公设施(如人民大会堂),军事设施如武器、装备等,矿藏、土地、山脉、水流、海域等。2.公用物(国家所有公众使用),包括道路、机场、车站、码头、公立公园、公立博物馆、公共图书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
(二)不应规定国有企业财产
国有企业(经营性财产),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国家与这些企业的关系,属于投资者(股东)与企业的关系,由现行公司法规定。国有企业对企业动产、不动产的关系,适用物权法关于所有权的一般规则。
五、正确认识物权法的作用
(一)物权法的作用是定分止争
定分,即明确划分各种权利的界限、明确公权与私权的界限(这一点具有重大意义);
止争,即规则完善、权利界限清晰,便于权利人行使权利,减少纷争;
发生权利冲突、纷争时,便于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消除纷争,制裁违法行为人。
(二)物权法不是保护法
物权法有利于保护合法的公私财产,但物权法不具有保护公私财产的职能(物权法属于财产归属关系法,不是财产保护法);
保护公私财产,是刑法(侵犯财产罪)、侵权法(侵犯财产的侵权责任)的职能。即使刑法、侵权法对公私财产的保护,也绝不是事前的保护,而是事后的补救(救济)。换言之,在公私财产遭受侵害之后,由人民法院按照物权法规定的权利界限来认定违法、制裁违法行为人,不是本来意义上的保护。
(三)谁的财产谁保护,是财产保护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规则完善、界限清晰,有利于公私财产的权利人正确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使自己的财产保值增值;
遭受侵害时及时诉请人民法院予以救济。无论公私财产,其权利人管理不善,导致流失、损失,均与物权法无关。至于物权法规定非经营性国家财产(公有物、公用物)的管理和保护问题,国家可以制定《国家财产管理法》,区别于国家管理保护经营性财产的《国有资产管理法》。
(四)制定物权法的重大意义在于普及物权观念
明文规定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明确划分公权与私权的界限,凡物权范围之内是私人活动的空间,物权范围之外是公权力活动的空间,可以约束、限制公权力的滥用。警察要强行进入他人房屋必须持有搜查证,没有搜查证进入公民卧室构成违法行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强拆居民房屋,构成违法。对违章摆摊的小贩,只能教育、罚款,不能没收他的商品和工具。查处黑车,可以罚款,暂扣车辆必须返还,损坏了必须赔偿。明确划分公权与私权的界限,可以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确保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公权力滥用的侵害,真正实现依法行政。
六、物权法是否有利于富人而不利于穷人
认为物权法有利于富人,不利于穷人,这是对物权法最大的误解。物权法实践宪法关于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对合法的公私财产一视同仁,规定同样的规则,被称为合法财产的平等保护。乍看起来,富人的财产多,因而受到的保护就多;
穷人财产少甚至没有什么财产,因此受到的保护就少甚至没有受到保护。这不仅混淆了物权法的性质(混同于保护法),而且颠倒了是非。
实际上,愈是穷人、普通人,如工人、居民、农民、打工者,愈需要物权法。物权法对于穷人、普通人的重要意义,远远超过对于富人。理由如下:
一是自古以来,有钱必有势。真正的富人,靠自己的钱势,足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穷人、普通人,通常没有势力、力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从来易于遭受侵害的、遭受公权力滥用的侵害的,都是穷人、普通人。近年的上访群众,其中有没有一个百万富翁、千万富翁、亿万富翁。近年发生的“强拆”案件,有没有一栋高级别墅被强拆了?即使某个富人的房屋要拆迁,也往往容易得到合理的赔偿。
三是按照社会生活经验,富人不仅有钱必有势,而且执掌公权力的官员、公务员、警察在富人面前也格外谨慎。想一想孙志刚事件、西部某省的黄碟事件、黑龙江的宝马车压死人被判二缓三的事件,对此就不难理解。
四是穷人、普通人的财产虽少,但它却是一家人维持生存的依靠。一旦遭受侵害,必定危及一家人的生存。而一个千万富翁、亿万富翁,即使其宝马车被没收(警察敢吗?)、别墅被强拆(“拆迁办”敢吗?),也不会影响他的生存和生活。五是还应该看到,一部科学、完善的物权法,对富人还会有限制的作用,至少其不能再靠非法手段发财致富。如果改革开放初期就制定了科学完善的物权法,某些现在的千万富翁、亿万富翁说不定还是我们一样的普通人呢。可见,物权法对于穷人、普通人的意义更为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