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生根:学术的无奈——由项目申报中的职称要求引发的思考

  

  一、问题提出

  

  几天前,网上有人发帖揭露某个副教授冒充教授发表文章。这种事恐怕会遭到所有正义之士的反对。反对之后,我们应该对这类事情作些反思: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事情?不合理之事自然有不合理的理由,但“不合理”的背后会不会有更深层的“不合理”呢?我一直坚持一个观点:德行归德行,学术归学术,不能以德行的好坏来评判学术的高低。而且现实当中,我们也经常会碰见这样的人:德行不咋样,学术搞得不错;
学术不咋样,德行还不错。“假冒教授发文章”只能说明两个问题:(1)此人私德有问题;
(2)这种行为触犯了学术规范。这两个问题到底有多大关系呢?不妨作如下分析:第一,私德问题,能不能当然作为评判他学术成果价值的标准。我认为不能。因为作为一种行为规范,道德本身具有它的局限性,它受时间、地域的限制,此地的道德不当然是彼地的道德,现时的道德要求并不必然就是来时的道德要求;
而且某项道德要求只能规范那些自身认可该要求的人。道德问题的确应该重视,但绝不能成为评判学术成果价值的标准,如果我们非要坚持道德至上,恐怕损失的是我们自己。一个非常典型的故事可以作为例证:2001年度诺贝尔文学奖得主英国作家奈保尔曾说,他对在婚姻出现危机时他经常光顾的妓女表示“感谢”。如此私德有问题者(至少可以在当前的中国这样认为)怎么可以获得文学界的最高荣誉呢?如果我们说当“道德”和“学术成果”发生价值冲突时,我们有必要作出取舍:当学术成果价值高时,舍弃道德;
否则,相反。这种价值判断的标准明显不合理,作为一种规范,尤其是大家普遍认可的规范,道德绝不能对欲规范的对象区别对待,否则规范就没有普遍约束力,这是常识。所以当“冲突”发生时,最好的办法就是:道德归道德,学术归学术。第二,为什么有人敢冒被人评价为私德有问题来犯学术规范?这个问题可这样来思考:冒犯者本人有意为之还是规范本身的不合理逼迫冒犯者铤而走险应该区别对待,换句话说,对待相同的道德行为,行为动机应该成为我们表现道德情感的恰当指标,是出奇的愤怒绝不宽恕,还是愤怒但可理解,行为动机必须作为考察因素。这就引出我想讨论的另一问题:某些规范性要求到底合不合理?

  

  二、“职称要求”的规范目的何在?

  

  在开始讨论这一问题之前,首先得声明,我并不是要支持公然冒犯学术规范者,更不是想以行为动机来为某些不恰当的行为开脱,我只是想讨论这样的问题:不恰当的行为背后是不是另有他因。就拿“职称要求”(当然也包括学历要求)来说吧,一般学术杂志都有征稿要求,其中必定有一要求是写清投稿者的职称。当然这种要约本身无可厚非,但一旦“职称”成为编辑用来评价文章质量的标准时,这种“职称要求”就涉嫌歧视(discrimination),因为只要按照这一要求做就会很容易地对文章作出区分(discriminate),区别对待就是显而易见的事,即使征稿要约中会提示所有文章一视同仁,但这种“职称要求”与“公平对待”完全就是一个悖论。既然“一视同仁”,为什么还要写“职称”呢?这种职称要求在当今高校发布课题项目申报通知当中也很普遍,我们总能见到这样的要求,某些课题项目必须具有一定的职称者才能申报。这种要求也是不合理的,难道教授就比副教授更会写文章,难道副教授的文章就比讲师的文章更有质量,这种要求尤其对于那些刚刚开始从事学术研究的年轻人绝对是不公平的,这种要求使得学术资源片面地向高职称者倾斜,结果会是怎样的呢?能获得课题项目者往往都是一些拥有学术权力者,这些人有时手上同时会有许多课题,你相信他们会有时间认真去对待吗?“学术能力”有时并不当然导致学术成果的“高质量”,因为质量必定要取决于时间的。如此项目申报就将一些有学术潜力的年轻人挡在学术资源之外,而这类年轻人一般年龄都在30左右,无论是创作激情,还是创作精力都是课题项目成果质量的保证,试问有几个牛人敢说他的成就来自于他50岁之后。而且将有学术能力充满激情的年轻人挡在学术资源之外有悖于学术伦理,对学术资源的平等接近权是一个学者自身获得充分自由发展的保证,我相信一个整天考虑生计者,即使对最优美学术风景也是无动于衷的。再优美学术繁荣景象,缺少年轻人就是衰退的征兆。当然我们学术资源的管理机构也认识到这一问题,年轻人对学术资源的平等接近权大有改观,只是学术自由有赖于绝对学术平等的伦理,“职称要求”无疑成为这种伦理的伤害,它是不平等的制造者,学术无奈的源头,其不合理性也正在于此。因此,回到开始的问题,如果投稿者只是为了获得对某种资源(学术杂志明显是学术资源)的平等接近而伪造职称,似乎有情可原,但如果他的钻营只是为了获得进身之阶,我们道德情感上的表现就应另当别论了。对年轻人虽有很多宽恕的理由,但宽恕不应成为他们肆意践踏某种公认规范的借口,我认为对此解决方案是:在杂志稿约中,在课题项目申报要求中取消这种不合理的“职称要求”。这种“职称要求”在我看来只有一个目的,那就是方便的目的,方便那些选稿者和课题项目评审者审查稿件和项目,节省他们的时间,除此之外,真的看不出来还有什么更好的解释。

  

  三、学术无奈在于“评”

  

  学术无奈除了在于年轻学者因职称学历问题无法平等接近学术资源外,还在于他们必须过各种“评”关。“评”有两层含义,一是学术观点被评议;
二是项目成果被评审。无论哪种意义上的“评”,对于学术来说是不对的;
对于学者(当然是真正意义上的为学者)来说都是一种亵渎。作如下思考:

  第一,只要是经过艰苦思索而得出的学术观点是不能进行高低对错、正当与否的评价的。学术观点你可以接受不接受,赞同不赞同,就是不能给予高低贵贱的评判,而且这种评判往往都涉及伦理,如果基于一种政治意识形态的要求来判断一种学术观点的对与错,往往是可以理解的,但从纯学术的角度来评判一种学术观点是不明智的,因为你作评判时,你是不知道观点表达者是如何思考的、如何论证的,即使你能看到学术论证的过程,你也无法完完全全地了解观点表达者的思考路径,有时那一瞬间灵感所获得的观点是无法准确与外人道也,观点的认同有时也只能靠心有灵犀;
而且某些前瞻性的观点有时在N多年后才能得到验证,就凭几个教授组成的评委来给学术观点打分,公正便成问题。观点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因此不能接受道德评判。为什么说对于观点的评价涉及伦理呢?我认为任何行为(这里指观点表达)在开始之时被人们评判为应该不应该,行为之后被评判为正当(确)不正当(确)就涉及伦理的基础命题。而且伦理判断本来应针对行为,但在学术观点的表达问题上,你只能针对观点的内容进行评判,而学术观点的内容又只能以学术的标准来评判,所以以伦理的标准来评判只能用学术标准来评判的学术观点问题本身就犯了方法论上的错误。所以对学术观点的评判,只能评判它的学术价值与社会价值(比如某项课题解决了困扰社会的大问题),即使这种价值判断,它也只能是相对的,而且观点的学术价值无论如何通过几个教授组成的评委会来作出判断是绝对不公正的,观点有没有学术价值,它必须在完全公开后假以时日才能见分晓。

  第二,项目评审能评出啥?不过是学术资源的再分配而已。且不说评判时间之短,一堆申报项目表,看得过来吗?且不说隔行如隔山,那么短的时间能看得清楚明白吗?而且项目评审一大弊端就是有悖学术自由。因为项目申报者必须且只能通过这种被评的途径才能获得学术资源,他没有选择的自由。被利诱的年轻人可以理解,但能够通过项目审批者毕竟是少数,他们损失的是时间和坐下来认真搞学术的心态,因为他们总是担心项目申报能否获得通过。无奈呀,这样能搞出学术?

  所以,对于学术资源分配的解决方案只能是学术研究后的奖励不应是研究前的利诱。

  

  四、教授的责任

  

  最后,提一下教授的责任,尤其在所谓项目的评审过程中,教授们自由独立的品格大受怀疑,我们相信教授们的能力和水平,但这些教授组成的委员会在某些评审过程中完全按照领导的意图给出评审结果,这委实让人怀疑教授们的品格。领导在评审时定个基调,如何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就是教授们就是将这个调子谱成曲。我觉得这是不负责任的表现。要知道责任来自于控制,只有教授们才有资格和能力来控制整个评审过程,为什么教授们这么容易放弃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