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类电视节目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法制节目存在的意义是什么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人们法制意识逐步增强,整个社会对法律问题的关注度以及对法律知识的需求量都在不断提升。在这个大时代背景下,电视法制节目对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提升公众的法制意识作用明显。但是,法制类电视节目在其发展中又出现了很多问题,节目走入低俗化误区,背离了法制节目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宗旨。本文从我国法制类电视节目存在的问题入手,对其未来发展提出了一些具有借鉴意义的方法对策。
  【关键词】法制新闻电视法制节目对策
  
  中国的电视法制节目,通常被定义为运用电视手段再现与法律相关的案件、事件、人物,以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培养法律情感、弘扬法律精神为目的的电视节目。
  现在的中国社会,正处于一种社会政治、经济的转型时期,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了贫富分化,在日常生活中,刑事犯罪与民事冲突都表现得较为激烈和明显。法制类电视节目关注社会矛盾,反映现实生活的矛盾冲突,对涉及到人与人、人与集团,特别是弱势个体或群体与强势力量之间的权益差异和争夺的案例叙述,对于广大公民的权利、义务以及社会安全、公正的广泛探求,使其不仅内容具有贴近生活的服务性与实用性,而且在展现过程中又具备了戏剧性的冲突、情节性和故事性,所以受到了电视观众超乎寻常的期待和欢迎。中央电视台副台长李东生曾经对法制节目的定位做了如下的表述,“重在普,根在法,淡于奇,贵在引”。
  法制类电视节目,无论是就其广泛的受众面来说,还是就其题材对于公众和社会的敏感性来说,不仅需要电视传播技巧,更需要高度的法律专业水平和能力,在本质上需要的是一种对中国复杂的社会矛盾的理性认识以及对人民和国家那种发自内心的责任和关怀。纵观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发展,虽然开办了一些法制精品栏目和节目,培养了一批忠实观众,形成了一些固定的节目播出模式,公民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随之增强。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法制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的不完善也影响了电视作为其传播载体作用的发挥。在承担法制启蒙功能的同时,法制节目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首先,采访的合法性。现在,不少法制类电视节目都是在与公、检、法系统的法制宣传部门的配合下合作拍摄的,选题需要这些部门的同意,并在采访当事人的过程中提供协助,在拍摄中提供便利的条件。尤其是在案件未开庭审理之前,由这些部门协调,使摄制组进入看守所或拘留所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采访,这种做法本身是否合法值得商榷。因为在这段时间里,犯罪嫌疑人与外界人员的接触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只有案件承办人员和当事人律师可以与其接触。
  第二,题材的局限性。纵观各个频道的法制类节目,很多节目都呈现出这样的现象:关注刑事、民事案件较多。相比起来,对于行政法、合同法、国际法等方面话题关注不够;对于煽情、色情、刺激等“罪恶展示”题材报道多,而其它方面相对少,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电视的舆论引导功能。这和电视本身可视性和现场感强的优势有关,在收视率竞争和市场的压力下,刑侦类的题材由于画面可视性、现场感和纪实性强,合乎电视的表现优势,在某种程度上满足或者迎合了部分观众的“猎奇”心理和收视欲望。而据统计数据比较发现,同一栏目播出以刑事案件为题材的节目常常比播出民事案件的收视率要高。而这种多重属性实际上也将法制节目逼到了生存的尴尬境地,一方面,要承担普法功能,在法律体系内正确进行舆论引导;但另一方面,面对着生存的压力,节目要迎合观众,这导致题材范围越来越窄化,且有向庸俗化发展的趋势。
  第三,形式比较单一。目前,电视上的法制类节目类型主要以以案说法类、纪实刑侦类的节目为主,通常都是通过情景再现,案件还原,然后在分析的过程中说明和解释法规,达到向公民传达法律知识的目的。而在其它形式的发掘和创新上相对比较欠缺,即使是同一种形态的节目,表现形式也比较单一。
  第四,态度的客观公正性。目前,很多法制类节目都传达了观众对犯罪分子受到法律惩罚的心理期待,以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来满足人们的心理认同。节目在表现手法上时,尽可能的表现犯罪分子的凄惨、可怜,而对受害人以一种同情的角度表现出来。这样的话,就缺乏了本身的客观公正性,夹杂了编导的主观意识在节目中。另外,这也在某种程度上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认为法律的作用就是用来惩罚违法犯罪分子,对法律维护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功能宣传不够。
  第五,一些法制节目报道的深度不够。节目往往重事实阐述而轻评论,对拍摄的事件作浅层次的描述,讲述完案例后,用某法律条文去套具体的案例,进行简单的分析。对发生的社会背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心路历程等深层次的东西挖掘不够;媒体的功能只停留在传播法律知识上,而对法律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和系统本身关注不够,比如某项法规出台的背景、原因等解读不够;在大社会环境中,探讨法律与社会、法律与人等关系的话题明显不多。
  纵观我国法制类节目从诞生开始,就担负一个明确的使命:普法、维法、促法。那么,在实际的工作中,如何通过有效的手段,做出既吸引受众,又能够完成法制类电视节目使命的电视节目呢?
  首先,在电视手段的技巧和方法上。(1)要善于用现场同期声,同期声的有效应用可以增加新闻的真实感和现场感,还可以丰富报道内容,延伸报道时空。(2)站在观众的角度来分析观众不知道什么?想知道什么?应该知道什么?电视编导和记者可以运用电视特有的手段和技术感染观众,把人物的真实心灵展示给观众。也可以利用剪辑技巧、特技、音乐、字幕等多种表现手段,来增加节目的可看性和艺术性,从而控制节目的节奏,丰富画面的层次,吸引受众。(3)在节目形式上尽可能多样化。在以案说法类、纪实性公安题材类节目形式相对成熟、模式固定且模仿多的情况下,可以多做一些益智互动类、庭审直播类、真实体验类的法制节目。同时,还可以开掘一些新的节目样式,如利用一些娱乐节目的表现手法,秉承“寓教于乐”的思想。
  其次,在报道内容上。(1)电视法制节目蕴含着广泛的内容,案例报道只是其中一部分。电视法制节目既可以反映执法者风采,又可以表现受害者的奋起,还可以勾勒罪犯的心路历程。(2)在对事件的报道中,不能停留在就事论事层面,而要挖掘事件发生的社会环境和社会背景以及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心理动因等多角度、多侧面和更深层次的东西。还需要层层深入的剖析,要把这些事件和政治、经济、道德、文化、社会、历史、现实联系起来,以冷静的理性的思考,去寻找事件发生的症结。(3)要严格控制刑事案件、特别是恶性刑事案件的报道数量,把注意力和重心从以往的大案要案,转移到关注发生在百姓身边和与他们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制事件和问题上。这些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百姓的内容,有利于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第四,还要注意报道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减少或者禁止主观性、形容性修辞的解说词,保持案件报道的客观、真实性。
  第三,在报道视角上。更多地注重对人文关怀和对犯罪发生的社会背景等深层次东西的挖掘,使得报道在深度与广度上进一步提高。法律是死板、枯燥的,真正让受众感兴趣的不是法律条款本身,而是法律的外衣所包裹着的生活中的人文关怀,这与电视法制节目并无矛盾。而另一方面,电视法制节目可以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对作案手段的详细描写,其结果往往会适得其反,导致一些没有鉴别力的青少年去犯罪而获得新奇的刺激。电视法制节目的终极目标是为了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建立一种遵守法律的文明风范。
  
  参考文献
  ①李良荣 著:《新闻学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②李矗 编著:《法制新闻报道概说》,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2
  ③田磊编著:《传播法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
  ④黄瑚 著:《新闻法规与新闻职业道德》,四川人民ⅡI版社,1999
  ⑤魏永征 著:《论采访权》,2002年《新闻传播论坛》,第七辑
  ⑥《今日说法》,中央电视台,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⑦黄瑚 著:《中国新闻事业发展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作者:陕西师范大学新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责编: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