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达姆在位时,往世界50多个国家派驻了外交使节,这些外交官在萨达姆倒台后的境遇各不相同。 2003年4月10日,英美联军拉倒了巴格达市中心的萨达姆塑像,这表明统治伊拉克20多年的萨达姆政权从此倒台。与此同时,萨达姆时代派驻到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外交代表也陷入了十分尴尬的境地。伊拉克驻联合国代表穆罕默德?杜里神色黯然地向新闻界宣布“游戏已经结束”后悄然离开纽约,许多人对他心生同情。而在北京,伊拉克原驻华大使仍在做着最后的努力。当巴格达新当局派遣接替他职务的代表到达北京后,他表示不愿离开。但无论如何,萨达姆时代外交官们的前途与命运,在这无奈的时刻似乎已成定局。
政权变更:历史的平常一幕
可以说,每一个国家的历史都是一部政权不断变更的历史。从某个角度说,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各国政权不断更替、不断变化的历史。
各国政权的变更,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合乎宪法、法律或朝政规则的平稳过渡,如国王退位、死亡后法定继承人的即位,国家领导人任期届满后的重新选举与组阁等;一类则是通过革命、政变或起义推翻前政权,建立一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新政权,人们一般称其为政权的剧烈(或异常)变更。
伊拉克政权的变更当属后一类。从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角度而言,前一类变更通常不会导致国内秩序的混乱和国际关系的明显变化,而后一类变更,由于新政权与前政权持有截然对立的立场,会引发其有关国内和国际政策及法律等方面的一系列变化,从而连带产生许多问题:新政权是否能有效地控制国内的局势?新政权如何迅速建立和调整国家机构和法律体系?新政权是否保持原有的与他国建立的外交关系?既存的其他国家是否承认这一新政权?新政权如何对待旧政府签订的国际条约。在这些亟待解决的林林总总的问题中,如何安置和对待那些驻外使节显然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政权的剧烈变更是一国历史发展过程中的现象,其本质属于一国的内部事务,他国无权进行干涉。因此,一国政权的变化并不能直接影响到其在对外关系中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也不能直接导致其驻外大使任命的结束,因为驻外大使是派遣国和驻在国在建交协议的基础上,由国家元首而不是由政府委派到外国的,他们是国家的代表。在接到国家新的命令和指示前,其外交官的身份和地位仍然是存在的。但是,当政权的变化与国家元首的倒台同时出现时,外交代表在理论上所具有的各种身份和地位在现实中几乎是很难实现的,正因为如此,根据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国际习惯,这种情况有可能导致外交人员职务的终止。无疑,前政权时代的外交官们的命运此时更多地掌握在别人手中。
前外交官出路:艰难的抉择
萨达姆在位时,在世界50多个国家派驻了外交使节,这些外交官在萨达姆倒台后的境遇各不相同:
伊拉克驻埃及的大使向设在开罗的也门领事馆申请政治避难,被也门政府接受;
捷克和西班牙响应美国号召,驱逐了部分伊拉克的高级外交官,宣布他们为“不受欢迎的人”;
伊拉克驻叙利亚大使馆在2003年4月12日开馆办公,并取下了悬挂在使馆门口的萨达姆肖像;
利比亚宣布与伊拉克断交,这实际上意味着不承认新伊拉克政权,终止与伊已建立的外交关系;
俄罗斯态度平和,继续给予伊拉克外交人员以特权和豁免。俄罗斯表示,在新一任伊政府决定向俄派遣大使前,俄将继续保持与现任驻俄大使阿巴斯?哈拉夫的工作联系。
中国政府声明,将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处理与伊拉克的关系问题,对于新任驻华代表与前驻华大使之间的纠纷,中国表示,希望伊拉克方面自行妥善解决这一内部问题。
各国的做法和伊拉克前外交官的实际处境表明,他们可以选择的出路无非有以下几种:一、宣誓效忠新政府,继续留用;二、被派遣国召回,调离或自动离开外交队伍,另谋他职;三、接受新政府审查,等候处理;四、寻求驻在国或其他国家的庇护,流亡海外。
这是一个艰难的抉择。多少年来,在新旧政权发生根本变更的外交舞台上,上演的永远是一出出派遣国与驻在国、前政权与新政权、旧代表和新代表立场选择和命运的悲喜剧。无论其过程和结果如何,
无论你愿意不愿意,历史终将翻开新的一页。
伊拉克没有消失
伊拉克曾经以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文明名扬天下,尽管命运多舛,但是伊拉克没有消失,也不会消失。
萨达姆政权的统治结束后,代表伊拉克进行国家治理和国际交往的实体发生了变更,由伊拉克各政党和派别组建的伊拉克临时管理委员会担负起了过渡时期重建家园的使命。作为临时政府,它也将负责伊拉克对外事务的处理和善后工作,除了对前政府时期驻外代表机构进行清理、管理和调整外,还应保证各国派驻伊拉克的外交机构的安全和正常工作。目前,该临时管理委员会已开始此项工作,并拟在今年年底前完成伊拉克驻各国使馆的调整和清理。
也许,对于伊拉克大多数的普通外交官来说,根本就不存在什么艰难的抉择。因为对他们而言,伊拉克只有一个,无论为哪个政权工作,维护伊拉克的国家利益就是他们无悔的选择。
阅读背景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4年生效,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和加入了该公约)相关条款:
第二条国与国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
第三条一、除其他事项外,使馆之职务如下:
1.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2.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
3.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4.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具报;
5.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
第九条一、接受国得随时不具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迎人员或使馆任何其他人员为不能接受。遇此情形,派遣国应斟酌情况召回该员或终止其在使馆中之职务……
二、如派遣国拒绝或不在相当期限内履行其依本条第一项规定所负义务,接受国得拒绝承认该员为使馆人员。
第三十九条一、享有特权与豁免人员之职务如已终止,此项特权与豁免通常于该员离境之时或听任其离境之合理期间终了之时停止,纵有武装冲突情事,亦应继续有效至该时为止……
第四十三条除其他情形外,外交代表之职务遇有下列情事之一即告终了:一、派遣国通知接受国谓外交代表职务业已终了;二、接受国通知派遣国谓依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该国拒绝承认该外交代表为使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