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商会的勃兴曾被认为是向以权力分立为特征的公民社会转型的进步现象,商会某种程度上已经可以决定自己说什么、怎么说,但它是否能够促进良性利益表达机制的建立,尚有待观察,因为让谁说的问题由不得它,博弈者不负责制造对手。
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被媒体称为“温州最忙的人”,接受记者采访时,一拨来自湖北仙桃的客人正在温州,苦等周德文组织―些温州企业家跟他们―道回去。
不仅我政府,还要找商会,这说明政府已经不是唯一可以组织经济资源的力量。为企业解决发展难题,商会的确更有规模效应。比如促进会将各大银行温州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全部聘请为副会长,共组贷审委,每年向会员企业发放两亿的贷款;促使政府出资推动建立贷款担保体系。促进会的崛起还有一层内涵,一地之发展,常常要走各种钢丝,仅仅由政府部门出面会有很高的道德风险,比如促进会就曾跟地下钱庄打交道,打政策的擦边球,为资金流暂时出现问题的企业解决燃眉之急。
温州的企业有99.9%是中小企业,平均寿命是3到4年,周德文打比方说,这些企业既不是白猫也不是黑猫,而是“野猫”。
1999年成立的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如今会员企业已达1000多家,在规模和活跃程度上都堪称温州的“第一大商会”。截至今年4月,温州市共有商会400多个,其中市级商会131个。
游说
作为利益集团的一种,商会通过游说影响资源的分配是正常的,中外概莫如此,但方式却有明显的不同。政治生活中的游说,在英文中对应Lobby一词,Lobby原指英国议会大厦中的一个面积并不算大的大厅,在这里,个人或利益集团的代表约见议员当面交流,或者将书面意见留给工作人员转交给民意代表,通过将意见反映给议员来影响立法。
但在中国当下的政治体制中,游说的含义显然不同于Lobby。首先,行政机关在政策制定和落实执行中占据主动;其次,作为利益集团的商会的代言人本身就具有民意代表的身份,商会并非通过影响民意代表来影响决策,而是直接使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身份来争取利益。
以周德文为例,作为民进温州市委的副主委,他先后担任了温州市政协常委和人大代表。周德文向记者总结了为中小企业争取利益的三种方式:一、通过向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的主管部门温州市经贸委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每年三到四次),反映中小企业的呼声:二、通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身份参政议政,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交涉,对此,政府部门按规定是必须接待并予以答复的;三、通过中小企业促进会的红头文件向温州的相关主管领导打报告,反映问题。
这些正规的渠道是温州商会发挥影响力的实质性方式吗?浙江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副主任王诗宗说,在研究温州商会的过程中。他们从温州的人大和政协调阅了商会递交的提案,经过研究发现,这个渠道并不通畅,对很多提案和意见的反应和处理都是不及时的。在周德文称为“熟人社会”的温州,商会更多依靠的是人际关系和个人的影响力。浙江大学史晋川教授称温州社会为一张“不可触摸的网”。
温州商会一些活动常有突破常规之处。浙江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的研究报告即指出,“合成革商会会员单位的环境污染、家电协会会员单位出售劣质音响、眼镜商会会员单位未经认证擅用CE标志、家具商会会员单位违规运输、金属商会会员单位出售不合格钢材等事件经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查出并处以罚款,但后来经商会出面协调而轻罚或免予处罚。”
立法中的商会作用
本土的民间商会在立法过程中有参与并发表意见的机会,周德文说,2000年左右,全国人大在起草《中小企业促进法》草案时曾到温州召开座谈会,他参会并发言。至于意见在立法中起到了多大作用,周德文并没有把握。
与之对比,外国商会通过游说等途径影响法律的起草,一些已经在中国国家级的立法过程中发挥着相当的影响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中国美国商会(中美商会)在中国立法中发挥作用的成功案例,会长柏麦高认为首推《劳动合同法》。
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博弈过程中,有报道说,上海美国商会、欧盟商会等外国商会在给全国人大的建议中发出了撤资等威胁性暗示,要求改变对资方不利的条款。中美商会也难免面对这样的诘问,到底以什么姿态来参与中国的政策制定和立法过程?
柏麦高强调,中美商会支持和欢迎《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他们坚持“建设性的介入”姿态,与中国政府的不同部门展开互利的协作。他说,经过包括中美商会在内的各方介入,相比一稿、二稿。最后通过的《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更好的法律”。柏麦高当然是指针对美国投资者的利益而言。也有人认为该法在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方面相对于草案有退步。对此,柏麦高的看法是,在立法博弈中,“有人高兴,有人感到不高兴”是正常的。
从《劳动合同法》的一审―直到由全国人大通过,中美商会在不到一年时间内,邀请全国总工会方面的人士与企业进行对话交流等表达诉求的相关活动举行了约10次。
各方在法律起草和修改过程中的博弈如何在最终法律文本的形成过程中发生作用,是一个难以探究的问题,我们只能寻找商会的建议在草案修改中得到的体现。这点和国内商会的遭遇类似。中美商会在对外发布的对《劳动合同法》的意见中宣称,最终的法律比初期的草案更靠近商会的立场,比如一审草案规定,只有雇主向员工提供了最少6个月的脱产培训,才可以在解约时向员工追索培训费。中美商会在提交的意见中认为,脱产培训是少有的,持续这么长时间的更少,二审稿就将时限缩短到1个月。
8月30日表决通过的《反垄断法》也是中美商会密切关注的,柏麦高说,这是因为该法将影响到美国企业在中国的并购业务。在过去7年中,中美商会及其会员多次对草案提出了书面意见和建议。
商会作为中介组织要有效发挥作用,大多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互动,在华的外国商会也不例外。而且这也是由外国商会能够在某种程度上起到沟通中国和他国的作用决定的。
温州商会因其区域性色彩,多能影响地方性法规的成文。在《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周德文提出的增加法规的“干性”内容和将规定细化等建议就得到了很好的体现。温州市一级的法规,很多就是由他提议并参与起草的。
缺角的良性利益表达机制
对民间商会发展的正面评价,主要来自对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的期待,这种理论视公民社会为―种以权力分立为特征的新型政治发育成长的基础。事实并不像理论预期那样乐观,因为商会作为“被允许”存在者,无法左右权力多元化的幅度和进程。以温州商会为代表的民间商会在适应性的发展过程中,只显示出与政治权力有限的相对独立性。 在与记者的交谈中,周德文若干次不完整地引用了德国哲学家马克斯?韦伯对国家的定义:政府是一个暴力组织,故而不可以与政府走得太近,否则就会有危险。但同时又强调,商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商会的功能之―就是贯彻政府的意图。
商会的发展有赖于政府释放出的政治空间。商会从一开始就是政府对民间组织进行有选择培育的产物,作为低政治风险高社会经济效益的组织,商会“既被制约,又被纵容”,而政治风险相对较高的工会等组织,则―直处于没有自主发展空间的状态。
政府的“分型控制”导致了各类民间组织发展的不均衡。周德文不断强调的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所代表的企业的利益,并非由企业家、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构成的整体上的企业,而仅仅是指企业家。
比如,他认为企业与员工相比,也是弱势的,企业开除员工必须支付经济补偿,而员工违约离职,却不用负担任何责任;违反法律的企业也可以找到合理化的解释,如按照《消防法》的规定,企业是不可以将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作业、物资存放的场所相连通的,即所谓的“三合一”企业是必须进行整顿的,温州也确实发生过“三合一”企业发生火灾酿成惨剧的事件。站在企业的立场上,周德文认为,温州土地紧张,完全解决“三合―”问题是不可能的,完全按照法律要求,很多企业就要干脆关门,于是明知违法,商会还是通过关系向政府陈情,请求对企业从轻处罚。这无疑为未来埋下了安全隐患。
浙江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主任郁建兴教授认为,商会存在的政治前提是权力的多元化,与商会相对应的最重要的民间组织应该是工会,由于没有跨企业或跨行业的工会,小企业的工人无法加人工会;大型企业尽管组织了工会,但缺乏独立性,不能代表工人的利益。因此商会变成了经济新贵们的游戏,在超时加班、拖欠工资、危险作业等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普遍存在时,较少看到工会出面维权。
王诗宗副主任说,有些鞋厂的老板在接受他们的访谈时就承认,其企业雇用员工的期限都不超过一年,到时间就要强制解雇,迫使工人在不同工厂间进行流动,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恶劣的工作条件引起白血病的责任。温州一名国有企业退休干部告诉记者,在他曾经调查过的97家民营企业,发现没有一家企业有双休日,工人每天的劳动时间平均在10至12小时。
在劳资博弈过程中,商会越是强势,工人的地位就越是弱势。商会力量的发展和强大,使得温州模式创造经济奇迹的光环被放大,却掩盖了高速发展的代价,即大批非温州籍打工者的安全和健康问题。
商会在被“纵容”的同时,也受到限制,在“一业一会、一地一会”的规定下,虽然有些行业协会已经无法发挥作用,但新的商会组建却得不到批准,如温州市托运业商会已经10年没召开会员大会和组织活动,去年有30多家企业要求成立温州市物流商会,但为登记机关所拒绝。
外国商会也为类似的规定所制约,中美商会会长柏麦高就抱怨说,中国是一个大国,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到北京、上海以外的中西部投资,一家商会不能满足需要了,但在外地建立分支机构却得不到允许,
商会并非公益性的组织,而是有明确的利益诉求的,正如王诗宗所言,不能期待非政府组织是上帝派来的。与商会相对应或者可与之进行利益博弈的民间组织的缺位,使得民间商会在增进利益表达渠道的同时,也可能是对更广泛的良性利益表达机制的―种损害。在这个方向上行进的商会勃兴,对―个健康的公民社会的成长所能够贡献的力量,说到底仍然被政府释放的政治空间所规约着。